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中的舆论审判及其影响

2018-04-01 18:11:55王芳
视听 2018年7期
关键词:江歌刘鑫舆论监督

□王芳

舆论和司法的联系向来密切,司法活动由于其特有的新闻价值备受媒体和舆论关注,它需要舆论监督,通过媒体报道传播司法公正公开。但是如果媒体和舆论“越权”,代替司法审判,则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独立。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日本家中遇害。11月24日,日本警方以杀人罪逮捕中国籍男性留学生陈世峰。2017年12月20日,陈世峰被判有期徒刑20年。从案件发生到案件审理的过程,引起舆论广泛关注。除了网民对江歌的同情和怜悯之情驱动之外,广泛的舆论关注与江歌的妈妈江秋莲通过媒体“请愿”是离不开的。那么对陈世峰的判处是否公正?媒体报道和网民讨论有没有影响到审判结果呢?通过对江歌案的梳理可以发现,媒体报道和网民舆论确实伴随着案件审判,甚至出现网民一边倒地支持处死陈世峰和惩罚刘鑫的狂欢式行为。很多网友不满最后的判决结果,并在网上怒骂法律的不公。本文的观点认为,虽然中日司法制度有所区别,但是从日本法律角度看,法院最终对江歌案的判决比较合理公正。但是从案件发生到案件审判的过程中,媒体、江歌母亲和网民试图通过舆论审判被告人的行为是被诟病的。

一、何为舆论审判

目前学界对舆论审判没有十分明确的定义。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最明显的特征是媒介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媒介审判是对司法权力和诉讼当事人人权的双重侵犯,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①。由此可以将“舆论审判”理解为舆论走在司法程序之前或伴随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刑等结论,从而干预和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另一方面,舆论审判从本质上不同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指社会各界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传播媒介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从而对社会不良现象进行批评,对权力组织与决策人物进行监督和制约。舆论监督强调把握好舆论的质和度,使舆论产生监督作用而不越权。而舆论审判则是舆论监督中非理性的舆论过度干扰司法产生的现象。舆论审判对司法公正和独立起到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二、“江歌案”中的舆论审判及其产生原因

在“江歌案”发生到司法审判的过程中,网民在网络传播中存在着明显的舆论审判言论,其背后的原因是复杂的。

(一)“江歌案”中的舆论审判现象

从舆论审判的对象来看,江歌案中的舆论审判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凶手陈世峰的舆论。江歌受害后,2016年11月5日9点33分,江秋莲发微博:“我是江歌的妈妈,我现在在东京警察署,昨晚见到江歌遗体,我怀疑凶手是刘鑫的前男友,请同胞们帮忙讨回公道。”该微博在没有证据的前提下,用猜测引导舆论。2017年8月14日,江歌的母亲江秋莲在微博上发起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求判凶手死刑,30个小时便获得18万网友的签名支持。11月4日,江秋莲前往日本,征集签名要求判陈世峰死刑。据统计,约451万人签名支持死刑。另一方面是对案件目击者刘鑫的舆论。刘鑫是江歌的室友,也是陈世峰的前女友。由于是不是在江歌遇害时见死不救的争论,以及案发一年内对江秋莲没有正面回应的态度,刘鑫引起了网友的愤怒和道德谴责,一时间“法律制裁不了一个道德败坏的人”“肯定是刘鑫杀死了江歌”“刘鑫去死”等非理性的舆论充斥网络,引起网民广泛讨论和猜测。由此,舆论讨论中,“陈世峰死刑”和“判处没有道德的刘鑫”呼声最高。虽然“江歌案”最后的判决不尽如民意,但是,就日本法律而言,这一判决相对公平。

(二)“江歌案”中舆论审判现象产生的原因

作为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江歌案”为什么会引起如此大的舆论效应,并试图干涉司法导致舆论审判呢?

首先,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话语权,并且不同的声音都可以被听到。信息技术给网民提供了便利的传播信息的条件,网民可以随时随地发表言论,不管言论是否得到证实,是否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自媒体特有的复杂性给舆论的传播提供了极大的温室发酵条件,加上群体情绪的渲染,网民比较容易形成集体行为倾向。持非理性态度的网民在网络环境中找到共同态度的群体,跟风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用谩骂指责的方式表达了情绪,由此在网络上形成舆论审判该案件的现象。

再者,心理因素在传播中往往会产生极大的催进效果。案件本身所牵扯的道德拷问触及人们的内心,促使网民产生非理性的认知行为。沃尔特·李普曼认为对舆论进行分析的起点,应当是认识活动舞台、舞台形象和人对那个活动舞台上自行产生的形象所做的反应之间的三角关系②。可以看出,人作为舆论产生的主体,他们对新闻事件的认知如何作用在舆论的产生和传播上,于舆论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当下社会,由于人们的认知水平参差不齐,特别是“江歌案”交织着亲情、友情和爱情,人们往往习惯用道德捆绑去解读事情,比如,有关刘鑫救没救被害者以及案发后对待被害者母亲的态度都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另一方面,关于贫富差异、城乡差异、官民沟通等问题极易触碰网民的神经,引起网民的讨论,当难以得到有效沟通时,网民会通过非理性的方式去实现自身的话语权,以寻找在现实社会和司法审判中的存在感。

三、舆论审判产生的影响

正确的舆论监督可以起到监督有关政府部门和促进司法的作用,是值得社会提倡的监督方式。但过度的和非理性的舆论审判则会产生消极的监督效果,其对人们思想和社会发展产生的影响也是极为不利的。

首先,舆论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和独立。舆论审判会使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失去应有的平衡,形成舆论对司法独立的干扰,其实质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③。网民对刘鑫的讨论和猜测给了陈世峰在审判时狡辩的机会,陈世峰把矛头直指陈鑫,称是刘鑫把刀(杀人凶器)给江歌,自己与江歌争刀的过程中不小心刺到江歌,否认故意杀人。另一方面,陈世峰对刘鑫是否故意锁门不救江歌提出质疑,再次把矛头直指刘鑫。网民对刘鑫的态度助长了陈世峰否认故意杀人。不理性的行为容易被当作被攻击的证据,网民的舆论被陈世峰利用为自己开脱,扰乱公众视听,模糊自己是杀人凶手的事实。

再者,舆论审判的过程对受众的非理性行为的激化,不利于管理网络秩序。舆论审判的现象体现了“沉默的螺旋”理论在发表言论中的发酵体制。当网民发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意见时,他们会大胆地表明自己的观点,相对地,发现自己的言论处于“劣势”的人则迫于压力转变为“沉默”或者附和多数人的意见。由此,网民在网络上肆意怒骂这是不利于良好网络秩序建设的。陈世峰有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刘鑫有罪,原告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媒体和网友不理性地抨击有舆论审判的嫌疑,不良的舆论并不利于事件的解决。

四、结语

在群众的话语权得以保障的情况下,恰当的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司法需要媒体和公众的监督,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应该真实、公正和公开,由此,才能更好地监督法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律至上,司法判决不是为了迎合民意,而是做出法律规定的裁决。法律的事就通过法律解决,道德标准不能代替法律,舆论也不能代替法律审判任何人。媒体和网民应该有效利用自己的话语权和监督权,把握好话语尺度,做出理性的行为选择。

注释:

①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88.

②[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M].闫克文,江红 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12.

③罗朋.“微”力量下的舆论审判——微博舆论对“药家鑫案”审判影响辨析[J].当代传播,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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