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婷,宋 洁
(1.山西省社会科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2.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西 太原 030012)
所谓“科斯定理”是指,“在一个零交易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交易成本的影响包括了交易成本的实际发生和有望避免交易成本而产生的低效率选择。”交易成本是科斯定理中最重要的概念,其产生是由行为的“外部性”导致的。笔者从“外部性”开始,并结合我国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和存在的问题,从法经济学视角进行相关阐述和分析。
1.“外部性”问题。最初的“外部”这一概念是由马歇尔提出的。马歇尔提出的“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是基于考察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而提出的影响企业生产成本的分析方法。内部经济主要来自于企业由于规模扩大从更细的分工和专业化、管理的改善等因素导致的生产效率的提高;而外部经济则是指受益于其他企业而导致的效率的提高,比如集聚效应、信息和技术的交流、市场容量的扩大等因素。所以外部经济也体现在产业集聚区,如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区等,由于上下游企业的聚集,可以为各个企业带来的外部经济。
有外部经济,就会有外部不经济。外部不经济,其实就是负外部性。马歇尔之后,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将外部性理论进行了扩展。外部性一般是指一个经济主体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而这种影响不是通过价格机制来施加的,因而也无法通过价格机制来处理。外部不经济或者负外部性问题,如果没有“内部化”的机制和途径,实际上就会增加社会成本。如江河上游造纸厂排放污水问题、工厂排烟问题、渔业问题等等。也就是说,在工业化进程中,随着人类改造和利用环境的能力越来越强,人类社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当没有设定相应的机制,使得“外部性”转化成为“内部”成本,为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建立有效减少“外部性”的制度之前,生态环境问题基本上都存在显著的外部性。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环境资源的不可分割性,使其产权界定成本非常高或根本就难以界定,环境资源因此具有全部或部分公共性。这又使得人们可以互不排斥地共同使用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而不考虑其公正性和整个社会的意愿。而我国现阶段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以及社会所面临的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正是需要针对“外部性”进行规制,通过建立各种有效法律制度,通过市场的、行政的手段,尽力解决好经济发展的“外部性”问题。
针对上述“外部性”问题,庇古提出了对私人企业征收特别税来抵消它所产生的成本以使两种边际净产品相等。这种税后来成为“庇古税”。科斯对于“外部性”是认同的,而且他认为外部性是“有害的影响”。在其《社会成本问题》的第一节中,科斯就提出了所谓“有待分析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负外部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表述的:“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企业的行为”。但科斯对庇古提出的征税以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办法和方案是不认同的。
2.“问题的相互性”。在法经济学成立和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一直是法经济学分析的典型案例。而经典著作中在谈及所谓“外部性”问题时,“工厂排烟”似乎总可以很“形象”地说明一些问题。福利经济学的代表庇古认为,工厂排放烟尘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消除影响:(1)要求工厂主对烟尘的损害进行赔偿;(2)或国家对工厂排放烟尘的行为进行征税;(3)或责令工厂迁往他处。从这三个途径可以看出,庇古的“站位”是选择了工厂的对立方,三条路径都是在主管认定“工厂排烟、工厂负责”基础上的、针对工厂行为进行的“单向”的调整。当然,这是我们绝大多数人都会在第一时间认为并做出反应的。然后,庇古的解决思路就是:按对环境的损害程度征税,向排烟企业征税,以弥补和平衡“排烟”的负外部性,让总的社会效益不受损失。
科斯并没有按照惯常思维考虑“工厂排烟”事件,他另辟蹊径,没有走寻常路,为日后法经济学的发展提供了最为可贵和重要的思路。科斯提出了“问题的相互性”思想,这一思想完全打破了庇古的单向思维模式,成为科斯分析“负外部性”问题的方法和思路指引。
所谓“相互性”,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就像甲打了乙一下,惯常思维觉得是甲打了乙,但按照牛顿力学的角度分析,乙同样也反作用力给了甲。也就是说“问题”也像是“力”一样,是相互的、双方的。从这个角度去思考问题,则工厂排烟损害了临近居民的利益,临近居民要求禁令禁止工厂排烟也损害了工厂的利益,这是一个相互的问题。科斯在解决“工厂排烟”这个问题上的思路是:要从总体和边际的角度看问题,要看“问题的相互性”涉及到双方受到的损失谁重谁轻,谁多谁少。最好的解决方式所追求的结果是:社会剩余增加。
“只有得大于失的行为才是人们所追求的。”科斯认为,“妨害影响”的解决,关键是避免更严重的影响结果出现,而最优结果是使社会剩余增加,或者至少不减少。实际上,就是要比较上述几种应对策略将会产生的各种后果。如果假设交易成本为零,双方展开谈判,实现社会总效益的增加,双方都满意,则为最佳解决途径。
我国当前的发展已经从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转向了追求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新时期,从经济与生态环境发展的相互关系来看,很多情况下“问题”都具有“相互性”。经济快速发展,生态环境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影响和损害;而环境保护力度加大,在短期内,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经济发展的成本、影响企业投入产出。但是,长期来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所以,在这一问题的“相互性”上就需要权衡。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能够实现协调发展,但是在达到“均衡”之前,如何“权衡”、以什么为标准去判断变得“更好”,笔者认为,这就需要看决策者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按照目标去权衡“更好”,以及如何去变得“更好”。
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确立的过程中,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逐渐发生变化,从之前的重经济、轻环保,到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再到生态环境成为发展的底线。决策者追求目标的转变,直接影响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环境保护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被形象地称为“长了牙齿”,一改过去“软法”的形象,生态环境法治进程在十八大后急速推进。与之相伴的是,生态环保压力的逐层传导、中央环保督察长效机制的建立、领导干部终身追责、生态环保党政同责等严格监督、问责追责制度的建立。在决策层的强力推进之下,生态环境保护成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成为实现和追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
1.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科斯提出的最为重要的一个概念。在此之前,庇古等经济学家都是在假设交易不存在成本问题的前提下开展研究分析的。在假定定价制度的运行不需要成本的前提下,科斯提出了两种定价制度,即对损害负有责任的定价制度和对损害不负责任的定价制度。
但是,现实世界是不存在交易成本为零这样的情形的。当存在交易成本,“工厂排烟”问题如何解决,科斯创造性地把法学和经济学融合为一体加以论述,加深人们对成本和效益关系的认识,提出了“效益优先原则”,即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判决“负有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判决“不负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结果是不一样的。在考虑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如果交易成本过高,单纯依靠市场是无法实现资源(权利)最优配置的,这时候政府(法律)成为了次优的解决方案。以环境污染问题为例: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判决“负有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判决“不负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经济结果都一样。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判决“负有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判决“不负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经济结果就不一样。这就是说在同一场所,如果排放污染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足够高,那么我们就判决维护经济效益,污染所带来的损害则可以通过谈判和私下协商的途径来解决。科斯的这一原理告诉我们,法律要为社会经济高效率发展服务,才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以此节约交易成本,提高效率。
2.效益与公平。科斯从“问题的相互性”思考,并提出了“成本效益”的分析和解决思路。“以对邻人的损害为代价来使用自己的财产,或… 做自己的事。只要在合理的界度内,他所开的工厂产生的噪声和烟尘可以造成他人的不舒适。只有在他的行为不合理时就其效用和所导致的有害结果而言,它才构成妨害。”“… 在处理有妨害后果的行为时所面临的问题,并不简单地是限制那些有责任者。必须决定的是,防止妨害的收益是否大于作为停止生产该损害行为的结果而在其他方面遭受的损失。… 但真正的危险是,政府对经济体系的全面干预会导致对那些对过分的有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的保护。”之后,波斯纳更是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将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全面运用到了法律实施中。波斯纳定理指出,“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将经济分析的方法引入法律无疑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按照波斯纳与科斯的观点,在“经济效益”成为法律“权衡”和“解决”问题的标准后,我们会不可避免地陷入到一个困境中,即如果对某项权利救济的成本远远大于收益,我们是不是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放弃对该权利实施救济,那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义又该如何体现。
经济学分析过程中,突出强调的是“效用”,因而会有成本效益分析这样的方法运用于分析法律问题,并得出具有“效用”和“有效益”的分析结果和意见。但是,法律制度是一个价值多维的制度体系,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问题都适合使用经济学方法进行分析,在很多领域“效益”并不能完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例如,在婚姻家庭等注重情感治理的领域,以及关乎人的生死的领域内,我们就不能够以效率作为正义的实现标准。因为按照这种“谁出钱多就给谁权利”的思维,公平正义明显是无法获得有效的保护的。因此,在法经济学分析的过程中,虽然成本效益分析是一个极为有益的分析工具,可以适用于分析很多法律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所彰显的公平与正义可以被所谓“效益”至上的经济学理念所取代。例如,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扶贫助困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内容,要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从宏观角度来看,公平起到了更加重要的作用。但公平并不意味着不讲求“效益”,两者是辩证统一的。
法律在制定过程中,要确保其正当性,因此,并不能按照促进社会财富最大化为唯一标准,也就是法律所要确保的公平正义并不能与“效率”画完全的等号。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法律经济学试图以自己独有的效率分析方法来解构所有法学领域时,受到了来自于诸如德沃金、弗莱德等法学家和一些经济学家的批判。但是,笔者认为,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在介入法学研究的领域,就会有适用与不适用,以及怎样适用的问题。这需要法学家和经济学家之间不断地碰撞和探索,为未来法学的发展提供一条新的思路。当然,这个过程也需要法学家们批判地看待和吸收利用,通盘接受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
1.“合法妨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物品”。科斯在文章的第七节提出了“权利的法律界定以及有关的经济问题”。关于“合法的妨害”,实际上就是政府给了一方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而为什么可以通过法律赋予他们不承担赔偿责任呢?理由就是“公共利益”。
当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会以“公共利益”为由,导致“合法妨害”的产生。当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行政成本低于市场交易成本的时候,企业就成为了代替市场交易来完成资源(权利)配置的一种制度形式。企业组织制度是科斯一生中最重要的贡献,基于通过企业组织内部安排协调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成本,更有市场竞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长足发展。而还有一种替代制度是政府的直接管制,“强制性地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不得做什么,以及什么是必须遵守的。”“在某种意义上,政府是一个超级企业,它能通过行政决定影响生产要素的使用。”并且“显然,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种活动。”这给了政府对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产品进行管理和保护的基础和依据。但不排除“政府失灵“时,官员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并不是公共利益的无私代表,会有各种寻租发生。在《环保法》修订前,以罚代管的现象十分突出,而罚款相较之于企业排污的收益来讲相对较低,所以导致企业宁愿选择被处罚缴纳罚款。环境作为公共物品需要得到保护的目的并未能得到很好的实现,反而使环境状况一直在持续恶化。
作为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保护需要政府干预,如果按照市场原则开放公共物品,则社会总效益会受损。作为公共利益,也需要政府进行保护。从这两方面,都要求政府对生态环境进行管理和保护。政府需要通过治理污染行为,确保公共利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发展。
2.公共物品治理成本问题。根据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的观点,整个社会(包括法学和经济学界)在解决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的矛盾时,一般采用赔偿、征税、许可证或者强制搬迁等方式来弥补侵害者对他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认为,在处理这种类似的侵害事件中,政府(国家)行为比市场调整更直接有效。“甚至在最先进的国家,也存在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 存在许多妨碍社会资源…以最有效的方式进行分配的障碍。对这些障碍的研究成了我们现在问题的本质。… 它的目的基本上是实践性的。它试图寻找更高瞻远瞩的方式,按照这种方式,政府现在或者最终会控制经济力量的游戏,并由此促进其所有公民总的福利。”
但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却并没有承认政府或国家行为比市场调整更为有效。也就是说,不论是市场、企业,还是国家行政命令、法律,都是解决资源配置的不同的制度安排,“问题在于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安排来解决有害的效应”。而其所坚持的如何选择“合适”的社会制度安排的依据,依然是成本效益分析的结果。
公共物品的治理和保护方面,以生态环境的保护最为突出和有代表性。经济学的一个假设就是“理性人”的假设。所谓“理性人”就是为了让自己变得更好,而这个“理性人”笔者认为,可以是一个个人、一个厂商(企业)、一个组织,更可以是一个国家。在每一个“理性人”追求自身变得更好的过程中,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就实现了全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和均衡。但是真实的市场对具有公共物品属性的产品的配置是存在失灵的,最为典型的也是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无论是庇古,还是科斯,他们提出的理论都存在假设条件,现实生活中,是没有假设条件的。所以,实际情况中解决实际问题,需要灵活考虑和运用各种理论及方法。“当在各自为改进决策的前提下,对各种社会格局进行选择时,我们必须记住,将导致某些决策的改善的现有制度的变化也会导致其他决策的恶化。而且,我们必须考虑各种社会格局的运行成本(不论它是市场机制还是政府管理机制),以及转成一种新制度的成本。在设计和选择社会格局时我们应考总的效果”。
现阶段,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的如火如荼,统治阶级的意志和目标体现的极为显著,就是要保护生态环境,追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按照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就是要考虑成本效益分析,涉及到社会发展的基础——经济问题,还有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这两者之间同样也存在所谓成本效益问题。而这一成本效益分析不仅仅是考虑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等在内的社会综合效益的分析。正如科斯在文章的最后一节中提出的:“在本文中,正如经济学教通常所做的那样来分析限于比较由市场衡量的生产价值。但在解决经济问题的不同社会安排间进行选择,当然应在比此更广泛的范围内进行,并应考虑这些安排在各方面的总效应。”所以,在新常态之前,我国追求和保持了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现阶段,我们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高速转发展向高质量发展。而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生态环境效益优的发展。
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要求政府在公共物品方面发挥治理作用,确保社会综合效益的提高,而不再仅仅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但不可否认,在政府对公共物品进行治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我国已经按照庇古提出的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方式开征了环境税,但开征环境税的前提是政府能对产生负外部性的环境污染行为直接征税。可是,目前来看,政府往往难以对这种行为进行全面的度量。政府现在除了对大气、水、固废等传统的、测量和监测技术成熟的、易于测度的污染物外,其他不易被测度和监测的污染物的征税是存在困难的,导致了征税空白问题。此外,信息不充分、不对称导致了环境监管过程中监管成本非常高,且不能对全部污染企业的污染行为实现全面实时监管。因而,在政府对公共物品进行管理方面,需要创新体制机制,降低监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