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林斯妮
2017年9月正式实施新修订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2017版 《规定》)是在自1990年颁布以来,先后历经两次修订的基础上出台的,其着重强调了在依法治校的理念指导下,学生管理需要遵循的新规范,是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依据。本文旨在梳理2017版《规定》的主要特征,探讨高职院校应如何把握新规定的精神,更新学生管理法治化观念,构建学生管理的新制度和新规范,依法对学生实施管理,实现高职学生管理法治化。
法律的总则具有统领和指导其他各章的作用。与2005版 《规定》相比,2017版 《规定》的总则部分篇幅和内容上做了不少改变,由原来的506字增加到713字,所有的条款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增改,并另外增加第五条规定 “鼓励学生自我管理、服务、教育、监督”,总则的导向作用愈加凸现。
加强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是教育立法发展的一大趋势,2017版的 《规定》顺应了这一趋势。一是进一步增加和完善了学生的权利规范。2017版 《规定》中学生权利增至7项,新增 “获得就业创业的指导和服务” “参与学校管理”等权利;对2015版 《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 “社会服务”进行扩充,分为“社会实践”和 “志愿服务”两部分,列入新规定的第六条第二款;对 “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利”进行细化规定,涵盖 “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四项权利。此外,2017版 《规定》还专门单列了 “学生申诉”一章,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申诉得到有效救济和可靠保障,凸显了维护和保障学生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的目的和决心。二是进一步规制高校管理权力。2017版 《规定》中高校的实体性义务规定较2005版 《规定》增加了26条,指向高校管理行为的程序性条文则增加了6条,对高校的学生管理行为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和限制。另外,2017版 《规定》对分则中涉及高校管理权力的内容都进行了细化的限制处理。
2017版 《规定》第十四条在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的规定中增加了 “要突出过程管理”,在体育成绩的评定内容上增加了 “体质健康”,且改 “应当根据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为 “可以根据考勤等情况综合评定”,注重与实际情况的结合,更便于操作和执行。2017版《规定》第十七条增加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品质。2017版 《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学生转专业方面把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改为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使规定更具灵活性。2017版 《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毕业证的发放上改 “学生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为 “学生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明确规定了毕业证发放的时间节点,可操作性强。2017版 《规定》第五十三条增加了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包括的内容,第五十五条修订了处分送达方式,这些都与高职院校在解决学生处分问题上的实际更加相符,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
根据2017版 《规定》的主要特征,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方面,高职院校应树立依法管理的观念。学校管理人员首先要正确认识学生的法律地位。高职院校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教育主体地位,将学生看作是跟学校一样平等、一样重要的权利主体,自觉维护学生合法利益。在面对学生时,学校要遵循公平公正理念,对不同家庭背景、经济情况或者学习能力的学生一视同仁。其次是要养成法律思维模式。在处理校生矛盾时,要用严谨理智的法治思维去处理问题。行事之时要先考虑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牢固树立起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思维方式。
另一方面,高职院校应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学生权利意识是依法维权的思想前提,只有当学生了解自身具备什么权利、权利是否被侵犯、合法维权的途径,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维权。首先,学校要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营造法律教育氛围,创设法律教育体系,在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向学生灌输权利意识、法律知识;其次,教师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要言传身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实际行动向学生传达权利意识,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权利理念的塑造。再次,学校和教师要创新法律教育方式,拓宽法律教育渠道,增强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效果。
高职院校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在高职院校的具体化体现,也是高职院校进行学生管理的最直接依据。高职院校对学生进行法治化的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坚持人本主义,权利和义务并重。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才是学校规章制度建立的初衷,学校的校规不能以大量 “应该” “不准”等限制条款为主,不应仅仅是义务规范和限制罗列,还必须有学生权利的授权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体现学生权利与义务并重的价值取向。二是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守相应的标准和程序,符合合理、合法性原则,任何与上位法相悖的内容不得在学校规章制度体现,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还应程序合法。
正当程序要求高职院校在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法律行为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时限,遵循法定或正当合理的操作规则,以确保法律行为公开、公平、公正。高职院校依照正当程序行使权力时,要做到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中立原则,涉及利益关系则执行回避制度。学校管理权力的实际执行者在行使权力时候应当确保自身态度中立,不能让私人感情或者利益影响权力的行使,使权力成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一旦发现有可能涉及利益关系则要予以回避。二是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在做出对学生利益产生影响的法律行为前,必须向学生详细说明做出该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救济方式。告知程序与说明理由制度可防止高校滥用权力,是学生知情权的保障。三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程序、期限、形式、内容行使权力,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四是应充分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学校在做出影响学生权益的法律行为前,应给予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并认真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对可能严重影响学生重大权益的行为,学校还应依学生申请或依法主动履行听证程序。
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是凸显学生主体意识地位和学生权利的重要方式。高职院校要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正确引导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建立健全学生参与权利的保障制度。首先,要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规定上升到制度层面,要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实施标准和细则,如学生参与管理的内容、形式、途径、影响等,让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落到实处。其次,拓展现有参与管理途径,除通过学生会、社团、学生校长助理等途径参与到学校的管理,还可以通过搭建微信公众号和创建理事会制度等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再次,要增加参与管理的内容和提高参与管理的程度。让学生除参与评教、检查宿舍等程序性工作外,还要加入到如制度的制定和问题的决策等更高层次的管理中去。最后,要加强学生管理能力的培训,通过开办选修课、讲座、座谈会提升学生的管理水平。
【本文是2017年广州市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学会党建研究课题 “依法治校背景下高职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基于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出台的视角”基金项目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为2017B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