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财产税制度借鉴与启示

2018-04-02 05:36:34
福建质量管理 2018年21期
关键词:财产税税种市政

(广西大学 广西 南宁 530000)

一、澳大利亚财产税概况

澳大利亚作为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人均GDP达世界第五,其高税收与高福利的特点都是为人所称道的话题,澳大利亚作为联邦制国家三级政府机构,而六州两大区在财产税体系上有着些许不同。

澳大利亚财产税体系主要包括市政税、土地税、印花税、资产收益税等。其中市政税大部分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土地税和资产收益税收入则全部归属于州政府,印花税等其他房产税系税种大多数由州政府支配,联邦政府所能支配只占1%左右。

市政税作为澳大利亚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唯一一个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种,其主要向地方政府辖区内的不动产业主征收,一般用于支持地方政府的市政基础服务建设,以不动产的土地价值及不动产固定金额为计税依据。在2014-2015年,澳大利亚市政税已经在地方政府直接收入中占比43.58%,然而各地方政府在市政税收入上差异颇大,在北领地的地方政府收入占比仅25%左右,而在南澳大利亚州比例则已达到70%左右。这是由于市政税是适应当地政府的实际情况,其税率是根据地方政府预算需求确定,其具体计算为市政税应纳税款=固定费用(FC)+变动费用(AUV×P)。其中,AUV 为当年及其前两年的未改进的土地价值的平均值,P 为额定值系数。

而土地税是州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作为一种从价税,其计税依据是土地未加改良的市场收益,而非地上和地下的基础设施等附着物的价值,也不是土地所带来的收益,这与我国的房产税有所不同。一般来说,澳大利亚的土地税收入主要用于教育、健康和公共安全之类的公共服务提供。而在税率上,各州征收土地税的税率大小及级次、免税额和税收优惠都有所不同,除了首都特区,各州土地税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由州所在的税收征管机关征收和管理。而在征税区域,除了首都领地,其余各州和首都特区都需要缴纳土地税,且在一些州,部分特定用途的土地可以申请减免,这总之,首都特区的土地税征收区别于其他各州。对于个体而言,首都特区土地税的征税范围仅为被出租的所有住宅房地产(包括公寓、多层住宅、双重场所、老奶奶套间)。

二、澳大利亚财产税管理经验

(一)税务部外政府部门评估财产价值

澳大利亚仅对土地征税,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其中,州政府负责评税清单的制作,然后将评税清单提供给地方议会,由地方议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税率,并进行征管。土地税的收入归地方政府支配。以新南威尔士州为例,土地和不动产管理部负责与土地相关的所有评估工作以及土地登记。土地评估方面,州政府任命总评估师负责州内全部与土地相关的估价工作,包括土地税、地方政府税收、政府土地征收、部门间土地交易等。州的总评估师还负责代表州政府对全部的土地进行登记,可以大大减少信息共享的成本,便于土地的管理。

(二)税收信息化应用水平较高

1.涉税信息的依法采集。澳大利亚税务局与银行、海关及企业间建立个人信息共享网络,可以方便调用公民的相关信息,而这种强大的信息化水平使得澳大利亚税务局能够更为全面评估和税务审计,了解纳税人的财产情况,对于其所拥有的产权能够进行合法征收税收,并且澳大利亚在法律中明确纳税人向税务局申报税收信息的义务。

2.全面的税务信息系统提供有效支持。由于澳大利亚本身强大的信息网络,基于此的E-TAX电子系统使得澳洲税务局能够更为有效的实现信息化税务管理的目的。E-TAX人性化的功能设定帮助大多数纳税人自行完成申报缴纳税收的内容及下载所需的申报材料,在这种全方位便捷的税务系统中,纳税人及中介机构都能享受高效的纳税服务,满意度、遵从度也相应得到提升,另一方面,也使得税务局的征收成本得到减少,使得征管更为高效。

三、澳大利亚财产税税制对我国的启示

澳大利亚的财产税构建已相对较为完善,其税制结构以及配套制度与设施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经验。

(一)完善财产税税种设置

1.坚定费改税,合并税种。当前处于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政府财政与自身所承担的事权不能匹配,为了增加自身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然而土地出让金作为政府性收费,没有立法依据,容易被部分地方滥用。故而合理规划税制,坚定费改税,完善财产税体系,稳定地方财政,扩大地方财政收入。

另一方面,取消税费、统一征收类似市政税的税种物业税,部分学者认为土地的增值是政府对周边环境改善和基础设施投资导致的,鉴于物业税应纳税值能随着房屋价值的升高而提高,因此当前可以保留土地出让的制度,将土地增值部分划归到物业税征收,将由政府投资产生的级差地租所构成的那部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之中。这样政府不仅可以获得征收土地增值税收入,而且可以简化征收过程,降低征收成本,规范征收活动。

2.完善房产税制度。在税率方面,对最广大的普通住房和一般企业实行低税率,可以考虑以人均面积或基本居住需求为基础的由低到高的阶梯式税基标准,若要提高房产税的税率,则应该合理的调整其他的税种,使得民众房地产税的总体税负水平保持不变;计税依据方面,要逐步实现以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使税收和资产增值联系到一起,以便客观的反映房屋的真实价值。

(二)加强财产税配套制度和设施

1.内外评估相结合。税务部门在评估流程上可以学习澳大利亚将评估管理与征税相分离,将不动产价值评估交于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负责,但是对于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要以公正性和专业性为前提。同时内部设定总评估师,负责财产价值的评估,将两次评估结果结合,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2.完善涉税信息管理网络。涉税信息管理网络对于财产税的征收有着重要意义,而当前信息共享网络还未实现全国性覆盖,跨省、跨地区的信息共享还只停留在政府计划中,这对于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纳税材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产生巨大阻碍,导致征收成本的增加和征管效率的低下。故而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发展是当前改革的重要一步,可以由中央政府领头建立独立于税务部门及相关机构以外的信息专管机构,专职负责个人财产信息的监控,作为全面掌握税务、海关、银行等机构的信息的机构,与个人财产相关部门之间达成信息共享联网。而在税务部门或其他机关需要这些信息时,依照程度来机构获取通过建立这种覆盖全国信息化管理网络,保证涉税资料搜集,方便财产税计量,保障税收征收的公平。

3.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限。在保证中央政府的基本立法权和全国范围内征收税种的设定权利的前提,针对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环境要求,下放地方政府一定程度的税收立法权利,而这其中多为地方政府税种的财产税体系相对就最为需要。对于制定政策时信息缺失和模糊的问题,中央政府很难做到面面俱到,而下放财产税税收立法和管理权限给地方政府使政策推广相对容易。地方政府对信息的准确掌握,可以使税收的征收效率提高,降低征收过程中的成本,符合了征收成本最小化的原则。同时也使政府在征税的过程中得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财产税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办法,从而更好的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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