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勇
2017年12月,廖某广向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某集团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某集团依法为其补缴。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大队为廖某广立案后,发现某集团并未开设企业社会保险账户。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大队遂向某集团发出监察通知,要求某集团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开设企业社会保险账户,为劳动关系在企业的所有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并不得通过向廖某广支付保险补偿金的方式与其私下和解,投诉立案不得撤销。
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大队通过廖某广投诉某集团个案,主动履行社会保险监察职能,要求某集团必须开设企业社会保险账户,并为包括廖某广在内的其他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这充分说明了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企业社会保险征缴工作的重视以及主动性监察的常态化。
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劳动合同法》则把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列为劳动者法定单方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并且规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社会保险缴纳事宜的司法处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本法”,并规定对社会保险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保险法》详细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该法同时也明确了社会保险工作的征缴监督部门。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企业若未依法开展社会保险工作,则极有可能带来法律、行政上的处罚。当然,诸如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某集团整改,否则将取消其精神文明单位称号也是一种处罚方式。
重视社会保险工作的政策基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指出,要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指出,要通过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管对象名录库,为开展随机抽查提供较为完备的数据支撑,其中抽查范围就包括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主动监管的动因分析。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主动监管的动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基于保险基金缺口。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屡屡被提及,对此问题,中央非常重视。早在2009年,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印发了《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该《办法》规定,凡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含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均须按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为进一步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从划转范围上不再局限于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财企〔2009〕94号从此停止执行),而是扩大到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同时,该《通知》还为以后进一步划转预留了开口,即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结合廖某广案,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在省份早在2014年12月就专门成立了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承接划转部分省属企业国有资本,划转比例高达30%。
之所以将保险基金缺口作为动因之一,主要在于若是企业都不开设企业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开设了账户但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手续或者少缴、欠缴,而是等劳动者因社会保险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时再通过和解并支付保险补偿金的方式解决。那么,国家社会保险统筹账户资金数额就会面临本应增长却不增长的尴尬局面,从职责角度讲,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便难辞其咎。从这个角度便不难理解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什么坚持要求某集团必须开设企业社会保险账户,并为包括廖某广在内的其他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了。
其次是来自司法部门方面的压力。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争议,(2017)最高法民申1121号民事裁定出具了最新的意见。该裁定书认为“对于已经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行政法规赋予了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专属管理权、监察权和处罚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
关于劳动者社会保险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读是正确的。既然宪法区分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那么就应该各司其职,不能是谁都能管而又谁都不想管,这样便会助长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惰性,反而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有助于塑造企业形象。企业重视社会保险工作,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可有效避免劳动争议的行政投诉风险、司法诉讼风险,甚至是网络传播风险。所以,为了塑造企业的良好形象,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社会保险工作不容疏忽。
有助于增强劳动者的单位粘性。众所周知,劳动者在选择就业单位时,对五险一金是抱有较高期望的。若企业能为入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是及时的、足额的,那么该劳动者对单位的粘性便越强,便会更愿意为所在单位的发展作贡献;对单位来讲,则更加能够锤炼出属于自己的人才。相比因社会保险争议而产生的劳动者的高流动性,这实际上是为企业节约了成本,有利于企业人才的稳定,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有助于缓解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缺口。每个企业都重视社会保险工作,都能依法依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进入国家社会保险统筹账户的资金便会保持持续增长的趋势,这当然是有助于缓解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缺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