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视野下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

2018-04-01 15:52程辉
税收征纳 2018年2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税收政策优惠

程辉

近年来,因经济调整转型与网络经济等因素影响,实体经济呈下滑趋势,对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冲击较大。为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积极出台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35.1亿元,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如何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提出拙见。

一、国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在我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它以不足50%的资产,安置着75%的职工就业,其中仅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乡镇企业就容纳了1.3亿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每年我国工业新增产值的75%、出口总额的60%以上都来自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的60%和40%左右。这足以说明,中小企业不仅保证了国家就业目标的实现,而且在促进技术创新、维持市场活力、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平竞争等方面也具有大企业无法替代的作用。这几年,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借鉴意义。

一看美国。美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方面的规定有:一是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率纳税,而不是依照企业所得税率;二是“经济复兴法”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点从28%降至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减至14%,刺激资本流向中小企业;三是将遗产税的免税点由175625美元升高至600000美元,免除了小企业继承人应缴纳的一大笔遗产税;四是向小企业提供税额减免120亿美元,以缓解小企业的筹资困难;五是对收入不足500万美元的中小企业实行长期的投资税减免;六是对投资5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永久性减免投资税(头两年减免7%,以后5%);七是为那些向新工厂、新设备投资的企业提供用于研究与开发的长期税额减免;八是进行保健制度改革,以确保中小企业雇员也能得到保健;九是对投入符合一定条件的小企业的股本所获资本收益实行5%的税收豁免,为期至少5年;十是通过“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

二看日本。日本规定,资本不超过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法人税率低于大企业的25%;为了充实企业的内部留存,减轻法人税率和对一部分所得不课税;对发展国民经济和提高国民生活起重要作用的特定行业,实行合并时的免税注册;对机械设备及工厂建筑物等实行32%折旧费的补贴;对进行新技术和设备投资以节约能源和利用新能源的中小企业,在税制和设备折旧方面采取优惠政策。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科技开发,规定对中小企业的试验费减收6%的法人税或所得税。对于中小企业提取的改善结构准备金,不计入当年的应税所得,以促进中小企业财力,增强抵抗市场风险能力。

三看法国。法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为全面和完善。税收制度方面:法国财政法规定,中小企业在创办当年及随后4年,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占其1/3的费用(后提高到50%),或者在创办当年及随后2年,对再用于经营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免税;对中小企业转为公司时所确认的资产增值暂缓征税,并允许原有企业的亏损结转到新公司;对中小企业如用一部分所得作为资本再投资,该部分所得将按降低的税率(19%)征收公司所得税。税收管理方面:法国税务总局规定,小企业在营业的头4年善意所犯错误,可减轻税收处罚并宽限支付的时间;对小企业的税务检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否则,企业的纳税义务将自动得到免除。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已构成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有着许多大企业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据统计,我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中小企业有1000多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的99%以上,其经营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竞争性行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部工业总量的60%、57%和60%。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1994年以前,我国中小企业之所以能迅速发展,除了短缺经济给其提供的机遇外,国家给予的税收政策支持发挥了巨大作用。但1994年税制改革后,没有专门的税收政策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的只是一些散见于相关规定中的税收优惠。总的来看,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尚不完善。表现在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的税收政策更多的是被当作一种社会政策工具、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而忽视了对中小企业来说很重要的竞争能力的培育问题,没有考虑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无法适应不同情况下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在税收方面受到的歧视问题,统一了内外两套税法,并将企业所得税税率定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部分的高新技术企业都是中小企业)。大大减轻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现行企业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仍不够彻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利于吸引中小企业投资。现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这项规定不利于中小企业对外投资。另外,国际上对中小企业普遍采用的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税收政策,而我国并未采用。

二是不利于鼓励中小企业创办。在英国,为了鼓励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规定凡投资创办中小企业者,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投资限额达到4万英磅。韩国政府对新创办的中小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三减二”(开始三年免税,其后两年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大部分是针对已创办的中小企业,缺乏支持创办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不利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要发展,资金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仅仅依靠中小企业自身的税后净利,中小企业的发展进度必然缓慢。由于社会观念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因素,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我国现行的税收政策缺乏鼓励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应政策,新所得税法对这方面也很少涉及,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其次,税收支持手段不灵活。税收政策手段单一,范围窄,力度不大,从而导致政策的低效。目前我国对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支持规定主要限于税率和减免税上,无法适应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企业的要求,而诸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并不常见,程序又过于严格繁琐,并且优惠主要集中在企业开办之时,缺乏降低投资风险、筹集资金、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通过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优惠政策的使用比较,可以发现,他们的税收政策更加灵活,多采用按所得额的累进税率征收(美国规定公司可选择一般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5%~46%的超额累进税率),并对企业的融资、再投资、创新开发等方面规定了具体的优惠措施(法国鼓励发明创新方面:中小企业以专利、可获专利的发明或工业生产方法等无形资产投资所获利润增值部分可以推迟五年纳税),适应了中小企业灵活多变的特点,更能对企业的发展起到激励作用。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目前,企业所得税采用的是比例税率,也就是无论企业大小,在依法扣除有关项目后,一律按照25%的税率进行征纳,相对于国外的具体优惠政策,我国所涉及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还比较单一和简陋,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税收优惠中,只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项涉及中小企业的优惠规定,优惠形式也主要采取免征、减征、降低税率等几种。另外,现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也将许多中小企业排斥在外。

第三,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虽然优惠措施不少,但出台时期、背景不同,散见于一些补充规定或通知上,零星地分布在各个税种上,税收政策的灵活性虽然得到体现,但明显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也使得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和平等竞争。

三、税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策略选择

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上的减免优惠是世界各国扶持和保护其发展的通常做法。我国目前虽然有一些对中小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但扶持力度不足,范围较窄,也不够规范化和系统化。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我国中小企业的税收支持体系乃是当务之急。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应从四个方面改革和完善。

1.借鉴国外的做法,改革和完善我国扶持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和措施,不论是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力度上,都难以对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起到应有的扶持作用。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所得税方面:借鉴日本的做法,将目前按利润多少来确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改为按企业规模(资本金)来确定税率。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科研力度方面:借鉴美国的做法,如果中小企业课税年度的科研投入超过过去3年的平均水平,超过部分的5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方面:取消以是否设在高新区为标准来决定是否给予税收优惠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改为仅以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产业标准为标准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折旧率:可允许中小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鼓励投资方面:对中小企业的经营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已征税的部分,给予退税。中小企业购买机器设备的支出可以按一定比例从应付税款中扣除,若企业当年发生亏损,则允许向后和向前结转,可以结转的期限与亏损结转的期限一致。中小企业的亏损可以延长结转期,建议后转至10年,同时增加前转的优惠,建议可以前转3年。鼓励增加就业机会方面:对积极吸纳残疾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中小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创办的小企业,给予适当的减免税,并提供一定的税收宽限期。其他支持措施方面:加大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力度,改变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资料齐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而对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按征收率征税,按法定税率开票。这样可以减小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对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和销售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2.税收层面上尽量鼓励中小企业的创建。采取多种方式以鼓励中小企业的创建,如降低税率、选择纳税方式、增加费用扣除等各种措施。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方面,对资本和设备的再投资、研究开发费用等给予减免税或税收抵免,以帮助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的资金和技术问题。在鼓励中小企业转型方面,可通过对新注册企业以及原有亏损和流转税等问题的照顾来促使这种转变。否则,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一些中小企业连生存都成问题,更谈不上发展了。继续大幅降低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率一般不及大企业的一半,而我国对中小企业的减免力度远小于这一水平。根据我国国情,对中小企业,尤其是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利润没有达到一定额度的,可考虑只实行7.5%或15%的优惠税率。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筹集资金的税收政策,引导银行积极向中小企业贷款。对中小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取消以往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计算数额之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规定,改为按实际支出扣除,降低筹资成本,促进中小企业积极筹集社会闲散资金。

3.完善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但它们在进行科技创新时,又常常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等问题和障碍。因而,加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开发的税收扶持,已成为欧美各国增强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力的共识。为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风险资本的形成,欧美国家采取的主要手段有缩短折旧年限、专利投资所得纳税推迟、研发投资增长的附加扣除等。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参照和借鉴使用此类做法,完善科技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对极富创新精神而又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无疑能极大地激发中小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政府应从政策上予以引导,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为鼓励中小企业科技开发,近期内可制定对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再投资的部分予以退税的政策。也可参照加拿大的做法,对于特别小的企业的科技投入,给予更深层次的优惠措施。此外,对于中小企业在技术开发经费方面的支出,引进科技人才方面的支出也可适当给予税收优惠。

4.建立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对现有的优惠政策进行清理、规范和完善,并逐步建立起统一明确的、适用于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第一,要健全税收法律法规,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第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中小企业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第三,扩大中小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应改变现行单一的直接减免税为直接减免、降低税率、加速折旧、放宽费用列支标准、设备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税收优惠形式,并进一步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优惠范围。重点要采取以下税收优惠政策:一是适当扩大新办企业定期减免税的适用范围,不要仅限于部分第三产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新办企业也可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尤其要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新办加工型企业和以农产品贩销为主的新办商业企业延长减免期。二是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给予一定比例的退税支持,且对其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三是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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