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辉 斌
(湖北文理学院 文学院,湖北 襄阳 441053)
在唐代诗人的生平研究中,王维的生卒年堪称最为棘手的一道难题,以致出现了“兄生弟后”“兄弟双胞胎”等多种说法,对此,拙著《王维新考论》第一章第二节、四节已有极翔实之辨析,此不具述。综观现所存见的王维资料(如中华书局版《王维资料汇编》)可知,若要较为准确地弄清楚王维的生卒年,有三个关键点是必须要把握的。即:(1)在没有确切材料证实两《唐书·王缙传》所载王缙生年为误时,王维的生年只能在其弟王缙之前,也即武则天圣历三年(700)前 ,否则,便会使“兄生弟后”说再次出现。(2)王维的卒年只能在唐代宗宝应二年(763)之前,因为王缙奉命“编竣”《王维集》与“随表奉进”的时间,王缙《进王维集表》明确写为“宝应二年正月七日”*关于王缙在王维卒后奉命编辑王维集之史况,宋蜀刻本《王摩诘文集》卷首附王缙《进王摩诘文集表》、唐代宗《银青光禄大夫尚书兵部侍郞兼御史大夫臣王缙表上答诏》二文乃有载,可参看。又,《全唐文》卷三七○著录王缙《进王维集表》,于“顿首谨言”后,有“宝应二年正月七日银青光禄大夫尚书兵部侍郞兼御史大夫臣缙表上”云云,表明王缙将编竣之王维集“随表奉进”朝廷者,乃在“宝应二年正月七日”,如此,则王维卒年是绝不可超出这一具体时间的。。(3)王维的享年将近七十岁,其集中的“悬车”“鸠杖”等典故之用,已将此交待得相当清楚。有鉴于此,本文特着眼于有关新的材料与新的角度,对王维生卒年予以重新考察,以还原其历史的真面目。
现存最早记载王维卒年的材料,是两《唐书·王维传》。如《旧唐书》卷一九○下《文苑下·王维传》云:“乾元二年七月卒。”《新唐书》卷二○二《文艺中·王维传》则谓:“上元初卒,年六十一。”因之,有论者即将后者的“上元初卒”,据前者改为“上元二年七月卒”,并以之与“年六十一”相推,认为王维生于武则天长安元年(701),卒于唐肃宗上元二年(761),亨年六十一岁。如清人赵殿成《王右丞集笺注》(以下简称“《赵注》”)所附之《右丞年谱》(以下简称“《赵谱》”),所持即为此说:
旧史称右丞全归之日,在乾元二年七月,新史则云上元初卒,年六十一。集中有《谢弟缙新授左散骑常侍状》,其系尾年月乃上元二年五月四日。又集中有《送邢桂州》诗,而邢济为桂州都督,亦上元二年中事,则新史之说为优也。自上元二年起,逆数而前,至中宗长安元年,得六十一岁,故断自是年始。[1]548
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出版的各种文学史,所载王维之生年、卒年与享年,几乎皆从《赵谱》之此说。其实,《赵谱》的这种认识是大有问题的。这具体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赵谱》未能举出《新唐书》卷二○二《文艺中·王维传》所载之王维卒年与享年的材料依据,难以令人相信;二是王维集中的《谢弟缙新授左散骑常侍状》(以下简称“《状》”)一文,不能作证王维的生卒年。
《新唐书》卷二○二《文艺中·王维传》载王维“上元初卒,年六十一”,虽然比《旧唐书》卷一九○下《文苑下·王维传》之“乾元二年七月卒”较为具体(主要是增加了“年六十一”的享年记载),但却无只字材料交待,而《赵谱》将“上元初”具体为“上元二年”者,则明显为错误。这是因为,以王维上元二年“年六十一”相推,为武则天(《赵谱》作“中宗”者误)长安元年(701),但据两《唐书·王缙传》可知,王缙生于武则天久视元年(700),如此,作为兄长的王维就要比其大弟王缙早生一年,所谓“兄生弟后”者,即因此而始。这是王维生年不在上元二年的最有力证据。所以,《新唐书》卷二○二《文艺中·王维传》载王维“上元初卒,年六十一”之不可相信,乃可肯定。
王维的《状》文不能作证王维之生卒年者,是因为其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即文末的落款;一为王缙“新授左散骑常侍状”的系尾时间。《状》文的落款为“通议大夫守尚书右丞臣王维状进”,与唐制严重不符。据《旧唐书》卷四十二《职官志一》所载,可知问世于初唐时期的《贞观令》,乃明文规定“以职事高者为守,职事卑者为行”[2]1785,且这一规定还曾为李林甫等人所撰《唐六典》全盘接受。其云:“凡同事联事及勾检之官,皆不得注大功已上亲。凡皇亲及诸军功,兼注员外官。凡注官阶卑而拟高则曰‘守’,阶高而拟卑则曰‘行’。”[3]28此则表明,《状》文落款中的“通议大夫”(散官)与“尚书右丞”(职事官,二者皆为“正第四品下阶”),是不能用“守”字关联的。[4]460—475时为尚书右丞的王维对《贞观令》与《唐六典》这两部大唐法典,以常理揆之,本应是相当熟悉的,断不至于在上书朝廷的《状》文中出现如此错误。[5]295—307这是此文的第一个矛盾。此文的第二个矛盾,是关于系尾的时间问题。虽然,《状》文系尾有“上元二年五月四日”这一具体时间,但其中所述之内容,却与有关事实明显不符,因之,其是否出自王维手笔,实属可疑。[5]295—307。此外,《状》中也无只字涉及王维当时乃在病中,或者是行将垂危,所以,这一系尾的具体时间,只能表明《状》文写于是年,而不能用以作证王维卒于上元二年五月之后(此时间其实为误,具体详下)。换言之,若要证实王维的卒年确为上元二年,就必须以新的材料对其进行考察,而不是凭藉《状》文之系尾时间。更何况,吴缜《新唐书纠缪》着眼于“纠谬”的角度,对王缙的“迁散骑常侍”这一任职,乃进行了彻底否定(详下)。王缙既不曾任职散骑常侍,则《状》文之“新授左散骑常侍”云云,也就成为了一座空中楼阁。
所以,《赵谱》认为王维生于“中宗长安元年”、卒于“上元二年”的认识为错误,也就自不待言。而由此误又可知,两《唐书·王维传》关于王维卒年或享年的记载之不可靠,也就甚为清楚。
《赵谱》对王维生卒年的认识既为错误,则其依之以推出的“得六十一岁”之结论,也就自然是不可相信的。其实,王维享年不为“六十一岁”,在一部王维集中,是有许多内证可以证实的,如《责躬荐弟表》即为其例。是文有云:
臣谬官华省,而弟远守方州,外愧妨贤,内惭比义,痛心疾首,以日为年。臣又逼近悬车,朝暮入地。[6]126
其中的“悬车”,典出班固《白虎通》之“臣七十悬车致仕者”,王维在《责躬荐弟表》中说“逼近悬车”者,是指自己行将致仕,也即快到七十岁了。唐代官员七十岁致仕,杜佑《通典》卷三十三、卷三十五,均有明确记载,如卷三十五有云:“大唐令,诸职事官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7]968这里所说的“大唐令”,指的应是李林甫等人在开元十年奉旨撰著之《唐六典》,因为其于“吏部尚书”卷二乃有如是之载:“凡职事官……年七十以上应致仕,若齿力未衰,亦听厘务。”[8]34正是因为唐廷对官员致仕的年龄有明文规定,故年岁稍长于王维的李邕,在《辞官归滑州表》中乃说:
臣今兹六十有七,光阴荏苒,行止欹危。就木之时,不知几日,悬车之岁,只有三年。[9]18
考陈思《宝刻丛编》卷五引《集古录目》所收《唐淄川令裴大智碑》一文,结衔为“唐滑州刺史李邕撰”,并云:“碑以开元二十九年十一月立。”据此,知此文为李邕写于开元二十九年的滑州任上。又据《新唐书》卷三十八《地理志二》,知滑州为“望”州,属于“上”州(《通典》卷三十三《职官十五》),州刺史为“正四品下”(《新唐书》卷四十九下《百官志四下》),即李邕所任滑州刺史为正四品下阶,完全符合唐廷之职事官“五品以上(七十岁)致仕”的规定,故其乃上《辞官归滑州表》于朝廷,向有司请求辞去滑州刺史一职[10]281—294。而《表》文中的“臣今兹六十有七”“悬车之岁,只有三年”云云,表明唐代官员“七十致仕”确属是据“大唐令”以为,则“悬车”指七十岁者,自是无可怀疑。
又,白居易集中有《刑部尚书致仕》一诗,云:“十五年来洛下居,道缘俗累两何如。迷路心回因象佛,宦途事了是悬车。全家遁事曾无闷,半俸资身亦有余。唯有名衔人不会,毗耶长者白尚书。”(《白居易集》卷三十七)诗题中之“致仕”与诗中之“悬车”,所表示的亦正是“七十致仕”之意。此诗开首“十五年来洛下居”之“十五年”,为白居易任太子宾客(分司东都)、河南尹(洛阳)及授太子少傅分司东都时间的总称。据王拾遗《白居易生活系年》所考,白居易除太子宾客分司东都,事在大和三年(829),以此上推“十五年”,为会昌三年,亦即公元843年。是年,白居易七十二岁。白居易之所以在七十二岁时写《刑部尚书致仕》一诗,是因为其虽然按照“大唐令”的规定(七十岁)致仕,但朝廷批准其致仕的诏书则是在后此(七十二岁)送达,即拖延了近两年的时间,对此,《戏问牛司徒》一诗乃有句云:“抖擞尘缨捋白须,半酣扶起问司徒。不知诏下悬车后,醉舞狂歌有例无?”(《白居易集》卷三十七)其中的“不知诏下悬车后”七字,已将问题的始末说得相当明白。
李邕与白居易,一在王维之前,一在王维之后,二人均七十岁致仕的事实,表明《责躬荐弟表》中的“逼近悬车”之“悬车”,所指确为七十岁者,乃是可以肯定的[11]44—56,而其既为“逼近”,则王维写是文之时为六十八岁,或者六十九岁,也就不言而喻。
又,王维集中有《春日上方即事》一诗,云:“好读高僧传,时看辟谷方。鸠形将刻杖,龟壳用支床。枊色春山映,花明夕鸟藏。北窗桃李下,闲坐但焚香。”[12]303其中的“鸠形将刻杖”,所指为“王杖”,典出《后汉书》卷九十《礼仪志中》,也是“七十”之谓。其云:“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餔之糜粥。八十九十,礼有加赐,王杖长尺,端以鸠鸟为饰。鸠者,不噎之鸟也。欲老人不噎。是月也,祀老人星于国都南郊老人庙。”[13]1389此即官员“七十授王杖”之始。据朱红林《汉代“七十赐杖”制度及相关问题考辨—张家山汉简〈傅律〉初探》一文所考,汉代的这种“七十赐杖”制度,乃是承秦制而为,且在汉代又略有变化:汉初为七十赐杖,文、景、宣三帝为八十以上,至成帝时又恢复为“七十赐杖”。[14]61—65待到李唐之际,这种“七十赐杖”制度又有所改易,对此,唐玄宗《老人赐几杖鸠杖敕》一文已有记载,云:“古之为政,先于尚老,居则致养,礼传三代。……九十以上,宜赐几杖,八十已上,宜赐鸠杖,所司准式。天下诸州侍老,宜令州县遂稳便设酒食,一准京城赐几杖,其妇人则送几杖于其家。”[15]460将“赐鸠杖”的年岁,提高到与汉文帝、汉景帝、汉宣帝三朝相当。虽然如此,但王维《春日上方即事》中的“鸠形将刻杖”,所指应为“年七十赐杖”的汉制,若为唐玄宗《敕》文之所言,则“鸠形将刻杖”就表明王维当时已年近八十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即是说,王维此诗中的“鸠形将刻杖”,与《责躬荐弟表》中的“逼近悬车”一样,所反映的都是王维写此诗时已年近七十岁了。
以上的考察表明,王维享年绝非如《新唐书》卷二○二《文艺中·王维传》所载之“年六十一”的,而是在“逼近悬车”与“将刻杖”之际,也就是年近七十岁。如具体以言,其若非为六十八岁,就必为六十九岁。
公元762年4月,太子李豫在长安即皇帝位,是为唐代宗,并改元广德。据有关资料记载,李豫即皇帝位未久,即做了两件与当时诗人颇具关联之事,其一是诏令李白为左拾遗,其二是下诏命王缙编辑乃兄王维的诗文集。对于前者,刘全白《唐故翰林学士李君碣记》、范传正《唐左拾遗翰林学士李公新墓碑并序》《新唐书》卷二○二《文艺中·李白传》等,均有记载,可参看,此不具引。对于后者,上引《旧唐书》卷一九○下《文苑下·王维传》则有所载,其云:
代宗时,缙为宰相,代宗好文,常谓缙曰:“卿之伯氏,天宝中诗名冠代,朕尝于诸王座闻其乐章。今有多少文集,卿可进来。”缙曰:“臣兄开元中诗百千余篇,天宝事后,十不存一。比于中外亲故间相与编缀,都得四百余篇。”翌日上之,帝优诏褒赏。[16]5053
《旧唐书》的这一记载,虽然主要是据王缙《进王摩诘文集表》、唐代宗《银青光禄大夫尚书兵部侍郞兼御史大夫臣王缙表上答诏》二文而为,但却多有错误,如认为“代宗时,缙为宰相”即为其一。
按宋蜀刻本《王摩诘文集》卷首所附王缙《进王摩诘文集表》一文有云:“臣缙言:中使王承华奉宣进止,令臣进亡兄故尚右丞维文章,恩命忽临,以惊以喜。退因编录,又窃感伤。臣兄……为文未尝废业,或散朋友之上,或留篋笥之中。臣近搜求,尚虑零落,诗笔共成十卷。今且随表奉进,曲承天鉴。……顿首谨言。”是文又为《全唐文》卷三七○著录,但题作《进王维集表》,且于“顿首谨言”后,较《进王摩诘文集表》多出了“宝应二年正月七日银青光禄大夫尚书兵部侍郞兼御史大夫臣缙表上”29字[17]3757。这29字的存在表明,王缙“编缀”王维集的时间,乃在宝应二年(763)正月初七之前,也即“编竣”于宝应元年十二月底或其前,待至第二年“正月七日”,王缙即将所编“随表奉进”。如此,《表》中的“中使王承华奉宣”、王缙“退而编录”者,即可知皆在宝应元年(762)。而据《新唐书》卷六十二《宰相表中》所载,王缙“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乃在广德二年(764)正月,如此,则《旧唐书》卷一九○下《文苑下·王维传》所载之“代宗时,缙为宰相”云云,乃属错误。即是说,王缙宝应二年正月之前奉命“编录”王维集,以及在是年“正月初七日”将所编王维集“随表奉进”时所任之官职,乃为“尚书兵部侍郞兼御史大夫”,而非是“缙为宰相”。
王缙奉唐代宗之命“退而编录”王维集的时间,既可准确获知在宝应元年,则王维之卒于是年或是年之前者,便可肯定。据两《唐书·代宗本纪》所载,李豫即皇帝位在宝应元年四月,而王缙“编竣”王维集的时间又在宝应元年十二月底,代宗诏令王缙编王维集在是年四月至十二月之间,当乃无疑。而宝应元年之前,依序为唐肃宗上元二年、上元元年,《新唐书》卷二○二《文艺中·王维传》载王维“上元初卒”者,所指即为此两年。按唐肃宗以“上元”纪元既然只有两年,则“上元初”显然就只能是指上元元年,而非为上元二年,但作如此认识,却又与上引《责躬荐弟表》之末所署“上元二年五月四日”这一具体时间相冲突。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个方面则是,《责躬荐弟表》所存在的疑点甚多,如“臣弟蜀州刺史缙,太原五年……竭力守城,臣即陷贼中,苟且延命”一段文字,即为其例。此段文字表明,王缙在任蜀州刺史前,曾牧守太原五年,但实际的情况几乎与此完全相悖。首先是王缙牧守太原的时间。《旧唐书》卷十一《代宗本纪》于大历三年八月云:“庚午,河东节度使、检校左仆射、太原尹、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辛京云卒。……齐国公王缙兼太原尹、北京留守,充河东军节度。”又于大历五年四月云:“庚申,宰臣太原尹王缙入朝。”又于大历五年七月云:“以浙东观察使、越州刺史、御史大夫薛兼训为检校工部尚书、太原尹、北都留守,充河东节度使。”[18]290—297合勘此三者,知王缙代辛京云为太原尹于大历三年八月,薛谦训又代王缙为太原尹于大历五年四月,即王缙牧守太原的时间实际上不足两年,与《责躬荐弟表》中所言之“太原五年”,乃有三年多之隔。
再看王缙为蜀州刺史的问题。杜甫在成都期间,曾写过一首《和裴迪登新津寺寄王侍郞》诗,其题下有注云:“王时为蜀牧。”这位牧蜀的“王侍郞”,注家蔡梦弼认为“乃王维之弟缙也”(《千家注杜诗》卷八)。但钱谦益《钱注杜诗》卷十一、仇兆鳌《杜诗详注》卷九、朱鹤龄《杜工部诗集辑注》卷七等,均认为王缙“未尝牧蜀”,特别是潘柽章《杜诗博议》引吴缜《新唐书纠缪》之所辨,不仅认为王缙“未尝历蜀州”,而且也不曾“迁散骑常侍”(此针对王维《谢弟缙新授左散骑常侍状》一文而发),从而将蔡梦弼的“乃王维之弟缙”说予以彻底推翻。[5]281—294
虽然如此,但计有功《唐诗纪事》卷四十八皇甫澈《四相诗序》却又如是写道:“蜀州刺史厅壁记,居相位者前后四公,谟明弼谐,迁转历此,顾已无取,忝迹于斯,景行遗烈,嗟叹之不足也。谨述其行事,咏其体美,庶将来君子,知朝之德云尔。”[19]735—736其中的“四公”或“四相”,依次为:张柬之、钟绍京、李岘、王缙。据两《唐书·肃宗纪》《资治通鉴·唐纪》、《册府元龟》卷三一七所载可知,李岘为蜀州刺史在乾元二年(759),而杜甫《和裴迪登新津寺寄王侍郞》诗则表明王缙牧蜀(此承蔡梦弼说)在上元元年,即王缙乃继李岘而为蜀州刺史。但作如此认识,却又与高适任蜀州刺史的时间大相冲突,因为据闻一多《少陵先生年谱会笺》、周勋初《高适年谱》可知,高适为蜀州刺史在上元元年至二年。正因此,郁贤皓《唐刺史考》乃将王缙刺蜀的时间前移,即其在无任何材料支撑的情况下,乃将王缙刺蜀的时间定为“约乾元中”,但郁《考》殊不知如此一来,不仅与皇甫澈《四相诗序》所言“四相”之次序相违背(王缙本在李岘之后,郁《考》则使之在李岘之前,且无任何依据),而且也与王维《责躬荐弟表》中的“臣弟蜀州刺史缙,太原五年”一段文字严重不符。此为其一。其二,皇甫澈《四相诗序》之王缙诗,《唐诗纪事》卷十六、《全唐诗》卷一二九《王缙集》均无载。其三,据《唐刺史考·蜀州》可知,在王缙与皇甫澈之间的蜀州刺史凡七人,即:李岘、高适、李勇、章仇某、李峄、李渐、韩洄。据考,此七人有诗存《全唐诗》者,仅为李岘(卷二一五)与高适(卷二一一至卷二一四),但二人诗中均无只字与“四相诗”相涉。其四,“四相”之李岘、王缙外,另二相即张柬之、钟绍京,《全唐诗》无钟绍京诗,卷九十九虽然著录张柬之诗六首,但却无与蜀州刺史厅相涉者。综此四者,皇甫澈《四相诗》实属可疑,则其不能作证王缙曾为蜀州刺史者,即可肯定。
综合以上两方面的考察,可知王缙是不曾为蜀州刺史的,或者其所任“蜀州”乃为他州之误。如此,《责躬荐弟表》落款之“上元二年五月四日”这一具体时间,不能作为王维卒于上元二年五月或其后的证据,也就明若观火。所以,关于王维的卒年,只能依据唐代宗的诏令,将其定在王缙编王维集的宝应元年之前。按,王维集中有《送邢桂州》一诗,云:
铙吹宣京口,风波下洞庭。赭圻将赤岸,击汰复扬舲。日落江湖白,潮来天地青。明珠归合浦,应逐使臣心。[20]295
诗题中的“邢桂州”,《赵注》卷八认为即邢济,可从,但其系此诗作于上元二年者,则不的。《旧唐书》卷九十五《李范传》有云:“上元二年,珍与朱融善。……融谓金吾将军邢济曰……乃以济兼桂州都督、侍御史,充桂管防御都使。”此即《赵注》之所本,实则为误。考《资治通鉴》卷二二一《唐纪三十七》于上元元年云:“六月甲子,桂州经略使邢济奏,破西原蛮二十万众,斩其帅黄乾曜等。”又于宝应元年(762)云:“八月,桂州刺史邢济讨西原贼帅吴功曹等,平之。”[21]1511经考察,可知《资治通鉴》之此载,乃是综合《新唐书》卷六《肃宗纪》、卷二二二中《南蛮下·西原蛮》之所载而为,可以据信。邢济上元元年六月既已“破西原蛮二十万众”,则其赴任桂州的时间,就可肯定是在此之前。而萧昕《夏日送桂州刺史邢中丞赴任序》一文,则是极有助从中窥知此一信息的。其有云:
桂林巨镇,临川荒服……选其任者,实难其才,故郡久旷官,朝思称职。唯帝知人,伫报尤政。五月维夏,畏途万里,溽暑方起,大云始生。履苍梧瘴疠之郊,涉沅湘风涛之壮。众悦是皋,而伤此行。公陈力灭私,饮冰徇节,以忠则九折之途可叱,以信则三江之水可航。……仆以渭阳之故,而首序云。[22]3598
据此文所载,可获知如是几点:(1)邢济赴任之前,桂州乃是“郡久旷官”;(2)邢济以御史中丞衔出任桂州刺史,是在“郡久旷官”之时;(3)邢济此行赴任桂州的时间为“五月维夏”;(4)邢济此行南下,乃始程于长安,且送行者是“众悦是皋,而伤此行”。以此四点,勘之上引《资治通鉴》卷二二一之所载,可知邢济自长安赴任桂州的时间,是必在乾元二年(759)夏五月之际的。这是因为,邢济只有在上元元年的前一年(即乾元二年)夏五月赴任桂州,其才能于第二年(即上元元年)的六月“破西原蛮二十万众”,若在当年的夏五月赴任,其显然是不可能于六月“破西原蛮二十万众”的。邢济在长安始程南下时,王维即写了《送邢桂州》一诗以送。此则表明,萧昕《序》所言“众悦是皋,而伤此行”之“众”者,是包括王维其人在内的,而王维诗中“风波下洞庭”之所写,与萧《序》“涉沅湘风涛之壮”相契合者,又可为之佐证。又据李吉甫《元和郡县图志》卷三十七《岭南道·桂州》所载,桂州“北至上都三千七百五里”,以唐律规定“马日行七十里”计之,邢济由长安到桂州全程需两个月左右,其到达桂州时就当在秋八月前后,待于第二年(上元元年)六月,即乃“破西原蛮二十万众”。如此,则又可明确获知如是两点:(1)王维《送邢桂州》写于乾元二年五月,作地为长安;(2)此诗首句“铙吹宣京口”之“京口”,所指非为地处长江之京口,而应作“京郊”或者“京之路口”解。
现既知王维《送邢桂州》的正确作年为乾元二年五月,以此合勘王缙奉唐代宗诏令“编竣”王维集之时间(宝应元年),以及《新唐书》卷二○二《文艺中·王维传》载王维“上元初卒”,可知王维的卒年,当以上元元年(760)为是。如此,则《状》文的系尾时间“上元二年五月”,就必为“上元元年五月”之讹,而造成此之讹者,当为抄手或者刻工所致。
王维既卒于上元元年,以此勘之,其“逼近悬车”的六十八岁(或者六十九岁),则其生年就当在武则天长寿二年(693),或者长寿元年(692)。即以武则天长寿二年言,《责躬荐弟表》就当与《送邢桂州》《状》文写于同一年,即上元元年,也就是王维人生之旅的最后一年。而王维长寿二年的这一生年,又与其集中有关诗文之所写,甚为扣合,如《与魏居士书》即为其一。是文有云:
仆年俱六十,足力不强,上不能原本理体,裨补国朝;下不能殖货聚谷。赈施穷窘,偷禄自活,诚罪人也。然才不出众,德在人下,存亡去就,如九年一毛耳。实非欲引尸祝以自助,求分谤于高贤也,略陈起予,唯审图之。[23]65
其中的“仆年俱六十”,表明王维写此文时,已年满六十了。《诗·小雅·节南山》:“民具尔瞻。”郑玄注云:“具,俱。”[24]440《文选》卷三张衡《东京赋》:“礼举仪具。”薛综注云:“具,足也。”[25]56由武则天长寿二年合勘“年俱六十”,为唐玄宗天宝十二载(753),此即《与魏居士书》一文的作年。是年,王维在长安供职文部郎中,其集中的《敕赐百官樱桃》诗即写于是时,此诗题下有注云:“时为文部郎中。”诗云:“芙蓉关下会千官,紫禁朱樱出上兰。才是寝园春荐后,非关御园鸟衔残。归鞍竞带青丝笼,中使频倾赤玉盘。饱食不须愁内熟,大官还有蔗浆寒。”[26]141考《资治通鉴》卷二一六于天宝十一载三月有云:“乙巳,改吏部为文部,兵部为武部,刑部为宪部。”[27]1471据此,知王维之所以于《敕赐百官樱桃》题下作“时为文部郎中”之注者,是意在表明此诗之作,乃为“改吏部为文部”的天宝十一载的仲夏。是年,王维五十九岁。待至翌年六十岁之时,即写了《与魏居士书》,故文中乃有“仆年俱六十”之谓。或有据文中之“偷禄自活,诚罪人也”云云,认为王维此文写于“乾元元年春之后或二年”者,实则不的。[11]44—56由天宝十二载至上元元年,其间凡七年,而在此七年中,王维之生平行事,皆历历可数,清楚而明白。
王维集中又有《哭祖六自虚》一诗,其题下有注云:“时年十八。”若此注不误,即表明这首诗的作年乃在唐睿宗景云元年(710)。此诗虽然长达六十四句,但其内容实则由两部分所组成,即一为对祖自虚品行、才华等之赞美;一为对作者与祖自虚交往之追忆。其中有云:
本家清渭曲,归葬旧莹边。永去长安道,徒闻京兆阡。旌车出郊甸,乡国隐云天。……
念昔同携手,风期不暂捐。南山俱隐逸,东洛类神仙。未省音容间,那堪生死迁。花时金谷饮,月夜竹林眠。满地传都赋,倾朝看药船。群公咸属目,微物敢齐肩。……为善吾无矣,知音子绝焉。琴声纵不没,终亦断悲弦。[28]330
所引前六句,表明祖自虚乃卒于长安,因家贫而只得“归葬旧莹边”。后十六句之所写,是谓王维与祖自虚相识长安后,曾一度“南山俱隐逸”,之后“东洛类神仙”,二人之交谊虽然如同伯牙与钟子期,但却“终亦断悲弦”。而此等经历,正王维开元前之所为。对此,《过始皇墓》一诗又可为之佐证。此诗中之所写,虽然为王维对始皇墓的凭吊,但所反映的实则为其功名无着时的一种无奈心境。斯时,友人祖自虚已死两年,而王维在这两年之长安却一无所获,因而乃有始皇墓之谒。此诗题下有小字注,蜀刻本《王摩诘文集》卷十作“时年十五”,《文苑英华》卷三○六作“时年二十”,并有注云:“集作十五。”其中之“集”,所指为蜀刻本《王摩诘文集》。从版本学的角度言,《文苑英华》的成书年代,早于蜀刻本《王摩诘文集》问世约百年左右,且其著录王维诗文所依之底本,又为建昌本《王右丞文集》底本的底本(稿本)[29]41—46,则其“时年二十”之注,自然是较“集作十五”更具版本学价值的。如此 ,王维在其“时年二十”之际,写《过始皇墓》也就甚为清楚。王维“时年二十”,为唐睿宗太极元年(712),翌年,因“玄武门之变”(又称“唐隆之变”),李隆基即皇帝位,并改元开元。自开元初年始,青年时期的王维在长安的困境,才逐渐有所改变。
又,王维《慕容承携素馔见过》诗有云:“沙帽乌皮几,闲居懒赋诗。门看五柳识,年算六身如。灵寿君王持,雕胡弟子吹。空劳酒食馔,持底解人颐。”[30]155其中的“年算六身如”五字,与王维的生年颇具关联。“六身”一词,典出《左传·襄公三十年》,云:
晋焯夫人食舆人之城杞者。绛县人或年长矣,无子,而往与于食。有与疑年,使之年。曰:“臣小人也,不知纪年。臣生之岁,正月甲子朔,四百有四十五甲子矣。其季于今,三之一也。”吏走问诸朝。师旷曰:“七十三年矣。”史赵曰:“亥有二首六身,下二如身,是其日数也。”文士伯曰:“然则二万六千六百有六旬也。”[31]119
师旷、史赵、文士伯三人的回答,虽然说法各一,但所指年岁则大体一致,即与“绛县人”所说“四百有四十五甲子”(七十四岁)是基本相同的。其中,师旷是明言“七十三年矣”;文士伯的“二万六千六百有六旬”,若以一年360天计,为七十四岁;而史赵所言“亥有二首六身,下如二身”,虽为王维化用为“年算六身如”,其实也是七十岁或七十余岁之意。正因为三人所言大体相同,故《左传·襄公三十年》之此载,即广为唐人于诗文中所采用,如初唐诗人李峤《为王及善请致仕表》一文,即为其例。是文有云:“臣及善言……二首六身,甲子催其岁月;百骸九核,寒温煎其骨髓。”(《全唐文》卷二四五)又其《神龙历序》有云:“亥有二首,方闻绛者之年,序临安宁,岁次强圉,皇帝抚天下之三载也。”(《全唐文》卷二四七)这两例中的“二首六身”“亥有二首”,意皆相同,即所指均为七十岁之谓也。正因为是七十岁,即已到了唐律规定的致仕之龄(详上),故李峤乃为王及善代写了这篇“致仕表”。而此,则为唐代官吏“七十致仕”的又一显证。王维写《慕容承携素馔见过》时既已年近七十,以其卒年为上元元年推之,其生年为长寿二年,已殆无疑义。
所以,本文对于王维生、卒、享年的结论为:王维生于武则天长寿二年(693),卒于唐肃宗上元元年(760),享年六十八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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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王维.敕赐百官樱桃,王摩诘文集:卷四,宋蜀本唐人集丛刊(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
[27]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一六(唐纪三十二)[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28] 王维.哭祖六自虚,王摩诘文集:卷十,宋蜀本唐人集丛刊(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
[29] 王辉斌.宋本王维集考述[J].南都学坛,2017,(5).
[30] 王维.慕容承携素馔见过,王摩诘文集:卷四,宋蜀本唐人集丛刊(本)[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
[31] 转引自赵殿成.王右丞集笺注:卷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