文化立法加码,“广场舞大妈”有了更多获得感

2018-04-04 03:18许晓青徐海涛袁汝婷水金辰朱涵
瞭望东方周刊 2018年12期
关键词:群众性体育设施广场

许晓青 徐海涛 袁汝婷 水金辰 朱涵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就公共文化服务建言献策,为广场舞“大妈”“大叔”依法合规享受公共文化服务活动鼓与呼。

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山街道的市民参加“静音”广场舞健身活动

广场舞是改革开放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各地涌现出的一种新型群众性文体活动。它既是体育健身运动,也包含群众文化团体的娱乐、公益性演出等活动。

为老百姓提供更多公共文化活动空间,落实全民健身战略,是党和国家始终关切的一件民生实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丰富群众性文化活动”。同时要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当“大妈”“大叔”跳起广场舞时,至少有近十部法律法规在“呵护”着这个群体。

首先是宪法对群众性文化活动和体育活动的方向要求。宪法第二十二条指出: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第二十一条中也包含,“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2017年10月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又进一步明确了要维护公民的“健康权”。

针对百姓跳广场舞“場地少、场地贵”等难点,1995年10月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此后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出“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要求。

2009年制定实施的《全民健身条例》更是与时俱进,明确“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如果是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还有更多“呵护”。在文化体育设施建设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

在加强制度保障、缓解场地不足的同时,相关法律法规还针对广场舞噪声扰民、管理缺位等“痛点”加强治理。2015年,文化部、体育总局等联合发出《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针对近年来个别地方出现“在烈士陵园跳广场舞”的怪现象,国家体育总局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对此进行明令禁止。

进入新时代,随着中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那些保障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文化立法工作加速推进,这让“广场舞大妈”的获得感倍增。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我国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有1042件,占全部法律法规总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占全部法律的1.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要加强文化领域的立法工作。围绕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着力补齐文化领域法治的“短板”。2016年,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立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获通过,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北管村党总支书记沈彪说,这部法律构筑起我国公共文化服务基本法律制度体系的框架。对公共文化服务标准、设施免费或优惠开放、设施使用效能考核评价、资金使用监督等建立起更完备的制度体系。

这部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成立公共文化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沈彪所在的北管村,就有一名来自云南红河的小伙子曹继学,会跳哈尼族舞蹈,已成为群众文化团体骨干,参与组织广场舞活动。得益于法制保障和促进,嘉定当地目前与广场舞相关的群文团体已有近300个。

“立法更完善,跳广场舞的老百姓就能得到更多实惠。”沈彪说。

“从增加场地供给,到完善法律制度供给,都是注重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具体举措,最终都要靠责任主体执行落实,广场舞只是一个案例,提升我国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水平任重道远。”全国政协委员、上影集团编剧王丽萍说。

全国政协委员张显、高满堂等认为,公民在享受公共文化领域不断加强的法制保障的同时,其应尽的义务是对等的,无论是跳广场舞,还是参加其他活动,要遵纪守法,维护公序良俗,这是开展各类公共文化活动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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