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东旭
(中共黑龙江省委史志研究室,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在上海秘密从事工人运动的刘少奇于1932年冬,化名唐开元辗转广东汕头、大埔等地到达中央苏区首府瑞金。1933年1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机关由上海迁到中央苏区,不久与全总苏区执行局合并改称为中华全国总工会苏区中央执行局,既领导苏区的工运工作,也领导全国的工运工作,刘少奇担任委员长。在中央苏区的这段日子,刘少奇为巩固和加强中央苏区的政权建设、发展工人运动等做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工人运动理论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谁是我们的敌人?谁是我们的朋友?这个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1](P.3)在工人运动的问题上,首先要确定工会的组织成分。实际上,早在1929年夏苏区工会就已组建,并对苏区阶级工会的会员成份有所规定。但由于当时工会一般是建立反动统治比较薄弱的地方,因此,会员成份也就必不可免地存在着比较复杂的情形。在“左”倾机会主义的影响下,一些错误的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针对各苏区在阶级工会会员成份问题上存在的种种错误,刘少奇于1932年,在中共中央机关刊物《红旗周刊》撰写《苏区阶级工会的会员成分》《再论苏区工会的会员成份并驳锹同志》,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苏区阶级工会的会员成份问题。
“左”倾机会主义者提出“凡是自己没有生产工具被雇于人而依赖自己的劳力所卖得的工钱而生活者,才算是真正的工人。”[2](P.99)在他们看来,只有没有生产工具且仅仅能够依靠自己的劳动力换取工钱才算是真正的工人,凡是有学徒、助手或者生产工具的就不是工人,就不能参加工会。所以,只有在资本家的工厂或者老板的作坊里,靠出卖劳动力换取工钱养活自身和家人的,才算工人,才有资格加入工会,独立劳动者和沿门卖工的个人劳动者,都不属于无产者的范畴,都没有资格加入工会。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1932年1月,全总苏区执行局发出《关于独立劳动者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独立劳动者进行大清洗,大批雇农、苦力、雇员等独立劳动者被工会拒之门外,给工人运动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刘少奇对上述标准提出质疑,他认为凡属“以出卖自己劳动力为生活的主要来源”的都应加入工会。刘少奇认为“有没有自己的工具”不能作为条件来判别独立劳动者是否属于工人,这为工会组织保留并吸纳大量独立劳动者提供了理论依据。刘少奇认为散在乡村中的裁缝木匠、剃头匠、苦力等,都属于沿门卖工的一种,他们的生产工具仅仅是为了便于出卖劳动力而获取劳动报酬而挣钱养家。因此,这些劳动者,他们简单的工具,仅仅是为了出卖自己劳动力的一个必要条件,不应该作为判断会员成份的依据和标准。
在经过土地革命后,很多工人、雇农、苦力分得了土地,党的土地政策获得了广大群众的欢迎。但是按照鄂豫皖总工会的“凡一年做一百八十工以上可加入工会”的规定,很大一部分独立劳动者将会被排除在工会组织之外。刘少奇对此进行了质疑。首先,对于一些季节性强的工种,他们夏季的工作收入大体就是全年的主要收入,尤其是北方冬季寒冷、时间性强,难于做满一百八十工。其次,有一些工人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或者因失业等外力因素也难于做满一百八十工,而这个客观的后果并不是他的主观意愿造成的。第三,分田运动后,地主、富农受到了严厉打击,工头、包工头的剥削被消灭或者被降到最低限度,广大群众被动员起来,农民分得一小块土地耕种,有的劳动力充足的家庭在农忙时自己独立耕种,有的人手不足自己常年为工钱而劳动还雇他人帮助耕种或出租给别人耕种。对于这些情形,刘少奇认为,有土地且独立耕种者,每年完成一百八十工则比较困难。但他们不是剥削者,是应该吸收他们加入工会的。刘少奇提出,“有土地又做工”不过是生活的好一点,不必担心他们会成为小资产阶级,走向革命的反面,他们还是革命动力之一,与富农、老板等反革命分子是不能摆在一起的。刘少奇的这些思想避免了广大独立劳动者被洗刷的命运,也为中国革命注入了持续的动力。
刘少奇根据实际,列举了乡村中间独立劳动者的几种情形,对具体的情形进行了分析:一是裁缝、木匠、蔑匠等。他认为木匠等收入如果主要依靠出卖劳动得来,就应该加入工会。如果出卖劳动力仅仅占据个人收入的一小部分,那么则应加入手工业者联合会或者贫农团。二是一部分手工艺人,他们具有“工头式”的特征,暂时不允许他们加入工会。三是部分自身参加生产,同时又剥削伙计的劳动者。对于此种情形,工会是反对剥削的,但是个别仅在自己有病或有事才不从事生产而出租生产工具的也应加入工会。四是乡村带徒弟的“师父”。如果师父没有剥削徒弟,那么工会就不能把这部份驱逐。五是家庭工人。对于直接做工的则应加入工会,对中间剥削的就不能加入工会。六是季候工人、临时工人。工会应该帮助他们争取合作权益,组织他们加入工会。七是独立生产的小手工业者,他们应该加入手工业者联合会。通过具体分析,刘少奇主张,“一切以剥削别人为生的剥削者,不能让他们加入任何组织。”[3](P.125)一切被雇请的工人等,都应加入阶级工会。一切不雇请工人的独立从事生产的小手工业者、家庭工业者,则应该加入手工业者联合会,判别一个劳动者是否属于阶级工会的会员成份,应当以“他的收入,生活的来源是否主要的从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得来”作为标准。
“劳资两利”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一项基本经济政策,是指特定条件下雇主与工人的共同发展,是生产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共同需要,也是合作斗争中的互利行为。刘少奇立足于中央苏区工人运动的实际,继承和发展了“劳资两利”政策,并以此为指导思想,根据实际领导制定了新的法规与制度来协调劳资关系、处理劳资矛盾,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发展苏区经济的正确主张。
“强迫介绍”是工会为了保护工人利益,解决工人的失业问题,采取的极端做法。“强迫介绍”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在许多地方的下级劳动部门和工会都采用了这种方式。刘少奇动员群众不能为了当前经济利益而不顾长远利益,应从政权建设和苏区经济发展两个大局出发来协调处理劳资关系。他认为“强迫就业”不但没有解决工人的失业问题,反而造成了更多的工人失业。那么,如何来解决失业工人的问题呢?他认为工会与苏维埃政府有责任解决每个失业工人的生计问题,为此他提出两种思路:一是从资本家、地主等剥削者手中筹款救济失业工人,把粮食借给饥饿的雇农;二是要充分发挥失业人员主观能动性,积极动员失业工人参加革命、参加工人师,参加政府组织的工作,鼓励失业工人在解决自身失业问题和推动革命发展之间广找出路。
刘少奇认为,生产不发展,生活就不能得到改善,工人的利益也自然无法保证。在1933年发表的《在两条战线斗争中来改订合同》一文中,他指出:“企图用强迫介绍来解决工人的失业,过早的消灭私人资本,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必要的逮捕资本家等,这些‘左’的错误,是必须纠正的。”[3](P.158)因此,既不能采用强迫介绍的方式解决失业问题,劳资双方的合同也不能片面地强调工人的利益,要根据当时的实际出发,既要保护工人的切身利益,也要根据当时经济发展的程度,雇主生产经营的现实状况,以及该项职业的特殊劳动条件等。否则,工厂不能持久,最终工人的利益也一同受到损害,这是不可取的。
1931年11月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是“左”倾错误在中央苏区的集中体现。由于这部法律受错误思想的指导,又机械照搬苏联经验和大城市工运经验,脱离了中央苏区经济落后、生产落后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不切合实际的改善劳动条件和过高的工资福利待遇要求。如提出“八小时工作制”、国家的失业津贴和社会保险、用工方式等条款,而这其中的有些条款在当时社会发展水平下显然是无法完成的。《劳动法》颁布后,中央苏区立即掀起了学习宣传的高潮,许多工会组织也迅速执行,但是贯彻这个《劳动法》后,在实践中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后果。一些工人借机通过罢工的方式胁迫资方大幅增加工资,增发衣服、鞋袜等生活用品,这些要求远远超过企业负担的能力,许多工厂因此难以经营,甚至破产倒闭,这种情况给苏区经济的发展增加了许多困难。
刘少奇到达中央苏区后,很快发现了《劳动法》的弊端,在他的大力推动下,1933年10月15日,临时中央政府宣布废止“一苏大”通过的《劳动法》,毛泽东、项英、张国焘署名颁发了《关于重新颁布劳动法的决定》。新《劳动法》对原《劳动法》中脱离中央苏区实际的过高要求条文予以了修改和废除,系统地纠正了“左”倾经济政策的一些错误观点和错误认识,从而使苏区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走向正轨。新《劳动法》是一部真正符合中央苏区实际的红色法令,它的实施稳定了苏区的公营工厂和私人企业的生产,兼顾了劳资双方的利益,符合工人的长远利益需要,苏区工人革命积极性得到提高。“至1934年12月,中央苏区办起各种类型的合作社达12万个,其中生产合作社170多个、农具生产合作社12个,还有数以千计的犁牛合作社。”[2](P.106)苏区生产日趋繁荣。
刘少奇经过进行调查研究发现,苏区的瑞金和长汀县等地国有工厂存在着管理不善、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低劣、工人思想懈怠等问题和弊端,刘少奇通过与当地的厂长、工会干部及工人谈心,努力探寻造成这些不良现象的原因和改正的办法。他认为,要办好工厂,必须加强管理,采用比较科学的管理方式,制订切实可行的厂规厂纪,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刘少奇经过调研发现,中央苏区的企业大量存在“兵工厂的子弹,有三万多发是打不响的”等触目惊心的事实。面对这些弊病,他气愤的说,“我们大多数的国家工厂是处在非常严重的状态中,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工厂是管理得很好的”。[3](P.177)他认为主要是我们没有科学生产,没有明确厂长及各部门负责人责任和权限,一切“工会让我怎么办就怎么办”。在刘少奇看来,这样是不可能管好企业的。因此,必须改革苏区工业企业领导制度。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刘少奇提出了建立健全工厂制度,并在我国首次提出由厂长、支部书记、工会主任组成的“三人团”管理工厂,对重大事情进行集体讨论决策。同时他认为,要科学管理企业也要对工厂中各科的科长与各生产部门的主任(即工头)个人的责任与权力明确界定,建立一整套科学管理国营企业的思想与方法。刘少奇实事求是的探索精神,在当时“左”倾盛行的情况下,是十分宝贵的。他的思想是我党民主与集中理论在工业企业中的伟大尝试,同时他也开创了现代国有企业改革的先河,很多思想仍被后世继承和发展。
动员和组织一切积极因素参加经济建设并支援革命战争,是苏区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任务。刘少奇十分重视工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因为人是生产力诸因素中最活跃的因素,人的主观能动性往往会激发出巨大的生产力和创造力。刘少奇发现,在国有企业有偷窃公共财物、浪费材料、怠工偷懒等现象。为提升工人觉悟,促进生产,1934年刘少奇撰写了《用新的态度对待新的劳动》一文,指出“你们现在再不是为地主资本家而劳动了,而是为工人阶级自己、为人类的最后解放而劳动着。”[3](P.173)阐释了工人劳动对象的巨大变化,以往工人努力劳动的对象是资本家,工人不得不出卖自己的劳动维持生计,自己的劳动所得大部分被资本家剥削;如今,苏维埃政权建立,人民都是工厂的主人,为工厂服务就是为自己服务,工厂的利益就是自己的利益,必须改变旧的对待资本家的劳动态度,而采用新的对待自己财产的态度对待生产。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人的觉悟大大提高,对自发生产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主人翁意识增强,开展劳动竞赛更为积极,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整个苏区所辖的工厂、企业发展都呈现出崭新的面貌。
刘少奇的上述思想,极大地调动了工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活跃工会的组织,提高工人的觉悟,有力地促进苏区政权建设和苏区经济发展,对支援前线革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934年10月,刘少奇同志随红一方面军撤离中央苏区,为中国革命事业开始了新的伟大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