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解析

2018-04-02 00:30林彩云
税收征纳 2018年11期
关键词:跨地区申报表所得额

林彩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以下简称2018版A类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同时废止。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主表填报进行解析,供纳税人参考。

一、新报表主要变化

简化表单设置。2018版A类报表最显著的变化就是主表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没有了,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同时,简化行次,主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33行缩减为21行,同时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也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据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优化报表结构。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完善填报内容。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二、2018版A类主表填报

(一)预缴方式

1.填报解析。“预缴方式”是2018版报表新增加的内容,相应地,3种预缴方式的填报栏次在新报表中也进行了调整。不再像2015年版那样按照预缴方式明确分为3大部分直接填报,而是把3种预缴方式填报行次综合合并。因此,大家填报的时候要注意看填报说明。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行至第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9、10、11、12、13、15行;预缴方式选择“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5行。

2.预缴方式政策解析。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日常实务中,纳税人经常会咨询:3种预缴方式分别适用什么样的情况呢?企业所得税预缴多少合适?预缴比例有设置预警指标?据此,现将与企业所得税预缴相关的政策依据解析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填报预缴方式时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实务中,目前大部分企业也都是按实际利润预缴。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选择这两种预缴方式时,企业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经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后才能执行。

3.预缴比例的相关规定。《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二)“企业类型”填报解析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3.一般企业。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选择“一般企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总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填报企业类型时选择“一般企业”。

(2)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或在境外有分支机构但境内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填报企业类型时选择填报“一般企业”。

(三)“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填报解析

第1行至第3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填报企业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以前年度已经开始经营且按季度预缴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第2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本行填报本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始经营之日至6月30日期间的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第2行: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3行:营业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不包括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

第4行:利润总额应是财务报表上的利润总额,直接按照利润表填写即可。

注意:表中的“利润总额”与第2行“营业收入”、第3行“营业成本”不存在必然的勾稽关系,不等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四)“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解析

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原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实际利润额”填报解析

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上述规定,原则上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当然,这里的亏损是按照税法规定的口径计算的亏损。

第9行: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金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即:第9行=第3+4-5-6-7-8行。

(六)“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解析

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本行,而是填入本表第14行。

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七)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税款计算

1.政策依据。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预缴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要注意以下几点:

(1)汇总纳税企业和二级分支机构的界定。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上述定义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需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注意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

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均为分支机构上年度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

另外,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八)附报信息及小微企业填报解析

1.附报信息主要内容。附表信息为2018版报表新增内容,是在原来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信息的基础上,新增内容包括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期末从业人数,全部为必填项。期末从业人数是指纳税人填报税款所属期期末从业人员的数量。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2.小型微利企业填报解析。“是”“否”选择依据。以前年度成立企业。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不符合的,选择“否”。

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不符合的,选择“否”。

本年度成立企业。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不符合的,选择“否”。

以前年度成立企业在本年度第1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第4季度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判别。

小微企业相关政策。主要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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