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

2018-04-02 08:58:50杨子巍
法治社会 2018年4期
关键词:法学法治法律

杨 桦 杨子巍

内容提要: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看,法治人才就是通过法学教育方式生产的 “法治产品”,其归宿是法律服务市场,国家的法治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通过消费这一 “法治产品”来完成的。因此,以市场需求来引导法学教育改革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具有内在的合理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基本上是封闭于教育系统内部,忽略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教育的主要功能是有效输出高质量人才,而人才供求关系的两端分别是教育端——人才供应和就业端——人才需求。法学教育改革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与路径则是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升与充分就业。

法治已成为现代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将社会纳入理性、规范、公平的框架内运行,而法治推行的关键在于人,法治实施的保障在于人,法治实施的效果与质量在于人,更在于法治人才的培养。高质量法治人才的培养与输出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之一,2017年5月3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如何建设好、维护好从高校到法律职业岗位这条传输带,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激活法治人才驱动引擎,将一批批高质量的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输送到法治中国建设实践中去,是法治人才培养的时代要求,是助力法治中国建设的客观需要与明智举措。

一、市场导向型法治人才供应的时代背景

长期以来,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律市场需求存在脱节现象。一面是封闭、僵化的法学教育模式,一面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需求,这就导致了人才的大量供应却满足不了日益扩张的市场需求,供应端与需求端的裂痕不断拉大,法学毕业生需要在走出校园后,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完成自己的法律职业教育,以弥补缺失的那一环。

(一)“互联网+”与人工智能进入法律服务市场

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与实施以来,法治思想已逐步深入人心,全民法治意识不断提高,法治认同感日益增强,法治思维逐渐养成。全民文化教育程度的提升与法律知识的易得性,也促使法律人向更高法律服务层次的跃迁,提供的法律服务要更加专业化、精细化。传统的法律服务已经开始受到来自互联网科技的侵蚀,一些简单的法律咨询、法律常识不再是法官、律师的垄断产品。民众可以通过轻松地敲击键盘,在相关的法律咨询网站输入自己的问题,有关案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就会被清晰列出。

法律服务平台作为 “法律与互联网+”概念的典型代表,正在抢占传统的法律服务市场,例如,作为法律信息提供平台的找法网、中顾法律网、法斗士可以为用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信息,用户可以成本低廉、便捷高效地享受法律服务。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未来的趋势将是律师被逐出低端的法律服务领域,迫使律师们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向更高端、更精细化、更专业的法律服务市场转移。

2017年8月19日,首个 “法律机器人”在昆明正式投入使用,可以为用户提供 “秒答”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机器人”采用向受众提问的方式做咨询,且提问所使用的表述均为日常表达,没有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只要三分钟的提问时间,受众即可获得一份专业的法律咨询意见,包括系统根据数千万份法院判决案例计算出当事人获得支持的概率、维权的步骤和行动建议、量身定做的起诉状和证据清单、相似的案例参考、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①吉翔:《“法律机器人”亮相 昆明公共法律服务进入人工智能时代》,中国新闻网:http://finance.ifeng.com/a/20170819/15588638_0.shtml,2017年9月19日访问。

(二)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变化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催生出与以往不同的对法治人才的需求。首先,随着律师数量的进一步增长,律师执业保证制度的实施,将形成以律师为主导的法律服务市场,②此处法律服务市场,应做广义解释,即为社会公共提供必要法律服务的所有法律形式,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普及、法律培训、法律报道等。法律从业体系结构将进一步得到优化,以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助推法治建设事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其次,传统的诉讼类业务虽在逐年稳定增长,但未来诉讼类业务将被庞大体量的非诉讼类业务所代替,非诉讼类业务将成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最后,适应 “一带一路”战略、自贸区改革、亚投行设立、国家利益的维护等形势要求,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将从进口型转向出口型,国际化法律人才特别是法律与经贸、外语、国际政治等相结合的复合型法律人才的需求量会大大增加,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治人才供应尚不能满足当前社会的大量需求。

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快速发展导致法律服务对象、内容等的深层次变化,同时职业流动性、社会回应性的不断增强也要求学科间的相互交叉与融合,不断向系统化、整体化、协同化方向发展,以往单一的法律专业教育已不能适应就业市场对法治人才的多样化、个性化需求,分析和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通常需要包括法学在内的多学科知识的综合运用。③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活动大幅增加,随之而来的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以及投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冲突大量涌现,使得经济活动中对熟知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的涉外法律人才的市场需求急剧增加。近年来,南海争端问题的热议同样折射出对通晓国际规则的国际化、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的强劲需求与世界产业变革的快速发展的交汇点,新的历史机遇要求我们必须尽快推动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与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如果攻读法律的学生不精通一般政治学理论、不洞察政府的结构及作用,那么他就难以领会和处理好行政法律事务方面的问题;如果他不了解本国历史,就难以准确预测法治化的规律和进程,从而就限制了它对法律问题的价值判断。如果学生没有接受较为系统的经济学训练,就抓不住经济生活中法律问题的核心和性质,难以准确应用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法律去解决实际的利益和纠纷。”④马芳城:《试论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载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126页。因此,当下法律服务市场迫切需要的是大批既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又懂政治、经济与管理且至少精通一门以上外语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的国际化法治人才。在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驱动下,“基础踏实、专业口径宽厚、适应性强的复合型人才所体现出的对社会发展与个人发展目标的双重适应,在人才市场上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⑤徐维祥:《创建一体化双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载 《中国高等教育》2009年第7期。。

二、法治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矛盾分析

(一)市场精英化需求与法学素质教育的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如何提高全民文化知识水平一直是教育工作的一个重心,在此思想指导下全面推行素质教育自然成为教育推广的主要模式。但随着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在以往素质教育模式无法满足人才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突破传统教育模式的制度变革容易受到改革保守主义的影响,强调过高的制度试错成本。法学教育作为教育的一个分支自然也要在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从事政法实际工作的法律专门人才”这个大框架下稳步推进,其结果就是过于宽泛的培养标准难以量化、精准化,从而导致办学方面的缺陷为办学成本低、准入门槛低、专业质量低的 “三低”问题。目前,全国的法学院 (系)至少有650家 (关于全国法学院 (系)的具体数量,一直缺少准确数字,本文所采用的是2017年5月14日在教育部的一次会议上获悉的数字),共累计培养博士研究生3万余人、硕士研究生46万余人,以及数量更为庞大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和法学专科毕业生。与此同时,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却极不理想,与其他专业相比,多年来就业率偏低。如麦可思研究院发布 《就业蓝皮书:2015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4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半年的就业率为92.1%,其中,就业率最低的是法学 (88.4%)。⑥柴葳:《法治人才培养如何应对挑战》,载 《中国教育报》2015年7月20日。这便出现一个反差: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需要大量的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另一方面,许多高校的法学人才培养却不能有效对接现实需求,法学毕业生就业难、就业率低。这个结构性失衡的现象非常明显。

当前我国的法治人才培养从量上已达标,但质的提升则是任重道远。看似 “饱和危机”,实则是法治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之间不能有效对接:一方面,法学教育质量需要提高。法学人才培养市场无序化发展的局面尚需彻底改变,很多高校纷纷设立法学院 (系),开办法学专业,且只负责把学生招进来、送出去,至于中间的 “精加工”环节则被忽视了。学生的专业基础与实践操作能力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现象,无法达到法律服务市场对法治人才的需求标准,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持续偏低也就不足为奇了。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仍缺乏国际化的高端法治人才来沟通中国与世界的法律联系,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世界相对接,增强中国的法治话语权与影响力。未来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注重协调与平衡法治人才培养的 “量”与 “质”的关系,防止量的泛化而导致质的低劣。

法律服务市场从来都需要精英式的法律人才,却不乏 “千篇一律”、只能处理普通法律事务的法科生。在2012年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相关实务专家指出目前中国涉外案件的现状是:行业仲裁百分之百输,海外仲裁9成以上案件败诉,即使是应诉的案件也要输7成以上,中国法律服务进出口的逆差达到99%。⑦《海外仲裁9成案件败诉,高端涉外法律人才缺乏》,网易财经网:http://money.163.com/13/0105/22/8KG4KR1G00253B0H.html,2017年9月20日访问。一般而言,“高质量、高水平教育实质应属于精英教育”⑧付子堂主编:《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9页。。因此,有效回应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要求以职业化为导向,以培养具有坚定的法治信仰和卓越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努力打造法学精英教育的特色、优势和品牌。

(二)市场多元化需求与人才知识结构单一的矛盾

现代社会分工既不断细化又高度综合,呈现出高专业化、高技术化、高复合型的特点。在此背景下,以往单一背景知识的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已不能契合法律服务市场的客观需求。当前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日益增强,社会与科技的发展迫使法学人走出以往法学世界自我封闭的大门,学习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开阔自己的视野。就法律服务的专业化和复合性而言,从律师服务的划分来看,除了涉及传统的民商事纠纷、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婚姻、继承等外,还向影视娱乐、医疗、旅游、环境保护、金融、公司战略部署、风险防控、合法 (规)性审查等方面拓展。目前我国部分社会经济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细则还没有成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行业内部的调整细化,法律服务的进入只是个时间问题。以美国为参考,美国虽然属于判例法国家,但其庞大的制定法数量让任何一个律师都难以通晓全部的法律知识,只有进行具体的分工才能为社会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一个国家的制定法数量与其经济社会的发达程度是分不开的。经济社会越发展,法律调整的范围就越广阔,法律的数量也就会越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新兴的行业领域会不断涌现,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法规的数量也会逐年增加,未来法律职业的趋势就是内部再分工。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仍以高等院校法律本科教育为基础。在进入高校法学院 (系)后通过四年的时间对法学课程 (包括法学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等)进行较为系统的学习,建立基本的法律知识体系,并重点掌握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知识的运用。学生即使进一步深造,进入硕士研究生阶段学习,也是以法律知识研究为主,较少涉及其他学科和领域的知识,未重视法律实务所需的综合能力的培养,不契合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我国自1996年以来试行的法学教育创新试点的新型法律教育模式,是对传统法律教育模式的一种突破性尝试,其特点为在本科阶段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后可以进入高校进行法学知识的学习,将本科阶段的知识与法学知识相结合,从而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例如,本科为外语专业的学生,在研究生阶段接受法学教育后可以从事涉外法律事务工作,可以为境外企业或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再如,本科阶段学金融的学生,将来可以从事金融法律服务等等。虽然旨在弥补高素质、复合型法治人才缺口,但因缺少统一标准,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没有突出复合型培养特色,仍沿用传统的培养模式,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难以满足市场对多样化法治人才的需求。

(三)市场强职业化需求与高校弱实践课程设置的矛盾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它必须关注社会现实,服务于社会实践,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时,法学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科,要求学生不仅具备丰富的法学知识、掌握完整的法学(律)体系,还需要其将法学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3日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要打破高校与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高校,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习总书记的讲话直击法学教育的一个核心问题,即法学教育存在和实践部门对接不畅的问题,高校和社会之间存在体制壁垒,这是当下法学教育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高校的法学教育总体而言还较为封闭,被诟病脱离社会的法治人才培养的突出问题就在于法学人才培养常常游离于社会的实际需求之外,法学毕业生步入社会后还得经过较长时间的融合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淡化他们服务社会的热情、积极性、责任感与使命感。我国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招收的普遍是社会经验匮乏的高中毕业生;大学四年也多是 “足不出校”,至多有几次到法院旁听的机会,既缺乏充足的法律实践训练,也缺乏有效的考评、激励机制,很多学生的毕业实习也是在考研或者参加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备考中度过。这与国外法学教育体制存在较大差别,如在美国,如果有公益性的社会经验,对申请JD(Juris Doctor)会有帮助,美国学生在这方面颇为重视,也肯花费心思与精力,有的去贫困社区当教师,有的甚至去非洲当义工;在一些学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已经成为学生获得学位的要求之一,如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规定,每个学生都应在毕业前完成40个小时的公益性法律服务;在宾西法尼亚大学法学院,学生若想顺利毕业,则需完成70个小时的免费法律服务。⑨吴琼、高笛:《美国法学院或推强制性公益法律援助》,载 《法制日报》2013年9月3日。借鉴国外的法学教育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在夯实学生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强化法学实践实训活动,这不仅能为学生提供运用法学知识的机会,也能锻炼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如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检索、法庭程序模拟、法律谈判等,使学生掌握的法律知识与技能更贴近于未来法律职业的需要。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一)法治人才培养应坚持市场导向

从市场的角度而言,法治人才其实就是通过法学教育方式生产的 “法治产品”,其归宿是法律服务市场,国家的法治活动也是通过消费这一 “法治产品”来完成的。因此以市场的实际需求来指导法学教育改革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具有内在的合理性。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基本上是封闭于教育系统内部,忽略了法律服务市场对法治人才的实际需求。教育的本质是人才的有效输出,而这一人才供求关系的两端分别是教育端——人才供应和就业端——人才需求。法学教育改革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而实现这一目的的手段与路径则是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提升与充分就业。充分就业说明法学教育输出的 “产品”能够得到市场认可,满足市场需求。目前的主要矛盾是大量滞销的 “法学产品”与旺盛的市场需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供应端与需求端的错位,即法学教育提供的 “产品”并不是市场需要的,至少不是市场急需的,而市场大量需要的 “产品”又无法通过供应端及时有效输送,其结果是我国在国际高端法律服务市场人员比例低,影响力小,话语权严重不足,涉外法律服务多依靠进口。当前法学教育下的 “初级产品”流入市场后往往需要经过法律实践活动这一“深加工”来完成升级以满足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刚刚走出校门的法学毕业生需要花上多年时间,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去学习和掌握相应的职业技能。这一方面增加了从初级法律职业者走向成熟的周期,另一方面由于升级的艰难过程使得大量的法学毕业生放弃法律职业,转而从事其他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造成法律高端服务市场人才稀缺的原因之一。

因目前我国开办法学专业的高校数量众多,在校法学专业学生人数多,法学毕业生在市场上大量 “滞销”,这一方面与短期市场供求关系的饱和有关,另一方面更深层次的原因是这种批量的“法学产品”不符合市场的需求,出现了结构性失衡,即基础法律服务市场的一般应用型法治人才需求达到了饱和,而高端法律服务市场中复合型法治人才需求则依然紧俏。法学教育这一生产环节缺乏对市场的敏感性,对市场需求也缺乏合理的预估和判断,其结果是生产端处于严重滞后的地位。因应高层次法治人才的短缺,未来法学教育的改革发展必然是以满足这一市场需求为导向。

作为法治人才供应端的法学教育只要抓住了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就可以拥有一个 “饥饿的胃”。控制市场现有存量,收紧供应端,提高产出质量,将法治人才打造成 “精英型产品”。随着法律从业者收入的增加、地位的提升,将从正面刺激考生的报考志愿,从而吸纳优质生源,优质的产出又进一步刺激市场的发展并反作用于供应端,破解现有的供求失衡窘境,形成良性循环的格局。

以法律市场需求为导向进行法学教育改革与人才培养机制创新,为市场培养合格的法治人才,让法治人才在市场中充分发挥作用以实现法学教育的目标,并引导和促进法律市场发展。

(二)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再定位与实践路径

法学教育的目标对整个法律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法律教育目标能否准确定位,将直接影响到中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标准、培养规格、培养方式等方面的定位,进而影响整个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⑩符启林:《中国法学教育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载 《太平洋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审视法治人才培养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面对中国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法治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高端法治人才匮乏的事实,必须认真思考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再定位问题。法治人才培养应 “实现由粗放发展向追求质量提升的转变”,①黄进:《不断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载 《经济日报》2014年11月11日。走精英教育之路。如有学者所言,“现代法治是一门复杂的调整社会关系的技术 (艺术),其专业性、专门性、综合性及追求正义公正的崇高性必然要求有法律精英才能胜任”。②韩大元:《法学教育改革的理念与发展趋势》,载 《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7日。法律从业者天然担负着守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责任,一个社会的法治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于法律从业者的质量。美国被称为律师的国度,政府公务员中具有法学背景或律师职业经历的不占少数,同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在美国社会也被认为是宪法与公民权利的捍卫者。在我国,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崇尚法治、发扬民主、保障人权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使法治人才在社会中充分就业、高质量就业并有效发挥作用。

1.提高法学教育的市场准入标准,把好开办法学教育的入口关。法学教育质量不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就在于过多过滥的法学办学机构,一些缺乏基本师资队伍、没有相应法学办学条件的学校,往往采用先上马、再调整的方式办学,课程设置不合理,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或者虽有培养目标但缺乏切实的计划与措施。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法学教育的特点设置全国性法治人才培养标准,为法学教育的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学分安排、师资配备、教学设施、质量评价等设立标准,并建立备案审查机制,对于有志申请办学的院校,应就办学的层次、目标、特色、发展等指标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

2.完善法学教育考评机制,设置科学的评价指标。对于已经开办多年但是法学教育质量仍达不到评价指标的,应限期整改或取消其办学资格;对于新成立的,应采取定期回访,设定初期办学评价周期、办学成熟周期、办学完善周期等不同阶段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以保证法学教育的质量。进一步完善法学教育评估、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法学教育质量评价、监控与保障体系,设定科学的评估指标,实施动态调节,以促进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与质量提升。

3.健全法学教育质量的市场反馈机制。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一方面反映了市场对于该专业的需求程度,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市场对该学科教学的认可程度。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无疑体现了法治人才培养与法律市场需求之间不能有机对接。应有效利用法律服务市场大数据的优势,为法学学科的发展及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参考标准。通过毕业生就业数据分析、毕业生回访、毕业生跟踪调查等方式增强市场对法学教育的反馈功能,从而为法治人才培养指明方向。

(三)合作教育模式的职业化培养

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归根结底就是要向社会需求回归。当前,高校法学院 (系)纷纷开展校地合作,创建实习基地,为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提供条件、搭建平台。不过,多数在签订合作协议后,没有展开实质性合作,只是流于形式、处于休眠状态。法学是应用型极强的学科,社会实践作为当前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环节,应该制度化、规范化,包括实践课程大纲与培养方案、过程控制与考评机制等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英国的合作教育模式是实行工读交替制,要求大学生在学习期间要到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业部门工作一年或两年,这已经成了制度。③姚争、段晓明:《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意人才》,载 《光明日报》2007年8月1日。我国已开始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通过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建立不同类型的卓越法律人才 “联合培养”基地,以推动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应以此为契机,第一,设置有校外导师讲授的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这一方面可以从更加贴近实务的方面为学生讲解法学理论知识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另一方面可以让学生更加明确在以后的法律职业生涯中自己需要掌握的职业技能有哪些。第二,以学校为平台建立法律交流中心。这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法学青年交流中心,旨在为刚进入法律职业岗位的年轻人提供与在校法学生交流的机会。一方面可以让在校生更多了解进入法律职业岗位的实际情况,同时也可以解开一些在校生初学法律中的一些疑惑,另一方面通过对一些法律案件的讨论,巩固学生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同时也为法学知识的深入学习指明方向。第二个层次为法律职业者与在校教师的交流中心,旨在为法律职业者提供更加全面的理论学习,不断更新其法学知识;同时也有助于在校教师了解法律职业环境,了解法律实践需求,以调整其教学内容与方法,凝练理论研究方向。

“要把建设高素质专家教师队伍作为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核心。”④袁贵仁:《创新法制人才培养机制》,载 《中国教育报》2014年11月14日。打造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打通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双向交流的通道,使实务部门专家走进高校课堂,承担部分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任务,也使高校教师走出校门,参与法律实务工作,推动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以优化法学教育的师资结构,为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提供师资队伍保障。2013年,教育部为落实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会同中央政法委等六部门联合启动了 “双千计划”,即从2013年至2017年,将选聘1000名左右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高校法学院(系)兼职或挂职任教,同时,选聘1000名左右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兼职或挂职。这种互聘机制需要进一步推广并形成长效机制,以发挥更大的效用。

(四)法学教育改革的系统化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缺乏整体性布局,改革在各区域各自为政,法律硕士教育改革、法学教学方式改革、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等没有相互呼应,没有产生联动效应,没有形成有机整体。同时,对于未来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动向缺乏密切关注,对于法学教育改革缺少前瞻性、战略性的考虑,多集中于解决眼前问题,实行一种 “马拉松式”改革。就教育改革自身周期长、反馈慢的特点而言,一项教育改革从方案设计到实施再到改革效果的彰显往往需要5-10年,以法律硕士教育改革为例,当前我国法律硕士教育学制为2-3年,从学生入学开始接受改革后的教育到毕业走进工作岗位,再到在工作岗位上验证自己的学习成果这个周期至少为5年,而为了形成改革前后的对比则需要至少改革前后两批样本,两批样本的最短年限在10年。一些高校的改革缺少系统性、协同性、连续性,导致先入学一种模式,后入学的另一种模式,一届和另一届的教学计划与方案都不同,采用两种不同的培养模式,学生对自己的学科感到混乱与迷惑。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改革一直在探索、没有停顿过,但效果欠佳,尚未达到预期的目标。

我国的法学教育已形成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各类法学教育项目并存的庞杂体系。对法学教育体系进行宏观设计实属必要。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是提供社会所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而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多类型的,这就对法治人才培养提出了多样化和法学教育项目多元化的要求。由此,必须做好法学教育改革的顶层设计,实现法学教育改革的系统化、整体性和协同性。同时,我国法学教育还要积极应对全球化的挑战。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升,参与国际事务的范围不断扩大、程度日益加深,对高素质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尤其是近年来提出的 “一带一路”战略、自贸区改革、亚投行设立、国家利益的维护等,对国际化法律人才的需求愈加迫切。因此,建立健全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 (包括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内容与方法、境外学习与实习等)应当成为新一轮改革的重点之一,但这一改革不应一哄而上,应根据各个高校的实际,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科学设计、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四、结语

总之,处理好法治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促进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变革与创新,实现法学教育的内涵式发展与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也有利于有效对接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并引导和推动法律服务市场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对高校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高校法学教育急需由注重数量规模的外延扩张向追求质量效益的内涵提升转变,着力破解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产销不对路、法治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高端法治人才匮乏等问题,大力培养 “具有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具有卓越的实务操作技能,具有博学优雅的人文气质和社会责任感的精英法治人才”,⑥杨灿明:《依法治国与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载 《法学教育研究》2016年第1期。积极推进法治人才培养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提高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人才队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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