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芳 桂芳芳
随着离婚、非婚同居率的上升,因为离婚、非婚子女的抚养问题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越来越突出。由于大众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不熟悉,再加上一些影视作品的错误引导,很容易让大家产生许多不正确的看法。
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中,子女抚养纠纷是比较常见的类型。今天,我们通过3个案例,来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1.离婚后,两周岁以内的子女是不是一定随母亲生活
李宏和张丽经同事介绍相识并闪婚。两年后,张丽生下了儿子李华。由于两人在婚前缺乏了解,常因性格不合争吵。2014年10月,李宏起诉离婚,要求儿子由张丽抚养。李宏认为,张丽作为母亲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且孩子未满两周岁,理应由女方抚养。因为感情破裂,张丽同意离婚,但她不同意抚养孩子,因为她和父母均患有疾病,不适宜抚养子女。
最终,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孩子由李宏抚养。理由是,在夫妻二人分居并起诉离婚期间,李华一直与李宏共同生活,和爸爸感情很深。孩子年纪较小,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张丽身体不好且抗拒抚养孩子,所以,孩子由李宏抚养更为适宜。
律师说法:
夫妻离婚后,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定随母亲生活吗?原则上是这样,但法院会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期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上述规定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结合具体案情具体适用。可见,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并不一定随母亲生活。
2.子女抚养权确定后,还能不能变更
张同与刘梅婚后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两人在共同生活中矛盾越来越多。2015年,双方诉讼离婚,孩子抚养权归父亲张同,同时判决刘梅支付抚养费并可以依法探望孩子。离婚后,刘梅按月支付了抚养费用,却因张同的阻挠而无法见到孩子。刘梅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孩子。
法院审理后认定,张同不按照判决书协助刘梅履行探望权,让孩子无法得到来自母亲的关爱,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判决孩子由刘梅抚养。
律师说法:
父母离婚时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的。经过一段时间,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抚养能力发生较大的变化,不能继续尽抚养义务。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但父母双方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依法履行抚养义务,或做出对子女不利行为时,另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因此,子女的抚养权确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让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有利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3.非婚生子女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郭兴与王娇娇于2010年恋爱并同居。2012年,两人非婚生育一女郭蓝。此后,由于郭兴拒绝支付郭蓝的抚养费,王娇娇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郭兴每月支付郭藍抚养费。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令郭兴支付非婚生子女郭蓝的抚养费直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郭兴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审判决。
律师说法:
非婚同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虽然是分别基于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法律地位却是相同的,享有平等的权益,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没有按照协议或判决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另一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具有抚养其成长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亦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用。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非婚生子女可诉请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强制其父母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尽管很多人认为,对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一视同仁是变相鼓励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容易造成社会道德沦丧。但是,在非婚同居、婚外情等状况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法律还是要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非婚生子女与生身父母之间是一种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会随着主观因素而发生改变,也不会因生身父母的某种单方面宣告而发生变化。所以,生父生母与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