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奇
(新疆财经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830012)
新一轮债转股的目的是帮助企业降低负债率,提高企业活力,改善企业经营,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产能过剩等问题。但新一轮债转股的利弊还需要分主体对象研究讨论。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经济下行,我国实体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加,高负债率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阻碍了企业经营发展、自主创新,而实体行业的滞后发展,会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容易引发金融危机,因此,国务院于2016年10月10日正式发布了《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新一轮债转股被重新提出,本轮债转股为的是给企业减负,提升企业活力,降低企业债务率,为银行的金融风险寻求解决之路,由此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另一方面用于国家经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淘汰残余的落后企业,集中力量扶持优质企业的发展,为国家发展提供新鲜血液,保证国家经济发展的畅通[1]。此轮债转股与上一轮债转股有几处显著区别,此次债转股的债权尽量避免不良贷款,同时此次的债权转换形式多样,既可以转成普通股,也可以转成优先股,债转股的选取对象也由市场运作机制选取,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债转股或如何进行债转股,而非强制执行,商业银行也具有自主选择权。新一轮债转股的重启,是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加快"去杠杆"进程,解决企业财务负担过重,银行不良资产上升等问题。
由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的债转股是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债转股,直接跨过市场的作用对经济进行强制性干预,由银行持股,导致一些被选取的国有企业在短期报表中显示出改善了资产负债率和降低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但是从长期来看,被选中的企业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经营效益和解决亏损的局面,而是按照企业以往的经营轨迹继续运营,造成营业额继续下滑,单位营业利润降低,占用了银行流动资金,减少了银行贷款利息的流入,加重了银行负担。新一轮债转股分为两种主导模式,主要由政府和银行主导,其一,政府主导的债转股,政府出资建立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虽然第三方机构资产管理公司持股,但政府的干预作用较强,企业将不良资产由商业银行转移至第三方机构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不再承担财务负担和风险并且资产质量明显提升,而政府将承担此次债转股的财务负担和风险[2]。而对于第三方机构,则可通过资产重组、改善企业经营等手段使不良资产价值有所提升,从而获得价差收益,其二,银行主导的债转股指商业银行将手中持有的企业债权直接转换为企业的股权[3]。
国务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发布的债转股意见中规定:对于2016年重启的新一轮市场化债转股将扩大债转股实施范围,一切符合条件、具有发展潜力和能力的企业均可实行。债转股对象聚焦为有先进技术和潜在价值、企业盈利能力有望好转,出现暂时困难,由于负债过重而暂时影响利润的企业,拒绝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没有发展潜力的“僵尸”企业。 通过市场的运作体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状况,自愿选择是否进行债转股,银行和第三方企业也对债转股的选择对象有自主权,并非政府强制执行。
上一轮债转股是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债转股,对经济进行强制性干预,包括决定债转股的范围、规则和价格,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导致一些发展前景渺茫、扭亏无望的僵尸企业浑水摸鱼,利用债转股粉饰报表,进一步滋生不良资产,拖累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减少银行利润收入,加大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潜在威胁。新一轮的债转股着重强调了遵循市场化原则,提倡企业和商业银行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债转股,并且债转股的股票交易价格参考二级市场的股票交易价格确定股权转换价格,利用市场的价高者得的运行机制,选出优质的债转股对象,同时鼓励社会中其他投资者参与到股权的购买,转股机构更加多元化,加大资金的来源渠道,为新一轮的债转股夯实坚固的经济基础,而政府只起到监督作用,划定债转股的界限、范围、法律要求,并不参与债转股过程,这样有助于选择真正适合债转股的优质企业,充分利用资源,形成资金运转的良性循环,淘汰市场残留的落后企业,同时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即银行业受到金融业务分工的限制[4]。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我国银行业被禁止直接持有企业股权。避免了银行持股,做到分散风险,降低经济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本次债转股在政府法律规定的界限内,采用多元化的债转股股权退出机制,即债转股的双方可以共同协商、自主选择股权退出方式,上市公司的债转股股权可以通过股权回购实现债转股股权退出或者可以依法在二级市场中交易转让退出,未上市公司债转股股权可以通过企业重组、并购、公司管理层持股或企业上市等方式实现股权的退出,但是由于我国的金融证券交易市场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股票转让交易等方面的机制不够健全,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较多限制,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股权,导致资产管理公司积压过多企业股权,增加了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5]。
1.从企业财务角度分析
一方面,在会计上,企业采用债转股之后,可以通过债务变为投资资本的方式,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使得去杠杆的效果在账面中显示的尤为突出,由于资产负债表是企业投资者判断企业经营状况和能否投资的重要依据之一,其各项财务指标和比率的改善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帮助企业得到更多的融资。另一方面,在企业债务减少的同时,企业的债务利息支出随之减免,对企业的账面利润增加有推进作用,甚至可能使一些亏损企业在账面上直接转亏为盈。但是对于有些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企业,并没有实质性的缓解资金压力、改善经营情况,并且有些企业为了争夺这一机会,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仅仅只是将风险转移,造成债转股的无效。
2.从企业经营角度分析
企业经营融资方式分为两种,当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适用于债务融资,企业采用债务融资则只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费用,而带来的融资收益的资金可以留在企业,用来以后公司其他项目的发展。[6]
当企业经营状况不好时,适用于股权融资,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可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将风险分散到各个持股股东手中,与此同时,企业由于减少债务融资,债务减少,每年利息支出也减少,既缓解了企业财务压力,也可以将省下的这部分资金用于维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依据企业的具体情况灵活的充分利用该部分资金来改善企业经营,增强企业营运能力,提高企业活力。另一方面,持股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督促企业加大研发力度生产短板产品,减少过剩产品的生产,起到去生产、补短板的作用。
3.从公司管理角度分析
债转股后,债权人拥有公司股权,成为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拥有一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可参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和重大事项的管理,债转股的股东想要获利,就必须督促公司管理层尽快改变战略,扭亏为盈,再度激发管理层的潜力。[7]使得公司的管理层发生了变化,融入新鲜血液,扩大管理层的规模,避免公司沿着以前的失败轨迹发展,推进公司改革,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企业管理层的决策选择,使企业重新焕发活力。但是债转股也会为公司管理带来风险,债权人变为股东减少企业原管理人员的控制权,并且新股东的产生也会因为多方寻求自身利益的博弈而对公司原本的管理层产生冲击,新旧股东必将有一段时间的磨合期,给公司正常运营增加成本,造成企业日后经营的不稳定性。
1.银行如何从债转股中获益
债转股之后,对银行而言,一方面增加了处置不良贷款的渠道,使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更加灵活,在满足一定条件时,银行也可以将通过债转股获得的股权在二级证券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转让。另一方面,若银行对债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处理,则得到的补偿较少,而债转股后,如果企业经营可以借此机会扭亏为盈的话,那么银行不仅有机会从企业经营中获利,还能掌握企业内部消息,成为企业项目的监督者,维护银行利益,增加银行获得的补偿,避免银行资产损失的可能性,提高银行价值和综合竞争能力,加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通过债转股成为公司股东,扩大了银行资金的来源渠道,提高银行资产来源的灵活性。[8]
2.实行债转股后银行面临的风险
一方面,银行对企业债转股后,在短时间内由于企业难以有足够的收益进行分红而导致银行的资金收入减少,降低了银行资本充足率。并且在债转股后,原来稳定的债权收益变为了不稳定的股利收益,银行只能根据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获得相应的回报,如果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无法改善,则银行会分摊企业的经营风险,导致银行没有收益,也没有当企业破产清算时作为债权人的优先补偿权。另一方面,债转股政策容易造成欠债企业的赖债心理,部分企业可能会拖延债务偿还,希望通过银行对其实行救助,从而形成借贷、再转股、再借贷的死循环,减少银行的资产,增加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1.新一轮债转股对国家经济的促进作用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经济下行,我国实体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增加,高负债率加重了企业的财务负担,阻碍了企业经营发展、投资创新,导致实体行业滞后发展,随之会影响国家经济,容易引发国家的经融危机。[9]因此,国家采用市场化的新一轮债转股目的是降低企业负债率、减轻企业财务负担、提高企业经营活力,同时也可帮助商业银行减少不良资产率,这两点都能有效改善国家经济发展。政府希望通过新一轮的债转股提高国家经济活力,改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能够帮助供给侧改革政策的落实,实现高生产效率、良好的经济结构和经济增长,可以有效的降低企业过高的杠杆率,减少企业因负债率过高而产生的生产成本,重新点燃具有发展潜力价值企业的活力,同时淘汰落后企业,帮助企业完成资源的有效配置,从而带动国家宏观经济资源配置的优化升级。[10]
2.新一轮债转股对国家经济带来的风险
国家政策希望通过市场化、法制化原则开展实施新一轮债转股,但是债转股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所需要匹配的政策和约束力较难把握和改进,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歧义,给经济发展造成阻碍和困难。新一轮债转股在对国有企业,比如钢铁等行业的资助的同时,这些企业会产生依赖心理,其一,债转股会暂时的缓解了高杠杆率企业的压力,促使企业失去发展动力,导致企业对转型、发展盈利能力的追求松懈下来,降低行业产能利用率和行业发展速度,使得不良贷款率和偿债能力进一步恶化,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速度放缓甚至停滞不前,其二,欠债公司通过债转股缓解压力,并且产生赖账心理会拖延债务偿还,希望通过银行或者政府的投资对其实施救助,甚至会在此过程中产生道德风险,比如贿赂银行或者政府的相关人员,希望可以用债转股来逃避债务,这样反而会给国家的政策实施带来负面影响。再者,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发展,扶持一些发展潜力几乎为零的企业实行债转股,粉饰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数据,银行也被套现其中,对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发展陷入僵局。
总体而言,新一轮债转股是化解当前企业高杠杆与银行不良率上升的途径,激发实体经济的活力,深入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国家经济,但对于债转股不宜过度依赖,只是暂时规避风险的措施,不能解决长期的债务风险,并且在债转股整个过程中保持市场化、法制化,避免道德风险带来反面效果,同时要认真斟酌需要债转股的对象,对于该退出的企业就应让其退出,培养健康的市场主体与竞争环境,从而最终使企业、银行、国家在债转股中获得共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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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许昕.华荣能源债转股的财务影响研究[D].上海国家会计学院,2017.
[5]王晶莹.A企银行与YW公司市场化债转股的结构设计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7.
[6]孙显.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债转股”实践中的法律困境与完善思路[D].外交学院,2017.
[7]任风雷.“僵尸企业”破产重整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7.
[8]庄冉.我国商业银行以债转股方式化解不良资产问题的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7.
[9]郑连申.中钢集团实施债转股策略分析[D].河北金融学院,2017.
[10]王欣新.企业重整中的商业银行债转股[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31(02):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