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缺失及完善

2018-04-02 11:42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14期
关键词:代理人权益证据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00)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存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日渐成熟与完善,但在一些细节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弊端。导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没有从根本上完全的得到保证。并且在一些规定的具体事件实施上也还存在着许多困难与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着问题与不足。

(一)被害人无上诉权

上诉权应当是当事人必有的诉讼权利,而刑事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理应拥有上诉权,这是被害人自身的一种权利,不应该有任何理由被剥夺。而按照我国法律上的说法,被害人被赋予的是请求抗诉权,请求抗诉权,顾名思义,需要请求获得许可后才可以抗诉,而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不应该只有这种不完整的上诉权,这对于刑事被害人是相当不公平的,被害人也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刑事被害人作为被告人的对立方,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甚至是弱势的一方,更加应该有法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所得国家赔偿

刑事被害人作为整个案件中的损失群体,本就是弱势的一方,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角度都是应该得到一定的国家赔偿,这种国家赔偿主要可以是金钱赔偿、服务赔偿或者硬件措施等赔偿,例如给予刑事被害人一定现金进行补助,给予生活和工作上进行照顾,甚至赔偿房屋或者生活基本设施等,而在我国内外某些案件中,被害人不能从被告方得到应该有的赔偿,国家也没有进行适度帮助,另外白白损失了自身的利益。此时,国家应该针对这些情况做出反应,对刑事被害人进行一定量的赔偿,这不仅可以做到安抚被害人的受伤心理,保障国民的身心安全,另一方面还可以安抚整个社会的民心,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共处。

(三)被害人的直接起诉权难以实现

直接起诉权的建立初衷是国家为了防止中间单位的法律落实不够到位,造成对刑事被害人的二次伤害。也防止了检察院因为被告方的某些原因不作为。可在实际的案件处理中,被害人的直接起诉权很难被使用。在一些案件中,因为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连有着国家支持的公安机关都不能侦察收集到,可直接起诉权要求被害人个人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这明显就是强人所难,所以一般情况下被害人很难完成规定要达到的要求,这就使得直接起诉权虽然存在却难以实现。而对于一些较为纯粹的自诉案件,被害人也面对着同样的难题。如果直接对法院起诉极大可能都是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所以虽然直接起诉权确实存在也赋予给了刑事被害人,但因为其实现过程要求太过苛刻,实际案件中的成功率极其低,这也违背了直接起诉权是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初衷,明显的适得其反,未能真正意义上对被害人进行保护。

二、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对策

(一)保障被害人的起诉权

保护被害人权益的第一步就是要“保障被害人的直接起诉权,当被害人遭受不公正的司法对待时,可以直接发起诉讼”①,这是刑事被害人应有也必须落实的一项重要权利,通过国家来对一些不公正案件进行干预,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刑事被害人的权益被侵犯行为的发生。而具体措施可以设立专门的刑事被害人权利管理部分,首先从立法的角度设立相关法律权利,其中就包括起诉权,第二,我们可以减小刑事被害人直接起诉权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起诉次数,保障起诉质量,并且协助刑事被害人可以找到充分的证据来制定犯罪人的罪行,而且对待证据应该在开庭审判时充分考虑其合理性和难易性,切合实际的保护刑事被害人的自身权益,防止二次伤害的发生。

(二)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权益应受保障

1.增加诉讼代理律师的阅卷范畴

刑事诉讼法未清晰定论对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代理律师的阅卷问题。《规则(试行)》里有言律师担任代理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与另一条规章相比,这一法则并不利于保护被害人:一是对辩护律师“应当”允许,而对代理人确实经许可才可以阅卷。一样为当事人委托律师,但代理律师却无形中增加了一道门槛。二是对于阅卷范围的规定,并没有秉持从现实的角度考虑只是一味的与其他法规相匹配,这对被害人是极为不利的。被害人应与检察机关是互相节制并合作的关系,合作又是关系里最为重要的一环。二者间的情况说明被害人代理与检察机关在正常程序里也应当是合同协作的。所以为使代理人切实完成职责,确保被害人权利的使用,应当令代理人在合法的情况下充分的清楚案件的发展,包括一切查阅资料证据等等。然而司法机关不在这方面给予充分帮助反而设置门槛,这与立法初衷相悖。因而法规中不应对代理人查阅案件相关资料予以节制。

2.赋予诉讼代理律师独立的调查取证权

新诉讼法并未落实案件起诉阶段代理律师的取证权,因为据有关法则,代理律师不能单独直接取证,这一法则对被害人及其代理律师都极为不利。也违背了立法初衷。《律师法》律师有权在合理合法情况下取证。我认为这一法则同样应施行于被害人代理人。由此得出结论上文所述之《规则(试行)》相关内容并无事实可据。诉讼法中“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刑诉法是保障了被害人的独立权益的。但是上文之试行规定里又说,代理律师未经许可不能独自取证,很显然这两者互相矛盾并且后者对于被害人行使权利多有妨碍。相关规定应当修正以确保被害人能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加强刑事被害人知悉权的保护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知情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了解侦查、审判机关是否立案以及诉讼进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的权利。我国在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刑事被害人的知悉权不是很成熟,甚至对于知悉权根本就是处于缺乏状态,那么在健全和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过程中应该加强相关人员的知悉权的保护,使整个法律过程透明化,使整个法律案件接受刑事被害人的审视,接受全社会公民的审视,使得整个过程更加民主化和现代化,被害人享有知情权是否被恢复、侦查公正和诉讼公正实现的需求得到满足,能够准时和确切地获得法律信息和案件处理的结果,是保护被害人权益和被害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条件。是实现被害人既有的权利和义务,完善对被害人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条件。

【注释】

①(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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