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之辩:历史、制度与价值

2018-03-31 17:47程延军
时代法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官员制度

程延军,李 湃

(1.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2.四平市人大常委会,吉林 四平 136000)

一、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历史之流变

(一)肇始阶段

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制度肇始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由于整个社会遭受急剧动荡,旧有的生产关系逐渐瓦解,封建所有制成为主导经济结构,各诸侯国以打破原有的“世卿世禄”制度为主要目的,以重用具有血缘、姻亲关系以外的人员任官为重要手段,全面倡导“宗室非有军功者,不得为属籍”[注]司马迁.史记·商君列传[M].上海:中华书局,1963.2230.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政策,如此,贵族政治被打破,个人的身份不再受原有的等级名分约束[注]齐继伟.秦汉户籍等级划分考略——从“爵位等级”到“财产等级”的转变[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188-193.。广泛推行的“广招贤士”政策,保证了各诸侯国综合实力的巩固与强大。通过对现存史料古籍分析发现,到两汉时期,在国家政权制度顶层设计层面,分封制与郡县制并立使得地方势力表现出逐步摆脱中央集权统治的倾向,这种倾向的出现使得中央政府的核心统治与皇权的最高权威受到严重威胁。基于此,中央政府在选拔任命地方官员时,制定且形成了以回避官员自身籍贯为主要内容的惯例。汉武帝时期,中央政府在任命各地方行政官员时,正式确立了回避官员自身籍贯的临时性措施,即“除京域外,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长不用本县和本部人”[注]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347.;汉元帝时期的官员选拔任用,从中央到地方依然践行发展着汉武帝时期所创设的措施;时至东汉元帝时期,中央政府颁布施行的《三互法》是中国古代关于官员任职回避的第一个成文性法规, 它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正式形成。关于《三互法》的最早记载见于《后汉书·蔡邕传》:“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注]范晔.后汉书·蔡邕传[M].上海:中华书局,1963.1990.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不得相监临。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限难。幽冀二州,久缺不补。所谓“三互”, 即指“甲州人士有监临乙州,同时乙州人士有监临丙州者,则丙州人士不但不能监临乙州, 且不能监临甲州;又若有为甲州刺史而婚于乙州之女, 则甲州人士亦不能任刺史于乙州;皆所以防止相互庇护也”[注]黄崇岳.中国历朝行政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85.。东汉时期制定的《三互法》从任职官员的属籍关系、姻亲关系两个方面,首次对官员任职回避情形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范。

(二)成熟阶段

形成于汉朝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回避制度的整体架构。然而,自汉朝以后的一千七百多年时间,该项制度的内涵又得到了不断地的演变、丰富与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基于当时历史背景考虑,一方面,由于士族、豪门以及地绅等社会群体兴起,中国社会阶层固化严重,各社会群体间流动受阻,中央政府在对地方的控制过程中表现出过分微虚的迹象;另一方面,以“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为核心特征的“九品中正制”选官制度盛行,基于此,中央政府进一步将婚姻亲籍的回避主体扩大至五服以内的亲属范畴,并且将回避制度的规制范围由地方扩大至中央。《南书·傅隆传》载:“隆少孤贫,有学行。义熙初,年四十,为孟昶建威参军,累迁尚书左丞。以族弟亮为仆射,缌服[注]吴飞.五服图与古代中国的亲属制度 [J].中国社会科学,2014,(12):162-208.缌服,即为缌麻服,是我国封建社会“五服”制度中的最低位阶,缌麻三月: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庶孙之妇;从祖姑、姊妹适人者;从祖昆弟之子;曾孙;父之姑。不得相临,徒太子率更令”[注]李延寿.南史·傅隆传[M].上海:中华书局,1975.443.隆少孤贫,有学行。义熙初,年四十,为孟昶建威参军,累迁尚书左丞。以族弟亮为仆射,缌服不得,徒太子率更令。,这表明,该时期我国官员回避制度在适用姻亲关系层面,仍较为严格,即便是非亲密关系的族亲也同样适用回避。隋朝时期,隋文帝正式废除九品中正制,创立科举取士回避制度,继续发展完善着古代官员回避制度。例隋583年规定: 州县的辅佐官员,三年必须更换,不许重任、而且皆选用外地人担任[注]李海峰.推行易地做官千部交流制度[J].学术论坛,1986,(6):101-102.。唐朝作为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渐进完善的封建政权体系亟需相应的管理配套措施去积极回应当时的科举取士制度中官员回避,同时,唐朝的中央政府又将官员任职回避制度的主体对象由地方行政主官逐渐延伸至中央机关官员:包括中央机关的官员需回避其姻亲属关系,地方行政主管官员需回避其自籍贯,特定职务官员需回避其任职、姻亲属以及共署任职等。如,《新唐书·选举志下》载:唐取人之路盖多矣,方其盛时,著于令者,纳课品子万人[注]宋祁,欧阳修,范镇,吕夏卿.新唐书·选举志下[M].上海:中华书局,1975.1179-1180. 唐取人之路盖多矣,诸馆及州县学六万三千七十人,太史历生三十六人,天文生百五十人,太医药童、针咒诸生二百十一人,太トト筮三十人、千牛备身八十人,备身左右二百五十六人,进马十六人,斋郎八百六十二人,诸卫三卫监门直长三万九千四百六十二人,诸电主、副千九百八人,请折冲府录事、府、史一千七百八十二人,校尉三千五百六十四人,执仗、执乘每府三十二人,亲事、帐内万人,集贤院御书手百人,史馆典书档书四十一人,尚药童三十人,诸台、省、寺、监、军、卫、坊、府之胥史六千余人。凡此者,皆入官之门户,而诸司主录己成官及州县佐史未叙者,不在焉。;《唐会要·选部下·选限》载:子孙合授官者, 一切拟京官, 不得拟州县官[注]王溥.唐会要·选部下·选限[M].上海:中华书局,1955.1362.十二年五月敕:见任中书门下两省五品以上尚书省三品已上,子孙各授官者,一切拟京官,不得拟州县官。;《册府元龟·铨选部·条制二》载:不许百姓,人本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夹[注]王钦若. 册府元龟·铨选部·条制二[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6.7281.永泰元年七月,诏不许百姓,人本人贯州县及本贯邻县夹,京兆、河南府不在此限。;另有《册府元龟·铨选部·条制三》载:开元十一年(723年),效要官儿子少年未经事者, 不得作县官亲民[注]王钦若.册府元龟·铨选部·条制三[M].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6.7278.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效要官儿子少年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民。;《旧唐书·萧至忠传附宗楚客传》载:旧制大臣有被御吏对仗劾弹者,即俯偻趋出,立于朝堂待罪[注]刘昫.旧唐书·萧至忠传附宗楚客传[M].上海:中华书局,1975.2973.旧制,大臣有被御史对仗劾弹者,即俯馋趋出,立于朝堂待罪。楚客更咤鳃,作色而进,自言以执性忠鲠,被琬诬奏。中宗竟不能穷核其事,憲令琬与楚客等结为义兄弟以和解之。韦氏败,楚客与晋卿等皆伏诛。。五代十国时期, 国家政局动荡, 常年纷乱征战,因此,这一时期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而无所闻,形同虚设,湮灭殆尽。

两宋时期,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宋朝的官员回避制度被完整、精细地规定为四种基本类型,即自身籍贯回避、姻亲属回避、特定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取士任职回避。另外,宋朝还第一次用法定明文的形式确定了中央、地方任职官员对自身籍贯的全面回避,并先后制定了《避亲法》《详定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庆元条法事类》《吏部条法》等一系列用来规制官员回避任职制度的法规律令,但宋朝有别于汉唐时期的最大显著特点,即为执政大臣子弟一律回避要职只可任杂佐监当官, 其故旧亲信亦须回避要职[注]王士伟.中国任官回避制度的历史经验与现实构想[J].中国社会科学,1993,(6):139-153.。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三十·仁宗庆历元年》载:翰林学士丁度言,详定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请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从之(会要正月二十八日事二十八日戊寅也)[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三十·仁宗庆历元年[M].上海:中华书局,1995.3085.翰林学士丁度言,详定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请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从之。。据《宋会要·职官六三之四》载:熙宁二年(1069),松神宗、王安石变法诏令规定,应内外官事局相干, 或系统摄……若无官可牒,依公施行[注]徐松.宋会要辑稿·第六十三册·职官六 [M].上海:中华书局,1957.2497.应内外官事局相干,或系统摄,若本族同居无服以上亲,异居袒免以上亲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凡言亲者,堂、从不避),其子婚、子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亲姊妹之夫,亲姨之子,亲外孙、外(生)(甥)女之夫(母本服大功亲,若嫡继慈母亡,即不避),皆令奏请回避。若审官、三班院、流内铨主判官差注官员及其余司局事有千碍者,许一面牒同职官管勾,当并免签书,更不旋逐申奏。若无官可牒,依公施行。,“或妻之大功以上,姊妹之夫及其子。”[注]徐松.宋会要辑稿·第六十三册·职官六 [M].上海:中华书局,1957.2497.哲宗初年,《内外官避亲法》中增“或妻之大功以上姊妹之夫及其子”注。《宋会要·职官八之四二》又载:诸注官(不厘务非),不注寄居及本贯州。不系寄居及本贯州,而有田产物力处,亦不注。即本贯开封府者,唯不注本县[注]徐松.宋会要辑稿·第六十四册·职官八[M].上海:中华书局,1957.2578.诸注官(不厘务非),不注本贯州(因父祖改用别州互贯者同,应注帅司监司属官于置司州系于本贯者皆准此)。不系本贯而寄居及三年,或未及三年而有田产物力,虽非居住处亦不注(宗室同)。。另宋《吏部条法》载:诸注官,不注前任州,在京唯不注前任缺[注]姚广孝,解缙等.永乐大典·吏部条法·差注门一[M].上海:中华书局,1986.9682.诸注官不注前任州(在京唯不注前任阙)即前任州官今射县官(谓非倚郭者.)及非前任治所(谓两州两县以上差遣而非驻□处或前任甲县今射乙县虽壹州者)。。金、元时期在官员任职回避上则沿袭借鉴了唐宋一系列的法规条文,但需要指出的是,该时期的很多回避措施的贯彻执行并没有产生预期效果。如元朝仅通过“父子兄弟不得在同一系统或统一地方任官”的回避自籍迁转进行规范规制,《元史·卷八十三·志三十三》载:各路地里阔远,若更避路,恐员缺有碍,止宜斟酌避籍栓选[注]宋濂.元史·卷八十三·志三十三[M].上海:中华书局,1976.2066.凡注官避籍:至元五年议:各路地里阔远,若更避路,恐员阙有所碍,止宜斟酌避籍铨选。。

(三)完备阶段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进入最后的历史阶段。从国家治理与统治层面宏观角度来看,当时的整体治理与国家秩序的运行机制已趋完备。如明朝,中央政府首先进一步完善了官员任职的回避,这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意义的是重新划分与界定地方官员的回避籍贯范围,如南官调北履职,北官赴南任命等。其次,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将特定职务的回避予以强化。第三,中央、地方官员的任职回避形式逐渐细致化。例如,为解决在“南北官员互调”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带来的问题,规定按照职务缩小官员任职回避范围,省、府两级行政官员只回避省籍,而省、府两级的属官和知县无须巡省,仅需要避开本籍府、县并频繁调动。《明史·卷七十二·志第四十八·职官一》载: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王官不外调, 王姻不内除[注]张廷玉.明史·卷七十二·志第四十八[M].上海:中华书局,1974.1735.文选掌官吏班秩迁升、改调之事,以赞尚书。凡文官之品九,品有正从,为级一十八。不及九品曰未入流。凡选,每岁有大选,有急选,有远方选,有岁贡就教选,间有拣选,有举人乞恩选。选人或登资簿,厘其流品,平其铨注而序迁之。凡升必考满,若员缺当补,不待考满,曰推升。类推上一人,单推上二人。三品以上九卿及佥都御史、祭酒廷推上二人或三人内阁吏、兵二部尚书,廷推上二人。凡王官不外调,王姻不内除,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僚属同族则以下避上。外官才地不相宜,则酌其繁简互换之。有传升、乞升者,并得执奏。以署职、试职、实授奠年资,以开设、裁并、兼摄适繁简,以荐举、起废、征召振幽滞,以带俸、添注寄恩冗,以降调、除名驭罪过,以官程督吏治,以宁假悉人情。。《明实录·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载:洪武十三年(1380年),定南北更调用人之法[注]明实录·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M].北京:北京大学图书馆馆藏.编号EH89101,1934.2054.命吏部以北平、山西、陕西、河南、四川之人,于浙江、江西、湖广、直隶有司用之;浙江、江西、湖广、直隶之人,于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河南、四川、广东、广西、福建有司用之:广西、广东、福建之人,亦于山东、山西、河南、四川有司用之:考核不称职及为事解降者不分南北,悉于广东、广西、福建汀漳、江西龙南安远、湖广郴州之地迁用,以示劝惩。。《大明令》载:凡内外官管属衙门官吏,有系父子、弟、叔侄者[注]此规定禁止父子、兄弟叔侄在同一机构或同一系统有上下级关系的机构任职。如父子、兄弟、叔侄在同一机构中或同一系统机构任职,按照官职品级的高低,以小官避大官,调小官到其他机构中任职,以防止借助亲属关系贪图盈利,结党营私。,皆从卑回避,凡流官注拟,并须回避本贯[注]此谓注拟指,按资叙官,本贯指的是本人家庭住址,按照当时人的习惯用法,通常指本人家庭住址所在省。据此断,明初在任用官吏时就有回避本贯之制。。

及至清朝,官员任职回避制度规定的内容更加细致严密。一方面,清朝中央政府将官员任职回避情形划分为任职区域、姻亲属、师生同门、拣选、特殊职务等方面;另一方面,其创设了一系列的程序性执行措施。如小职官回避大职官、后任官回避前任官、小辈官回避避长辈官、到人自报等制度。例,顺治十二年(1655年)规定: 中央政府的“户部司官、刑部司官回避本省司分”,户部司官回避本省的经济问题, 刑部司官回避本省的刑事案件, 不审理本省的案子,这就避免了本省人庇护本省人, 拘私舞弊的现象[注]刘战.清朝的回避制度 [J].辽宁大学学报,1997,(3):97-100.。《钦定大清会典·卷十》载: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议定,“候补候选知县各官,其原籍在现出之缺五百里以内者,均行回避。”[注]昆冈.续修四库全书第794册·钦定大清会典(光绪)·卷十[M] .北京:续修四库全书编委会,111.候补候选知县各官,其原籍在现出之缺五百里以内者,均行回避”,“于每月二十日裁限后,将原籍住址,及界连省份接壤相去现出之缺,在五百里以内者,逐一分析呈明,并取具同乡京官印结,于二十四日过堂时投递,令其回避,以别缺掣签。又载:若为祖孙、父子同衙门任职,为堂官者,司官须回避,其余官职不分先后,子孙皆要回避,若“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女之夫、亲姊妹之子”为堂司者,官低者回避,品级相同者,不必回避,汉官中“大功服兄弟”若为堂、司者,官小者回避,品级相同者,不用回避。“亲姑、舅中表兄弟及儿女姻亲”为堂、司者,官低者回避[注]昆冈.续修四库全书第794册·钦定大清会典(光绪)·卷十[M] .北京:续修四库全书编委会:112.若为祖孙、父子同衙门任职,为堂官者,司官须回避,其余官职不分先后,子孙皆要回避,若“母之父及兄弟、妻之父及兄弟、女之夫、亲姊妹之子”为堂司者,官低者回避,品级相同者,不必回避,汉官中“大功服兄弟”若为堂、司者,官小者回避,品级相同者,不用回避。“亲姑、舅中表兄弟及儿女姻亲”为堂、司者,官低者回避。父、兄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任督抚者,其子弟要回避科道御史,已任者,改补郎中,未任者,不准考选。此外,三品以上京官、桌司以上外官,其血亲“均不准在军机章京上行走,”任职在先者,回原衙门,户、刑二部司官应回避“宗族有在该省任藩桌以上大员”。。另《钦定大清会典·卷五》载:如应回避,而隐匿及捏饰规避者,议处[注]昆冈.续修四库全书第794册·钦定大清会典(光绪)·卷五[M] .北京:续修四库全书编委会:784.户、刑二部司官避本省,司分顺天、直隶人员避五城指挥,吏目汉军避直隶,府道以下等官亦不得用刑部司官,外任官避原籍、寄籍及邻省接壤五百里以内,教职避本府,如应回避,而隐匿及捏饰规避者,议处。。

二、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的制度表达

(一)内涵要义

1.血缘、姻亲回避。西汉时期,最初实行的血缘姻亲官员任职回避被称为“避亲”,东汉时期“三互法”的制定,以及后来唐宋时期逐步完善的“避亲法”将官员任职的婚姻亲属回避发展至完备。血缘姻亲的回避在大体上可以分为血缘回避与婚姻回避。血缘亲属主要包括:祖父子孙、叔伯兄弟、亲母父舅等;婚姻亲属则包括:妻父与兄弟姊妹夫、己女婿、子女亲家等。官员在任职过程当中,只要存在以上与之相应的血缘、婚姻亲属关系,不看尊卑长幼,就不能在同一部门任职,且在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部门及相互监督的部门也不能担任相应职务。只要存在官位、官品不一致的情况,全部需要坚持“晚辈回避长辈”的原则要求。血缘姻亲回避是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虽然与传统宗族亲属观念相悖,但却给维护封建政权的稳定带来了积极意义。

2.区域回避。区域回避可以细化为官员籍贯的回避与任职地区的回避两种基本类型。官员籍贯回避是指官员禁止在其籍贯地内拥有任何官位职务。西汉武帝时期,规定除京畿所在的州(司隶)、郡(京兆)、县(长安)外, 其余地方, 上至郡国守相、下迄县令、长、丞、尉, 均不用本郡国人, 刺史均不用本州人[注]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严耕望史学论文集》下)[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347.。这是中国历史上关于官员籍贯回避的最早记载。为彻底切断任命官员与其身籍贯区域的各种社会关系交往,唐朝时期的有关制度明确规定,任命的官员禁止其在与出生籍贯相临近的州、县区域任职。宋代的回避区域则主要限制在州、府,其明确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在他的原籍为官,各路属官不许委派原籍与家乡在本路内的官员担任,严格禁止地方官员在其任官区域内购置土地宅院,严格禁止地方官员与其下属以及任官区域内的百姓为婚,地方官员任期期满后,不得继续在原管理区域内生活居住。中央官员也禁止其回到其故乡主持刑堂询问工作。元朝时期则将区域回避表述为“避脚跟,离地面”。用元代皇帝的话来说,这是因为有些官员在自己“根脚地面里做官”,所以规定:“有如今这般体例的,分开了别个田地里迁转呵,百姓们也得济有也者”,这样的规定称为“自己地面里休做官”[注]陈振.中国历史上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J].中州学刊,1986,(5):107-111.。明朝时期,中央将全国区域分割成三个职务区,实行“南人北官,北人南官”制度。清朝时期进一步规定,上至总督巡抚职务,下至州县佐杂,包括管理地方具体事务的河道、盐务等诸官,其任职区域都需要回避自身籍贯地五百里,里程单位的计算不因道路受影响,只要五百里,立刻即回避[注]昆冈.续修四库全书第794册·钦定大清会典(光绪)·卷十[M] .北京:续修四库全书编委会:111.候补候选知县各官,其原籍在现出之缺五百里以内者,均行回避”,“于每月二十日裁限后,将原籍住址,及界连省份接壤相去现出之缺,在五百里以内者,逐一分析呈明,并取具同乡京官印结,于二十四日过堂时投递,令其回避,以别缺掣签。。虽然,区域回避对于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具有积极价值,但“奔赴万里,异地做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官员与区域基本情况之间的融合失衡,这对于特定区域的吏治带来了相应的困难,但为避免自身籍贯地的关系人情因素干扰,此项具体措施也不可谓具有一定前瞻意义。

3.科举门荫回避。唐宋时期,科举考试已经发展成为入仕为官的重要途径,不过唐代的入仕途径较多,科举并不是唯一的途径。除科举之外,还有门荫、行伍、入幕、流外入流等,其中需要回避的主要指科举与门荫[注]杜文玉.唐宋任官回避制度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80-90.。回避中的师生间关系,主要包括师生间关系、科举会试中监考官与考生的关系。唐朝规定,只要与主考官、监考官存在各种关系的应考生,都必须回避本考区,并需要前往其他考区参加考试;宋朝规定,只要出身富贵宦达之家的年轻子弟在参加科举科目考试之后都需要加试一科,以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公平性。宋仁宗时,范仲淹上《论十事疏》,提出“抑侥幸”的政策,建议“罢少卿、监以上乾元节恩泽”[注]脱脱.宋史·卷三百一十四·列传第七十三·范仲淹传 [M].上海:中华书局,1977.10273.帝方锐意太平,数问当世事,仲淹语人日:“上用我至矣,事有先后,久安之弊,非朝夕可革也。”帝再赐手诏,又为之开天章阁,召二府条对,仲淹皇恐,退而上十事:一日明黜陟。二府非有大功大善者不迁,内外须在职满三年,在京百司非选举而授,须通满五年,乃得暦勘,庶几考绩之法矣。二日抑饶幸。罢少卿、监以上乾元节恩泽。正郎以下若监司、边任,须在职满二年,始得荫子。大臣不得荐子弟任馆阁职,任子之法无冗溢矣。三日精贡举。进士、诸科请罢糊名法,参考履行无阙者,以名闻。进士先策论,后诗赋,诸科取兼通经义者。赐第以上,皆取诏裁。余优等免选注官,次第人守本科选。进士之法,可以循名而责实矣。四日择长官。委中书,枢密院先选转运使、提点刑狱、大藩知州。次委两制、三司、御史台、开封府官、诸路监司举知州、通判。知州通判举知县、令。限其人数,以举主多者从中书选除。刺史、县令,可以得人矣。。司马光在上疏时曾大声疾呼,本朝恩荫“不问官职高下,亲属远近”[注]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百九十九·仁宗嘉袥八年[M].上海:中华书局,1995.4822.知谏院司马光奏:窃见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军等各遣亲属进奉贺登极表至京师朝廷不问官职高下、亲属远近一例推恩乃至班行幕职、权知州军或所遣之人非亲属者亦除斋郎及差使、殿侍此盖国初承五代姑息藩镇之弊故有此例后来人主嗣位之初大臣因循故事不能革正国家爵禄本待天。,一概荫叙,“今此等受官, 诚为太滥,”实行保任法后,宰执大臣的保任之权无疑最大,但“朝廷执政惟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注]脱脱.宋史·卷一百六·志第一百一十三·选举六[M].上海:中华书局,1977.3747.光又言:“朝廷执政惟八九人,若非交旧,无以知其行能。不惟涉徇私之嫌兼所取至狹,岂足以尽天下之贤才?若采访毁誉,则情伪万端。与其听游谈之言,曷若使之结罪保举?故臣奏设十科以举士,其“公正聪明可备监司”,诚知请属挟私所不能无,但有不如所举,谴责无所宽宥,则不敢妄举矣。”诏皆从之。;清朝时期,一方面制定科场回避条例,专为执事官员与士子而立,分为士子回避与考官回避。士子回避,系指入场官员之子弟、亲族等,以回避考官,不得与试。考官回避,系指考官入场及阅卷应回避之事项[注]李世愉.清代科场回避述略[J].学习与探索,2007,(5):211-214.。另一方面进一步规定,座主与门生存在上下级关系的,门生官阶高之时,座主要主动回避,门生官阶低之时,座主要及时上报,以示备案。对于刑罚、监察、盐铁以及钱粮等特定职位,师生间存在上下级关系情况时,须以官位小者进行回避[注]陈振.中国历史上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J].中州学刊,1986,(5):107-111.。

4.掌管产业回避。土地所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核心环节,当时的地方官员所管理的产业主要包括农田、庄家、葬地。宋朝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官员“指授有产业去处”,以及严令禁止任职官员在其任职地区范围内屯田建业[注]张邦炜.宋代避亲避籍制度述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3):15-23.。宋真宗时期,浙江华州知州崔端在其任职管理区域内购置产业,后败露,被弹劾,惩责罢免,最终没收其个人财产上缴国库。孝宗时期,朱熹被提拔为江东提刑一职,但是他再三请辞,言道“祖乡徽州婺源县,正隶江东,见(现)有坟墓、宗族及些小田产,合该回避”[注]朱熹.朱子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12.567.臣祖乡徽州婺源县,正隶江东,见有坟墓、宗族及些小田产,合该回避,又梁□到官,今方月余,一旦忽然无故改易,不惟迎新送故,烦扰吏民亦碍累降指挥,有失朝廷举措之重伏乞圣照。。清代乾隆年间也规定,盛京州县等官,“如有田庄在境,亦令呈明回避。”[注]郭培贵.明代乡试录取额数的变化及举人总数考述[J].东岳论丛,2010,(1):47-52.因此,对于地方官员的管理产业实行回避,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将任职官员隐藏掌控的经济布局进行明示,从而在源头上避免地方官员在处理具体地方事务时的“假公济私”等违法行为发生。

5.举贤选拔回避。如清朝时期,有大臣在选拔官员时,屡次出现“本人至亲挑入”的情形,基于此,朝廷及时制定律令,对其加以限制。例如,乾隆九年(1744年)奏准,外任司道,原属同官,向无女儿姻亲回避之例,若本身儿女姻亲,而为上司下属者,则关系举幼,与司道同官者不同,应令回避。二十六年议准:母舅之子,分属中表弟兄,嗣后外官遇有内外兄弟为其属官,令官小者回避。后来京官外姻亲属的回避也照此议准。二十八年议准: 嗣后外官职司考核衙门,遇有妻之姊妹夫,为其属官,俱令官小者回避。三十三年议准: 外官遇有子妇之亲兄弟, 为上司下属, 俱令官小者回避[注]刘战.清朝的回避制度 [J].辽宁大学学报,1997,(3):97-100.。

6.其他形式回避。除前述五种任职回避类型外,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类型还包括,官员社会活动回避,官员不同职务、部门回避等。例如,清朝时期,中央管理钱粮的、刑狱户、刑两部司官,禁止被任命为自身籍贯地区内的主管职务。河北籍人,不得被任命为户部或者刑部的河北司郎中;中央各部的司官与其领导主管省布政使、按察使以上级别官员有姻亲关系的要回避;各道御史,不得担任自身籍贯所在地的监察事务主官;京官三品以上,地方总督、巡抚以上的高官子弟不得担任御史及军机章京等要职;曾任盐商,或祖孙、父子、叔伯、兄弟之近亲从事盐商,都不得任管理盐政的户部职务, 以防其利用自身职权便利为本人或其近亲属谋取私利。

(二)运行机制

任何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从唐朝开始,六部中的吏部在选任官员时,严格履行法定审核调查程序,这其中包括,待任命的中央、地方官员要在法定期限内向吏部提交自己叙述的履历以及其同乡京官的印结,避开本人原籍贯、祖籍贯、祖孙三代血缘身份等要点,以上材料须作为任免官员时的重要依据与标准参考。同时,需进行血缘婚姻亲属回避任职的官员,吏部要在相关材料备案中做记录明示,以备后期查阅。吏部要履行审核待任命官员的审核程序,严守尽职尽责使命,保守职责范围内秘密。通过一系列特定程序的审核后,仅仅只有当吏部认为待任命官员与中央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不存在违背与抵触的情况下,官员方可被任命。另外,被任命的官员也应严格履行个人主动及时请求回避程序。如自身存在回避具体情形,每位被任免官员应及时向朝廷奏请回避,如有隐瞒,将会受到刑律处罚。

但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制度的运行也有例外情况。在封建社会专制集权主义特定背景下,皇帝掌握最高权力,因此,如果皇帝赐予圣旨,那么,按照规定必须回避的官员也可以不用回避。例如,宋神宗时期,吕公弼为枢密使,又任命其弟吕公著为御史中丞,吕公著一再辞职,神宗不允;宋朝哲宗时期,谏官范祖禹请求依例与执政韩忠彦避亲,哲宗不许,说“卿等公心,必不为亲戚不言,且为官家”;清朝时期,更有桂林陈宏谋两任两广总督、溧阳史贻直两署两江总督、祁阳陈大受出任两湖总督,以及浙江朱圭曾任浙江学政、大兴翁方纲、通州白容主考顺天乡试等,“都是以本省人做本省官,不符合回避规制”[注]张邦炜.宋代避亲避籍制度述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6(3):15-23.。

三、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的当代价值蕴涵

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注]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九十七·列传第二十二·[M].上海:中华书局,1975.3880.帝后临朝叹曰:“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朕尝保此三鉴,内防己过。今魏徵逝,一鉴亡矣。朕比使人至其家,得书一纸,始半稿,其可识者曰:‘天下之事,有善有恶,任善人则国安,用恶人则国弊。公卿之内,情有爱憎,憎者惟见其恶,爱者止见其善。爱憎之间,所宜详慎。若爱而知其恶,憎而知其善,去邪勿疑,任贤勿猜,可以兴矣。’其大略如此。朕顾思之,恐不免斯过。公卿侍臣可书之于笏,知而必谏也。。从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中涉取价值精华,对提升国家治理能力与水平、有效防止公职人员腐败、严厉禁止公职人员结党营私以及长期保持中国社会环境总体稳定具有特定意义。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并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J].求是,2013,(22):3-18.。2018年1月1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深化标本兼治,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标本兼治,既要夯实治本的基础,又要敢于用治标的利器。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减存量、重点遏增量”[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 [EB/OL].(2018-01-11)[2018-09-10].http://www.gov.cn/xinwen/2018-01/11/content_5255713.htm.。因此,如何全面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现代化,科学理顺“央地”政权管理机制,加强干部队伍廉政建设,积极构建反腐败法律规范体系等方面都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一)重构央地关系中的地方官员任职回避

在考察分析中国古代社会传统政治时,马克斯·韦伯曾指出,一方面,传统中国的政治支配是典型家产制模式(Patrimonialism),也就是“家天下”,皇帝是帝国所有人与物的主人,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作为帝国代表的皇帝拥有无限的权威。另一方面,传统中国从未真正建立起有效的公共财政制度。因此,权威的有效落实缺乏必要的财政支持,权威对社会的渗透能力很难得到完整兑现,中央权力只能控制到县一级。与强大的中央权威形成反差的是,如何有效地实现中央对地方的控制与治理一直是传统中国政治的难题[注]王锡锌.地方治理的“在地化”与国家治理能力建设[J].中国法律评论,2016,(1):42-55.。时至今日,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在处理央地关系的宏观制度设计上也还有待完善。中央对于地方的全面掌控在制度措施上被认为是有效控制地方官员将权力用于贪污腐败、谋取私利的重要举措,也就是说,中央从刚性与柔性两方面来规范地方主要党政官员的本地任职活动,明确加强地方主要党政官员的异地任职安排。通过坚持央地关系处理的基本要求,该项制度在其实施过程中有效防止了本地任职的地方主要党政官员掌握并汇集较多的社会资源关系,并以此限制地方主要党政官员产生违背上级组织机构的行为。本质上,这也就保证了地方主要党政官员对上级中央的绝对政治服从、严格组织忠诚以及对工作恪尽的职守。

(二)加强中央、地方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

实践中,少数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正常的组织调动工作,违规提拔与自己具有亲属关系的人担任相应职务,并谋取利益。在同乡、亲属关系的包围中, 公务人员相互之间、他们同国家与人民之间正常的政治法律关系实际上很难形成, 行政决策、行政执行中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难以得到遵循, 而以情干政、因私废法的不良作风却不断滋生,依法行政者常常遭受非难、排挤或打击, 而拘情枉法、以权谋私者反而如鱼得水[注]王士伟.中国任官回避制度的历史经验与现实构想[J].中国社会科学,1993,(6):139-153.。通过学习、借鉴我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制度中的合理部分,科学合理设计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制干部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利用职权、任人唯亲、拉帮结伙等歪风邪气。

(三)营造官员干部依法履职的制度环境

干部建设与成长需要健全的制度环境作为保障。在我国的干部队伍中,绝大部分都能始终将“德才兼备、明纪守法、公正廉洁、服务人民”作为自我的人生信条。但也有一小部分干部难免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的影响,导致其本职工作难以在法制的框架下顺利开展。因此,借鉴中国古代官员任职回避制度的做法,严格执行现阶段中国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为干部营造一个刚性的法制环境, 既有助于干部自身综合素质的提升,又保证了机关内正常的组织活动顺利开展以及规章规范与组织纪律有效贯彻执行。

(四)构建反腐败治理中的回避制度架构、法律规范体系

一是推进干部的准入机制建设。二是设立干部的赴职履责程序,严格确定以回避籍贯地区、回避血姻亲属、回避利害关系为基本内容的官员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三是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官回避的法定范围。地方政府的主政官员应当回避自己的籍贯地,回避的区域范围要以各级政府的管辖区为界限,建立由省至乡地区任职回避制度框架体系,并对回避人员的血姻亲属范围人员进行划定,而且涉及到特殊部门,例如,财务、纪检、人事等方面,回避的范围需进一步扩大。四是严格干部的回避执行。由中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应人事部门负责,由各级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在各级人大讨论和确定其候选人时,相应人事部门应及时、完整地将各候选人籍贯地以及亲属关系向各级人大报告,以便各级人大在选举任免时加以明确。凡是中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任命、委任、聘任的领导干部, 其回避亲属关系、回避自身籍贯地等具体事项应该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执行操作。五是加强对官员任职回避制度的监督工作。逐步探索出一条以各级人大监督为主导,以各级监察委监察为保障,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考察为支撑,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为内容的我国官员任职回避制度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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