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时未满足领取条件的养老保险利益分割

2018-04-02 16:46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7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上海 200000)

一、问题的提出

离婚析产是婚姻法所要处理的一个较为复杂而且琐碎的问题。尤其是在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现代社会,人们的财产形式日益多样。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养老保险分割的纠纷也与日俱增。

养老保险是一种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是对个人年老后生活的补助,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另外,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的资金积累,在投保人满足领取保险金条件前无法取得实际利益。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对其所缴纳的养老金能否进行分割,又在何种范围内进行分割,即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尽管最高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养老保险的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但由于行文过于简略,法律术语使用也不甚妥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也出现了很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割及其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为保证社会成员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能获得稳定的基本生活来源而强制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我国婚姻法所采取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换言之,在夫妻双方对其婚后财产所得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该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我们首先讨论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具备可分性的问题。若基本养老保险具备可分割性,首先需满足的是,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强制建立,成员所缴纳的保险费进入两个账户: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下文即分别探讨两个账户的属性。

(一)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本金(保险费)可以分割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本金(保险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养老保险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在工作年限通过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的方式,将老年风险集中由专门的社会主体管理,当期年老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定期从保险机构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保障老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①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11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在实践中,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确立了三方缴费原则,即用人单位、个人和政府。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是工资基数的8%;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该单位工资总额的20%;政府则主要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进行补贴。

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模式,单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个体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因此,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金由两部分构成,一为个人账户所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一为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②由此可见,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是职工个人的工资,且实际中也是由单位直接在发给职工的工资中进行扣缴。该账户的资金可以在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按月领取;同时,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因此,针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缴纳的保险费本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至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容后详述。

2.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了“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不得分割养老保险金;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分割”,各级法院对“分不分”这一基本问题上大致达到了统一。

关于养老保险费可否分割的问题,法院基本上采肯定见解。但也有少数法院因为一些理由拒绝分割。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可以分割

1.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利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中个人所缴纳的保险费能够产生利息的积累。

如前所述,养老保险实际上是参与人为年老后所做的提前储蓄,而利息则属于该部分储蓄所生的法定孳息。根据史尚宽老师的见解,“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因劳力所得之财产及原有财产之孳息归双方共同共有”。③另依据我国物权法第116条第二款关于孳息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本金(当事人缴纳的保险费)既是夫妻共同财产,其所产生的孳息也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2.司法实践

但是法院审判实践中,关于是否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产生的利息进行分割的问题,各地法院意见不一。

有法院选择对利息也进行分割。如在广西南宁“上诉人方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案”④中,被告方某某主张不应分割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所得的利息4271.2元,但法院认为“上述利息是基于刘某某、方某某夫妻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亦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方某某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另有法院则不对养老保险费产生的利息进行分割。如吉林某市中院在“朱占刚与邹迎春离婚后财产纠纷案”⑤中,判决“邹某某与朱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为46025.44元,由邹某某、朱某某各分得23012.72元。”

(三)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不可分割

1.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社会保险统筹,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费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和统一支付的行为。⑥统筹基金是共同基金,属于公共所有;而个人账户资金是依法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归属参保人所有的个人基金。⑦由此可知,缴入社会统筹账户的保险费已非投保人的个人财产,更遑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以计息、可以继承,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则不存在这些问题,这似乎也可以作为统筹账户资金非夫妻共同财产的佐证。

另外,笔者认为,社会统筹账户内的资金会在基本养老保险参与人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之后向其分期发放,实际上属于下文所提到的养老保险期待利益的一部分。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这部分的资金不能在参与人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之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司法实践

在法院审判实践中,甚少有当事人对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资金提出主张的,即使提出了,法院也基本持否定态度。

如重庆某中院“张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⑧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因此该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也有当事人认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包含了社会统筹账户余额,也被法院驳回。在浙江高院“申请人应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⑨中,原审法院对申请人应某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进行了分割。

三、养老保险期待利益的不可分

(一)养老保险的期待利益

一般而言,养老保险参与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即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是指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一定金额的生活费用,一般以劳动者在职时的工资为基础……正常的养老保险金不得低于工资收入的40%~50%。⑩

由上可见,若夫妻双方离婚时尚未满足领取养老金的条件,“此期待利益在离婚时还未被取得,但其转化为现实利益是可以预期的”。且该期待利益至少包括:离婚后的利息积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资金的分配等,明显比离婚时对养老保险账户进行即时分割要更大。此期待利益能否进行分割?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前段规定,我国司法解释是将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取得的养老金期待利益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的。关于这一点,很多学者表达了反对意见。

有学者认为此举是对公平价值的保障不足,“婚姻期间积累的养老金期待利益由夫妻共享体现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有学者认为此举违背了婚姻契约理念,“婚姻是一个共同体,是夫妻双方为共同利益而努力的伙伴关系。夫妻双方投资婚姻的原因在于婚姻法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规定使婚姻者确信自己可以分享对方未来获得的成果及经济利益。”另外,几位学者还对比较法进行了观察,阐述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在对养老保险利益进行分割时,所分割的是期待利益,说明了对期待利益进行分割在技术上并非不可实现。

(二)司法实践

关于期待利益的分割问题,由于婚姻法解释三对期待利益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法院基本上也按此进行裁判。

如在重庆某中院“张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经一审法院释明,原告张某仍坚持其诉请,即谢某应终身给付其因交纳养老保险费而在退休后多领取的养老金”,“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张某只能就该部分要求分割。”

四、建议

依据上文分析,结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分歧,笔者认为,最高法院应当出台解释或者相关指导性案例,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分割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则不可分割;补充养老保险的分割范围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单位缴费部分以及年金基金的收益部分。如此才能弥补司法解释三在文义上所显示出来的不足和漏洞。而对于养老保险的期待利益,实有待立法之进步及相关配套保险制度的实施,以允许分割较为恰当。

【注释】

①张荣芳:《社会保险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8页。

②张荣芳:《社会保险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68页。

③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8页。

④(2012)南市民一终字第460号

⑤(2016)吉07民终234号

⑥张荣芳:《社会保险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0页。

⑦吕雪静、张寿琪:《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转引自陈信勇:“离婚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处理”,载《浙江学刊》2014年第1期。

⑧(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793号

⑨(2015)浙民申字第3269号

⑩张荣芳:《社会保险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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