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十大法律特征

2018-04-03 05:2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3期
关键词:托运人承运人条款

 

(四川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00)

一、引言

在当今世界经济体系中,各贸易主体之间的经济合作虽有摩擦,但总体趋势仍呈良好态势。因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在各经济主体进行经济往来的过程中具有重大作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国内民事合同,由于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往往路途遥远,涉及合同订立程序、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复杂性、利害关系性。据此,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相对复杂的合同。本文试图总结概括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十大法律特征,以期有助于实践。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十大法律特征

(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典型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合同法》对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形式的运输合同关系作了专门规定,即《合同法》第17章。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势必要受《合同法》总则及其第17章的相关条款的调整。此外以各种运输生产方式作为划分依据的,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能受《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维斯比规则》)以及1978年3月,正式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草拟的《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的调整;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可能由《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国际货协》)以及《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国际货约》)调整;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领域,有四个国际公约,它们分别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1961年的《瓜达拉哈拉公约》和1999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蒙特利尔公约》。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分别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最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主要由《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1973年国际商会制定的《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来调整。

(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具有对价意义的债务的合同,或者说双方互负居于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之义务的合同。[1]简言之,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并且双方当事人在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都享有抗辩权。其中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产生的,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外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可以暂时拒绝履自己义务的效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签订的,双方互负义务。合同签订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准确送达指定地点,这是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而托运人在运输合同中通过支付运费作为承运人运输货物的对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哪一方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援引双务合同中的抗 辩权进行抗辩,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以保障己方利益,促使合同的最终履行。

(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其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均享有给付的义务; 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必须具有财产内容。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其中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都有相应的义务。承运人将货物运送到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并且不是无偿的,托运人需要支付相应的运费,而其受偿是则自己的货物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被运送到了相应的地点。据此,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

(四)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要求的形式而成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2]对比各类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发现以下规律:一、承运人承运的货物必须签发运输单据,并且运输单据的内容应明确具体。这是由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往往路途遥远,通常是以承运人单方面的签字的货运单作为主要合同依据,作为要式法律行为的书面依据。例如,海洋提单、铁路运单、空运单和多式联运单等。运输单据便成为证明运输关系不可或缺的证据。二、各类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明确规定该合同受某公约的调整;三、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采推定合意。

(五)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3]由于运输行业的垄断与独占性质,以及频繁地运输事务,决定了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化。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条款格式化,这就要求运输的单据应该依据相关的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来进行制定。格式化合同的内容中应该要将法律规定的合同双方的基本权利表示清楚,重要点的格式合同条款还应该由国家货物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六)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限制意思自治的合同。

跨国家的货物运输大多长距离运输,风险较一般国内运输也大,非一般公司或者个体所能承担,基于此,国际货物运输行业一般是高度垄断的产业。因此,在诸多情形下限制相对人的意思自治。主要表现在:其一强制缔约;为保护在合同中处于较弱势地位的托运人的利益,以及国际间经济合作能够正常有序进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合同自由就必须被加以限制。所以许多国家规定运输企业都有强制缔约义务。因为在通常的情况下缔约的自由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不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后果,但如果在特殊场合放任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则会发生与自由的内在价值背道而驰的后果。其二大多对合同内容加以限制;例如美国于1893年制定的《哈特法》,即《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的法案》。该法规定,在美国国内港口之间以及美国港口与外国港口之间进行货物运输的承运人,不得在提单上加入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货物灭失或损害而不负责任的条款,同时还规定承运人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长船员对货物应谨慎装载、管理和交付。此外,《哈特法》订立了一套船东应尽义务和可获免责极限的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规定了从事美国国内港口之间以美国与外国港口之间货运的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2)承运人对其掌管的货物应当妥善的装载、积载、保管、照料和交付……其三救济上的限制;因选用公约运输所发生的问题,无论是以合同之诉提起,还是侵权之诉提起,均适用本公约的规定。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以建立在推定过错的责任基础之上的。其四合同形式受限;只能采用书面形式。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之所以必须以书面形式来进行签订。是因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主要是国与国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而为了方便运输明确双方义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往往是通过书面方式来签订的,合同的成立以双方达成合意并订立书面合同为准,这样就可以避免因双方义务分配不明确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此外,由于运输行业的垄断与独占性质及频繁的运输事务,决定了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格式化能大大缩短时间成本。所以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七)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吸收性。

所谓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吸收性是指:一,当多种运输方式并存时,以当事人选定的运输方式吸收其他运输方式;二,当在运输过程中所运输的货物出现毁损时,运输吸收其他辅助性损害。

(八)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普遍采用喜马拉条款的合同。

喜马拉雅条款是指作为船公司的雇佣人员无权享受不是由他签订的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权利。简言之,雇员及其代理人的责任等同于雇主责任。现在,船公司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通常会在合同中增加一条款,明确规定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代理人,这就是所谓的喜马拉雅条款。《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都承认了喜马拉雅条款的合法性。《维斯比规则》第3条第2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果这种诉讼是对承运人的雇佣人或代理人(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不是独立的订约人)所提起,该雇佣人或代理人便有权适用承运人按照《海牙规则》的各项抗辩或责任限制的规定。”

(九)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特殊的第三人利益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由于涉及面广泛,中间环节复杂,所以通常会涉及到第三人参与合同履行或与合同利益相关。就以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运输合同为例,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在实际中往往并不一致。比如银行、FOB 术语中卖方、或者承运人的雇佣人员,都有可能成为与合同利益有涉的第三人。在现代运输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并非全都由承运人完成,合同中义务经常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雇用人来承担;承运人也会通过与第三方订立服务合同从而将部分或者全部的运输任务交由第三方完成。“喜马拉雅条款”的引入使得商业事实在法律上得到了客观的承认,本条款使得第三方的装卸搬运工、船长、船员等通过作为运输人的代理人的方式被引入货物运输合同,从而成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决了合同相对性原则造成的困扰。但其实质确是对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突破。

(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伞状型”合同。

所谓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伞状型”,意指其可以约束到非缔约当事人,如同雨伞一般,只要参与其中,便会受到其有效的规制。主要的特征为处于“伞”下面的人员享受利益承担规则,便于统一责任基础。

此外,除了上述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十大法律特征以外,国际货物运输合同还是一种更大诚信合同,其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托运人必须如实告知货物性质;二,当货物的危险性显现时,承运人负有采用无害化措施的相当义务。三、托运人负有严格的包装的义务;四,承运人需对单据进行严格细致的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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