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措施的优化*

2018-04-01 18:05◆戴◆胡
税收经济研究 2018年4期
关键词: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征管

◆戴 芳 ◆胡 娇

内容提要:与其他税种相比,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具有特殊性。随着第一个征期的结束,我们发现,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特殊性增加了其征管的难度,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措施:鼓励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修改自行监测频次原则性条款;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提高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大纳税人培训力度、推广电子申报方法;加快培养具有环境保护税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税务人员;明确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2018年4月1日,环境保护税迎来首个征期,其征收管理工作正式开展。纳税人自主申报、环保部门交送监测数据、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等,这些看似简单的流程却因为环境保护税独特的征管方式导致征管工作困难重重。尽管已经有很多学者在环境保护税实施前讨论了关于环境保护税征管的难点、面临的困境,但是根据对第一个征期的调研来看,这些难点、困境不能完全涵盖征管过程中所暴露的问题。本文以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结束后的实践调研为基础,提出环境保护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并且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以期对今后的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特殊性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章“征收管理”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协作征管模式,即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并且纳税人对其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环保部门依法负责纳税人污染物的排放监测,通过与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彼此之间定期互相交换相关纳税信息,税务机关将环保部门交送的纳税人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对比之后核定征收。①陈 斌,邓力平:《环境保护税征管机制:新时代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视角》,《税务研究》,2018年第2期。显然这种协作征管模式与其他税种的征管模式是不同的,具有一些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纳税人申报的主动性

环境保护税征收的主动性是较之排污费征收而言的,且该主动性是指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中体现的纳税人申报的主动性。“费改税”之前的排污费征收是首先由环保部门发出排污核定通知书并按照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月或季排污费,然后公告《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向排污者送达缴纳通知单,而排污者只能被动地根据缴纳通知单确定的金额通过指定的商业银行代缴。《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以后,环境保护税不再由环保部门确定应缴纳金额,而是由纳税人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自己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这彻底改变了排污费时期排污者的被动地位,排污者支付对价时由被动变为主动。

(二)税务机关征税的专业性

环境保护税虽然是税种之一,但它与其他税种的征管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原因在于环境保护税以其专业性影响着征管的整个过程。税务机关不再是依据企业的会计账簿,通过简单的数学计算公式核定征收,而是要面对多种类、多层次的应税污染物以及专业且复杂的计税依据和核算方法。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在征管中起到的也只能是辅助性作用,征管的关键点还在于税务机关,因此税务机关人员必须以其掌握的环境保护税知识以及相关技术保障征管工作的妥善进行。比如,应税对象的复杂多样、种类繁多,污染物的名称甚至包括一些污染物的化学式都需要税务人员了解;再如,《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四种核算方法,涉及应税污染物污染当量值的计算,以及排污系数、物料核算方法、抽样测算方法的适用,如果税务人员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储备,实际操作中将会困难重重。

(三)环境保护部门与税务机关征税的协作性

环境保护税将排污费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以排放的应税污染物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征收管理十分复杂,如果仅依靠税务机关的征管力量是无法做到妥善管理和征收的,必须依赖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的配合。因此《环境保护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对环保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的职责分工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受理,涉税信息对比、组织税款入库等职责。同时也确立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应该积极配合,特别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这些均体现了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协作性。

(四)纳税人纳税申报异常情况的可复核性

正如上述所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采用的是特殊的协作方式。因而,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税的征管程序、具体规则也表现出其独特之处,即纳税人申报异常的可复核性,这是其他税种的征管所不具备的。《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据此,税务机关有权针对申报过程中的异常情况提请环保部门进行复核。

二、我国环境保护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特殊性造成了环境保护税在实际征收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包括:

(一)纳税人自行监测频次低

环境保护税法要求环境保护税应该按月计算、按季申报,首先由纳税人自主申报排污数据,同时环保部门向税务机关交送其监测的纳税人排污数据,然后由税务机关进行数据对比,最后核定征收税款。在此过程中,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排污数据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纳税人依据其所安装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出具的监测数据;二是其他纳税人通过自行监测设备所产生的监测数据,这里所说的自行监测包括非在线的自行监测设备监测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

从第一个征期的征收情况来看,除了重点排污单位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频次能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提供监测数据,可以满足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的要求外,其他排污单位所使用的非在线监测设备的监测频次以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设备的监测频次均存在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税申报要求的情况。国家环境保护部2017年4月25日发布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规定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时对废气、废水以及环境噪声的最低监测频次,并且对废气监测频次的确定规定了相应的原则。其中对于最低监测频次的要求多为季度、半年、年度。如此这般,当一般企业的监测频次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频次为季度时,能够达到环境保护税按季申报的要求;但是,当一般企业的监测频次和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测频次为半年、年度时,将会造成以下两种后果:其一,由于没有季度监测数据,纳税人在季度申报时只能依据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纳税申报,其结果是计算出的税额可能会偏高。①当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时,如果可以提供监测数据,则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如果纳税人无法提供监测数据,则采取按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确定计税依据,即以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污染当量数为计税依据,这时,计算出的税额存在偏高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纳税人自身在此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频次进行了排污监测,却因在申报期限内无法出具监测数据,不得不选择其他的计税方法进行申报,而这种计税方法很有可能导致纳税人多缴纳税款,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其二,当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出具排污监测数据,又不愿意采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进行计算申报时,从而选择不申报,这将严重影响作为国家财政来源之一的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环保部门监督监测机构规模和监测频次不足

按照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流程来看,环保部门需要定期向税务机关交送监测数据,包括环保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纳税人自动监测设备同步至环保部门的在线监测数据,然后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环保部门交送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进行对比,最后核定征收税款。针对监督性监测数据,环保部门通常需要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平台按月交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之后的征管工作。但是经过调研发现,环保部门在数据交送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监督性监测而由此与税务机关无法有效衔接的情况。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一是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测机构规模不足,一些环境监测站的人员配备不够、监测设备数量少;二是环保部门监督监测的频次较低。②杨光忠,胡少敏,杜华立:《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绿色科技》,2017年第8期。也正是因为监测人员和监测设备上的缺失,导致环保部门力不从心,尚达不到环境保护税征管要求的按月交送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规定。

实际征管中,由于环保部门交送数据与税务机关对比数据不能有效衔接,税务机关在核定征收时没有数据可以进行对比,纳税人申报数据的异常情况无从得知,难以确定纳税人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导致环境保护税税款具有流失的风险;并且税务机关若因为环保部门监测数据的迟滞而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数据对比,有可能引起纳税人缴纳税款逾期,此时如果要求纳税人针对逾期缴纳承担相应的责任则不公平。③http://www.shui5.cn/article/eb/115908.html。

(三)纳税人自主申报困难

《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该依法主动办理纳税申报。为了环境保护税的首个征期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了培训,指导纳税人学习具体的申报流程、税额的计算方法等。但是从第一征期结束后的调研来看,仍然存在部分纳税人自主申报困难的问题。④蒋 鹏:《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环保税征管可能遇到“五难”》,《中国税务报》,2017年11月2日。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二个:一是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方法多、计算规则多、计算单位多,部分纳税人尚未完全掌握,导致申报时自我计算应纳税额存在困难;二是纳税人在申报时可以选择填写纸质表单申报和电子申报两种方法,但是纸质表单的填写需要纳税人完全依靠自己掌握的填报要求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才能确保正确、规范、完整地填写。而正因为纳税人尚缺乏该方面的知识,导致纸质表单填写时出现了一些填写错误、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

对于环境保护税的征管而言,如果纳税人的申报数据不存在《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所规定的数据异常情况且与环保部门交送的监测数据相同时,税务机关将直接按照纳税人申报的税额进行征收。由此可见,纳税人的自主申报是环境保护税征管过程中首要且最为重要的环节,也就是说,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问题,将会严重影响征管工作的开展。一方面,当纳税人不能以正确的方法计算出应纳税额时,纳税人将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申报或者可能出现申报错误甚至申报数据异常的情况。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会使得原本简单的征管流程变得复杂,因为一旦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如期申报或者申报数据异常就有可能会提请环保部门复核,最终再根据环保部门的复核意见征收,显然,这不仅降低了征管效率,而且增加了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工作量,同时征管成本也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纳税人未能充分理解填报要求时,不仅需要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填报时针对纳税人进行反复指导外,还有可能需要对纳税人的填报错误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识别、对比、检查,以便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比如与纳税人约谈,要求其说明错误形成原因,确认是否合理。对于形成原因不合理的纳税人,提请环保部门复核。这事实上是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工作范围的一种扩大,也将使得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周期延长,妨碍了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税务人员仍然缺乏环境保护税征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尽管在首个征期结束后,环境保护税已经基本实现了平稳过渡的目标。但事实上,环境保护税专业性非常强,技术要求很高,而且征收管理十分复杂。首先仅仅是对比数据、识别申报异常情况就要求相应的专业知识且工作量大。其次环境保护税的应税税额的确定,不再像其他税种那样,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对现金、发票、实物以及会计账簿的管理监控进行核定征收,因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不是几个数据,也不是财务报表能确定的,而需要一整套专业标准规范和计算方法。①曹 俊:《环境保护税征管 为何呼唤第三方参与?》,《中国生态文明》,2018年第2期。

经过调研发现,第一个征期开始前的培训与辅导理论性较强,而实践中的操作很难与理论完美结合。第一个征期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工作,部分是由环保部门指派专员,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完成的,甚至有些税务机关将数据对比工作完全交由环保部门以保证在首个征期内完成征收工作。就这两种做法而言,目前来看并不是不可取,因为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应该协同税务机关做好环境保护税的征管工作。但是税务机关若因为缺乏专业知识和技术就依赖环保部门的协助来完成审核工作,必然会引发以下问题:一是随着环境保护税征缴的常态化,审核工作的重要性、专业性、复杂性将更加凸显,如果每个征期均需环保部门帮助审核甚至直接交由环保部门审核,这将导致税务机关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只是按照环保部门审核的结果进行税款征收,这显然与税务机关在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主体地位是相悖的;二是如果税务机关意识到这种长期求助于环保部门的做法不可取,但自身又不能独立胜任核定征收工作时,可能会出现税务人员无法完成数据对比造成纳税人在申报期内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情况,或者出现税务人员不能准确识别纳税人数据异常的情形,从而使得国家税款流失的风险也将随之增大。

(五)环境保护税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未明确

环境保护税的征管,不仅是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同时也需要环保部门的配合,由环保部门负责对应税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定期向税务机关交送监测数据,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申报的数据与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进行对比,发现申报异常则提请环保部门复核,环保部门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核意见以供税务机关采纳。由此可见,在整个征收过程中不论是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还是复核意见均对税务机关最终核定税款有实质性的影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税款的数额。但是,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能否依据《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仅以税务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呢?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税务机关是依据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核定征收的,最终的决定即便是税务机关做出的,对决定起到绝对作用的却是环保部门。如果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只以税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明显不合理。那么是否应该以环保部门作为被申请人,或者以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针对这些疑问,《环境保护税法》《税收征管法》《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均没有进行明确规定。①蒋 鹏:《基层税务机关反映环保税征管可能遇到“五难”》,《中国税务报》,2017年11月2日。

三、完善环境保护税征管的建议

环境保护税在征管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首个征期的征管工作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严重阻碍了第一征期内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将会对今后的征管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措施。

(一)鼓励纳税人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修改自行监测频次原则性条款

对于纳税人在自行监测过程中存在监测频次较低,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税申报要求的问题,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法解决:

1.提高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覆盖率

对于纳税人自行监测频次较低,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税申报要求的现象,我们可以通过鼓励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来解决。国家规定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在线自动监测设备不论是监测频次、监测设备的标准还是监测数据的精确度等各方面的要求都比纳税人自行监测设备更为严格。从美国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来看,其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覆盖范围极广,绝大多数的企业都已经安装并使用了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对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的高效开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提高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覆盖率,鼓励纳税人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如果纳税人一旦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环保部门对纳税人的排污数据就可以实时监控,纳税人自身也不会存在申报期内无法提供监测数据的情况。为了提高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覆盖率,建议各级政府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加大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纳税人予以资金支持并且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引导纳税人选择自主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减少纳税人逾期申报、不申报事件发生的概率,为能够在征期内顺利完成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在纳税人自行监测标准中增加监测频次的要求

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找到问题的根源。纳税人在自行监测过程中存在监测频次低、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税申报要求的最根本的原因,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以及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关的其他标准对纳税人自行监测时的监测频次要求比较低有关。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制定和完善污染物监测规范。也就是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责任就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要求的污染物监测规范予以完善。因此,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制定关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相关标准时充分结合环境保护税的征管要求,将“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监测频次不得低于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的要求”作为排污单位确定监测频次的原则之一,同时适当提高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最低监测频次的要求。鉴于一旦增加监测频次,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不得不加大监测资金投入的情形,可以考虑由各级政府对该部分纳税人予以一定的政策资金扶持。

(二)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提高监督性监测频次

《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这意味着环保部门应该密切配合税务机关的环境保护征收管理工作,不仅要做好环境监测管理工作,还应该及时向税务机关交送监测数据,确保税务机关有数据可对比、可审核。因此,对于环保部门监测规模不足、监测频次较低以致无法满足税务机关完成涉税信息对比需求的问题,环保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首先,环保部门应该增加环境监测的资金投入,扩大监测规模。不仅要配置足够的监测工作人员,还应该增加监测设备,在人力、物力两方面达到监测工作的要求。其次,以足够的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和设备作为保障,以税务机关数据对比要求为准,提高监督性监测的频次,定期按时交送监测数据。最后,随着社会环境监测市场的逐渐开放,环保部门也可以选择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监测工作,①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588453878502888056&wfr=spider&for=pc。因为一方面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足够的监测人员、监测设备,另一方面环保部门本身的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广,工作量大,因而将监测工作委托给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未尝不是一种可取的做法,这样既可以减轻自身的监测工作负担,同时也可以达到环境监测数据按期交送的要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环保部门如果选择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监测工作,就应该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严格监管,对其人员配备是否具备专业能力、监测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进行审查,也应该要求其定期交送监测工作报告,对其监测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确保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加大对纳税人的培训力度,进一步推广电子申报方法

对于部分纳税人自主申报困难的问题,提出二点建议:第一,税务机关应该会同环保部门加大纳税培训力度。对申报困难的纳税人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诸如申报程序不明、计税方法不当、税额计算困难、报表填写不明等,分别予以指导;同时税务机关可以设置模拟申报窗口,允许纳税人在申报期之前进行模拟申报,以实践检验其理论掌握情况,确保每一个纳税人懂法律、能计算、会申报,促进环境保护税以后征期申报工作的顺利完成。第二,进一步推广电子表单的使用。与纸质表单申报相比,电子申报的优点在于其采用逻辑控制,并且带有助填、自动计算的功能,能够克服纸质表单申报时出现的不规范、不完整等各种填写错误现象;同时电子申报表单一旦进入到税务机关的征收系统,系统将会自动进行数据风险分析,帮助税务人员完成数据对比,有效避免税务人员人工对比时的失误风险和提高环境保护税征管效率,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推广电子申报表单的使用。

(四)加快培养具有环境保护税征管专业技术的税务人才

我国环保部门已经形成了国家、省、市、县四级监控网络和大批具有专业知识储备和专业化技能的人才,而这些正是税务机关目前所欠缺的。环境保护税在开征的初期甚至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必然会依赖于环保部门的协助,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务机关在征收环境保护税时可以完全依靠环保部门。税务机关应该培养具有环境保护税征管专业技术的税务人才,才能保证税务机关胜任纳税人识别、纳税申报数据对比、申报审核、税款核定等征管工作。在培训方法方面,可以邀请环境保护、环境保护税等方面专家以讲座的形式指导税务人员学习,也可以将税务人员与环保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交流。在培训内容方面,由于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较强,培训中应进行多次模拟审核,只有通过反复的练习和深层次的理解,税务人员才可以熟练掌握征管技能,同时也应该准确把握不同时期培训的重点,及时解决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五)明确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为被申请人,但此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环境保护税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虽为税务机关,且税款全部以税务机关的名义进行征收,然而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特殊性意味着环境保护税行政复议案件不能仅以税务机关作为被申请人。理由在于,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不仅对税务机关征收工作予以配合,还可能会同税务机关共同核定征收,甚至可能对征管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所以,在确定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根据行政活动职权与职责相一致的原则,以行政机关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关系为依据,结合环保部门在征管中的作用和职责,确定个案中的被申请人。具体可以按三种情况分别确定被申请人:第一,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看,税务机关在数据对比时若发现纳税人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保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按照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核定征收;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环保部门有责任就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信息错误的情况通知税务机关。由此可见,在审核认定纳税人污染物排放数据起主导作用的并非税务机关,而是环保部门,因此,当税务行政复议涉及应税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审核认定有异议时,建议应该由环保部门作为复议被申请人。①《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信息或者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有误的,应当通知税务机关处理。《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申报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数据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第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存在纳税人申报异常需要环保部门复核的,需要采用抽样测算方法计算税额的,税务机关应当会同环保部门核定征收;又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环保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因此,这些情形下引发税务争议的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是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②《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税的税务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配合。第三,如果纳税人申请复议是因为前两种情况以外的其他涉税争议,包括对税款征收、减税、免税、退税、适用税率等存在异议,则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税收征管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确定税务机关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猜你喜欢
环保部门监测数据征管
当前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建议
洞察全球数字税征管体系
GSM-R接口监测数据精确地理化方法及应用
环保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是否需要听证?
环境保护税征管模式还需进一步完善——基于《环境保护税(草案)》征管模式的思考
坚持刚性执法,准确适用法律——论环保部门如何充分行使环境违法案件移送权
汛情严峻,环保部门全力确保环境安全
个人房屋租赁税收征管的实践与探索
GPS异常监测数据的关联负选择分步识别算法
陕西省环保部门通报8家企业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