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青
山东大学(威海)翻译学院,威海,264209
一直以来,转喻都被视为一种修辞手段,但自Lakoff等[1]首次指出转喻是一种人类基本的思维方式以来,转喻研究成了热点之一,更多的学者将转喻视为一种认知方式而从认知视角来分析转喻的运作机制。转喻作为人类的一种基本认知方式,普遍存在于人类的思维、话语与行为之中,但纵观国内外研究,转喻的应用研究多集中于政治语篇、文学作品以及公众演讲等方面。
目前,关于庭审话语研究的成果颇丰。国内学者廖美珍将庭审话语定义为“在特定地点,按照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具有不同目的的话语参与者主动或被动参加的,各自为达到一个符合自己目的和利益的结果,以互相说服为方式而进行的活动”[2]。国内外的庭审话语研究主要集中在纯语言学、语用学、会话分析等几大方面,也有人开始运用认知语言学理论对其进行分析,其中涉及最多的便是隐喻研究,如:Luchjenbroers等[3]、李兴忠[4]、Chiu[5]、胡艳芳[6]等。他们分析了庭审话语中所涉及的隐喻以及隐喻在庭审话语中的作用,指出隐喻在庭审话语中能够影响听话人对说话人话语的衡量与评定,是探索说话人态度的有力工具[3]。Chen等[7]还对比说明了中美庭审隐喻的异同。转喻和隐喻密切关联,有的专家认为作为认知方式,转喻比隐喻的基础性更强[8]。转喻无处不在,而庭审过程中涉及多个参与角色,各个参与角色出于不同的目的,都会有意或无意地运用转喻。但纵观国内外文献发现,国内外学者对庭审话语中的转喻研究较少,因此,有必要对庭审话语中的转喻进行细致的探讨。
文中所引用的真实庭审话语语料,一部分来自于《走进〈庭审现场〉》一书中的真实庭审话语;一部分语料来自于“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视频,随机选取了2017年的两个刑事案件视频,并人工转写为文字语料。在语料选取上,《走进〈庭审现场〉》中的案件较为典型,而“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视频则具有时代特征,这样既保证了语料的典型性又保证了语料的新鲜性。从语料中找出转喻,对转喻进行分析,指出转喻在庭审话语中的功能。
自Lakoff等[1]的MetaphorsWeLiveBy一书问世以来,认知转喻便得到了广泛的关注。Lakoff[9]指出转喻是“理想化认知模型(ICM)”的一种形式,奠定了转喻在ICM框架下的研究。Lakoff & Turner[10]认为转喻是一种概念映现。Langacker[11]将转喻视为参照点现象,认为相对突显原则为转喻提供理据,突显的实体为“认知参照点”。转喻的本质以及运作方式研究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Radden等基于ICM,指出“转喻是一个认知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某个概念实体或载体(vehicle)在同一‘理想认知模型’(ICM)内向另一概念实体或目标(target)提供心理可及性。”[12]基于上述学者的研究,本文将转喻界定为“在同一 ‘理想化认知模型’内,用高度突显的‘源域’去唤起不那么突显的‘目标域’实体特征,源域为目标域提供心理可及”。
Panther等[13]从语用视角将转喻分为指称转喻、谓词转喻、言语行为转喻。指称转喻指用一个实体来指代另一个实体。谓词转喻是转喻发生在谓语上的转喻操作,是“用一个陈述来指称另一个陈述”[14]。言语行为转喻则是用一种言语形式来代指隐藏在该言语形式下的真实话语含义。该转喻分类扩大了转喻的范围,有利于更深入的发掘与研究转喻。本文基于 Panther所提出来的转喻分类对庭审话语进行识别与分析,找出庭审话语中的转喻,并选取个例对其中的转喻进行深入分析,指出转喻在其中的作用与功能。
转喻具有突显性与遮蔽性的特征。根据上述所提到的转喻界定,转喻以认知突显作为认知理据,源域被视为认知参照点,作为认知参照点的源域实体来突显目标域实体的某些特征。遮蔽性是随着突显性而产生的另一种认知效果。源域实体为认识和理解目标域实体的某些特征提供一种途径,目标域的某些特征被突显,就意味着其某些特征也会被遮蔽或忽视。如,“迎面走来一个红领巾”这句话中“红领巾”便是转喻。“红领巾”作为源域,来激活或唤醒不太突显的目标域,“戴红领巾的人”。该转喻便突显出了目标域的一个特征:少先队员;同时也遮蔽了其他的特征,譬如“长头发”“红色裙子”等,而这些特征构成了一个可爱女生的形象。人们在突显一个实体或者实体的某一特征时,也必然会忽视其他特征。因此,转喻能够起到“以偏概全”的作用。转喻对目标域的突显和遮蔽效果为发话人实现不同的话语动机提供了理据。
庭审过程涉及多个庭审参与者,各参与者之间或亲和或对立,出于各自的目的与利益,在庭审过程中“明争暗斗”“针锋相对”。庭审话语是整个庭审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语言策略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是庭审参与者“争辩”的主要方式。鉴于转喻的突显与遮蔽的特征,适当地运用转喻思维与转喻表达也是庭审参与人员的主要语言策略。
通过分析语料可知,转喻在庭审话语中广泛存在,以指称转喻和言语行为转喻为主;其中,指称转喻有“原因代结果”“材料代具体事物”“事件转喻”等;谓词转喻主要为“潜在代现实”转喻;言语行为转喻包括“疑问代威胁”“疑问代命令”“疑问代情感”等。在庭审过程中,不论法律专业人员还是非法律专业人员,各庭审参与者都会有意或无意的使用转喻思维与转喻表达。
对于不同的庭审参与者,或者是不同的庭审程序而言,转喻可以起到不同的作用,主要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己方利益、渲染气氛与强化情感。下面分别就这三个方面,选取个例进行分析。
3.2.1 维护法律权威
法庭是一个十分庄重严肃的场所,法庭审判中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一方面,法律专业人员,如审判长、公诉人等代表着法庭威严和国家权威,承担着维护法庭权威与法律尊严的职责。另一方面,非法律专业人员也要尊重法庭权威,同时尊重庭审专业人员,积极配合法律专业人员的调查与讯问。在庭审过程中,适当地使用转喻能起到维护法律权威、维持法庭秩序的作用。具体而言,在某些具体语境中,法律专业人员可以利用转喻来维护庭审与国家法律权威;而非法律专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运用转喻来表达对庭审人员以及法庭的尊重。请参见以下三个例句:
例1公诉人: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生命无罪》
本例句的具体案件情节为:被告人池某在自己家中产下一名女婴,使用摔、打等残忍手段,将其致死,随后将其抛弃在厕所中。被告人丈夫得知此事后,包庇妻子。事情败露,两人外逃,四年之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提起公诉。上述例句为公诉人在法庭调查环节时的发言。
上述案例中,“公民”是转喻。“公民”指的是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而结合具体语境可知,案例中“公民”指的是该案例中被告人杀害的女婴,所以该表达是“整体代部分”型转喻,用范围大的表述来代指具体的某一表述。公诉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缩小了法律术语的内涵,用“公民”来专指“女婴”,一方面,从侧面突显出“女婴”作为公民应有的权益,指出被告剥夺了女婴应有的权益,从而突出被告的罪行;更为重要的是,“公民”一词具有较强的专业色彩,用专业性强的术语“公民”来代指具体的人物“女婴”,既简单明了,又掷地有声,增强了话语的权威性,从而维护法律与法庭的威严;对公诉人而言,突显出公诉人的法律专业地位和法律专业素养。又如下例:
例2公诉人: 被告人杨某某,你能否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祸起诬告》
上述话语取自法庭调查环节,在公诉人和律师对被告进行依法询问时之前,须告知被告下面将会对其依法进行询问,再询问被告相关案情,譬如,“请如实回答本公诉人的提问”“你要如实回答本公诉人的提问,听清楚了吗?”一方面,这些话语有利于保障被告的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律专业人员维护法庭权威。
在本例中,“你能否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这句话并非是普通的疑问句,该疑问句的语言形式与属性不同;其源域,即疑问句本身指向“威胁与命令”的属性。疑问句可执行不同的言语行为,如询问、 威胁和请求等,但同一源域在不同的语境中,就会激活不同的目标域。因为在公诉人与被告对立性的庭审语境中,疑问句本身与威胁属性之间形成了一种偶然的邻近性,使得转喻成立。从另一角度来看,“你能否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转喻的是“你必须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的这一言语行为,属于“潜在性代现实性”转喻。
结合庭审语境可知,公诉人并非在实施真正的询问,看似在征求被告的建议实则是在要求被告配合自己,如实作答,对被告施压。但公诉人并未直接威胁被告,而是用转喻突显出礼貌性与亲和性,同时又不失法律专业人员的权威性。利用缓和的手段使公诉人的机构权势在“平等友好”的假想中实施,为接下来的讯问顺利进行提供保障。同时,在言内语境内,公诉人话语中的“被告人”“公诉人”等也进一步指明双方的法律地位,隐藏着对被告的胁迫力。显而易见,公诉人利用该转喻来维护法庭秩序,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又树立起自己亲和的良好形象。
不止法律专业人员会使用转喻来达到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被告人等非法律专业人员也会利用转喻来表达自己对法律以及庭审人员的尊重与顺从,遵守庭审秩序。如下例:
例3审判长:被告人胡某某。
被告人:到。
——《胡某故意杀人案》
例3取自庭审调查程序中的庭审准备环节。在开庭审理前,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的具体信息。廖美珍将法官的话语分为程序性话语与实体性话语,其中程序性话语指的是“法官履行程序时所实施的语言行为”[15]。在例3中,审判长的话语便为程序性话语。
审判长在核实被告人信息时,用极简练的话语对被告人进行点名,确认信息。“被告人胡某某”属于转喻,用“被告人胡某某”来代指“被告人胡某某是否已到”这个问句,属于“缩减型转喻”。而面对审判长的提问,被告人通常以“到”来进行回应,其中的“到”也属于“缩减转喻”,代指的是“被告人已到”。
审判长对被告进行点名时,运用转喻性思维,使用较为简练的话语问话,其目的主要是增强审判长话语的力度,突显出审判长的威严,以较高的姿态来向被告人施压,从而起到维护法律权威的作用。被告等在回答程序性问题时使用较为正式、简练的话语,实则是被告人在顺应庭审环境的情况下,对法庭以及庭审人员的尊重,以及对法律权威的维护。处于劣势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给法律专业人员留下好的印象,都会尽量维护法律权威与庭审秩序。
如上述三个例句分析所示,一方面,法律专业人员利用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地位,对某些词语进行转喻性表达,能够使庭审过程更加的简洁明了,突显庭审和法律的专业性与规范性;又或是在庭审过程中用“绵里藏针”式的言语行为转喻构建法律的权威,维护庭审秩序,对被告人施压。另一方面,被告等非法律专业人员因处于劣势,也会利用转喻性表达来体现自己对庭审秩序以及法律专业人员的尊重,从而维护庭审秩序进而维护自身利益。
3.2.2 维护己方利益
庭审中涉及多方参与者,审判长是享有最高权威的参与者,代表着法庭,必须要客观公正;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代表国家向被告提起公诉,权势仅次于审判长,代表着国家与正义的一方,因此与被告方是对立的;而民事案件中的原告方与被告方也是对立的。庭审中的多方参与者为了赢得案件,会使用转喻来突显不同的事实侧面或掩盖某些事实,使案件的走向向己方倾斜,说服听众,从而维护己方利益。请看下面两个例子:
例4原告代理人:原告袁某因咽喉不适去被告专家门诊就诊,张副主任诊断为慢性咽喉炎,声带息肉需手术治疗。
——《主持人与小手术》
该案例中,原告袁某为云南人民广播电视台的一名播音员,因感觉喉部不适,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并按照医生建议进行了手术,但术后,嗓音却无法恢复。在多次鉴定之下,确定为“喉肌无力”,无法再继续自己的职业生涯,遂将医院告上法庭。
该例中,“咽喉不适”属于转喻。根据上述案件描述可知,原告的咽喉在进行手术治疗之前,经医院诊断,咽喉已发生病变,属“喉部息肉”,需手术治疗,这是已知事实,但原告代理人却避重就轻,用“咽喉不适”来代指“喉部病变”,因此,该转喻属于“整体代部分”转喻。
该例中被告代理人用“咽喉不适”来转指原告的“咽喉病变”,该转喻突显出原告咽喉在就诊之前处于轻微不适,与治疗后咽喉病情进一步加深形成鲜明的对比,从而突出医院在此医疗事件中不可推卸的责任,引导受众,起到很好的指引与说服作用,从而维护自身权威。发挥维护己方利益作用的转喻最多,类型也最为丰富,例如下例中的“事件转喻”。
例5审判长:刚才被告人在发表意见时说,你的子女筹集了40万是吧,被告人?
被告人:对,把老家的房产卖掉了。
——《张某故意杀人案》
在该案例中,被告吴某某因被公司解聘,心情低落。被告人未穿上衣进入公司,遭到在保安厅执勤的被害人张某某阻拦,吴某某随即穿上上衣后回到公司,指责被害人不让其进入公司,两人发生冲突,被告人吴某某捅刺被害人多刀,致其死亡。
结合具体的庭审语境可知,该例中“把老家的房产卖掉了”属于“事件转喻”,用“把老家的房产卖掉了”这个子事件代“筹集了40 万”的整体事件。被告人在承认筹钱的时候,并未直接指明这一结果,而是用“把老家的房产卖掉”的原因来代替结果,所以此转喻也属于“原因代结果”转喻。
在该案例中,被告人被指控故意杀人,其子女积极筹集资金,赔偿被害人。结合具体的庭审语境可以看出,被告人用“把老家的房产卖掉了”这一事件来突显出被告人子女在筹集资金时的不易,间接的指明被害人困难的家庭情况。被告人在家庭如此困难的情况下尽自己最大的力量赔偿被告人,更加突显出被告人良好的认错态度。被害人也成功地利用该转喻为被告博得了同情,起到很好的说服作用。
通过分析语料可知,维护己方利益更多地体现在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话语中。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其被辩护人的利益,或公诉人为维护正义方的利益,通常会用转喻的方式来突显或掩盖事实,指引和说服听众,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如上述所提及的“用咽喉不适来代指咽喉病变”以体现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构建出原告的无辜与被告医院的不负责任的形象。该“整体代部分”型转喻的模糊话语来突显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此引导听众,达到既不违反庭审规定又能为自己辩护的作用。此外,原被告以及证人等庭审参与者的权势较小,法律专业人员对其进行讯问时,他们只能被动的回答问题,主动权较小。这些权势较小的庭审参与者就要在维护法律权威与庭审秩序的同时,尽可能的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会在答话以及陈述案情时,在不违反法庭秩序与庭审规定的情况下适当地运用转喻思维,为自己辩解。例二中被告人用“事件转喻“把老家的房产卖了”来突显出自己生活的不易与良好的认错态度,为己方争取有利立场,起到唤起听众情感与引导听众观点的作用。
3.2.3 渲染气氛与强化情感
渲染气氛与强化情感指的是转喻在庭审话语中能起到增强感官效果,加深受众对话语的印象的作用。庭审话语作为一种机构话语,有着严格的规范与标准,因此庭审话语大多数情况下是较为枯燥无味的,转喻可以使庭审话语更加生动形象,使话语达到更好的效果。请看下例:
例6公诉人:起诉书指控你此曾经威胁、殴打客人。这些你都承认么?
被告人:承认,威胁,就是跟人谈呗。
公诉人:怎么说?
被告人:客人说太贵了,说(让他)给多少钱,多少钱的。
公诉人:这叫威胁么?这叫威胁么?这叫不叫威胁?我问你。
被告人:不叫。
——《咖啡馆里的阴谋》
该案例中,一咖啡馆涉嫌非法经营。咖啡馆的工作人员利用上网聊天的方式约男性网友到咖啡馆见面消费,而该咖啡馆的食品、饮料等远超正常价格,该咖啡馆此非法手段赢取暴利,且威胁等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该段话取自公诉人与被告人,即咖啡馆工作人员之间的对话。
上述例句中公诉人连续三个问句属于“言语行为转喻”,疑问句的语言形式作为源域,可指向不同的属性。在该庭审语境中,对于公诉人的提问,被告人显示出极度的不配合,因此,公诉人在此并不是单纯的发问,而是借此来威胁被告,属于“疑问句表威胁”。
公诉人用三个问句向被告人发问,其实是明知故问,公诉人并未想要被告人真的回答,只是想要对被告人施压,迫使他正面回答该问题。公诉人用“疑问句表威胁”的言语行为转喻来从话语上达到威胁被告人的目的:一方面,避免了从正面与被告人直接冲突,“其权欺人”;从侧面施压,让被告迫于压力配合自己,正面回答问题;另一方面更能突显出公诉人的情感,渲染出公诉人此时此刻的义愤填膺,表达出自己的愤怒之情,增强听众的感官印象,渲染气氛,将听众带入到自己的情绪之中,使其产生共鸣,让听众站在己方的立场上,感受被告的不配合和对法律专业人员的不尊重,从而使被告处于劣势。又如,下例:
例7公诉人: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是我国传统道德基础,但被告人肖某某身为人父,以其牟利,其所作所为是对我国传统美德的彻底背叛。倘若对这这种行为放任不管,任由蔓延,天理何在、良知何在、法律的尊严与正义何在?卖儿卖女是旧社会生活的生动写照,然而在现代高度文明发达的今天,何以会上演这样一出卖儿童的丑恶现象?又是什么令被告肖某某走上犯罪的道路?那就是赌博,赌博令肖某某善良的灵魂扭曲。
——《卖子风波》
在此案件中被告人肖某某的女友产下一名男婴,而肖某为偿还赌债,以孩子外出就医为由,将孩子从女友手中骗出,随后谎称孩子母亲产后出血死亡,自己无力抚养孩子,将孩子以一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出。从宏观语境来看,上述话语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所作的陈述。
结合具体的庭审语境,可知这三个疑问句的作用并非是发问,而是用疑问句表愤怒与不满的情感,属于言语行为转喻。疑问句的语言形式作为源域,可指向不同的属性,如建议、陈述、情感等等。但结合具体的语境可知,这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辞,公诉人的这段话将会对最终的法庭审判与量刑产生影响,因此公诉人试图用情感打动听众,让听众站在己方位置上。在这样的情境下,这三个疑问句就与发话人情感之间产生了一种偶然的邻近性。具体而言,就是形成了“疑问句指向不满与愤怒”的言语行为转喻。
公诉人连用三个疑问句对听众发问,并非要获得听众的反馈,只是要发泄出公诉人对此案件中被告人贩卖自己亲生儿这种罪行的不满与愤怒,并将听众带入到这种情感中,用犀利的语言揭露出被告人的罪不可恕,以及赌博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此来唤起听众对自己辩论词以及观点的认可与支持,增强话语的说服性;同时也劝说与呼吁赌博的人们能早日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综上所述,庭审中的转喻还可以起到渲染气氛与强化情感的作用。庭审参与者利用转喻来表达自己强烈的情感与情绪,或愤怒、或不满、或威胁,并将这种情绪带入到整个庭审过程中,渲染氛围,用自己的情感来带动和感染听众,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总而言之,庭审话语,作为一种机构话语,规范而严谨,甚至较为枯燥无味,转喻的使用可以引人注目,将平淡无奇的官方表述转化为令人过目不忘的语言,产生强烈的听觉冲击效果。
庭审话语对于庭审过程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机构话语,也有着其独特的特征。转喻在庭审话语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不同的庭审阶段,对于不同的庭审参与者来说,会起到不同的作用,主要为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己方利益以及渲染气氛与强化情感。该分析对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在庭审过程中,庭审参与人员适当地使用转喻,可以达到不同的效果。审判长、公诉人等庭审参与者可以通过转喻来规范庭审话语,增强话语的专业性、权威性与规范性,从而维护庭审权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对于律师和当事人而言,有助于其提高辩护能力,维护己方利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庭审参与者可以基于案件实情,合理、适当地利用转喻思维与转喻表达来达到不同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