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志 峰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信息技术领域的不断突破引领了新一轮产业革命的进程,“互联网+”模式深入各行各业中,在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领域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随着各国居民掌握的生产资料日益充足、物质生活条件日益富裕,产能逐渐过剩,加之互联网和无线技术日益成熟,共享经济得以兴起。罗纳德·科斯曾经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指出,雇佣令企业实现了服务外包成本的内部化,通过一个契约取代众多外部契约从而降低了交易成本,实现了资源最优配置[1]。迅猛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使得共享合作模式得以最大程度利用闲置资源,整合了专业精细分工优势与生产要素的集聚优势。一方面,政府、企业与机构通过互联网促成资金、人才和资源相互间的合作,形成产业优势;另一方面,个人和小型公司借助小范围的合作,创建私人订制和专业化的独特产品,形成个性优势[2],实现了更高的经济效益,突破了科斯的理论。在共享经济形成的广泛影响中,实现低碳节能的生活方式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我国以《节约能源法》为主的制度设计并不能很好应对共享经济带来的新变化。
目前,关于共享经济的内涵,学界多有探讨。国家信息中心化研究部、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认为其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分享海量分散闲置资源,以满足多样化需求的经济活动的总和[3];有的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人类发展到特定阶段后借助互联网络平台,以共享使用权为核心的一种商业模式,是由消费模式发展而来的[4];有的学者认为共享经济是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的条件下,以共享为特征的一种经济活动组织方式[5]。尽管学者们关于共享经济的内涵表述存在差异,但依然包含一些相同的元素,如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对于分散闲置资源的整合、共享与利用。这包含着发挥过剩资源最大化效用、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经济效益思维逻辑,同时也包含着物尽其用、减少资源闲置与浪费的环保效益思维逻辑。当前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正逐渐扩展其应用范围,对于经济社会领域的影响逐渐深入,形成了颠覆传统商业模式的变革趋势。
共享经济模式作为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兴起的创新性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世界各国的格外重视,发达国家将其视为经济复苏的良药,发展中国家将其视为进一步释放发展潜力的重要催化剂。共享经济模式最初兴起于交通、住房领域,以Zipcar、Uber等租车企业,Airbnb等租房企业为代表,随之迅速扩展至金融、物品租赁、餐饮、办公场所租赁、旧物利用等多个领域。蔡斯将共享经济的3项基础要素归结为过剩产能、共享平台和人人参与[2],因此,理论上只要存在产能过剩、拥有闲置资源的领域就有共享经济发展的空间。一方面,共享经济给传统商业模式带来了革命性改变。如共享自行车、共享汽车等独特模式在悄然改变居民的出行方式,再如P2P融资模式为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条便捷的绿色通道,令传统金融领域开始新一轮变革。另一方面,共享经济促使资本向共享经济领域加速流动。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2015年,共享经济领域吸引融资总额达到132.7亿美元,已达2014年融资规模的3倍之多,全球出现了24家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从事共享经济业务的公司,比2014年增长71%[6]。
共享经济模式带来的效益是多元的。(1)经济效益。首先,共享经济提高了闲置产品的利用率,并且可以使所有权人通过共享使用权获得额外收入;其次,共享平台使得企业运营成本得以大幅降低,无须传统商业模式下企业大额的固定资产投入,沉没成本极低,因而运营方便,转型快速;最后,由于供给侧与需求侧直接沟通,没有中介成本,谈判成本低,这都使得共享经济配置资源有着极高的效率,变相增加了经济效益[7]。(2)社会效益。共享经济实现了企业职能、产品生产、服务供给、就业方式和信用机制等的全面转型和升级。共享平台企业不再像传统企业一样拥有为数众多的雇员和固定资产,平台企业的主要资产是包含大量供求两侧客户信息的数据库等无形资产,通过数据分析为产品或服务供给者提供指导成为企业的主要业务。由于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共享平台供求匹配效率较高,企业不再提供大规模低成本的产品或标准化固定服务,而是借助多元的产品或服务供给渠道,无论是产品生产还是服务供给,都转向个性化设计和私人订制,这种个性化和差异化的服务带来了产品生产模式的变革和服务的升级。(3)个体效益。共享经济拓宽了个人就业的空间,为个人自由发展提供了舞台;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的互联网信用机制使得由诸多行为整合形成的信用链可以迅速获取,极大便利了消费者,也有利于消费者信用意识的提高[8]。
共享经济不仅颠覆了传统的商业模式,带来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其对绿色生活方式的倡导和影响,以及对低碳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推动也被越来越多的公民所认可。共享经济盛行背后意味着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意味着公民过度消费观念的矫正。各国居民已经认识到原有消费观念使得他们拥有的物品远超需求,导致物品闲置率较高,用于物品生产的能源资源被大量浪费,同时还污染了环境[9],而共享经济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带来了显著的环境保护与低碳节能效益。
总体而言,共享经济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分散闲置资源,使得消费者需求可以在现有物品范围内得到满足,资源能源得以节约,这是一种可以保持自然资源与能源总量不变,最大程度发挥闲置物品使用价值,同时增加物品使用权出让者和分享者财富以实现双赢的发展模式[10]。共享经济利用现有存量物品创造价值而不再以环境与资源的损耗为代价来实现物品的增量,这与可持续发展观念不谋而合,也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资源更优配置、减少资源能源过度开发、实现人类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切实保障了“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实现。
从量化指标上来说,也可以看出共享经济模式的低碳节能效益是十分显著的。共享经济让美国五分之一的家庭生活用品实现了由购买向租用的转变,每年减少1300万 t的生活用品使用量和2%的碳排放[3];如果共享经济充分发展,那么共享物品可以涵盖汽车、家具、服装、园艺工具、电视、电话等诸多领域,可以实现20%的碳减排[3];滴滴出行旗下仅快车、拼车和顺风车产品一年的汽油节省量可达5.1亿 L,相应的碳排放量减少1355万 t[3]。
布罗姆利曾提出,经济条件在制度交易发生及作出新制度安排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即面对新经济条件发生的变化,社会成员将会努力修正现有制度,使之与生产要素的新变化相互适应,从而形成新的制度安排[11]。目前,我国环境形势日益严峻,能源稀缺性日益增强,气候变化危机日益加剧,环境容量由原本的自然要素逐渐转变为生产要素,开始具备稀缺性。作为经济条件的新变化、新的稀缺性呼唤着新的制度安排与制度交易。如前所述,共享经济模式所蕴含的节能低碳效益,是绿色生活方式的一大助力,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节能减排事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新的制度安排对共享经济模式推动的节能减排加以规制和激励。基于制度效率的考量,经济激励应当占据主导地位,以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引导共享经济参与主体的行为偏好来实现对节能减排的有效推动。
就共享经济节能减排激励制度的设计而言,我国《节约能源法》应当发挥核心作用。能源效率属于能源法的基本价值,也是能源法形成制度结构的基本保障,能源法要实现其法律价值就必须在能源效率上作出必要的制度安排[12]。总的来说,我国《节约能源法》与相关制度结构有着互为表里,互作根基的关系。就国外经验来看,以法规为核心的节能激励机制也往往能够带来较好的节能绩效[13]。如日本和美国等国家都是依托于完善、健全的节能法规体系,并围绕《节约能源法》《能源政策及节能法》《国家节能政策法》等法律进行制度构建。
我国《节约能源法》要构建完整有效的节能减排激励制度,需要从立法观念上接受共享经济这样一种全新的“节能商业模式”,同时还需要在产权激励、财税激励和融资激励方面有所作为。
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制定于1997年,后分别于2007年和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逐渐形成了节能管理、节能调整范围、节能技术进步、激励措施和法律责任在内的完整体系。其中,第三章分别就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问题专设一节进行调整,可以说完整覆盖了需要推动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但通观整部《节约能源法》,其规制对象主要限于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如第16条、第17条规定了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与生产工艺的淘汰与禁止制度,第31条和第45条规定了对工业企业节能型热电设备和技术及清洁节能型机动车的鼓励条款。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也主要针对此两项,通过《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和《“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电机推广目录》等清单进行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共享经济带来的低碳节能效益尽管十分显著,但这种依靠闲置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持资源投入不变的新型商业模式尚未划入节能产品或节能技术的范畴,也就难以得到《节约能源法》的有效调整,对于共享经济模式节能减排的激励制度更是无从谈起。
尽管我国《节约能源法》专设一章规定了激励制度,但这一章中多为宣示性条款和鼓励性条款,难以有效落到实处,且忽略了激励制度中最核心的部分,即产权激励。产权激励是居民作为经济人基于经济理性而作出的合乎规则的行为选择,产权的创设、运行和交易可以给予投资人更大的操作空间,同时也给予其获取收益的预期,使得机会成本大大降低,因而,产权激励是可以成为节能减排事业支点的激励制度[14]。我国《节约能源法》要真正激发共享经济企业的活力,同样不能没有产权激励制度的支持。
当然,产权激励制度发挥作用需要一个重要前提,即必须拥有完善的产权制度体系以及流畅运行的产权交易市场。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界碑予以区分,只有将产权交给市场,才能让产权真正形成机理作用。有利可图乃是产权效率的动因,效率革命则是产权效率的结果。然而,有利可图的产权效率革命显然不是政府所能给予的,而是市场形成的。产权节能减排偏好必须冲破政府的牵引,奔向市场,才能得到真正释放[15]。共享经济是人人参与的商业模式,根植于公民内心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共享经济走向繁荣的重要内生变量,要通过产权激励制度推动共享经济节能减排,同样需要从公民趋利避害的经济性着手,需要市场机制的无形之手而非政府的强力牵引发挥作用。
财政税收激励是我国《节约能源法》推动节能减排的主要激励制度,但由于《节约能源法》尚未考虑共享经济等创新性经济模式,因此,《节约能源法》现行财政激励制度对于共享经济的支持依然不足。尽管从政府财政激励到产权激励是节能减排发展的大趋势,但产权激励与财政激励并不排斥,而是相辅相成。节能减排尽管离不开市场机制,但同样也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职责,因为在产业化之前市场很难全面反映节能的真正价值,也难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相匹配。为了实现产业化,政府需要以市场经济为前提,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鼓励节能减排[16]。财政激励是节能减排活动启动的开关,财政激励创造了节能减排活动的利益诱因,是节能减排得以走向产业化的基础。共享经济尽管充满节能潜力,也同样需要财政激励手段强化节能减排所带来的利益,促使更多企业加入共享经济节能减排事业中来。
当前节能减排财政激励政策尽管已经涵盖税收优惠、节能专项基金、信贷支持和价格补贴等多项措施,但或多或少都存在缺陷,未能给共享经济等新兴经济模式以充分考量。现有财政激励政策依然主要针对节能技术与节能产品,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节能减排的税收制度,环境税也未将节能减排情形包含在内,因而节能减排的正外部性不能得到内化。从财政支出来看,尽管财政激励资金逐年增长,但仅占财政总支出的2%~3%,与西方国家相比差距明显,资金不足也使得激励力度不足[17]。同时,我国节能专项基金和信贷支持等相关规定相对笼统,基金种类比较单一,信贷支持具体操作细节不易落到实处,这也使得财政激励的落实存在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对于共享经济模式而言如此,对于节能减排产业整体也是如此。
就共享经济的节能减排激励制度而言,单纯依靠政府财政激励无法支持节能减排深入开展,而产权激励既依赖于市场,也依赖于现金流的注入与资金的流通,因此,融资激励对于共享经济的节能减排乃至整个节能产业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是节能产业利益的源头所在。我国现行《节约能源法》仅在第65条第一款针对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信贷支持作出了规定,其余融资激励措施均属于宣示性条款,补助金、合同能源管理、民间节能公司、资源减排协议、节能减排PPP项目等其他融资工具均未涉及。而基于当前以行政管制和政府激励为主的节能减排管理模式,社会资本进入节能减排领域包括共享经济模式下的节能减排领域阻力重重,导致资金融通活力差,不利于节能减排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共享经济这样一种新兴的节能减排商业模式本质上属于节能领域中的一种创新性变化。应对这种变化,国外节能减排法律制度的实践经验或许可以为我国节能减排产业提供借鉴。
1.根据社会节能现状有针对性地调整节能法律规制范围。从目前走在节能法制进程前列的典型性国家的节能法律制度实践来看,通过节能基本法引领节能领域各项产业的发展是推动节能法制进步的核心思路,而根据节能领域发展现状来调整节能法律的规制范围,有利于节能领域各项新兴事业的发展。以日本为例,其一直坚持以法规为核心的节能减排激励机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节能减排形势的变化,1979年的日本《节约能源法》自实施以来,已经根据节能减排形势的重要变化进行了多次修改,不断地对有关条款加以完善,在提高节能目标的同时也对节能措施进行了强化。2005年8月还扩大了节能监控对象的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13]。如此,日本的节能减排工作始终走在世界前列。
2.通过市场工具助力新兴节能模式。欧盟是运用市场工具推动新兴节能模式的典型,白色认证制度就是欧盟推出的节能减排市场化工具。白色认证又称可交易的节能认证,这一政策工具专门指向能效。在这一制度框架下,能源供应商被赋予年度节能义务,要求其帮助能源终端消费者提高能效,形成的节能量可以被认证用以完成年度节能义务,而供应商每年年底都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证节能量[18]。这就要求欧盟范围内的能源供应商就能源利用方式加以创新,采取能效提高措施;否则,就要从其他供应商手中购买认证节能量[19]。目前受到热捧的碳排放权交易计划也属于市场工具范畴,通过这些制度工具,欧盟有望实现市场主体主动的节能减排创新活动。
3.依托政府引导和财政激励促进节能减排创新模式的发展。各国财政激励政策也在节能减排创新模式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本《节能法》中对于能源节约和合理使用的财税支持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对于节能项目的直接资金支持,对于家庭和建筑能源系统的直接补贴和税收减免,对于能源服务机构的财务支持等。在日本,当节能服务机构与节能项目实施企业共同申请节能项目资金补助时,甚至可以获得项目资金50%的高额补助[20]。
4.培育节能减排创新模式的投融资制度。各国实践经验表明,节能减排工作需要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的共同发力,提升能效需要私人资本的进入和金融机构的支持。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节能减排的国家投资制度,并在法律中加以规定,节能减排基金也相继设立,如新西兰就设立了一项节能基金,拨款1800万美元用于资助居民的节能项目[21]。欧盟在培育节能减排创新模式的投融资机制方面则由欧洲投资银行提供支持,并在2007年对投资能效提升的项目资助由总成本的50%提升到75%,从而成功地将更多投资者的注意力吸引到能效提升项目上来[19]。此外,各国还大力推动绿色信贷和其他绿色金融领域的制度,为节能减排创新模式提供资金支持。
借鉴国外相关制度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当前共享经济迅速发展的现实,也基于共享经济的节能减排效益,可以总结出通过《节约能源法》制度设计促进共享经济节能减排激励制度构建的路径。
1.将共享经济等节能商业模式纳入《节约能源法》节能减排激励制度考量范围。共享经济具有显著的低碳节能效益,同时还有更大的潜力有待挖掘。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只有将共享经济纳入《节约能源法》节能减排激励制度的考量范围,共享经济模式下的节能减排才有出路,才能实现产业化并不断发展壮大。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在我国《节约能源法》中增加“商业节能”一章,包含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及推广责任、商业节能标准、用能计量标准,以及禁止事项等内容。首先,以国家商业经济主管部门与节能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商业领域节能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广共享经济型等具备节能效益的商业模式;其次,应当规定商业模式的节能标准和用能计量标准的制定程序,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相应的标准;最后,为了落实标准实施还应当建立商业各部门用能定期考核制度,对于节能效益显著的共享经济等商业模式由政府给予鼓励和支持;相反,严重浪费资源能源的商业模式,则予以禁止。此外,对具备节能技术、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信贷支持、节能专项基金的支持同样应当覆盖于共享平台,并根据平台企业的节能减排效益给予相应幅度的制度激励。这也符合节能法律因时而动、顺应形势的立法思路。
2.构建产权交易制度,依靠市场机制推动共享经济模式下的节能减排。尽管对能源效率的追求成为各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事项,但节能减排在大部分国家还需要政府的激励和约束,难以成为本国居民自觉自愿的行为。从制度设计入手,使能源效率提升成为投资赢利的手段是改变这一困境的出路。只有让节能变为节钱,变为投资,让人们有动力去计算投资回报,才是节能减排的应有思路。节能量本身属于一种资源,只有构建产权,成为投资客体,并形成交易市场,才能够实现节能产业的蜕变。建立产权明晰的能源市场制度是未来能源效率制度的归属[22],而“只有竞争的市场才能产生有效率的结果”[23],因此,在建立产权及交易市场后,需要激发市场的竞争活力。目前,用能权交易制度已经在我国开始试点工作,《节约能源法》应当将共享平台企业纳入其中,同时完善现有交易市场机制,扩大交易范围,并逐步由政府定价向市场定价过渡,建立竞争性用能权交易市场,让产权激励成为共享经济节能减排事业的助力。
3.建立多元化的节能减排财政激励措施体系。基于财政激励措施比较单一,我国《节约能源法》不仅要对共享平台企业实行与传统节能企业相同的税收优惠、价格补贴和节能专项基金支持,还应当设置更为多元的财政激励措施体系。具体而言,应当设置更为丰富的节能支持基金种类,如为了补充国家财政资金的缺口,可以向能源消费者征收一定费用,以这些费用为主要资金来源设置节能公益基金,保证节能产业资金支持的同时还可以对能源消费者产生节能激励效果[24]。为了彰显节能减排活动的价值和效益,应当针对节能减排设置专门的能源税或用能税,通过税收引导节能活动,并且为节能专项基金筹集资金。此外,对于优惠贷款、价格补贴等财政激励措施也应细化操作规则和补贴、优惠贷款种类,以保证措施落到实处。
4.构建共享经济模式下社会资本融资机制,促进民间资本节能投资模式的革新。针对当前整个节能减排领域的融资壁垒,应当尽快推动由行政管制和政府激励为主的融资机制的转型,降低民间节能公司进入市场的门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使得包括共享经济在内的整个节能产业获得社会资本支持[25]。同时,应当完善对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减排协议、节能减排PPP项目等民间资本节能投资制度,及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现有民间资本节能投资模式进行革新与完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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