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晶
中华法文化成为世界文明体系的一部分,中华法系被认为是世界法系中最具张力的一脉。“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世界法律文化遗产的瑰宝之一,源远流长,独立发展,特征鲜明,和印度法系、罗马法系、伊斯兰法系、普通法系并列为世界著名的五大法系,在历史上曾对东亚地区法律的发展发生过重大影响。”①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中华文化通志制度文化典:法律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内容提要。“对一个民族和国家来说,历史和传统是不能抹掉的印记,更是不能被中断或被抛弃的标志。如果不带有偏见,我们可以发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凝聚着人类共同的精神追求,凝聚着有利于人类发展的巨大智慧,因此在现实中我们不难寻找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明的契合点,也不难发现传统法律文化对我们的积极影响。”②曾宪义:《从传统中寻找力量》,载马小红等:《法律文化研究》(第7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序。对此,何勤华教授将传统法律文化的内容归结为八个方面:(1)关于法的认识——中国传统智慧的结晶;(2)成文法典传统——中华法系治国的基石;(3)律条注疏——现代法律解释学的本土资源;(4)对环境与职员的保护——天人合一思想在法律上的体现;(5)尊老爱幼恤废怜疾——人伦思想的法律表述;(6)慎刑恤罚——法的人道主义的萌芽;(7)五听断狱——现代审判心理学的前奏;(8)追求无讼——注重调解与和谐的东方精神。③参见何勤华:《弘扬传统法律文化,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载《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1期。这样的归结是建设性的,非常有见地。
中华法文化是中华文化这一宝库中的浩瀚画卷,而刑罚执行文化则是中华法文化画卷中比较精彩的一页。我们知道,中华法文化在很大程度上指的是刑文化,而刑文化又与当下的刑罚执行密切关联。“中国古代的刑就是法,法也是刑,刑与法是通用的。”④汪石满:《中华文化精要丛书:中国法律》,安徽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从“刑”的实际适用来看,古代的刑法主要是惩治犯罪,相当于今天的刑罚。所以,我国奴隶制时代的刑法同刑罚是没有明确划分的,且多规定刑,很少规定罪。从此出现了“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入刑,相为表里,礼法并用,德刑并举,既认人又认法的局面”。⑤前引④,汪石满书,第45页。
中国有着源远流长的教化传统,孔子的“有教无类”成为典范,荀子的“治之经,礼与刑”则是清楚地表达了礼刑在治国中的作用。“礼的特点在于教化人心,唤起人们的自觉或良心的发现,止邪于犯罪之前,即所谓‘防患于未然’。而刑则是惩罚违反天理人道的犯罪行为,强制人们合乎礼制。”⑥前引④,汪石满书,第30页。汉代以前,礼更多是从正面规定了国家生活的许多方面,并使之制度化;而刑则是对侵犯礼的行为的一种救济。礼以“别”为本,以差等著称;刑以“齐”为本,以公平闻世。礼的差等式规范与刑的公平性衡量表面上相矛盾,但实质上礼与刑不仅同源,而且都以维护等级特权秩序为目的。正因为目的一致,才有可能引礼入刑。
教化思想成为维持中华文明一直得以传承并光大的非常明晰的基本脉络。由此,不难理解传统法文化何以持续几千年基本未发生断裂。
如果说,教化是对灵魂的塑造,是培养一个完整的人。⑦[美]魏定熙:《权力源自地位》,张蒙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82页。那么,这种教化思想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的本土文化,并且贯通、渗透和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之中,并且在刑罚执行文化里得到了比较充分的体现。为管束好囚犯,不仅需要注重法制观念的确立,也要一并重视道德教化的影响和传播,使监狱管理的思想持续不断的深化并绵延传承,成为世界刑罚执行文化的独特风景。⑧在本文里,刑罚执行和监狱这两个词会多次并且交替出现。在当下中国,监狱是刑罚执行最主要的机关。因此,有时它们的含义是具体的,各自具有特有的词义域;有时为叙述方便也混用或者代指。
仁义礼智是每个中国人“心中的道德法则”,“成为中华民族基本道德规范和核心价值。它是国人维系人伦、优化人性、弘扬人道的道德根基,是民族凝聚、社会和谐的精神源泉,也是个人成长、修身养性的行为规范”。⑨周德丰、李承福:《仁义礼智:我们心中的道德法则》,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页。这种道德教化在“文化价值体系中提升到最崇高的位置,把伦理观念贯彻到文化的各个领域、各个门类之中”,这是中国所独有的。⑩前引⑨,周德丰、李承福书,第3页。中华法制文明的起源既不同于古希腊、古罗马,也与古埃及、古巴比伦有别,它所表现的是以农业为立国之本的自然经济结构,以宗法家长制家庭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以儒家的纲常伦理学说作为统治思想,以皇权神圣的专制主义为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等,体现中国古代国情饶有特色的法制文明内涵和法律文化传统。不仅如此,“在悠久的中华法制文明历史中,中华法系辗转相传,从未中断,无论是某一部法典,还是某一项制度都有着清晰的沿革和源流关系,这种系统性和完整性是世界其他法系所少有的”。[1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27页。这种被称之为东方精神的“人伦、人性、人道”的价值观念,在刑罚执行层面得到了传承的光大。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传统文化以儒家文化为主体,从孔子的“仁者爱人”的“仁学”到孟子将仁爱具体化为“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的仁政主张,仁爱观念始终左右、支撑着中华文化的走势。作为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文化也在不同的层面表现出重教化、慎刑罚的人文关怀,形成德主刑辅、注重教化、宽仁慎刑及重惜民命等治狱思想,而这些思想也成为古代中国监狱文化得以萌发并走向成熟的根基。[12]范方平:《监狱文化解读》,中国长安出版社2016年版,第40-41页。
明刑弼教,从字面观,“弼”乃辅佐之义,似与“德主刑辅”的传统立法、司法原则并无不同。实则不然,“德主刑辅”中“德”为“刑”纲,“刑”要受“德”的制约,始终处于次要、辅助的位置。宋以前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比如,汉唐社会稳定,在立法指导缘由上就主张宽刑轻典,所谓“德主刑辅”,首先以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所谓“德体刑用”,首先以教化为本体,刑罚惩处为其服务;所谓“明德慎罚”,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慎罚,《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就是刑罚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在唐代,“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更加明晰,[13]白焕然等:《中国古代监狱制度》,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第311页。强调伦理道德、礼法对于社会控制和治理的作用与价值。
当然,仁义礼智的传统思想也巧妙地设计在中国的家国控制体系之中,这种控制不仅通过“三纲五常”等封建礼制来规制,也通过宗法家族的架构体系来严格的牵制。如中国的户籍制度,就是以父权的外壳表达了一种社会治理形式,而这种形式就是仁义礼智道德法则的落地生根。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父权形式使极具中国式的家庭亲情概念得到了强化和维系,并且绵延至今,成为中国人特有的乡愁底色,甚至成为“五千年文明中国的命门”。[14]许响洪:《九九归一:中国亲情文化》,南海出版公司2005年版,自序。自汉代以来,“家庭在刑罚改革中担当一种新的角色”,“家庭为其成员的利益而采取的行动,如果充分展示了以孝为先的德行,那么可能会在整个刑罚制度上都产生显著效果”。[15][澳]迈克尔·R.达顿:《中国的规制与惩罚:从父权本位到人民本位》,郝方昉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2页。如在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在少女缇萦的请求下,残人肢体的肉刑得以废除。“家庭在对刑罚的组织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16]前引[15],达顿书,第325页。而家庭的亲情观念又成为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救赎力量。这种最便捷、最经济、最安全、最有效的形式,一直源远流长。
同时,中华传统文化还强调“修身”。孟子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17]《孟子·离娄下》。甚至修身是基础和前提性的条件,荀子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18]《礼记·大学》。更主张,个人修炼是“内圣”的最要内容。这个思想渗透到刑罚执行过程中,就是强调对囚犯的教化和养成的作用,通过教化使他们摆脱人性之恶,“化性起伪”,提高道德水准,进而做到把小人转化为君子。
可见,明德慎罚,既是宽刑轻典的立法原则,又是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教化思想的典型体现。通过教化,让礼、德的观念在人们的心间驻守,用德的力量来感化教化,而谨慎的对待处罚,使处罚轻化,使处罚的后果轻化,以此达到教育、预防的目的。
中华文化的教化思想、人性思想、革新思想,一直是主基调、主旋律,尤其是在新中国以来的刑罚执行中,表现最为突出。“整个的中国伦理学就建立在对于人性的信赖、期盼、希冀的基础上,认为人性有向好向善的必要性”,“认为人道内在本性之中含有道德的良好要素”。[19]前引⑨,周德丰、李承福书,第8页。孔子的“仁者爱人”,就要求仁者必须把人当作人来爱护,“这是东方人道主义的第一个自觉命题,具有极大的创新性”。[20]前引⑨,周德丰、李承福书,第8页。孟子更是主张施“仁政”,反对暴力。“仁”的发端是恻隐之心,由恻隐之心而生羞恶之心。墨子则主张“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21]《墨子·天志》。因此,在传承千年的中国传统文化中,刑罚执行浸染承袭,成为中华法律文化里耀眼而恢弘的一幕。
中国传统文化里的人道主义思想的萌芽可以概括为“人性思想”。人性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区别于动物的基本属性,也是西方文明里对应神性的关键词。美国汉学家D.布迪认为,“中华帝国的法律在有些方面更加人道,更加合理”,[22][美]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0页。并且相信,囚犯可以悔过自新,并为此设计了“自首”制度。[23]前引[22],布迪、莫里斯书,第30页。
悯囚制度,在中国刑罚执行文化中具有重要地位。悯囚,顾名思义即怜悯囚犯。统治者不是单纯地以惩罚犯罪者为目的,而是加入了教育感化相融合的内容。如在囚犯基本生活的保障方面,对于出身贫寒或者由于家远而导致囚粮暂时得不到满足的囚犯,官府要暂时予以补给,秦汉时期则明确规定由官府予以发放囚粮,对患病的囚犯要及时予以医治,并且要予以实施单独关押以防止囚犯之间相互传染。还包括对于特殊人群的照顾:一方面,体现在对老幼病弱囚犯的宽宥上,比如,规定80岁以上的年老者、8岁以下的幼者以及盲人、侏儒等囚犯,在囚禁期间可不戴刑具;另一方面,体现在对女囚的优待上,比如,孕妇在监狱关押期间也可不戴刑具,除实犯死罪外,可以交予亲属取保候审;而犯有死罪的,则要待到生产百日之后再行刑。北魏孝文帝还规定了留养承祀制度,即对死罪囚犯有妻无子者,允许其妻入狱同居,妊娠有子,再予以行刑。[24]马卫国:《囹圄内外:中国古代监狱文化》,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5页。据《后汉书》记载,吴祐任胶东侯相时,曾允许安丘的杀人犯毋丘长的妻子入狱而同居怀孕。行刑前,毋丘长因感谢吴祐之恩,哭着对母亲说:“妻若生子,名曰‘吴生’”。[25]《后汉书·吴祐传》。
按照《唐律》的规定,老、小、病(法律条文中作“废”)、疾的刑事责任是分为三种情况而加以不同处理的。第一种情况是年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之人,犯有流罪以下的罪行者,收赎,不必去服实际刑罚;第二种情况是年80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如恶疾、癫狂、两肢废、两目盲)之人,如犯反逆、杀人应死、盗及伤人以外的罪,皆不坐;第三种情况是年90岁以上、7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唐律还规定,“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这确实是比较人性的规定。
唐律的规定被宋、明、清三代法典继承了下来。它的思想基础就是中国古代思想所主张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将维护宗法社会中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人伦尊卑等级秩序,视为人伦之常道,乃至宇宙万物的生存规则,以此铺就一条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路。因此,法典通过规定老、幼、病、残者可以免除或减轻刑罚,一方面,体现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另一方面,讲清楚这些人与正常人不同,“皆少智力”“不堪受刑”,所以对他们的刑事处罚应当宽免,是符合自然界万物生长、生存的基本规律的。[26]前引③,何勤华文。
传统法文化于博大精深之中还蕴含着一种中庸和平之道。这可以说是最高层面的人性思想。这种人性思想的表现就是法、理、情三者的统一,表现为司法的全过程。理,主要是指以纲常为核心的政治伦理和体现世俗规则的事理。经汉代儒学大家董仲舒的论证,又将纲常之理奉为天理。从此,国法也多循三纲之理而制定,并以维护三纲为使命,体现了中国古代独特的“天人合一”的观念。至于情,主要是指社会中人与人相处的规范,即所谓人情、世情和社情。儒家使法、理、情三者协调统一,以确保社会有序、国家稳定,凸显了古代文化“仁”的基调,同样也渗透到监狱日常管理之中。[27]前引[12],范方平书,第41页。
在中国文化的历史长河里,“以儒为主,儒法结合的思想对中国封建社会监狱制度和治狱实践影响甚深”。[28]金鉴主编:《监狱学总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7页。“如儒家主张天人合一,用阴阳五行、天人交感的理论来指导治狱实践。”[29]前引[28],金鉴主编书,第79页。法律逐渐与儒家所倡导的“礼”相融合,“以至于法律儒家化”。[30]前引[22],布迪、莫里斯书,第32页。在我国道家的文化里,天人合一、道法自然是最重要的思想,这个思想被延伸、扩展到了刑罚领域,这在汉学家布迪看来,又是“法律的自然化”结果。大量证据表明,自汉代以来,我国就将执行死刑的活动限制在秋冬季节。因为这是万物凋零和死亡的季节;在春季和夏季,万物复苏,茁壮成长,因此,执行死刑应完全避开这两个季节。[31]前引[22],布迪、莫里斯书,第33页。在《唐律》中,还规定了禁止行刑日。《唐律》具体的禁止行刑日包括:(1)从立春到秋分,大约7个月的时间;(2)阴历一月、五月、九月,即佛教上的斋戒月;(3)24个节令;(4)其他一些固定的献祭日和节日;(5)阴历的每月1、8、14、15、18、23、24、28、29、30等日,这10天是佛教上的斋戒日;(6)阴雨天和夜间。直到乾隆五年,《大清律例》对唐以来的停刑日进行了较为彻底的变更,停刑的天数大大压缩,成为一种象征意义:春季的第一个月;夏季的最后一个月;冬至前第10天至冬至后第7天;夏至前第5天至夏至后第3天。总计停刑日期不足三个月。对此,布迪认为:“法律的内容逐渐吸收广义的天人合一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人类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自然界相适应。”布迪评价说,“中国人对于宇宙和谐的信仰以图示方式发挥到了极致”。[32]参见前引[22],布迪、莫里斯书,第34-35页。
我们知道,中国作为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文明史的国家,集权的状态持续稳定而封闭,整个社会弥漫着固步自封的腐气。然而,变革、革新的思想也一直在这个高度稳定的体制和框架里孕育生成。监狱表征文明,监狱承载文明,监狱更凸显文明。监狱随着社会的进步而进步,随着社会的文明而文明。这种革新的实质体现了“监狱的历史发展与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监狱发展的一般规律。[33]前引[28],金鉴主编书,第164页。无论早期的监狱刑罚执行多么严苛,监狱的出现总是比没有监狱前的大肆屠杀要文明百倍。所以,“监狱的产生是人类社会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34]薛梅卿:《中国监狱史》,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绪论第5页。
一般认为,我国古代分为拘禁监和劳役监。“拘禁监以防守和看押为主要内容”,这是我国从古迄今的主要刑罚执行方式。而劳役监,最早出现在殷商时期,在西周有所发展,其拘禁形式表现为“圜土和嘉石”,“以束缚自由、强制劳役为主要内容”,这就把“监狱产生以来的单纯拘禁惩罚的场所,变为强制劳役、强制悔改的场所”。[35]参见前引[28],金鉴主编书,第69-70页。战国秦汉时期,统治者更是改革了“以肉刑为中心的刑罚执行体系”,劳役刑在各诸侯国普遍建立。西汉时期的中国监狱逐步发展为拘禁监和劳役监同时并重的局面。[36]前引[28],金鉴主编书,第72页。
更为重要的是,代表我国古代刑罚的主刑,在不断的走向文明。隋唐时期制定了笞、杖、徒、流、死五刑,形成了以徒刑和流刑为中心的封建刑法体系。[37]前引[28],金鉴主编书,第70页。这个体系是对夏代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等残酷肉刑的革命。当然,在具体的监禁形式和治狱理念上,随着社会的进步,刑罚执行也朝着文明的大方向演进。如汉代的录囚制度、系囚制度、点视制度、悯囚制度;唐代的明德慎罚就大体体现为宽仁思想上,著名的案例是:唐太宗贞观六年(公元632年),“见应死者,悯之,纵使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乃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次年,“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由于对囚犯教化的思想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所以19世纪后半叶西方的教育刑罚思想逐渐传入中国以后,在封建统治者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思想抵御资本主义思想文化传播时,人们在对教育刑罚思想的接受上则显得比较容易一些,清末制定的《大清监狱律草案》则从多方面显示出这一点。[38]辛国恩等:《毛泽东改造罪犯理论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01页。
通过对中国监狱史的研究,可以发现,一定的刑罚执行制度总是在一定的刑罚思想支配下实现的。而这一思想又体现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宗旨。即便是我国奴隶制度早期的夏商王朝也是如此。如周朝的“代天行罚”“宗法礼治”“幽闭思衍”,就比夏商王朝有着明显而“巨大的进步”。[39]参见前引[13],白焕然等书,第116页。清末是中国历史上最为奇特的时期,“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初,是我国监狱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近代东方各国狱政思想、监狱理论的影响,肇启了清末监狱改良之议起和改良新监的筹划与试办”。[40]薛梅卿等:《清末民初改良监狱专辑》,中国监狱学会内部资料1997年,第494页。整个清末在监狱走向现代的发展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意义:确立了新型的监狱理念;完成了监狱立法《大清监狱律草案》;改革监狱机构;建立新型监狱——囚犯习艺所;派出官员赴日本等地考察学习;培养专业化的监狱官员等。如在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的基础上,将原来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罚金、徒、流、遣、死五刑,其后又改为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当下的刑罚几乎别无二致。以此而言,监狱改革就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监狱自身的自娱自乐,至少在清末监狱改良里,监狱改良首先是“一场政治思想运动”。[41]郭明:《中国监狱学史纲》,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也就是说,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无论出于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还是出于仁政的考量,总是或大或小、或深或浅的调整刑罚执行政策。而这些政策的基本取向是逐步走向文明和进步。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自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在继承传统中华文化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和适应监狱工作规律、囚犯改造矫正教育规律、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成长规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赢得了国际刑罚执行领域的公认。刑罚执行的法治化、科学化、社会化、人性化、现代化步伐进一步加快,具有新时代特色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初步确立。
当然,用现代的眼光看,清代以前中华刑罚执行文化的历史中也存在不少糟粕,如监狱理念的僵化与保守、刑罚执行的严酷与残暴、监狱管理的凋敝与混乱等。中国刑罚执行文化的积弊,不仅深刻影响着刑罚执行的文明与进步,也给国家带来了严重困扰,甚至制造了相当的危机。这里以当下最凸显的三重悖论展开,以对刑罚执行文化当下存在的问题做深层次的解读。
新中国监狱取得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仅仅对封建皇帝溥仪的改造、对二战日本战犯的改造,就足以证明新中国监狱事业的显著成就:中国特色、中国经验、中国模式、中国道路的独具魅力与风采。然而,我们同样必须看到,这些对阶级敌人的改造矫正的成功经验,难以适用于当前的在押罪犯——在这些罪犯中,绝大多数在犯罪前都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平民百姓,甚至弱势群体。因此,当前的问题在于,无法用传统的理论、方法进行界定、解构和研判;或者说,过去那些曾经被指认为剥削阶级的东西,在当下可能已经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对象,如资本获利等。这表明,当下改造矫正囚犯的逻辑基点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和根本性调整。因此,若再用传统的理念思想、方式方法、经验模式来厘定和标注当下的包括教育改造科学化在内的监狱工作,就无异于缘木求鱼,舍本逐末。
纵观新世纪以来的中国监狱工作,不断发生而被舆论反复炒作的湖南邵东监狱、辽宁大连监狱、黑龙江讷河监狱事件,不仅让监狱工作、监狱机关无言以对,更让监狱这个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仅有的公信力、公正性受到致命摧残,面临公众的高度质疑。监狱怎么了?不仅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的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固然,在上一轮的司法改革中,监狱体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这一步也仅仅是监狱变革的万里长征第一步:监狱经费基本保障。而包括现代监狱理念、体制、机制、模式的监狱改革尚未开始;监狱职能尚未彻底回归到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轨道上来。换句话说,以保障经费为主旋律的监狱体制改革,仅仅是监狱改革的破题,而比解决经费保障更难、更重要的体制、机制问题,甚至理念问题,依然困惑、困扰着监狱职能的发挥和改造矫正质量的提高,而这一切才刚刚进入行业主管部门的议程里,尚谈不上规划和拟议。现仅就认知方面的三重悖论展开。
一是法治化悖论。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依据、基本要求和必然选择。没有法治化,就没有现代化,甚至就没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然而,在监狱实践中,法治化的路程还很漫长,不仅需要确立牢固的现代法治理念,更需要建立善法良治的体制机制。在这里重点要强调的是囚犯的人权保障问题。我们知道,没有人权的法治,不是现代法治。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人权。在这个基本意义上,监狱保障囚犯的基本人权是考量一个监狱是新时代监狱的重要指标。囚犯有基本人权,保障他们未被法律剥夺的权利,这是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也是文明社会的道德底线,更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然而,现实状态的悖论却极为常见。保障囚犯人权,在一些社会公众(包括很多监狱人民警察执法者)眼中,似乎就削弱了监狱存在的意义,淡化了监狱的惩罚功能,就是不公平的。这种情形的广泛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对依法治国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二是科学化悖论。监狱工作科学化的核心是对监狱工作规律的把握,不仅表现为科学的理念以及在科学理念指导下的体制机制,也表现为实实在在的、可触摸、可感知的、可在场的活动、项目和创意。科学化悖论,表现为在没有深刻把握规律前提下的理念、方法、技术、路径等诸多方面的所作所为,违背了监狱科学化的基本要求。在传统文化尤其是极“左”文化的影响下,普通公众包括许多监狱人民警察,对于新时代监狱工作的规律认识不透,把握不深,如在认知上,“敌人哲学”“阶级斗争哲学”“专政哲学”“威慑哲学”“重刑哲学”等观念依然大行其道,而对于犯罪原因、囚犯结构缺乏深度解析,进而导致对监狱工作定位、认知以及对策的误判误读。
以监狱建筑为例。一般看来,监狱建筑除了建筑本身的科学化之外,似乎与监狱没有太大的干系,但事实上,监狱建筑之所以有特殊的要求,并且在我国自清末监狱改良以来就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其意义就在于,监狱建筑本身的文明性、科学性对于监狱、囚犯的广泛影响。2003年以来,我国监狱布局调整进入快车道,初步估计,监狱建设资金包括国家拨款、地方拨款和监狱筹集资金,大约超过了1200亿。然而,这些巨额投入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了满足“一个都不能跑”的监狱绝对安全要求,而不是出于囚犯在未来刑满释放后将如何最大限度地适应社会的目的考量。在“一个都不能跑”的理念指导下,监狱被建成“动物园”,囚犯成了一定意义上的假设“野兽”。一些新建设的监狱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牢笼”,彻底违背了监狱在惩罚和改造、矫正人的过程中的基本人文主义精神。当然,监狱的安全是重要的,尤其是在当代普遍缺乏安全感的浮躁和功利倾向越来越肆虐的背景之下,没有安全的监狱是不可想象的,但安全只是监狱工作的基础,只是监狱功能的一部分。甚至可以说,安全不是监狱工作的核心,更不是监狱工作的全部。
三是社会化悖论。现代刑罚的目的是矫正。在我国,这个目的被概括为“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训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设定上看,《监狱法》对于监狱宗旨和目的的设定是合适的。而现实中的问题是,在新时代大背景下,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需要深度思考和切实把握监狱目的的实现。尤其在罪犯的再社会化问题上,当下的刑罚执行体制机制的构架依然存在悖论。
这一悖论与科学化之间也有着直接关联。刑罚的适用,旨在改造罪犯,即多数囚犯最终要回归社会,成为一个自由的人,成为一个“守法公民”。然而,当下监狱的体制机制乃至理念的支撑还留存着不少改革开放前的阶级斗争情景,以“代表社会正义”之名,一味追求对囚犯的刑罚报复;以“进行规矩服从”之名,一味进行对囚犯的高压管控,这样的“绝对命令”与“绝对服从”其实是极权思想的再现,对培养囚犯的公民意识、规范意识毫无积极帮助。就此,笔者曾强烈建议开展囚犯亲属的亲情救赎工作;我国司法行政部门亦于2018年春节批准999名服刑囚犯离监探亲,收到了出乎意料的良好效果,社会舆论亦高度认同这一体现中国传统文化里注重亲情的人性化的刑罚执行制度。
弘扬传统刑罚执行文化,从文化自信到文化自觉,推进新时代监狱治理现代化,提升监狱的刑罚执行效能,还必须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结合。
一是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今天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汲取丰富营养,否则就不会有生命力和影响力。”[4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170页。
包括刑罚执行在内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文化的宝库,在世界文明史里独具特殊地位。我们要大力弘扬光大,使传统文化更加熠熠生辉。更重要的是,通过我们的继续再创新、再创造而成为世界文化宝库里的明珠。同时,社会在不断发展,人类在不断进步,尤其是我们当下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监狱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矛盾和问题,因而我们不能固步自封,不能躺在传统文化里吃老本。前人超越了古人,当下也必须超越过去,后人也会超越现在。
因而,就刑罚执行而言,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大力创新。要扬弃传统文化里严刑峻法、酷刑无道的糟粕、陈腐和僵化的思想,以最具活力的要素,尤其是以公平正义、保障人权、人性化执法与管理等新思想和观念充实之;要敢于扬弃陈规,敢于创新,创造出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新时代的,以人文精神为内核,以公平正义为主体新型的刑罚执行文化。
二是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4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33页。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的内涵,注重培养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爱法治的文化环境。[44]前引[43],外文出版社书,第134页。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必须高扬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旗帜,体现监狱维护新时代建设和发展的鲜明政治态度。以人民的名义,对囚犯绳之以法,导之以规。
监狱更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在政法机关序列分工里,承担执行法院判决,把囚犯矫正改造教育成为守法公民的职责和任务。让囚犯由破坏者、消极因素转变成为建设者、积极因素,这是监狱机关最突出的任务。既然是执法,就要严格、严谨,确保实质正义和现实正义。一次不公正的执法足以摧毁千百次的说教。同时,监狱也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为主法治之所,因此,教化囚犯就成为监狱机关最神圣的担当。既然是教化,当然就要在惩罚严管和尊重人权的基础上对囚犯的德行加以重塑。立德树人,以德救赎,恰恰是传统中华刑罚执行文化的精髓。“监狱不是动物园”,[45]张军:《监狱不是动物园 罪犯刑满了就要出去》,载“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80303/56441202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4月27日。因此,不能对囚犯简单地一关了之,而是要激活他们的良心和善意,让他们恢复良知,重新做人。惩罚和改造矫正囚犯,减少重新犯罪,这是党和政府赋予司监狱机关的神圣职责,这也是新时代社会主义监狱和过去监狱、资产阶级监狱之间的本质区别。否则,我们就没有底气来确保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管理更加文明、治理更加科学、法治更加公正。
三是发展与融合相结合。从历史进化的角度来看,交融、扬弃、共存是大趋势,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总是在坚持自我特质的同时,向其他民族、其他国家吸取异质文化的养分,从而与时俱进,发展壮大。发展是指中华文化的自我发展、自我超越、自我完善。同时,自信不是自大、自满,更不是自负。世界在发展进步,因此,以我为主,虚心学习世界各国先进理念、技术、体制和机制,是推进新时代监狱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事实上,中华文化本身就是不断融合外来文化、不断发展的结果。尤其是近代以降,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大体走过了以日为师、以苏为师、以美欧为师的过程,[46]前引[41],郭明书,第21页。从而进入现代的。习近平总书记说:“无论中国发展到什么水平,我们都要虚心向世界各国人民学习。中国愿意以更加开放包容的姿态,开阔眼界、开阔思路、开阔胸襟,加强同世界各国的互容、互鉴、互通。‘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我看中国要永远做一个学习大国。”[47]张建国:《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的重要论述》,载“东方网”,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20160519/u7ai565995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3月30日。张岱年先生认为,一个独立的民族文化,与另一个不同类型的文化相遇,应主动吸取外来文化的积极因素,取精用宏,使民族文化更加壮大;中国文化前进的唯一出路是综合中西文化之长以创造新文化。[48]张友谊:《从文化自觉到文化自信》,载“人民网”,http://theory.people.com.cn/n1/2017/1129/c40531-2967411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8日。我国清代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刑罚执行改革,对于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我们无不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当然,对于国外经验和模式,也存在一个“本土化”的问题,防止“食洋不化”。总之,我国的传统刑罚执行文化有着深厚的根基,这是我们的自信;同时,我们又要与时俱进,推进监狱治理的现代化,从自信走向自觉,进而培育出灿烂的新时代刑罚执行的新文化,为世界刑罚执行领域提供更多的中国经验、中国智慧、中国模式、中国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