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爽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122)
国际私法是针对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而制定的法律,国内的很多私法都在国际私法中得以体现,但是国际私法是为了调节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因此很多纯粹的内部法律关系问题并没有涉及。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两个或者以上国家的行为而产生的民商事关系调整,依据其冲突规范的适用性来解决法律规范上的冲突,确保能有一部适合的法律规定,解决这一问题。
国际私法是国际范围内通用的规则,和国内有较大的差别,更多的是为了公平维护各个国家的利益,避免有所偏颇,会综合衡量所有国家的法律情况,然后找到系统的解决方式。国际私法的对象更为特殊,也正是由于其调整对象的差异导致了国际私法与其他法律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可以说其调整对象为产生争议的组织或个人。国际私法进一步的展现了其本质内容,具有公法属性,但是其本质上属于私法性质,其核心任务也是解决各个国家在民商法中的冲突和矛盾,在国际交往中,由于各个国家的法律差异,会产生相应的冲突,而单纯的依靠自己国家法律处理对于对方来说并不公平,不能依靠每个国家的法律来调节,这时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私法进行解决,而国际私法也就承担的这一作用。国际私法展现了法律的规范性和特殊性,国际间交流不可避免,在出现纠纷时,不能选择听之任之,而是需要对其进行协调处理,避免一些小冲突酿成较大的矛盾。国际间冲突的处理极为特殊,一旦有所差池,极易发展成为国家之间的冲突,因此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法律来处理涉外民商事务,也正是由于这一要求,国际私法进行了基础性规范,尤其是结合各项制度的要求,展开了系统的处理,充分衡量各方利益,做好规范建设。
国际经济法主要是调整国际件经济交流中不同国际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在不断的深入,很多国内法并没有对此进行名曲的规定,也缺乏必要的效力,这就需要跨区域制定一个区域性的法律规范,规范多个国家的经济行为。可以说国际经济法的出现,是各个国家政府为了更好的约束经济交流而制定的规范。
广义上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提供了在国际经济交流时的法律规范,其范围并不受国界限制,和经济利益相关的内容都同样适用,能调整国际范围的经济关系,实现了多学科交叉。狭义上的国际经济法主要是国际组织之间的商务贸易活动,不包括自然人,仅仅是国际经济交流中的经济组织。一般认为的国际经济法都是广义上的内容。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不断交流和发展的产物,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实现了对国际经济关系的客观调整,尤其是受到其特点影响,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从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看,经济在发展中,很多国家地区已经开展了跨国界的经济交易,也促进了国际经济交流,保持良好的国际关系,而个人和法人也一直是主体。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很多个人或者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活动在进一步增加,很多跨国公司得到了良好的发展,而个人和法人也成为了相应的权责,这就让个人和法人成为了主体。尽管国际经济法和国内法以及国际法有所交叉,但是也有其自身的调整独享与范围,需要承认其主体、调整方式,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二者的法律关系主体并没有差别,都是借助法律规范来规定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然后进行相应的关系调整,其法律关系主体都是自然人、法人和国际组织,尽管具体内容上有较大的差距,根据不同的争议内容会选择不同的国际法类型,但是其服务主体是统一的。尽管国际经济法的广义和狭义有所差别,但是一般都是按照其广义来看,因此法律关系主体相同。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都属于国际法范畴,都是在调整国际交流中两个国家的各项争议问题,因此在制定上具备一定的国际化因素,从多个国家的利益综合考量,这样才能保证在争议的处理上更加公平,严格遵循国际原则,不侵犯各个国家的主权,也能遵循国际惯例,协调各个国家的利益,展开系统的衡量之后,最终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两部法律在制定是行,都需要从国际角度出发,衡量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差异点,综合考虑各个国家国内法律的差异化,然后进行相应的界定,确保公平性。
从两部法律的法律渊源上来看,都属于国际范围内的条约和管理,符合国际范围内的需求,同属于国际法,在国际范围上来看属于国际法范畴,而从国内法律渊源上来看,为国内立法和国内盘里范畴。尽管二者的来源不明,法律效力和作用的外在表现方式的相同。
在出现国际范围内的争议以及利益冲突时,二者都会选择通过协调和诉讼的途经解决其中的矛盾,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采取相同的解决争议途径。国际件的冲突较为特殊,避免小冲突酿成较大的矛盾,一般二者都会选择首先协调处理,进行统一调解,解除其中的误会,避免由于误会造成冲突,由于国内外的语言不通,文化差异较为明显,在交流中不可避免会有无意间的冲突冒犯,通过系统的调解,承认双方文化差异,解决矛盾。对于一些事实矛盾,无法调解,会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二者都属于国际法体系中,其法律体系归属一致,可以实现统一的内在联系,而这两个法律部门在该体系中也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国际法并非是狭义上的内容,而是一个广义上的规定。传统的国际法理论认为国际法就是不同公法,而实际上,国际法是个国内法相对的一个体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都属于国际法体系中不同法律部门。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国际法,在法律体系上为一次法学二级国际法学下属的三级法律学科。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是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私人之间的民商事,更多的的是私人调整,属于私法调整范畴,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以及不同国家的法人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属于公法范畴。国际私法属于私法调整范畴,并非属于私法范畴,其包括私法性质,同样也含有公法属性。国际私法尽管是为了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而民商事法律属于私法范畴,但是国际私法的核心内容主要是解决各个国家民商法规定差异而导致的冲突,含有一定的跨国因素,因此会涉及到国家利益方面的问题,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这也就让国际私法具备了公法的属性,但是性质仍然是私法。国际经济法的性质就是公法,设计各个国家政府和经济交流之间的干预管理。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在法律部门归属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也很难用调整方法来对其进行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调整,关于这一内容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在国际公法学界,以王铁崖先生为主的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关系,起到约束效果的部门法,而其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都属于公法形式,也自然包括国家经济法的内容。以姚梅镇先生为主的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能调整国际件经济交往关系的法律法规,属于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下属贸易、货币金融、税法、经济组织等多个部门。在轨迹私法界,以韩德培先生为主的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的法律部门,从其不良性质而言,是一个与国际公法以及国内民法并不同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以国际私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部门。针对上述观点,其划分标准基本合理,本身理论研究就要为实际应用服务,对法学部门区分的根本标志还是一起调整对象为主要区分,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解决法律冲突,进行国际范围民事诉讼和仲裁,而国际经济法是为了调整国家、组织以及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产生的国内外法律规范的法律,因此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二者的调整方法有较大的差别,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为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轨迹经济法的调整为直接调整。国际私法对国内法律的冲突进行间接调整,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两个以上国家的民法都有对该事务的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国际私法来调整冲突,决定适用哪一国法律组我诶依据。在国内法冲突规范调节时,不同国家诉讼适用的规范有明显的差别,在判决结果上也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因此出现了国际统一的调节冲突的方法,借助国际私法,在出现涉外民事问题时,无论在哪一个国家受理,都会依照同一部法律来判定,这样解决保持一致,避免有些起诉人会钻不同国家法律的空子。不过,按照这一方法进行处理,有些指定的法律适用于自己国家的立法取向,却不适合国外因素,就可以选择直接太哦正方。各个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会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充分享有该法律优势,不受冲突限制,这样能更好的保护各个国际爱的利益。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方法一般都会选择直接调整法,各个国家的实体法规范国际经济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