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 妍
内容提要:区块链作为一项新兴技术逐渐被各领域研究和实践,税务领域亦不例外。然而,现有研究较少针对区块链在纳税信用管理中的应用,且没有提出具体应用框架。文章主要目的是细化区块链在纳税信用管理中的应用,并运用主权区块链概念,将纳税信用管理的区块链设计置于国家主权监督之下,实现链中账户身份信息可控、智能合约合法性可监督、纳税信用信息针对性开放等优势,并对具体应用框架进行设想。
区块链技术是从比特币的运作过程中剥离出的一种底层技术。根据我国工信部2016年发布《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的定义,区块链技术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换句话说,区块链技术的本质就是一种基于共识机制建立和维护的大型分布式共享数据库。区块链中的任一节点都可通过密码学技术算法将每个交易事项记录到相应数据块中,实时复制一定时间段内的全部交易数据,并且连接到下一个数据块而形成一条可追溯主链,由系统中的所有节点共同认定所收到的数据块中记录的真实性。这一过程实现了在无第三方介入的前提下,信息的集体维护和点对点交换。
根据区块链的去中心化程度大小可以将区块链划分为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三种类型。公有链是去中心化程度最高的区块链类型,其典型特征是任何用户都可匿名参与到区块链网络中,进行交易信息读取、录入和共识等活动;与公有链相反,私有链是去中心化程度最低的区块链类型,一般在组织内部使用,其典型特征是记账权由组织内部单个中心节点控制,组织内部各节点之间信息完全共享,但信息的访问和编写需在中心节点授权许可的前提下进行;联盟链的特征介于公有链与私有链之间,是指由若干个联盟链成员共同参与管理的一种区块链技术架构,每个联盟链成员都运行着一个或若干个节点,由联盟链成员共同享有对整体网络的记账权,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去中心化。
区块链技术的工作原理使其具有去中心化、透明可溯源性以及智能合约机制的特性。
1.去中心化
去中心化特征来源于区块链技术中的分布式记账功能。分布式记账功能实现了不同地理位置各节点共同完成交易事项的记录和确认,并且各节点都存有一份真实完整的交易记录。在此过程中,各节点的地位完全平等,没有任何一个节点可以单独记录交易数据,且信息互为备份,只有改写全网51%以上的节点才有可能对交易信息进行修改,极大程度地避免了传统的中心化记账情况下由于单一中心节点操作失误、受到利益驱使或外来攻击而出现数据丢失或被篡改等情况。
2.透明可溯源性
区块链技术在交易事项信息记录的每一个环节都实时复制一定时间段内的全部交易数据,并且载有新交易信息的数据块要发送给区块链系统中各个节点进行真实性确认。这一过程实现了交易信息的公示,使得任一单一节点无法欺骗整个区块链网络系统。同时,除了交易数据是公开的,区块链中交易各方的身份信息等私有信息是加密的,实现了信息的充分透明与信息主体的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此外,区块链技术采用了依照时间顺序冗余存储的方式,每一次交易事项记录时都要复制一定时间段内的全部交易数据,并且交易事项后续的每一个变化都在连接和可追溯的链条下游创建另一数据块,从而呈现出数据在时间轴上的往期连续追溯以及未来无限延伸的可溯源性优势。
3.智能合约机制
根据法律学者尼克·萨博在1995年提出的定义,“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协议的履约条件以代码形式写入区块链网络系统中,一旦判定达成履约条件,区块链网络将自动强制执行协议中的特定内容,不可暂停或中途修改。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①中国税务杂志社:《图解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国税务》,2015年第5期,第18—19页。
1.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其中,纳税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其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主要包含纳税人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税务内部信息主要包括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的涉税申报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以及纳税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外部信息主要涵盖从相关部门官方网站和内部信息共享、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新闻媒体或媒介等渠道采集的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记录信息以及其他能够影响信用评价指标的信息。
2.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其中,在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环节所收集到的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将直接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方式,即若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但若非经常性指标缺失,则从90分起评。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可采取直接判级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其中,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为A级,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B级,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为C级,得分不满40分的或者直接被判级确定的为D级。但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均不参与当年纳税信用评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即在《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四级纳税信用级别上新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将原本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内的三类企业一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文件规定,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或者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可被评为M级。
3.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
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遵循一年一评的原则,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可书面申请复评。此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动态调整的方式,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当年及以前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
目前,《信用管理办法》仅强制要求各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但考虑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善,以及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合作备忘录、协议等相关规定,《信用管理办法》也要求应逐步开放其他等级纳税人名单及相关信息。此外,除了纳税信用等级信息的公开外,《信用管理办法》还规定应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4.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机关将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例如,A级纳税人除了被对外公示表彰外,还可享有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日常办税等多方面的优惠和便利,在提升其社会声誉的同时,也大大降低其办税成本。相反,D级纳税人在发票申领、出口退税、报送涉税资料等方面将受到严格的审核和管理,并且将更频繁地接受纳税检查,若被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得适用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涉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还需受到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
1.信用信息采集不充分的问题
从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过程看,纳税信用信息不仅包括税务管理系统中的内部信息,还应包括与其他部门进行信息协同共享所得到的外部信息。例如,国土、住建、交通、公安、科技、林业、商务、海关、外汇管理等机构部门占有着大量的涉税信息,本应与税务机关形成高效完整的涉税信息交互渠道,然而实践中各部门电子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自为政,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同机制欠缺,或是对信息共享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不愿意承担责任,从而出现了“信息孤岛”,难以实现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信息图谱,导致纳税信用信息采集不完整或不及时,影响后续纳税信用的评价。
2.信用调整过程不透明的问题
根据《信用管理办法》,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采用动态调整的方式,按照实际情况对当年及以往评价年度的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然而这一人为调整的方式难以保证完全公允,特别是当部分D级纳税人在面对包括投融资、工程招投标、进出口等方面的一系列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惩罚措施时,有向税务人员进行寻租以扭转其处境的动机。因此,如何保证纳税信用评价调整的透明公允性成为纳税信用管理的一大挑战。
3.信用公示针对性不足的问题
从纳税遵从的角度考虑,纳税人选择纳税遵从或是不遵从的主要出发点是权衡纳税不遵从所获得的利益与被税务稽查概率下所付出的成本两者之者的大小,当所获得的利益大于付出的成本时,纳税人将选择纳税不遵从。纳税不遵从所获得的利益一般可用所逃避应纳税额衡量,但纳税不遵从的成本既包含可用货币量化的税收滞纳金、罚款,也包括不可量化的声誉损失。纳税信用评价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示是声誉损失成本产生的主要方式。①张之乐:《以区块链技术促进纳税遵从的设想》,《税务研究》,2017年第12期,第108—111页。然而,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仅就A级纳税人以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名单及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暂不提供其他级别纳税人名单和信息的公开查询。有部分税务机关虽然开设了所有信用级别纳税人的查询通道,却并未对其具体失信记录进行描述。作为纳税人的交易相关方,有权了解纳税人的具体信用状况,例如纳税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有权了解纳税人纳税信用状况,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如何有针对性地将有效的纳税人信用信息传递给纳税人的交易相关方也是纳税信用管理中的一个难点。
4.信用评价结果社会应用度不高的问题
目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主要局限在税务部门内部对不同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实行分类服务和管理,而在其他领域的增值应用则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和商业领域。在金融领域,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银税互动”,推出“税易贷”“税信贷”等产品,为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纳税人提供低成本融资机会,将“纳税信用”转变为“融资信用”。在商业领域,税务部门与其他多个部门签署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限制其投融资、工程招投标、进出口、注册新公司等商业行为,倒逼其自觉遵守纳税信用。但除此之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在其他领域的应用尚处在探索阶段,存在应用范围不广、深度不足、社会认可度不高的问题,远没有工商部门、金融机构等评定的信用结果的社会认可度高。
在主权区块链概念提出之前,原有的区块链运行过程掌控在技术开发者的手中,依靠预先定义好的技术规则来实现“自治”,形成“代码即法律”的局面。但由于技术开发者在制定运行规则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很可能会有意或无意做出与国家法律相违背的行为,并且区块链的无监管模式使得政府对区块链中交易动向无从得知,从而可能导致国家主权、公共利益、区块链参与者个人权益受损。②连玉明:《重新定义大数据》,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
出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政治权威性的目的,主权区块链的概念应运而生。2016年12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贵阳区块链发展和应用白皮书》最早提出了主权区块链概念。与非主权区块链相比,主权区块链加入了国家主权意识,强调将区块链运行过程置于国家主权和法律的监督之下,而非单纯依赖于技术。具体而言,在网络层面,主权区块链的网络构成不同于非主权区块链的去中心化,而是采用分散多中心化,基于主权网络实现监管节点对其他节点身份认证和账户管理;在共识层面,比起非主权区块链强调效率优先的共识算法和规则体系,主权区块链则更重视和谐包容的共识算法和规则体系;在数据层面,不同于非主权区块链限于链上数据,主权区块链注重链上与链下数据的融合,实现链上与链下信息的同步性;在激励层面,非主权区块链主要采用物质财富激励方式,而主权区块链注重物质财富和社会价值的均衡激励;在合约层面,主权区块链克服了智能合约机制“代码即法律”的不可控缺点,建立可监管、可审计的合约规范化形式,实现“代码即法律”的自动化准则向法律框架下的自动化规则的转变;在应用层面,非主权区块链主要应用于金融行业,而主权区块链的可拓展性更强,可融合在政治、经济、生活等方面。
1.主权框架下分散多中心化
纳税信用管理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管理与服务的一部分,这意味着纳税信用管理显然不能采用脱离税务机关管控的完全去中心化办法。主权区块链的主权框架下分散多中心化特征不仅避免了完全去中心化的无政府主义倾向,还将区块链置于主权网络监督之下,满足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身份信息和纳税信息的可控性需求。
2.链上与链下数据的同步性
纳税人纳税信用处于动态变化当中,但纳税信用更新的时滞性将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造成损害。对已改正不良纳税行为的纳税人来说,纳税信用评级更新不及时将会造成额外的声誉损失;对税务机关来说,未能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信用急剧降低的纳税人,不仅可能造成税款流失,还可能增强纳税人偷逃税款的侥幸心理,降低纳税遵从度。
主权区块链的链上与链下数据的同步性特征很好地弥补了纳税信用更新的时滞性问题。在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方面,由于记录于主权区块链中所有信息都将经过加密处理,因此掌握有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各部门可以信任地在主权区块链中写入并实时共享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无须担忧数据的归属权与安全性问题;在纳税信用预测方面,主权区块链强调与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并行发展,通过大数据技术对链上所有涉税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对纳税人信用变化趋势以及风险进行预测,有利于税务部门及时甚至超前监管。
3.记录透明,具有针对性、可溯源性
每一位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应是透明、全面、不可篡改且可溯源。由于共识机制的存在,只有主权区块链中预选的共识节点全部确认的情况下才可能对信息进行修改,可以保证所有纳税信用信息的公开透明、完整且不被篡改,并且数据块按照时间顺序冗余保存的技术也实现了纳税信用历史信息的可追溯性。此外,主权区块链中任一授权节点经过解密区块信息后方可获得纳税人基本身份信息,用以查询和追溯纳税人信用信息,既可保护纳税人隐私信息,又可保障纳税人交易相关方申请获得纳税人具体纳税信用信息的权利,实现了纳税信用记录的有序开放需求。
4.法律框架下的自动化规则
将《信用管理办法》对纳税人信用评分规则写入智能合约中,能自动分析纳税信用信息并进行评分,实现实时更新的动态评分系统,确保失信记录一旦产生就被记录在主权区块链当中,而当信用恢复时能够及时提高纳税信用评分,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对纳税人交易相关方或纳税人本身带来的损失。此外,还可根据各地出台的针对诚实守信纳税人的奖励规定,设置自动化奖励规则。
5.应用领域可拓展性强
纳税信用是经济主体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巩固纳税信用指标内部应用基础上,还应开拓纳税信用指标的外部应用,助力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主权区块链的各领域广泛应用的特点不仅为主权区块链在纳税信用管理中的应用奠定基础,更有利于通过主权区块链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拓展至银行、保险等应用领域。
基于主权区块链技术的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是由税务部门、占有着大量涉税信息的政府部门以及各企业节点组成的联盟链。其中,只有税务部门以及拥有涉税信息的政府部门具有记账权限,各企业节点只有有限的查阅权限。
在链中,由税务部门作为监管节点监督和验证纳税人身份信息并加密记录在主权区块链中,该身份信息将作为纳税信用信息的主索引。纳税人的每一项涉税信息以及会对纳税信用指标产生影响的信息,经过纳税人身份信息、商业机密等敏感数据的脱敏处理,由各涉税政府部门节点储存在区块链当中。由于这些涉税信息所有权不发生变动,将由信息生产部门永久存储并为其所有,只有经过脱敏后的信息可供所有授权节点进行查阅,避免各涉税部门对涉税信息共享的忧虑。
同时,建立纳税人信用积分规则系统,利用区块链中智能合约的自动化机制,设定纳税信用诚信积分的因素、权重和匹配规则,通过运用各部门节点存录在链中的涉税信息进行自动计算和交叉验证,实时自动将纳税人信用积分、失信记录实时记录到区块链中。根据各地区出台的奖励措施,在智能合约中设置诚信纳税人激励机制,对保持一定时期纳税信用良好的纳税人予以奖励;另一方面可以事先与各部门签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联合惩戒规则,利用智能合约自动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及时惩罚。
此外,还可与大数据技术进行结合,通过大数据技术深度挖掘链上所有涉税信息,并对纳税人信用变化趋势以及风险进行预测,将预测结果记录在区块链中,便于税务机关监控和掌握纳税人的信用动态发展趋势。
在出现需要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修改的事项时,由于区块链无法对区块信息进行删除,只能增添新的区块信息,这一不可逆操作保证了纳税信用指标修改过程的公允性。并且由于共识机制的存在,纳税信用评价的修改过程需经过所有共识节点的确认,从而避免了人为篡改情形的发生,保障修改过程的透明性。
由于链中任一节点可通过向税务机关申请,解密并获取特定纳税人基本身份信息索引,用以追溯纳税人历史信用信息,因此,各领域企业、机构等可通过申请加入联盟链中以实时获取交易相关方的详细纳税信用信息,并通过将相关规定以代码形式录入智能合约中,在监管节点的监视下合理合法地自动执行相应条款,实现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与多领域交易事项的挂钩,拓展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