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性“抄袭、剽窃”现象

2018-04-02 16:17胡应泉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学术界易中天著作

胡应泉

(福建农林大学 东方学院,福建 福州 350017)

这些年来,“抄袭、剽窃”的现象在我国的学术界愈演愈烈,极大地破坏了正常的学术生态和学术秩序,严重影响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极大地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学术界被公认为社会道德的高地,当其他领域出现道德溃败的时候,人们盼望着学术界还能作为一种清流存在着,对于端正社会风气、匡正社会时弊还能起到一服清新剂的作用。然而,我们的学术界却同样发生道德溃败了,甚至比起其他领域还有过之而无不及。这不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和忧虑,并对之进行不断的揭露和批判,一些造假者也因此而受到了应有的处理。但这通常指的是那种大段地照搬照抄他人著作或只进行简单改写却不注明出处的直接的即显性的抄袭剽窃,而还有一种相对隐蔽的,只是部分内容参考了他人著作,同时又用自己的语言间接表述出来即隐性的抄袭剽窃,却往往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从学术规范上讲,只要参考了他人著作,无论是观点上的还是资料上的都应当予以注明,否则即可视作抄袭剽窃,那种隐性的抄袭剽窃也属于学术不端的范畴。不仅对那些公开发表的著作应当如此,就是对那些尚未公开发表但已经通过学术报告、学术讲座等形式发表出来的观点以及资料,不加说明地加以引用和参考也属于学术不端的范畴。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从学术著作、学术著作改写以及商业化写作三个方面来探讨这种隐性抄袭剽窃现象的表现及其危害,试图引起社会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一、学术著作中的隐性抄袭剽窃现象

在2010年《文艺研究》第3期,学者王彬彬发表了《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指出在学者汪晖的这一著作中存在着以下几种抄袭剽窃问题:

我的十分有限查考,显示汪晖的剽袭,有几种不同的方式。一是“搅拌式”。“搅拌式”是近年学界对一种剽袭方式的命名,不是我的创造。将他人的话与自己的话搅拌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或者将他人论述的次序做些调整,便作为自己的话登场,是为“搅拌式”。二是“组装式”。“组装式”尚未见有人说过,暂且算是我的发明。将别人书中不同场合说的话,组合在一起;一段话中,这几句剽自这一页,另几句袭自离得很远的一页,然后作为自己的话示人,是为“组装式”。三是“掩耳盗铃式”。将别人的话原原本本地抄下来,或者抄录时稍做文字上的调整,没有冒号、没有引号,但做一个注释,让读者“参见”某某书,是为“掩耳盗铃式”。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的剽袭过程中,有时是几种方式结合起来的。至于第四种方式,则是一字不差地将别人的话抄下来,不搅拌、不组装、不让读者“参见”[1]126-138。

王彬彬教授以实证比对的方式,有理有据地指出汪晖著作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硬伤,无疑是令人信服的,即使那些为汪晖进行辩解的人也不得不承认确实存在问题,是一种“引文不规范”。在汪著所存在的这些抄袭剽窃方式中,有的属于显性的抄袭剽窃,有的属于隐性的抄袭剽窃。不同于普通的抄袭剽窃之作,这部著作也有作者自己一定的观点和创造;也不同于一般的抄袭剽窃者,作者也具有一定的学术能力并且做出过一定的学术贡献。但是也正因为如此,其抄袭剽窃行为对学术界造成的伤害才更加巨大。《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是汪晖的博士论文,也是他的成名之作,1990年出版后在中国现当代文学研究界产生了重大影响,成为这一领域一部无法不提的学术名著,也是众多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研究生必读的经典之作。然而,当人们发现它存在如此严重的硬伤,作者存在如此严重的学风问题的时候,将情何以堪?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应有处理的话,又将会造成怎样的社会影响,将会对学术界产生何种的消极导向?这还只是对他人著作的抄袭剽窃,还有学者指出,汪晖十多年前参加香港的读书会时,就对其他学者的讲座观点进行剽窃并发表。

王彬彬此文发表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学术界乃至社会上的激烈争论。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一事件并没有像许多人所希望的那样得到严肃的处理,而是不了了之,汪晖本人继续处于学术权威的地位,甚至还得到更高的社会地位。尤其令人不解的是,学术界的许多人主要是和汪晖同属一个圈子的人还公然为其进行辩解,认为这只是20世纪80年代学术规范没有现在严格所致,应当予以宽容。但是许多那个时代的过来人都认为,这并非事实。其实不管在什么时代,在自己的著作中参考了他人的观点和资料却不加以说明都是不允许的,都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为其进行辩护的人一方面也许囿于自己的圈子观念,以致不分是非,另一方面也许学术规范的意识仍然淡薄,对于抄袭剽窃尤其是那种隐性的抄袭剽窃不够重视,似乎只要不是那种直接的照搬照抄就不算是抄袭剽窃,至多以一句“学术不规范”就可以轻描淡写地敷衍过去。同时,在这一事件中,还有不少人把问题引向不同政治立场之间的争论,从而转移了人们的视线,这就更等而下之了。不同的政治立场是不可避免的,却与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抄袭剽窃毫不搭界。

在众多的学术不端行为中,那种直接地抄袭他人著作的显性抄袭剽窃容易受到人们的关注,从而成为学术打假的对象,而那种参考了他人的观点和资料却不加说明的隐性抄袭剽窃却不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因为它们往往只是部分地参考了他人著作,并且已经做过改写,采取了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说,后一种现象对学术界的危害性更大,更应当引起人们的重视。大段地抄袭甚至是全文照抄照搬他人著作的人往往并非真正从事学术研究,他们发表论文也许只是为了评定职称,或者为了完成课题,或者为了别的什么,他们也清楚自己并非学术中人,甚至原本就没打算进入这个领域。虽然他们也严重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极大地毒害了社会风气,因此社会各界要予以强烈的谴责,有关方面要予以严厉的惩罚,但他们对学术界的危害还不是最大的。然而,进行隐性抄袭剽窃的人却往往是真正从事学术研究的,并且也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在著作中也有自己一定的观点和成果,却不愿意老老实实地做学问,而是采取投机取巧的方式,而他们却是学术中人,对学术界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和作用,因而这才真正破坏了学术界正常的生态和秩序,对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学术研究不能闭门造车,只能站在前人的基础上再继续往前走,因此引用他人著作亦属于必不可免也必不可少的事情,但这又必须建立在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基础之上,不能掠人之美,把他人经过苦心孤诣的搜求、探索得来的成果窃为己有。同时,也只有人们都能尊重他人的学术成果,才能对学术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才能对学术活动进行正确的评价。无法想象,当人们的学术成果都得不到尊重的时候,还有多少的学术积极性和创造性可言?当人们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他人的学术成果据为己有,却不必为此付出相应代价的时候,他们还会怀着“板凳甘坐十年冷,文章不写半句空”的精神,扎扎实实地从事无比艰辛和寂寞的学术研究?因此,当我们意识到自己是在真正从事学术研究的时候,必须牢记陈寅恪先生指出的“当明引不当暗袭”这一原则,把抄袭剽窃视作一种大不德[2]3-5。只要我们是严谨和诚实的,我们的成果对学术界的贡献就是实实在在的。而只要学术界是风清气正的,学术的规范和秩序是正常的,学术的创造和繁荣就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我们个人要创造出真正的学术成果,要实现自我的长远发展,就必须从拒绝各种形式的抄袭剽窃,脚踏实地地做学问做起。我们国家要实现学术的繁荣发展,要建设一种创新型国家,也应当从从严治理各种学术不端,建立起有效的学术规范和学术秩序做起。

二、学术著作改写中的隐性抄袭剽窃现象

这些年来,在大众媒体频频亮相,俨然已经成为学术明星的知名学者易中天,曾经于2004年把此前一年出版的尹宣先生的译著《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改写成《艰难的一跃——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一书出版。他坦言过自己不懂外语,也不是研究政治学的,但是他发挥自己善于说书的特长,把尹宣先生一部标准的不无艰深的学术译著改写成了一部通俗易懂的却是属于他自己的著作。虽然他在后记中也不讳言自己的改写,“为了忠实于历史,我不能不大量引述《辩论》中的材料……即制宪代表所有的发言,均引尹译本《辩论》一书。……我希望这不至于侵犯尹宣先生的著作权。”改写他人的著作并非不允许,但是必须事先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并在书的封面明确注明是改写,而不只是事后在后记中简单交代一下就可以了事,并且当成是自己的著作。易中天此举显然已经侵害了尹先生的正当权益,更是伤害了他的学术感情。由于此书的翻译难度极大,尹先生为此耗费了大量的精力。“有些句子的结构,有如九曲连环,有的关键词,不仅有前置的限定词、后置的限定短语、又是还拖上不止一个后续的限定分句或条件分句。”他原先并不知情,直到2007年才从朋友那里获知此事,遂在中华读书报上著文《易中天先生,如此著书当否?》:“不少朋友劝我将《辩论》做个缩写本,把译文和注释中的重要内容,浓缩拉顺,讲个好故事。……没想到易中天先生是个快手,招呼也不打,捷足先登,就著起《美国宪法的诞生》来。”[3]易中天此举是否构成对尹宣先生著作权的侵犯,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但至少从学者所要坚守的学术道德和良心,从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的层面上讲,也是十分不可取的。

不同于一般的改写,在这部“著作”中,易中天也有自己的理解,也有自己的发挥,但也正因为如此才更应当明确地注明哪些部分是原著的,哪些部分是自己的,让人看了一目了然。同时,也不同于一般的译著,尹宣先生在这部译著中还加入了大量的注释,这些注释很多就具有原创性的成分,而易中天也同样不加说明地改写进自己的书里,这就更搞成一笔糊涂账了。说到底,这就属于那种“搅拌式”的隐性抄袭剽窃。就像他在其他书中的写作习惯那样,易中天在改写过程中,还大量引入一些时髦用语,譬如“老革命遇到新问题”“费城不是梁山泊”“摸着石头过河”“婆婆媳妇论”“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连环扣和防火墙”和“防官如防贼”等,“议论部分,往往信口开河,各种各样的时髦新论,便从嘴里流淌出来,令人叹为观止”[3]。中美两国有着极为不同的文化背景,在改写过程中大量使用我们这种独特语境所产生的用语,进行这种随意性的发挥,而又能够做到不曲解原著的精义,实是一件令人担忧的事情。使用通俗化的语言对学术著作进行改写,从而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这本也无可厚非,但同时又不能够曲解原著,这才是严肃的学者所应有的态度。

三、商业化写作中的隐性抄袭剽窃现象

2010年1月,著名财经作家吴晓波撰写的《吴敬琏传——一个中国经济学家的肖像》,赶在传主八十岁生日之前出版了。另一位学者柳红也曾经于2002年1月出版过一部《当代中国经济学家评传——吴敬琏》。吴著面世后,柳红撰文对作者这种无限拔高甚至神化传主的做法提出了商榷性意见,同时也对其写作之前没有做过充分的准备工夫,只采访过极为有限的一些当事人就率而操觚的不严谨态度提出了批评。但对方没有接受她的批评。同时,柳红还发现作者在很多原始资料方面都抄袭剽窃了她的成果,许多内容的表述都与她高度相似甚至是相同,要求他公开道歉,同样也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于是,她就把他告上了法庭。此案一波三折,原告虽然穷尽了一切救济手段,最后还是以失败告终。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资料看,被告存在的抄袭剽窃行为应该是十分明显的。著名的打假斗士方舟子也撰文指出:“吴晓波抄没抄,小学生都知道!”但由于涉事人的相关背景,事情就变得十分复杂化了。吴敬琏两次向法庭提供了证言,说他同样的经历、观点对柳红说过,对吴晓波也说过[4]。然而,这并不能说明两位作者为何对同一内容的表述是一模一样或者高度相似的。相对于那种过于明显的显性抄袭剽窃来说,吴著的剽窃手法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大都属于那种隐性的抄袭剽窃,采取了所谓“改头换面”“移花接木”“见缝插针”“丢三落四”的手法[5]。鉴于我国目前对著作权的保护程度以及社会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这类诉讼请求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并不大。同时,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法院目前还无法真正做到独立地行使职权,在司法过程中还要受到各种外在因素的左右,尤其是受到权力的干预。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吴晓波是很成功的社会人士,既经营着庞大的商业,又保留着体制内的身份,同时又是学界的名流,在社会上无疑拥有很广的人脉,因此,作为体制外的边缘性人物的柳红要与他对簿公堂,胜算的可能性是可想而知的。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本案涉及了被认为是改革旗帜的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而此吴与彼吴又结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公开站出来为其作证,这更是决定了最后的判决结果[6]。

吴晓波在此书的后记中也提到自己参考了柳红的著作。这也是我国目前大量存在的抄袭剽窃行为所惯用的伎俩,即似乎只要文末或书的后记提到参考了哪些文献,就可以在正文中放手抄了,而不必具体注明哪些部分参考了他人著作,哪些部分属于自己的原创。第二次庭审结束后吴晓波接受记者采访时还说过这场官司有意义,“到底财经写作和知识产权、抄袭之间,它的法律边界究竟在什么地方,其实我们也不是很清楚”[4]。言外之意就是所谓的财经写作有其特殊性,在其他地方算抄袭剽窃的在这里似乎就不算了。其实,抄袭就是抄袭,无论以何种形式进行写作,都不能在参考和引用他人成果时不加说明,以致让人看了不知底里,以致他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

四、结语

一个追求真理、分清是非的社会是最值得追求的。人们的价值观可以多元,美和善的标准也可以各异,但真相却只有一个。同时,一个事物也只有建立在真的基础上才谈得上是美和善的,一个假的东西不可能是美的,也不可能是善的,一个真假不辨、是非不分的社会是不可思议的。一个好的社会就是一个讲规矩、讲秩序的社会,就是要尊重别人的劳动成果,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追求真相,追求真理。我们无法统一他人的观点,也无须统一他人的观点,观点的多元正是社会充满活力的表现,也是人们的自由得以实现的象征,是我们所孜孜以求的一种状态。但实现一个讲规矩、讲秩序、求真的社会,却是需要做到,而且经过努力也是可以做到的。试想,在一个连真假和是非都无法分清的社会,人们还有什么是可以期盼的?对于以追求和探索真理为使命的学术研究而言,尤其需要有一种严谨求实的精神,学者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维护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要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无论以哪一种形式出现的抄袭剽窃,都是对学术事业和学术使命的辱没和亵渎。我们要重视这一问题,要明确意识到隐性的抄袭剽窃同样也是抄袭剽窃,对社会同样具有巨大的危害,甚至有着更大的危害。同时,对于隐性的抄袭剽窃,我们要像对待显性的抄袭剽窃一样予以严肃的处理,不能姑息,也不能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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