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晓光,王 欣
(辽宁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辽宁 沈阳 110036)
哈耶克演进论理性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对一些苏格兰道德哲学家所明确阐明的进化论传统的继承;二是对笛卡尔式唯理主义的“法国启蒙运动传统”的批判。而哈耶克把启蒙运动梳理成两大基本脉络:即欧洲大陆启蒙运动和苏格兰启蒙运动。哈耶克指出:“用‘启蒙运动’这个称谓把两个不同脉络的学者笼而统之地归在一起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要掩盖他们之间的差异”[1]。哈耶克对两种启蒙运动的思想进行划分,将产生启蒙运动的理性主义分为演进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理性主义,并进一步加以分析。
建构论的理性主义依据人的行动受理性支配和人生而俱知之故,把理性安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推崇理性至上,个人足以可以用理性来型构符合社会成员需求和社会制度需要的良好秩序。但哈耶克把这种理念看成是一种“致命的自负”,并指出演进论理性主义认为个人理性的充分发挥是在不断试错、累积演进的框架内发生的,承认理性有限和反对理性滥用。哈耶克把演进论理性主义的这种认识理解为:个人理性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生活进程。这可以从两方面揭示出演进论理性主义的核心:其一,由于个人理性在发挥作用时,无法离开自身而高于自身来审视它自身的运作。个人理性在理解其作用能力上存在逻辑局限。其二,个人理性是根植在由行为规则的社会结构系统中,它无法脱离社会结构系统而自上而下的评价。但是,哈耶克在此强调演进论理性主义并没有认为理性无用,而是认为理性的用途有限度,并且发现这些限度本身就是一项繁重的工作。同时,虽然理性的用途有限,但它仍具有重要的建设性使命。
演进论理性主义与建构论理性主义在关于社会秩序的一些基本命题发生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冲突。
第一,建构论理性主义提出人生即具智和善的天赋,这种天赋能依据理性而型构文明,并称“所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审慎思考之设计的产物”[2]。然而,演进论理性主义认为文明非理性创造,而是经验的产物,是摸着石头过河般的不断试错的结果。因此其命题可以表述为,文明于偶然之中获致的种种成就,实乃是人的行动的非意图的结果,而个人理性所创设的产物。
第二,哈耶克认为,两种理性的巨大差异在于二者对各自传统的发展成果的价值判定不同。建构论理性主义的进路在这一点上几乎与自由的所有独特成果相反,并几乎与所有赋予自由以价值的观点或制度相背离。建构论理性主义在对制度的效力方面有错误的价值观,即所有并不明显服务于共同同意的目的的制度都应当被否弃。
第三,演进论理性主义命题则指出,各种适合社会发展和融合的规则系统都是演进的成果,具有个人理性无法企及的性质。演进论理性主义具有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观点在于:历代人的试错和实践所得到的经验传统高于任何个人所有丰富经验,即使人们没有通过理性来认识和把握这些规则,但仍不妨碍它们有助于人们目的的实现。
自发秩序①关于自发秩序,哈耶克认为,亦可用“自我生成的秩序”(self-generating order)、“自我组织的秩序”(sefl-organizing order)或“人的合作的扩展秩序”(extended order ofhuman coopertaion)等术语代替。是“受结构内成员相互作用的常规所决定而形成的秩序,……它的运行是由它所包含的各成分之间的关系和相互调整决定的”[3]。自发秩序对人类的益处很多,而哈耶克最关注的是以自由为核心的人类价值体系。在他看来,自发秩序较人造秩序,对人类自由而言具有更大的价值。
哈耶克说:“每个社会都必定拥有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也往往是未经可以创造的情况下存在的。”[4]人类历史上的社会秩序大多是自发秩序,严格的理性之人创秩序非常少。
人创秩序必须满足三个基本条件:第一,因为是基于“人造”,那么一定要具有人格化的设计者。第二,该设计者必然要具备相关的完备的知识用来创造社会秩序。第三,为了得到统一,设计者必须是少数,否则很难达到统一。基于这三点,说明建构论理性主义所主张的人造秩序,只能是一种“精英主义”的诉求。
哈耶克认为,理性不是全知全能的,不具备人造秩序所需的知识能力。人造秩序只在类似于部落这种小群体社会和简单社会才能发挥作用。同时,“群体所能适应的情况,它所能利用的机会,仅限于其成员能够直接了解的范围”[3]301。从智慧层面上看,个人与大众差别较小,也可以说,个人智慧约等于群体智慧。同时,少数智优者所造的社会秩序也符合群体的整体需求。因此,人造秩序在小群体社会和简单社会是有可行性的,但这意味着奴役。
人造秩序在大群社会中就不像在小群社会那么适用了。由于大群社会的复杂性,任何个人和集体都无法利用理性全方位无死角的洞察社会秩序的全体。要使人造秩序在大群社会中站得住脚,只能把大群社会的社会关系变成小群社会的简单的社会关系,这就意味着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意味着奴役的到来,自由的丧失。正如哈耶克所说:“一个民族因遵循被该民族视为最智慧、最杰出的人士的信念而遭致摧毁”[5]。
如果社会秩序的形成是由群体的自发行动而非个人的意图创造,就与此前的情况不同了。就整个社会秩序而言,社员行动不是非理性的盲目行为,而是指社会秩序没有统一的创造者。也就是说,整个社会秩序没有按其目的和意图创造设计的个人或组织,社会秩序的运行没有主导力量,完全是自然而然,在这里,无关理性与非理性,建构与意外,完全是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这种自发秩序意味着:1.由于没有统一的创设者,就意味着没有统一的目标。那么社会成员可以按照自己的目标指导各自的行动,这是自由的内在条件。2.因为自发秩序没有绝对的支配性,整个社会处于一种平衡状态,这意味着社会成员有某种程度的“自主性”,没有“绝对服从”,这是自由的外在条件。3.根据以上两个方面,即自发秩序没有统一的创设者和统一的目标,也没有绝对的支配力量,这意味着自发秩序没有固定的模式和边界,而是在不断的演进和扩展。
建构论理性主义的人造秩序是以理性判断为基础的,追求的是在合理的基础上达到精确和实证。而这种理性判断的合理性不可能马上开花结果,也就是说,它不像自发秩序那样,在长期的人类行动过程中,逐渐胜出的一项规则。相反,人造秩序所需的理性判断只能通过强制获得服从。
演进论主义的自发秩序不是靠理性判断和强制,而是人们长期行为的结果,通过不断的试错和摸着石头过河,而逐渐胜出的规则。“人们经由试错方式而获得的这种经验所产生的结果,……是作为一种对遵循某些规则的重要性的感觉而维续下来的”[6]。当这种经验成就被人们逐渐认可并接受时,便成为一般规则。
在哈耶克看来,社会秩序是建立在一般规则的基础上抑或对强制命令服从上,必然导致两种截然相反的后果——自由与奴役。首先,规则比强制更稳定性、更道义。因为强制命令具有任意性,使人们无法预见认为秩序在运行过程中的可能性,对现实性盲目无知。而一般规则是人们预知未来的重要依据,人的行为有较高的必然性,增强了对未知环境的预见性,进而增进了人的自由度。其次,一般规则比强制命令更包容。一般规则只是界定了人们在社会中的应该与不应该,并没有妨碍对各自目的的实现,人们拥有完全的行动自主权。人造秩序往往对某一个特定的对象或目的发出强制命令的具体指示,必然大大制约了人的行为自主性,无法给人提供更大的自由空间,因此包容性较小,进而自由度较小。
自发秩序没有共同目标,其原因在于:首先,自发秩序“不是某种个人意志的产物,而是无数的个人和世世代代的偶然行为的意外后果”[3]291。因此,它不存在初始目的也不存在后续目的。其次,自发秩序不是意志的产物就说明它不是人格化的东西,它是非人格化的社会秩序,因为目的是人格化的东西,所以自发秩序不存在统一的目的。诚然,在自发秩序的社会中,哈耶克并非人为社会中没有目的性活动,只是说不存在赋予人性的社会目的。存在的只是具有自主性的个人目的,没有社会具体的共同目的。自发秩序社会初始时并没有设定具体的共同目的,而是个人在实现自己目的的行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有助于其个人目的的手段,正如哈耶克所说:“原则乃是防止彼此矛盾的目的发生冲突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一套固定的目的”[7]。由此可见,自发秩序对人来说,自发秩序是手段,人是目的。
人造秩序就其创设者的初衷而言,它是一种为人的目的服务的手段而非工具。人造秩序在创设之前和过程中就已经成为人的目的,在创设之后就会更好地为人的目的服务,它让人的目的成为现实。在人造秩序形成之中,人造秩序是目的,人是工具。
由此可见,就人造目的而言,人是手段。就自发秩序而言,人是目的。人是目的较人是手段更倾向自由。哈耶克这样解释:“自由是允许个人追求自己的目的:和平年代里的自由人,就是不在受共同体的共同目标束缚的人”[8]。反之,“强制人们服从共同的具体目的无异于奴隶制”[8]63。可见,自发秩序有助于人的自由。自发秩序的形成正是人的自主行动互动发展而成。自主性较非自主性而言更倾向自由。因此,自发秩序较人造秩序而言,更自由。
哈耶克把欧洲两大启蒙运动理性划分为演进论理性主义和建构论理性主义,并提倡前者,批判后者,其根本立场为人类文明乃是“人之行动而非意图的结果”[9]。哈耶克对建构论理性主义谬误之根源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释和批判。
哈耶克认为,建构论理性主义者受古希腊人“二分法”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是人的理性创造了人类文明,人类社会中所有的事物,要么为“自然”所得,要么为“人造”所得,即“理性的产物”。这种非此即彼的二分法使得建构论理性主义者遗落了非“自然”亦非“人造”的情况,而这正是人类文明起源的真正方式。
古希腊的哲学家们把事物分成两类,一类为“自然的”;另一类为“人造的”。“这两个概念既可用来表示独立于人类行为的事物与人类行为造成的事物之间的不同,又可用来表示未经人类设计而产生的事物同因为人类设计而产生的事物之间的不同。”[3]521-522我们可以理解为,凡是“自然的”一定是跟人无关的,凡是“人造的”必然是与人有关的。也就是说“自然的”与“人造的”彼此独立,互不相容。可见“自然的”与“人造”的没有交集,完全对立。再到后来古希腊人把“自然的”视作“明显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的事物”,将“人为的”视作“所有人类行为有意造成的事情”。非自然的就一定是人造的,非人造的就一定是自然的,这就是所谓的“二分法”。进一步,我们进行逻辑分析:如果把人类行为的事物(简称“人之行为”)设为A,那么独立于人类行为的事物即为A。把人类设计而产生的事物(简称“人之设计”)为B,那么未经人类设计而产生的事物为B。那么“自然的”即为“人造”的即为A∧B。很明显,“人之设计”属于“人之行为”的一部分,即,那么即“自然的”,“人造的而“非自然的“ 非人造的由于,所以由此可见,“非自然”与“非人造”有交集。换句话说,依据“二分法”原理,“人造的”与“自然的”有交集。这在逻辑上产生了错误,与前面所述了二者对立不容相矛盾。这是“二分法”产生的一个后果。
哈耶克认为,建构论理性主义谬误的思想根源就是源于古希腊人对事物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思想的影响。这种“二分法”思想遗漏了既是“人类行为造成的事物”又是“未经人类设计而产生的事物”这种情况,从而“那些作为人类行为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结果的现象,便没有容身之地了”[3]576。由此可见,在古希腊人的“二分法”思想的影响下,导致了建构论理性主义把人类社会之事物只看到“自然的”或“人造的”两方面,而没有看到在人类社会中还有“人之行动而非人之意图”的现象存在,而这一现象被演进论理性主义发现并对人类文明的起源合社会秩序的演进做出了正确的判断和选择。
哈耶克指出,如“家庭”“宗教”“私有财产”“秩序”等人类文明出现时,其实并没有按照我们的意图和设计而出现。相反,是这些文明出现后我们才有了新的认识和观念。它们好像是按照我们脑中已有的观念和意图创设出来的。哈耶克认为,“这种结果是我们作事后诠释的”[10]。
但是,有些事物确实是按照个人的观念创造而产生的。至此,哈耶克的“人之行动而非人之意图的结果”还不能让人信服。因为哈耶克没有对文明的“始源性”与“非始源性”作明显的区分。文明的始源性指的是:某项文明产生之初有第一次出现的新元素。这种新元素的出现都是独立于理性之外,是人之行为所引发的结果,即“人之行动而非人之意图的结果”。由此可见,一切观念都是“事后观念”。文明的非始源性指的是:某项文明产生之初包含之前曾经出现过的旧元素或重复性因子。任何一项文明产生并以已有的观念展现时,我们便依据它的观念来反复生产它。由此可见,一切观念都是“事前观念”。而哈耶克的观点:人类文明是“人之行动而非人之意图的结果”正是从文明的始源性角度讲的。
1.逻辑局限
人类文明是依据人的理性,按照脑中的观念创设的结果,“我把这种观念称之为‘建构论的唯理主义’——这种观念假定所有社会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刻意设计的产物”[6]8。其次,只有依据人的目的而创设的人类文明才有利于人的目的的实现,因此,人类文明的演变必然应该受人的目的性观念的指导。即“一切有用的人类制度都是,而且应当是自觉的理性特意设计的产物”[3]594。那么,人类应该也是必须用自己的意愿来改变人类文明。
哈耶克对建构论理性主义所主张的人造秩序给予否定,他认为,“自觉控制的过程肯定优于任何自发的过程,是一种毫无根据的迷信”[11]。因为文明的发展主要在于对旧文明的继承和充分有效的利用的结果,而不在于人的全知全能。如果我们让文明受理性支配,那么人类文明成果作用的发挥必然在人的意识理解范围内。这必将导致部分文明的舍弃,因为任何人的理性相对于整个社会的文明而言是非常有限。这种试图达到理性自觉的社会一定是滞后的社会。
建构论理性主义可能会认为,理性自觉并不是指单一头脑,而是指所有头脑或所有最优秀的头脑协调一致的合作,来取代它们偶然的相互作用。但是,哈耶克认为人的理性无法达到人类社会行动的自觉。因为,就人造秩序或计划社会而言,无论有多少最优秀的头脑,经过怎样的合作,都必将出自具体的个人头脑来承担和协调社会的总体策划。能够最终做出正确决策的头脑一定是掌握与其相关的全部知识的全知全能的头脑,可惜,人类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最强大脑。
2.理性局限
首先,理性在型构人造秩序中所面对的最复杂的社会现象时显得力不从心。人类社会中最复杂的现象就是个人,因个体差异,个人的主观性和所处的社会环境都有具大差异。面对如此复杂的人类社会,用理性去型构社会秩序明显力不从心,只能想方设法降低社会的复杂性。采取的方式只能是限制个人的自主性,统一管理,按统一模式去思考和行动。那么社会就逐渐回到简单的社会,如部落。
其次,理性在面对如此复杂的社会要素,只能通过诸多理论来解释,而无法预测。以人的个性这个复杂要素为例,哈耶克言:“对于我们来说,个人的个性仍然是一种非常独特的、难以计算的现象,我们有望通过一些从经验中发展出来的做法,……但是对于它的具体行为,我们无法进行预测或控制,因为我们无法了解决定着它的全部具体事实。”[3]513可见,理性对单个的个人行为都无法精准预测,那么整个社会的运行更是无法靠理性来实现。
1.毁弃文明
建构论理性主义遵从理性至上,这必然导致毁弃人类文明。建构论理性主义的核心诉求是建构人造秩序,实现对人类社会行动的自觉支配。这就要求与人造秩序相关的所有要素均在人的认识、预见和掌控范围内。但哈耶克却认为大多数人类文明基本都超出了人的认识、预见和掌控范围,不符合建构论理性主义的理性至上的要求。因为:人类文明本身就不是理性的产物,它是“人之行为而非人之意图的结果”,并且,庞大的人类文明无论是否出自理性,它最终都高于人的理性。
当多数人类文明与建构论理性主义的理性至上之要求不符时,如超出理性所无法理解的范围时,必然存在严重冲突,这部分文明就是符合理性的文明,就是应该被摧毁的文明。此时人造秩序的建立,意味着对多数人类文明的毁弃:“拒绝服从任何我们所不能了解的事物必定会导致文明的毁灭”[12]。
2.控制社会
人造秩序是人为设计创造的,像人造系统一样,在管理与控制方面就一定是全方位的维护和控制,任何一部分如果出了问题都将影响整个社会的运行。因此,人造秩序需要全方位设计,其运行需要多角度无死角的全面掌控。这种对社会全方位的控制以及对人的自发性的禁锢,正是全权主义的统治方式。这种全权主义的统治方式必将从经济上、思想上和政治上进行全面控制。
因自发秩序下的竞争导致生产混乱、资源浪费和分配不公等问题,人们摒弃自发秩序并由建构论理性主义主张构建人造秩序即计划社会。建构论理性主义者认为,经过精英团队智囊团理性策划,对经济活动进行统筹计划和全面控制有利于合理生产和公平分配,这便形成了计划经济。计划经济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意味着经济系统中的重要要素,如劳动、生产、消费、分配都被掌控在计划的专门机构中。这意味着计划经济是彻底的公有制经济,没有一丝的私人所有权。并且,因经济活动由计划机构掌控,那么个人没有经济活动的自主性,必须由最高计划部门指定,这就决定了个人与非计划机构没有经济活动的权利和自由。计划经济不按个人需求设计,而是按总体计划设计,因此个人没有消费自主权。这就意味着是统筹计划的生产引导着消费,而非个人需求的消费引导生产。在计划经济社会中,个人没有择业和消费的自主权,因为如果给了个人择业和消费的自由,那么劳动力在生产中的需求计划就被打乱了,二者的矛盾无法用我们的理性来调和。简言之,人造秩序在经济上的全面控制与人的自由不相容。
人造秩序社会对总体计划的掌控,说到底还是通过权力去控制。如哈耶克所说:“集体主义者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必须建立起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人支配人的那种权力——并且他们的成功也取决于他们获得这种权力的程度。”[12]139权力集中在计划机构中才能有利于总体计划的实现。这样的集权从经济到思想再到政治,“将个人从生到死的一切活动囊括在内的一个政党的观念,要求指导个人对每一事物的意见,并且喜欢把一切问题都变成党的世界观问题”[12]110。
3.理性衰落
建构论理性主义崇尚理性,钟情于理性构建之物。设法用人造秩序取缔自发秩序,把用自觉支配人类社会行动的梦想变成现实。在哈耶克看来,建构论理性主义对理性过于自信,这种过于自信的自负必然导致滥用理性,最终的后果就是理性的衰落。
首先,型构人造秩序需要把不符合要求的要素、不被理性使用的要素及妨碍秩序建立的要素,统统被剔除掉。然而,人造秩序是未知事物,在建立之初,人的理性很难辨认出哪些要素符合要求,哪些要素应该被剔除。在这种模棱两可的状况下,抓住我们能够理解和掌控的事物的可能性就更小。因此,在型构人造秩序之时人类文明中的大部分要素被舍弃。依照哈耶克的观点,人的理性与经验正相关,人的理性是对人类文明的继承和发展,而人造秩序的建立摒弃了人类文明的大部分要素,使理性的成长源头逐渐枯竭,理性的衰落可想而知。
其次,如前所述,由于人造秩序对社会的整体掌控,个体的社会成员不能有思想和行为的自主性,因为被统治社群的任何自主性行为都会干扰人造秩序的总体制定,其建立全靠精英团队的最强大脑。当被统治社群不能自主的利用自己的理性时,理性衰落就指日可待了。由此可见,用人之理性型构人造社会等同于理性的慢性自杀。
最后,无常和复杂都是计划的天敌,任何一个变化无常都会破坏整个计划。面对无常,个体计划有随机应变的可能,但总体计划很少有回旋的余地。因此,人造秩序社会力求社会结构至简,尽可能的消灭一切不合需求的要素。这必然会导致它采取各种措施简化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结构。这样一个僵化封闭的简单社会没有给理性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必然导致理性的衰落。
综上所述,自觉支配自己的命运是最大的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的决定自己的存在。理性是人类命运导向,但由于人类对理性的自负和理性的滥用,导致了人类用理性主宰自己命运时造成了极端的后果。建构论理性主义在这样的意志本能和时代背景下,形成占支配地位的世界观。而哈耶克通过对建构论理性主义思维方式的梳理和分析,对建构论理性主义的人造秩序进行批判,并形成演进论理性主义的自发秩序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