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美玲
(首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 100048)
剥削即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资本主义的剥削是正义的吗?在人们朴素的直觉中,这是一个伪问题,甚至都称不上一个问题。一个从繁杂的经济现象中发现了剩余价值的睿智者,一个对资本怒目而视的勇敢者,一个为劳苦大众代言的正义斗士怎么会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呢?那我们驳倒资本主义剥削正义论题的依据是什么?马克思的正义观?交换不正义?分配不正义?或许均无法作为论据充分论证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性,那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正义批判的有力论据是什么?批判的要点是什么?厘清这一问题对于我们科学理解剥削正义批判的时代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们的直觉中,剥削天然就是非正义的,马克思肯定有一套正义理论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性。然而,我们错了,马克思很少在其著作中提及正义一词,在马克思看来,正义、自由、民主等作为虚假的意识形态,只是统治阶级迷惑劳苦大众的手段,是虚无缥缈的幻想。最早将马克思与正义思想联系在一起的是塔克和伍德,塔克—伍德命题认为,马克思并没有否定资本主义的正义性,在马克思那里,正义是一个法权概念,内生于社会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生产方式。确实,与资产阶级学者先验的正义观念不同,马克思的正义观不是要求社会现实适应超越其之上或之外的某种绝对普世规范,而是将正义视作历史长河的漂浮物,[1]它没有固定的形态,随经济条件而动,随法律关系而变。这也是塔克—伍德命题用马克思的正义观反证剥削正义的重要论据。而马克思也确实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如此论述了其正义观:“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有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按照马克思对正义观念的论述,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对劳动的剥削,产生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维系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没有理由认为它是不正义的,换言之,阻止资本主义剥削的行为才是非正义的。当然,我们可以批评对上文的理解未做全局把握,只是断章取义;可以批评对上涉生产方式的理解存在将特指与范指混淆的错误;也可以批评对上述引文的理解没有把握马克思正义观的核心,错将理解的重点由正义的历史性转向正义观本身、由在资本主义制度框架下的正义转向不受制度框架约束的正义,但上述内容确系出自马克思,力图用马克思的正义观论证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性,从某种程度上说失效了。
我们换个角度,用交换不正义来论证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性。交换不正义主要体现在资本家所付出的工资与劳动者贡献的价值不等价上。劳动者的抽象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价值,商品价值=c+v+m,其中不变资本c在商品生产过程中价值量未发生变化,变化的只是其使用价值的形态,可变资本v是活劳动的价值,即劳动力价值,m为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在工人与资本家交换的过程中,工人贡献了v+m的部分,而资本家付给工人的工资仅是补偿工人v的部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劳动贡献与报酬不对等。而资本家为了最大限度的榨取剩余价值,往往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劳动强度,提高劳动效率、制造产业后备军,拒绝随社会经济条件的改善而提高劳动者工资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压低劳动力价值,劳动者获得的工资大部分时候甚至低于劳动力价值,劳动力处于维系生存但不断萎缩的状态。用交换非正义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貌似有理,但同时让我们回到马克思的语境来理解一下关于交换正义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指出:“货币占有者支付了劳动力的日价值,因此劳动力一天的使用即一天的劳动就归他所有。劳动力维持一天只费半个工作日,而劳动力却能发挥作用或劳动一整天,因此,劳动力使用一天所创造的价值比劳动力本身一天的价值大一倍。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从上文可知,资本家购得活劳动,却获得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这是一种幸运,这一过程不存在欺瞒敲诈,相对来说不能评价为是非正义的。而且从整个社会的商品交换来看,等价交换并不绝对的存在于每一商品交换过程中,我们只能从平均的意义来理解,举个简单的例子,现有工厂a、b、c,在劳动效率以及工人劳动时间、强度均相同的情况下,劳动力价值均为v,a场工人的工资为va,b场工人的工资为vb,c场工人的工资为vc,而va>vb>vc,很明显,三个工厂在交换过程中,工资与劳动力价值等价交换的情况并未完全严格的发生,但是从平均的意义上说,是实现了等价交换的,因此,等价交换并非存在于一切场合,“既然劳动力的价格就跟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都受供给和需求的影响,那么,除非一些偶然情况,等价交换是不会发生在个别的工资交易中的”[2]。力图用交换正义论证剥削非正义,从某种程度上说失效了。
分配非正义,一般被认为是诟病资本主义剥削最有力的手段。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工人的劳动既承担着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的任务,又承担着创造新价值的任务,在这一过程中,资本家的预付资本并不创造价值,资本家作为袖手旁观者,作为甩手掌柜,无偿地占有了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并以利润掩盖了资本主义剥削的本质,歪曲了剩余价值的来源。资本主义分配的非正义性,乍听之,激昂有力,它激发了工人的反抗意识,使工人发出了“资本家何以侵占我的劳动创造的价值”的质疑,我们一般接触的政治理论,想来也是将分配正义视作批判资本主义剥削非正义的有力武器。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其一,资本家是否有权获得剩余价值;其二,工人是否可以凭借劳动所有权占有商品的全部价值(含剩余价值)。首先,就第一个问题而言,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与之相适应,资本主义的分配制度是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也就意味着资本家可以凭借资本的所有权获取剩余价值中的部分价值,而部分资本家兼具资本投入者和管理者双重身份,这也意味着资本家还可凭借管理要素获取剩余价值中的部分价值,综上,无论是凭借资本要素还是管理要素,资本家有权获取剩余价值。关于这一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述称:“资本家只要付给工人以劳动力的实际价值,就完全有权利,也就是符合于生产方式的权利,获得剩余价值。但是所有这一切并不使‘资本家的利润’成为价值的‘构成’因素,而只是表明,在那个不是由资本家的劳动‘构成的’价值中,包含他‘有权’可以占有的部分,就是说并不侵犯符合于商品交换的权利。”关于第二个问题,工人是否有权获得全部商品价值,不可否认,劳动创造了商品的全部价值,但劳动所有权是否成立呢?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回答:(1)劳动所所有权未曾实现过,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无法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实现有两个前提——生产资料严格归个人所有,劳动者凭借其施加于生产资料的劳动即可完全占有商品;原子个人,即排除了一切宗法关系的个人。在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和奴隶制社会,受生产资料所有的限制,劳动所有权未曾成立,即便在原始社会,个人劳动的产品也不为劳动者所独有,而需在共同体内共享。资本主义社会机器大生产的联合劳动,劳动者被固定在生产的某一环节,显然,通过施加于该环节的劳动而索要该过程的劳动成果或全部劳动成果,既可笑也无法成立。(2)劳动所有权的成立,也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崩溃。若资本家无法获取剩余价值,必将失去投资的动力,资本主义将陷入死寂状态而最终崩溃。(3)马克思并未赋予劳动所有权在分配领域以正当性。根据马克思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但劳动者获得的消费资料并不完全等价于劳动者的劳动价值,而是进行了六项扣除之后的价值,即分别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即便在社会主义社会,马克思也并未赋予劳动所有权在分配领域以正当性。力图用分配正义论证剥削非正义,从某种程度上说失效了。
从马克思的正义观、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三个视角论证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均失效了,难道资本主义的剥削是正当的?难道任意榨取工人的血汗是合理的?难道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本质是误解?答案肯定是否定的,那问题究竟出于何处,显然我们并没有切中批判资本主义剥削正义的要点。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论述兼具科学性和价值性两个视角,一方面他认为剥削无涉资本家的道德问题,对资本家过多究责往往并无正当性,因为剥削是资本逐利的本性使然,是唯一与资本主义发展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取消剥削所引致的要么是资本家的覆灭,要么是资本主义的覆灭;另一方面,马克思也严辞批判了资本主义剥削,毫不掩饰地表达对其的反感和厌恶,斥之为偷窃和劫掠,认为“‘工人们只要还有一块肉、一根筋、一滴血可供榨取’,吸血鬼就绝不会罢休”[2]。对资本主义剥削正义的批判显然也兼具两个视角,科学维度、历史维度和价值维度、道德维度。科学维度、历史维度着力于实然论证,力图客观描述资本主义剥削现象,突出资本主义剥削的历史性和相对性;价值维度、道德维度着力于应然论证,意在主观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反人道性,突出资本主义剥削的反动性和不正当性。我们对资本主义剥削正义的批判之所以失语和无力,显然我们并未把握两个视域下批判的要点,科学视域下资本主义剥削的历史性既包含历史的适应性和进步性、也包含历史的阶段性和暂时性;价值视域下资本主义剥削的反人道性,既包含反人道的人文关切,也包含反人道的科学阐释。批判资本主义剥削正义,科学视域下批判的要点应集中于历史的阶段性和暂时性即对资本原始积累非正义的批判、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批判;价值视域下批判的要点应集中对其反人道的科学阐释即对人的自我的丧失的批判。
严格意义上讲,交换非正义和分配非正义均属于批判资本主义剥削正义的科学视域,其批判力的削弱甚至丧失源于其对该视域下批判要点的选择,用历史的适应性和进步性批判剥削的正义性显然是失效的,批判的要点应集中于历史的阶段性和暂时性,具体而言,至少可以包含三点:基于资本原始积累非正义的批判、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基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批判。
1.基于资本原始积累非正义的批判。为了满足资本增值和加速拓展的需要,资本原始积累是暴力和血腥的,显然,自然的、人道的方式是无法满足资本主义扩大社会生产的需求的。资本原始积累的方式包括暴力掠夺农民土地和疯狂劫掠货币财富,资本的胚胎是靠农民的血泪和殖民地人民的髓肉滋养的,资本胚胎的成长过程伴随着剥夺、压榨、索取和劳动者的一无所有,资本的成长和积累史既是一部血泪史,又是一部掠夺史,资本自出生起,每个毛孔无不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一个从出生就被鉴定为不不正义的“祸物”,且不论其之后通过剥削实现自我增值的方式是否正义,其本身就已丧失了正义性。
2.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非正义的批判,并非集中在分配领域,而是集中于生产领域。西方正义理论,无论是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正义论,新自由主义“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正义论,还是保守自由主义“自由权利优先”的正义论,对正义的关切都集中于分配领域,把正义视作一种弥合性的社会价值并提出一套正义理论[3],以期调试社会经济的发展来适应和匹配上述正义理论。马克思对剥削非正义的批判在于追溯剥削的逻辑起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在于对产生剥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方式的质疑,在于对非正义观念产生的物质经济基础的质疑。马克思认为分配从属于生产,消费资料的分配不过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除了自身的劳动力外,自由的一无所有,自然会出现按劳动力价值进行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生产不再是出于满足人们的需要,而是资本逐利逻辑使然,资本不会顾及劳动力寿命的长短,而只会关心劳动力是否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使用,固然马克思说过,凡是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即是正义的,凡是与生产方式相矛盾的即为非正义的,但当生产方式本身就是非正义的,我们又如何论证与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剥削制度是正义的呢?
3.基于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批判。对资本主义基本矛盾的批判暗含着对人类历史发展趋势的判断。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通过剥削获取的剩余价值并非用于个人消费,韦伯早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4]中就指出资本家具有理性、节约的品格,剩余价值往往再次转化为资本,投入资本主义扩大再生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获取剩余价值,资本家“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克扣吃饭时间,尽量把吃饭时间并入生产过程本身”,随着资本家财富积累的增多,资本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产业后备军的数量不断增加,整个社会分为两级,一级是财富的增长和生产力的发展,另一级是贫困的积累和生产关系的不适应,资本主义的产能过剩,生产资料的集中和生产的社会化正在一步步扣响资本主义的丧钟,叩开历史发展的下一阶段的大门。它表征着在构成商品价值的c、v和m中,资本主义社会若不在单一商品生产过程中扩大v,缩减m,若不从社会整个商品生产过程调配v和m的比例,其结果,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必然无法容纳资本主义的生产力,资本主义社会必然被替代。作为资本主义内在要求的剥削,暗含着资本主义的覆灭,我们很难将其理解为正义吧?若资本主义的剥削确是正义的,资本主义社会也不会通过福利政策调试剥削所造成的分配差异了,资本主义目前表现出的活力从某种程度上说可以归功为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抑制。对于资本主义剥削,我们承认其历史的适应性和进步性,更应看到其历史的阶段性和暂时性。
价值视域下对资本主义剥削非正义的批判主要集中于对其反人道的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反人道性,既包含反人道的人文关切,也包含反人道的科学阐释。反人道的人文关切从对受剥削者的终极关怀出发,更多的关注于分配领域的调整,虽易引起情感共鸣,但也易被攻破,导致批判失效;批判的要点应集中于对剥削反人道的科学阐释即对人的自我丧失的批判。
剥削的过程是剥削者自我丧失的过程。马克思将人的劳动实践视作人的本质,劳动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只有以社会的形式存在才能获知自我。然而剥削恰恰割裂了这种社会性,使个体对自我的获知通过对他人自我的否定来完成。而这种对他人自我的否定,又不仅仅是某一主体对他人客体的否定,也是其对自身自我的否定。劳动的社会性决定了每一个体获知自我必然是通过他人自我的实现来完成的,而当某一个体以剥削者的姿态剥削了他人对其自身的自由,他也就丧失了自我,因为他以这种形式获得的自我,不过是依赖他人的劳动,从这种意义上看,他并没有成为自身的主人,而是以对他人劳动依赖的形式,占有了他人的自由成果,离开了劳动者,剥削者即无法生存。如此,他不仅成为了劳动者的奴隶,也成为了自然的奴隶。在这种畸形的社会关系关系中,剥削者获得的只是一种生存的外观,他没有从真正意义上成为自身自然的主人,反而成为人对自然的劳动成果的奴隶。[5]
剥削的过程是被剥削者自我丧失的过程。自由的、有意识的劳动本来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本质,但是剥削使劳动者在整个劳动过程中不是肯定自我,而是否定自我。劳动者在力图通过劳动确证自我的过程中,反而丧失了其自身的生存条件。劳动的产品不为劳动者所支配和拥有,反而成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反对和奴役着劳动者自身。在这个过程中,劳动者同劳动产品相异化,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越多,压制他的力量也就越大,劳动力也越趋向于萎缩和衰竭;劳动者同劳动过程相异化,劳动不是人获得自由的手段,劳动使人降到非人的地位,使人不再称其为人;劳动者与其类本质相异化,劳动变成维持肉体生存需要的手段,包含着不幸、强制和罪孽;劳动者与剥削者相异化,加剧了人与人的对立。[6]
资本主义社会剥削的反人道性,不仅表现为资本家对无产者的压迫和掠夺,更主要的表现为它使整个人类都丧失了自我且在这个过程中沦为物的奴隶。虽然物对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奴役的形式不同,体现为两种不同的存在形态,但是,在使人不称其为人这一点上,却是相同的。
与人的自我丧失相对应的是人的自我实现,人的自我实现即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根据人的发展的阶段性,马克思将人类历史划分为人的依赖阶段、物的依赖阶段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三个阶段。在物的依赖阶段,人受制于物,丧失了自我,正是基于对资本主义剥削导致人的自我丧失的批判,马克思构想了人的存在与人的本质再次统一的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物质极大丰富,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关注的要点和重点从财富分配转向人的自我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等于人道主义,而作为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等于自然主义,是对象化和自我确证,个体与类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从人的自我实现与人的自我丧失对比的角度批判资本主义剥削的正义性,是批判的最高标准也是最有力的论据。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完全摒弃了剥削的非正义性,经济制度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分配制度实行按劳分配,消灭了私有制、剩余价值和剥削。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生产力落后和发展极不平衡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这也就意味着,整个社会兼具社会主义因素和资本主义因素,既存在私有制经济,也存在公有制经济;既存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也存在按劳分配;既存在剩余价值和剥削,也存在人的需要的满足和自我价值的实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两种因素均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如何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也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的前途和命运。若社会主义因素逐步增加并最终强于资本主义因素,社会主义必然会从初级阶段逐步过渡到高级阶段并最终实现向共产主义的转变;若社会主义因素逐步衰减并最终弱于资本主义因素,社会主义必将发生颜色革命成为资本主义的附庸。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只能通过发展来解决,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具备消灭剥削这种生产关系的条件,鉴于剥削的适用性,我们应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进行积极引导;但同时,随着生产社会化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因素也应不断增加,每一条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均应服务于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目标,不忘实现共产主义的初心,牢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使命,不断削减剥削,使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当前应致力于不断巩固公有制经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当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了剥削作为一种生产关系还将长期存在于历史舞台并发挥重要作用,为此,现阶段我们应积极鼓励、支持非公有经济的发展。逐利是非公有制经济的本性,但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开辟出来的,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其正面作用、限制了其负面影响。“十五大”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十八大”进一步提出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九大”指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非公有制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困难,习近平总书记重点总结了五个方面[7],包括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准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权市场以及行政审批事项、涉企收费,后期力图从这五个方面着手改革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
2.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意味着任由剥削肆虐,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只能在社会主义的框架下运行,以满足人民的需要为重要目标。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包括通过税收、财政等相关政策引导其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也包括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引导。对非公有经济人士的引导,主要包括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促使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致富思源、义利兼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建立“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理顺市场秩序,净化经济生态[8]。
1.巩固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了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任何否定公有制经济的想法,都是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相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社会主义的因素必将不断增加,资本主义因素的比重不断降低。习近平指出[9]33,要毫不动摇的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不动摇,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动摇,这是保证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保证,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保证。巩固公有制经济要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2.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的本质决定了在剥削和追逐剩余价值仍具备合法性的情况下,我们应充分发挥正义作为补救性社会价值的作用。一方面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目前的工作重点应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时保持经济稳定、强化人力资本投入,扩大中等收入全体。另一方面,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设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9]47
[ 参 考 文 献 ]
[1]周凡.历史旋涡中的正义能指:关于“塔克尔—伍德”命题的若干断想[J].马克思主义理论与现实,2011,(3):37-50.
[2]Derek Allen.Marx and Engels on the Distributive Justice of Capitalism[J].Canadian Journal of Philosophy, Supplementary,1981,7:234-240.
[3]李佃来.论马克思正义观的特质[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3,(1):27-36.
[4]冯颜利.基于生产方式批判的马克思正义思想[J].中国社会科学,2017,(9):5-16.
[5]韩冬雪.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诸范畴初探[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110-111.
[6]毛勒堂.劳动正义:马克思正义的思想内核和价值旨趣[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7,(3):50-57.
[7]王子晖.习近平眼中的非公有制经济[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6-03/06/c-128777046.htm,2016-03-06.
[8]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264-265.
[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