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鲁宁
(济南社会科学院文史哲所,山东济南,250099)
党的十九大报告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新时代宏伟目标和基本方略制定的指导性方针,围绕“以人民为中心”,对新时代的社会主要矛盾作出新判断,制定出实施增进人民福祉的“两步走”的新战略目标,并提出一系列新思想、制定出一整套新方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始终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核心思想。但是,目前关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解读和研究,更多的是基于一般的社会发展视角,没有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体系建构视角去把握。这里所谓的精神实质,是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基本构成内容之间的本质联系。从思想体系的内在结构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因此,“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习近平哲学思想及群众观之间存在着本质层面的必然性联系。科学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其精神实质,首先要领会“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本质蕴涵,即对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群众观之理论创新和哲学基础的探讨入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密结合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紧紧围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积极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首先从战略目标和发展方向作出总体布局,为制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目标、主要任务提供了指南,为解决在发展的方式、动力、步骤、外部条件、政治保证等方面发生的新问题提供了方法论指导,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邓小平在理论和实践上着力解决了“什么是社会主义”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实现了党的中心工作向经济建设转移的历史任务,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开辟了崭新的有特色的通向成功的道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切实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基础上,重又提出和审视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正确方向问题,坚持了加强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发展方略,这种重大战略调整具有充分的客观依据和理论根据。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通过“八个明确”,从历史方位、主要矛盾、主要任务、总体布局、行动纲领等方面,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内容和性质,以及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本质联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新发展角度,表明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中的新贡献和重要地位以及它所具有的新理论特征。
首先,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历史发展的逻辑和理论创新的轨迹,为我们正确认识习近平人民观及其相关思想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关系奠定了逻辑基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理论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基本内容的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之间客观存在着具有特定意义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我们要科学地辩证地理解这种关系,不能脱离后者去理解前者的形成和理论创新,更要从社会实践历史发展的层面来阐释这种理论创新的时代性、人民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由一系列内涵丰富、相互联系的思想观点构成的统一整体,以人民为中心是这一系统的科学新思想的最核心的内容和中心线索,也是对这一系列的科学新思想的集中概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一切依靠群众、为了群众,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是中国共产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新时代开辟新征程的力量源泉和奋斗目标。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上取得巨大成就。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新的指导思想,制定了必须实施的十四条基本方略和九条保障措施,凸显和体现了我党对人民的历史主体、变革主体、权利主体、利益主体、价值主体的充分尊重。
其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的各个主要论点、观点彼此之间存在着严密的逻辑联系,使其成为一个科学体系。这就要求我们从这一理论的整体逻辑结构出发,用科学系统论基本思想为依据,去审视理论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和各组成内部的各种要素;从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包含的精神实质层面,去全面而正确把握其深刻内涵,正确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关系。而正确理解、深刻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观之间的必然联系,对于这两者之间本质层面关联的深入认识,是我们正确理解习近平的人民观及其哲学基础和思想精髓的前提条件。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在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实现人民幸福意义上,多次提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问题,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确定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性目标,并且把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与人的全面发展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强调以每一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类奋斗的终极目标,并把它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初心。
在十九大报告中,对当下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及其内涵作出新的表述和规定,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一新的主要矛盾的基本路径也很明确,即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目标实现的中国化进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原则,走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之路。这就不仅指明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了转化,而且提出了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原则与要求。可见,以人民在新时代的新需要为坐标,对关于主要矛盾的判断作出重大调整,这就必然要求我们的发展观念和工作中心,要升级到“五位一体”的现代化和以人民需要为中心的现代化。不仅是经济方面,在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多个方面的制度设计、制度衔接及制度保障上,全方位、深层次的制度创新,以保障人民的发展权力的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提出的根本性依据,而五大发展理念则又是实践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方式和路径。五大发展理念既抓住了妨碍人民主体地位的症结,又开出了发挥人民主体作用的良方。
正确厘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的关系,关键是要深入理解“人民”的概念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内涵。什么是“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概念的“以人民为中心”,其实质性内涵包含三层意义:一是中国人民是中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性动力和源泉所在,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所依靠的根本力量;二是中国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相关社会实践活动的绝对主体,中国人民的幸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三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是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形式,坚持党的领导、充分依靠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反映和体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是习近平人民观的重要本质内涵。这种本质内涵可以提炼和概括为党性和人民性、宗旨和立场、目标和标准的高度有机统一。在这种本质内涵中,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诉求。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习近平的群众观之间存在必然性联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体现和集中蕴涵着习近平的群众观。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文本表述和基本内容中引申出、抽象出和揭示出习近平关于人民群众历史地位和作用等重要思想,从而为完整地把握、研究和阐释习近平的群众观奠定理论基础。从这一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中习近平关于人民群众历史地位和作用等重要观点简称为“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这是对习近平群众观的一种狭义界定和理解。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是建构中国梦发展战略及人民幸福思想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中国化的一个最新重大理论成果,也可以简称为习近平的群众观;而这里的“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对群众观一种规定,反映了习近平人民观的思想体系的基本特征和实质性内容。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人民群众观,既有概念内涵、语言表述和具体思想内容上的不同和差异,更有本质层面上的密切关联。本质是与现象相对应的一个范畴。这里,所谓本质,是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根本性质。所谓本质联系,是特指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基本构成内容的内在联系,及其内部包含的必然性、规律性的总和。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针对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提出来的战略指引,具有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导向意义,它既是马克思社会发展思想中国化的新拓展,又是马克思主义及其唯物史观之人的发展理论在中国继承和创造性发挥,它达到了科学性、人民观和实践性的有机统一,是本文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基本依据所在。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讲,关于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的研究,对于我们正确把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神实质,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本质蕴涵具有重大意义。从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本质内涵、基本内容和结构看,它的母体和理论出发点是唯物史观及其科学实践观的基本原理,它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并结合实际对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运用和新发展。在实践中坚持和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实际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点化为党的立场、政治担当和个人的信念和境界,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根本观点,遵循人民至上的根本原则,集中人民群众的无穷智慧和创造精神。人民满意作为党的工作的根本标准,是落实人民主体地位、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前提,又体现了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的党性原则,反映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凸显了实现人民幸福的目的和归宿,从而深化了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与方法,把历史观、价值观和认识论、方法论统一起来。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中国共产党人丰富和发展了群众史观,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逐步形成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从一般历史唯物主义群众观科学理论体系的生成和建构视角审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群众的文本表述及其所表达的一系列重要观点,构成了历史唯物主义群众观的基础框架。马克思恩格斯的群众观直接隶属于和植根于唯物史观,作为群众史观原理和历史发展规律性原理一起构成了建构唯物史观的两大基本支柱,贯穿于唯物史观的全部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民群众”的论述,丰富了唯物史观的内容体系,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理论基础,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提供了理论支撑,为无产阶级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准备了强大的思想武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方法论意义。
与历史唯物主义群众观的原初形态相比较,当代中国历史唯物主义的新发展和呈现的新形态、实践观点得到进一步强调和发展,并被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基本观点和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及群众观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是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相一致的,前者是后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同时也选择了把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分析和解决中国社会发展问题的基本方法。历史唯物主义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历史唯物主义群众观之所以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生命力,并能在中国扎根,正在于它能够围绕和回答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问题。历史唯物主义群众观为分析当代中国社会发展定位提供了科学方法。
在历史唯物主义群众观的发展历史上,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例如苏联时期的列宁、斯大林,以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人都结合各自国家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际或特定的时代背景对群众观理论进行了各具特色的丰富、发展和发挥。在历史唯物主义群众观的中国化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思想体系。习近平的人民观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中国化和具体化最新理论成果,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群众观显著特点,成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思想体系的重要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群众观具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性联系。
毛泽东、邓小平都十分重视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注重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力图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都突出了人民的主体性。承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是毛泽东、邓小平共同的思想。毛泽东将中国传统的民本观念和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的观念结合起来,形成了自己的人民观。他打破了封建“民本”思想中把人民当作统治者工具的错误观念,认为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人民是社会的主体、革命和建设的主体,即人民是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决定力量。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的这一思想,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对人民主体的特性、作用做了详尽的分析。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理论始终围绕着一个主题,即以满足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并认为这是最大的政治,是立党立国的根本,是任何时候都必须坚持的原则。邓小平所确立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理论体系,坚持的根本方向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大、最根本的利益。邓小平把人民的拥护、赞成、高兴和答应等作为制定各项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基本依据,把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中国化发展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之中,使之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江泽民和胡锦涛开辟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新境界。江泽民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和发展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根本观点,它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立足点,本质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提出了以“以人为本”为核心的人民观,既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人民观及中国特色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又对党的建设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其群众观,是在新的形势下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继承与创造性发挥,是对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人民群众观的重要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时代在发展,形势在变化,不管是我们党还是群众,都在不断发生新的量变质变,新时代呈现出新特点新趋势。从根本上讲,都要求我们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观,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全面谋划新思路,拿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阶层区分明显,思想观念多元多样多变,群众利益诉求日益强烈,这些都要求马克思主义执政党要深入研究群众自身的这些新变化新特点。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基本内涵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人民主体论是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的理论基石。习近平群众观的重要特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把为人民谋利益、谋价值、谋幸福作为共产党人的最高价值追求。习近平强调了人民群众的价值主体地位,要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坚持人人享有,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22习近平同志这一系列朴实无华、语重心长的谈话,充分体现了他作为中国共产党总书记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谋福祉的坚强信念和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一片赤子情怀。根据习近平有关群众观的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原则,作为价值正义的新理念、新规范包括:(1)从价值正义的角度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原则,就要坚持人民全面发展的“自由权利”的落实。落实人民追求幸福、全面发展的“自由权利”,发展生产力,就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人民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和所发挥的作用。(2)从价值正义的角度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原则,就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的性要求。
第二,充分调动和发挥处于主体地位的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最广泛、最深入地吸收了人民群众的发明创造,最准确、集中地表达了人民群众的坚强意志,自觉地维护和坚持人民的利益。习近平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利。”[1]66正如毛泽东同志把党与人民的关系比喻为种子和土地的关系一样,习近平反复强调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充分调动最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2]309当前,“我们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把群众工作做实、做深、做细、做透。”[3]习近平强调,要坚持人民群众的动力主体地位,充分依靠并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习近平所谈到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际上已涉及到激发人的创新活力及经济增长动力转换问题,涉及到把人民当做主体、一切依靠人民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从经济发展动力转换上强调把人民当做主体、一切依靠人民,也体现了其经济思想的民本情怀。
第三,强调权利是党和人民给的,要做到权为民所用。人民群众权力主体论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公共权力理论的实质,有什么样的权力观就有怎样的权力行使。充分尊重人民群众所表达的意愿和人民群众所拥有的权利,是中国共产党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习近平同志强调人民群众的权力主体地位,期待党员干部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要认识到权为民所赋,做到权为民所用。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接受俄罗斯电视台记者专访时说:“牢记责任重于泰山,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兢兢业业,夙夜在公,始终与人民心心相印、与人民同甘共苦、与人民团结奋斗。”[4]102在习近平同志看来,权力就是一份责任,责任重于泰山,这份责任来自人民,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必须与群众同甘共苦,同呼吸、共命运,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一起为共同的事业团结奋斗。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6月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指出:“党的干部必须敬畏权力、管好权力、慎用权力,守住自己的政治生命。”[4]413习近平同志对自己和家人、朋友要求甚严。他担任领导干部后,每到一处工作,都会告诫亲朋好友:“不能在我工作的地方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不能打我的旗号办任何事,否则别怪我六亲不认。”[4]445
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的观点,决定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及其群众史观。习近平在1990年5月写给宁德地直机关领导干部的临别赠言中说:“人民群众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党的各级干部都是人民公仆,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人民为中心,一切尊重人民,把人民根本利益当作标准或尺度,集中体现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论述上。“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党”“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70这短短的几句话,深刻地揭示了唯物史观与共产党人价值观的内在联系。在习近平那里,党性和人民性、宗旨和立场、目标和标准在唯物史观和群众史观的基础上达到了和谐的统一。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强调了人民群众的价值主体地位,是坚持历史观和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原则的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习近平的人民主体论的历史观内涵,二是习近平的人民观的价值形态和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诉求。
习近平以人民为价值创造主体的价值观,包括了构成价值观念的基本要素:(1)它直接继承和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揭示了共产党人一切言论行动的“最高标准”,一方面确定了价值观念的主体是“共产党人”,另一方面也表达了作为价值观念所特有的思想形式,即它是作为“评价标准”的观念系统;(2)它是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作为客观的价值标准,而以人民群众的态度和反应作为主观的价值标准,以是否得到人民拥护作为共产党自我评价的标准和依据;(3)这一价值观念系统的核心和灵魂,是以“最广大的人民群众”作为价值和评价的最高主体,而将价值观念的主体即共产党人及其一切言论行动,自觉地置于价值和评价对象的位置上;等等。总之,这里是从政党主体与人民主体、价值主体与评价主体、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等相互统一的高度,明确而完整地体现了中国马克思主义者价值观念的根本立场和导向。
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着力回答了治国理政的根本动力和根本目的问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观和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原则。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的根本原则,把人民幸福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终极目标,尊重人民在国家和社会各种实践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人民的创造精神,真正实现让人民当家做主的执政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民主体论的实质内涵。社会历史观和价值观构成“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两大基本内容。人民主体论是共产党人的历史观,也是共产党人的价值观,两者是相互融通、不可分离的。历史性与价值性相统一,也就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真理观与价值观相统一方法论的反映,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基本特征。人民群众是价值享有的主体,中国共产党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为人民群众谋利益。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具有突出的价值性、合目的性,这种价值性是指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始终坚持人民的历史主体、发展主体和价值主体的地位,反映人民的根本意愿,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表现出鲜明的人民价值取向。从实际内容看,人的社会实践本身就是人的价值活动。
习近平关于人民群众是价值创造的主体的思想,是中国共产党的历史观和价值观的有机统一原则的运用和发展,是由党的性质、根本宗旨以及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体作用所决定,它的理论依据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群众观的基本理论,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的物质生产而不是自我意识,人民群众在历史发展中起主体作用。人民群众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各项价值的创造者。习近平以人民为价值创造主体的价值观,科学地揭示了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主体地位,客观地反映了社会历史进程的本来面目,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对历史唯物主义人民是价值创造主体思想的创新和发展。确立习近平人民主体价值观的前提和决定性环节,是形成和确定“人民”这个概念。人民在习近平系列讲话中是一个经常使用的基本概念,是习近平哲学思想及群众观的重要范畴。他在十九大报告中有200多处使用“人民”一词。人民这两个字在习近平心里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是一个神圣不可侵犯的词。习近平关于人民的概念主要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基本标准。质的标准主要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来划定人民的范围,是指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体力量,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和广大农民及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它决定了习近平人民概念的内涵和实质。量的标准是从人口数量层面上进行的一种分类,是关于“人民”这个概念外延的一种数量规定。习近平根据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和历史任务,通过具体分析,把人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质和量两个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了习近平人民概念的核心内涵。习近平的人民概念具有政治性、历史性和群众性的特点。[1]15
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蕴涵着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的哲学方法论,也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政党一以贯之的方法论,它赋予人民主体思想以新的时代内容和民族形式。分析社会基本矛盾和社会主要矛盾的哲学方法论,是唯物史观及其科学实践观的实质性内容。唯物史观是从研究人类历史中最根本、最普遍的实践活动出发而产生的,其中存在的生活和生产、供给和需要等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是本质层面的重要关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把“人民主体”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方面确定为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把供给方的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现实状况确定为矛盾另一方面。这里的“美好生活”蕴涵着人民群众需要的全面性和丰富多样性,指人民群众(作为新时代特定实践活动主体)在民主、政治、法治、公平、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具体价值目标),凸显了其鲜明的政治性色彩。可以说,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的判断,也是习近平人民主体思想及其群众观的一种集中体现。
从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本质内涵、基本内容和结构看,它的理论来源和出发点是唯物史观及其科学实践观的基本原理。习近平的人民主体理论植根于历史唯物主义群众实践观的主客体关系思想,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充分肯定了人民群众在价值创造的实践活动的主体决定作用,它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学说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历史唯物义的群众实践观是它的哲学基础,为价值创造实践观和社会发展动力观的辩证法。肯定社会与人、社会历史与人的活动的本质同一,是理论上实现历史观与价值观统一的第一个前提和最深刻的基础。历史就是人的活动,现实的历史就是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明确这一点,是从唯物主义历史观的前提中找到价值观,并使历史观向价值观上升的第一个步骤。把价值概念作为一个世界观和方法论范畴引入历史观后,则意味着进入一种“实践论的历史观”,向着更深的层次去思考价值观与历史观统一的客观基础。在历史观的阐述中体现真理观与价值观的统一,最具有决定性的是如何看待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与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中价值创造的关系问题。所谓“社历史发展规律”,本身就包括并表现着人的价值活动的内在必然联系。或者再具体些,人的价值活动本身就具有某种客观的规律性,并且它们就是构成现实的社会历史规律的一部分。人的价值活动作为一种现实的现象,本身是有其本质的必然联系即规律性的,至少也存在着规律性的现象。
唯物史观创始人揭示以生产方式为基础、不依赖于人的认识和选择的社会运动方式,进而提供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真理,并提出依据这些规律改造社会的思想理论。同时,把价值概念作为一个世界观和方法论范畴引入历史观后,则意味着进入一种“实践论的历史观”,其中不仅包括“历史真理论”或“真理论的历史观”,还包括“历史价值论”或“价值论的历史观”方向。在“历史价值论”中要回答这里的一系列深层问题,就需要对劳动本身的主体性内容和内在动力等进行专门的考察,并涉及人的需要、能力、满足需要的追求方式等及其发展的意义,从而把人作为社会历史主体的地位再进一步凸现出来。“历史真理论”与“历史价值论”统一的基础在于实践和对实践的完整把握。“马克思关于劳动的‘两个尺度’的思想提供了这样的视野和方法。真理和价值本身就是人类实践、劳动的内在尺度,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作为实践和劳动的基本内涵内在于人类的进步活动之中,而不是它之外之后的某介附加产品。历史真理论与历史价值论的统一,应该成为阐述历史观的一个总体性的科学原则和方法。”[5]
唯物史观的“人民”范畴是指社会历史的主体,即承担着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任务的所有个人的总和,它是对实实在在地承担各种社会正常职能的个人、阶级、阶层、社会团体及构成人员的综合统称,是指人类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绝大多数成员。理解“人民”范畴的特殊性及其现实把握,关键在于不应把它仅作为一个政治性和政策性的概念,而应作为唯物史观及群众实践观的重要范畴来理解。马克思主义的基本价值观念是依据价值观和历史观相统一的逻辑而生成的,是一种以人民为主体的价值观念。“人民至上”是这种价值观念的核心内容,在这里的价值评价主体就是人民群众,最高评价标准是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价值诉求。关于习近平“人民主体论”的“人民”范畴的界定和把握,归根到底也都要来源于、根据于、受检验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人民群众自身的实际和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脱离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来理解习近平“人民主体论”的“人民”范畴和群众观是无法把握其科学内涵的。在唯物史观及其群众实践观视野内所界定和探讨的“人民”范畴问题,首先必须贯彻和体现马克思主义“人民至上”及“人民主体论”原则,要关注对社会结构及其历史演进的考察和对社会实践发展动向的正确把握,要对人民的存在和人民的意愿及人民存在形态,以及作为实践活动现实主体的集体(队伍)存在形式和内容、形成方式、意志表达方式等等这些理论问题予以正确回答。
历史唯物主义与辨证唯物主义一样,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实践的观点既是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实践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决定其余一切实践活动的东西。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性和群众性密不可分。唯物史观认为,人的实践是决定社会发展的物质力量,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历史发展绝对脱离不了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活动,人民群众不仅是人类历史发展这台大戏的“剧中人”,而且是当之无愧的“绝对主角”和决定性力量。一切实践都是群众的实践,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主人。马克思明确提出,从实践角度去理解事物与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事物是一致的。承认生产力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意味着承认人民群众追求自身利益的历史性活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马克思有句名言:“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还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从参与物质生产实践的人民群众出发,把人民群众作为时间的主体和价值评价的主体,深入到历史发源地的内部去考察人类历史。把唯物主义与辩证法统一在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并赋予实践以更为基本和重要的意义。从这种意义上讲,历史唯物主义的实践观是一种群众实践观,或者说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是一种实践群众观。
以人民为中心的群众观与历史唯物主义群众实践观具有内在的必然性联系。其中,习近平的人民主体价值观不仅规定了价值主体和价值标准,而且包含了检验的标准,这就是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马克思恩格斯的群众实践观是其新唯物主义哲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他们从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高度和社会实践的主客体辨证关系视角出发,来考察和探索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活动(具体实践活动)中主体性地位和作用,肯定了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活动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从而结束了唯心史观在人类思想领域的统治地位。马克思哲学酝酿和建构科学的实践观就是从主体(人民群众)和客体的关系起步的,它构成了科学实践观的核心。马克思从实践唯物主义立场出发,不仅揭示了实践活动主体和客体的社会的历史的规定性,而且分析了主客体关系在实践活动的不同层次和方面,确立了主体和客体范畴在认识论、实践论和历史唯物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马克思看来,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社会主体同进入社会领域的其他物质存在形式的关系,因而它们之间是一种社会关系。按照马克思的理解,人类主体对客观外界的关系不仅包括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而且包括价值关系,三者的统一才构成人的完整的对象性的现实活动。马克思认为,人们的任何实践活动本质上都是实现某种价值成果的活动。追求某种价值目标不仅是实践活动的目的,也是理论认识的最终目的,马克思证明了价值关系是实践和认识活动的原动力。马克思从参与物质生产实践的人民群众出发,把人民群众作为实践的主体和价值评价的主体,深入到历史发源地的内部去考察人类的历史发展和根本目标的形成及实现问题。由于马克思的实践是社会历史实践,这就不仅使客体的意义和价值具有社会历史性,而且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实践发展也不断改变着自然客体和社会历史客体的意义和价值。把唯物主义的实践性、辩证性、历史性统一在以人民为主体的社会实践基础上,并赋予社会实践以更为基本和重要的意义。只有从这一意义上才能讲,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实践观也是一种群众实践观,或者说马克思恩格斯的实践观是以人民为主体、奉行“人民利益至上”原则的科学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