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法理学在中国发展的反思与展望

2018-03-31 17:47史凤林
时代法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理法学

史凤林,付 洁)

(山西大学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近两年,中国法理学界围绕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前途与理想目标及其发展路径问题进行激烈争论。法理学界既表现出唯恐其“死亡”的极度担忧和焦虑[注]陈金钊.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身份”焦虑[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4).,又表现出努力促成其“新生”的积极探索态度[注]张文显.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J].清华法学,2017,(4);李林,齐延平.走向新时代中国法理学之回眸与前瞻[J].法学,2018,(6);钱继磊.迈向法理时代的中国法学[J].法学评论,2018,(1).。但不论“中国法理学”是否存在,法理学“在中国”有无发展前途,不论是对“中国法理学”的否定者或担忧者,还是对中国法理学的肯定者或呼吁者,其目的都是在通过批判反思或呼吁推动法理学在中国的充分发展,实现新时期法理学在中国的创新。要真正促成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必须正视法理学发展的中国问题,同时要肯定法理学发展的中国成就,然后才能真正实现法理学在中国的健康发展。

一、改革开放四十年法理学在中国发展的基本成就

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社会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经济不发达、法制不健全、思想观念僵化的落后国家,逐步建设成为经济富裕、法制体系基本完善、思想观念先进的新型国家。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仅中国的法治理论和法治体系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法理学在中国也实现了四个基本转变。

(一)法理学的学科建设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

改革开放之前不用说法理学的学科建设是空白的,甚至连法学的学科建设都几乎为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特别是《八二宪法》颁行之后,法学的学科建设才显现了生机。因为,从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一直照搬沿用苏联法学理论,法理学教材也一直沿用《国家与法的理论》,1977年恢复高考后,除少数政法学院招收政法专业学生外,大多数高等院校将法学专业合并在政治学专业内,后来才逐渐分开的。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法学院校没有法理学专业课程,而称作《国家与法权理论》。从1985年成立中国首届“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起,到1993年山西省成立第一届“法理学研究会”止的这段时间还被称作“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从1985、1986年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会年会议题“法学的概念与法学改革”与“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可见一斑。但从1999年开始不仅教材以“法理学”命名,而且法理学学科发展取得迅速发展。一方面法理学研究会队伍迅速壮大,法理学学科研究问题逐步切入学科研究主题。如“人权与法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法律权威与法治体系”等[注]李林,齐延平.走向新时代中国法理学之回眸与前瞻[J].法学,2018,(6).。另一方面及至2017年底全国法律院校具有法学一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几乎都设有法理学或理论法学二级学科,而且各专业硕士生考研包括法律硕士考研,法理学都是必考科目;本科教学中法理学不仅是必修课而且学分普遍较多,大多数学校法理学开设两学期课程。

(二) 法理学教材建设实现了从简单粗糙到逐步系统完善的转变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由于法理学学科建设是从无到有、再到逐步健全,所以也就难免出现像徐爱国教授讲的法理学教材简单粗糙、缺乏内在连贯性,类似“沙质的城堡”。但是我们必须肯定两点:1.从形式或名称上看,法理学教材从《国家与法权理论》到《法学基础理论》再到《法理学》,这本身就是变化发展;2.从内容或实质上看,法理学教材从1980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教材章节体系,包括导论共四章14节,到现在一般的《法理学》教材章节体系至少包括导论六编30多章;从主要介绍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分析法学的理论框架、法学的历史知识,到现在一般法理学内容至少包括导论、本体论、价值论、方法论、演进论、运行论、关系论等丰富内容。这也是法理学在中国短短四十年发展中有目共睹的成果。

(三) 法理学学术队伍建设实现了从不独立到独立且学科带头人不断涌现的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各项建设百废待兴,法理学的学术队伍建设也是如此。很多大学法律院系的法理学教师多数是从哲学、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等学科团队转行过来,即使少数法学专业教师从事法理学教学也是两种情况:一是本科虽然是学习法学专业,但并未从事过法理学教学或科研工作,法理学的研究生几乎没有;二是本科虽然学习法学专业,毕业后一直没有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更没有法理学的教学科研经验,完全从零开始。但是,改革开放四十年后的今天就大不相同,中国大学近700所法律院系中,几乎都有法理学研究室,法理学硕士、博士学科点也不断增多;大学从事法理学教学或研究的教师几乎都是法理学专业的硕士、博士,至少有专门进修过法理学专业的教师,仅山西省三所具有法学硕士授予权的法学院法理学硕士研究生每年毕业近20名。另外,从全国整体讲,中国法理学界产生了沈宗灵、孙国华、郭道晖、李步云、吕世伦、文正邦、武步云、严存生、李龙等老一辈法理学学科带头人,也有张文显、徐显明、郑成良、舒国滢、许章润、葛洪义、卓泽渊、张恒山、孙笑侠、公丕祥、高其才、刘作翔、周永坤、付子堂、胡玉鸿、谢晖等法理学中青年学科带头人,还出现了陈景辉、雷磊等法理学界新秀。

(四) 法理学学术成果实现了直面中国问题,探索自身学术体系为主的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法理学仍然主要学习借鉴前苏联学术理论观点,几乎没有多少自己的学术成果。1979年人民日报发表了《人治与法治》文章,开启了人治与法治大讨论。1988年以张文显、郑成良教授为代表提出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学研究范式理论,彻底摆脱了中国阶级专政本位为核心的法学研究范式。特别是张文显教授层次法学范畴体系理论的提出和论证,形成了法理学的中国话语体系。之后的1990年随着徐显明教授提出并针对人权理论进行的研究,国内又掀起了人权研究高潮。1992年法理学年会主题专门探讨“人权与法治”;1993年法理学年会专门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1997年法理年会专门研究“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2005年法理年会专门研究“和谐社会与法制建设”;2007年的法理年会专门研究“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2013年法理年会专门研究“法律权威与法治体系”。所有这些不仅反映了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历程,也展现了法理学在中国的学术研究成果,标志着法理学在中国纵深发展。有的人提出法理学研究除了法学范畴体系理论外,其它研究问题及其成果似乎不太关乎法理学自身的学科体系,但至少法治、人权、以人为本、法律权威、法治体系等这些都是法理学绕不开的问题和基本范畴。

总之,改革开放四十年法理学在中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虽然,在法理学的学科建设、教材建设、学术队伍建设、学术成果凝练等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或缺陷,但对于中国这个没有法理学传统的国家[注]对中国近代以前有无法理学问题,自从梁启超先生《中国法理学的发达史》发表以来,中国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始终存在争论。但笔者以为中国近代以前确实存在一些法理学或法哲学思想观念,特别是在关于法治与人治、法律与道德、人性本善与人性本恶、刑与礼等方面。,在短短四十年能取得如此成就也属不易。然而,要真正促进法理学在中国的健康发展还必须对其四十年的发展进行全面反思。

二、改革开放四十年法理学在中国发展的实践反思

法理学在中国经过四十年的发展虽然取得长足进步,但其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也很明显,需要我们进行反思。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一)法理学的学科建设整体滞后于部门法学和法律实践

法理学的学科建设在四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基本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转变,但其学科的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严重滞后于其他部门法学。具体包括三方面:

1.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般理论没有真正科学解释和揭示部门法律现象存在和发展的本质及其基本规律。提出如此观点理由有四:(1)法理学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与部门法理学或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界分不明确。在大多数的法理学教材中会提出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问题、普遍问题,如法的本质、作用、价值、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发展的道路等,并通过这些问题的回答为法学确立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注]《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法理学的崇高使命在于探索法的一般理论,揭示法与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和法的时代精神[注]李龙.法理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15.;法理学作为法的一般理论,首先要研究整个法律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整个法律部门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其次要研究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注]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3-24.。但是,如此解答缺陷有两方面:一是并未说明法理学研究对象及其范围与部门法理学或法哲学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的界限;二是部门法学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是什么。(2)法理学的研究主题与部门法的研究主题有何差异。张文显教授最先在《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书中提出法理学的研究中心是法律思想,而不是法律知识。最近张文显教授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一文中,通过对此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了法理乃法理学的研究主题的论题。(3)法理学研究方法与部门法哲学的研究方法有何不同。当然,有的学者提出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主要区别不是研究领域,而是思维方式,法理学的研究方式是一种反思性的思维方式[注]李拥军.当代中国法理学的思维方式与研究路径[J].法治现代化研究,2018,(4).。但是,此观点并未获得法理学界的普遍认同。而此观点导致法理学和法哲学思维方式难以区分。(4)现行的法学范畴体系论没有概括提炼出法理学的范畴体系。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有的学者提出离开法理学,即没有法理学的指导,部门法依然能够存在的观点。

2.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没有充分展示其对部门法学体系建构的奠基功能。本文持此观点的主要理由包括两方面:(1)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对于部门法学的指导意义不明确。法理学教材一般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其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注]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4-5.;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注]《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如法律因果关系理论对刑法、交通侵权、环境侵权案件处理的实际指导意义可见一斑。(2)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理论,其范畴体系对部门法学范畴体系建构作用缺失。如在1986年中国《民法通则》制定和2017年《民法总则》修订过程中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关系矛盾的处理确实反映出上述问题。

3.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方法论没有发挥其对部门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的方法引领作用。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对此法学界认识相对一致。但是,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的方法引领作用并不明显。理由有三方面:(1)法理学教材中法学研究方法并非法理学教材或教学的重点,许多教材对法学研究方法的介绍仅限于概念讲述和对价值分析法、规范实证分析法、社会实证分析法的简单介绍。(2)部门法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中的争议焦点其实都是方法之争,但是法理学教材中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内容与其方法论的重要程度严重不匹配。(3)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也应当是法学教育的中心,但是对于如何养成问题,大多数教材并不论述或详细阐释。因此,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法理学作为法学方法论的作用对部门法学微不足道,这不仅降低法理学作为法学方法论的功能作用,而且加剧了部门法学对于法理学对其指导意义的忽视。

(二)法理学的教材建设体系不完善且缺乏特色

法理学教材建设在四十年不断探索中基本实现了从简单粗糙到逐步系统化的转变,但总体建设水平仍不能令人满意。主要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

1.法理学教材体系逻辑性不强且理论化程度较低。之所以提出此观点理由包括:(1)现行法理学教材对于法理学基本研究对象和根本原理研究不透彻。如法的阶级性究竟是法的普遍本质,还是私有制剥削阶级社会法的特殊本质?如果作为普遍的法本质在中国现阶段如何体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法的阶级性,究竟是批判资本主义法的本质,还是揭示法的普遍本质?这些基本的“法理”问题不解决也直接影响中国法理学形成独立品格。(2)现行法理学教材对于法理学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虽博采众家观点,但没有做出肯定判断。本文认为,综合法学派价值、规范、事实的立体研究视角不仅是法理学研究的完整视角,也是法学研究的共同视角。自然法学派从法律应当是什么,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解答法律应当是什么。分析法学派从法律是什么,运用规范实证分析的方法解答法律是什么。社会法学从法律实际是什么,运用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回答法律实际是什么。其三位一体的研究视角不仅缺一不可,而且密切关联。法理学和法学研究分析中三维的任何一维缺失都是不完整的;法理学和法学的研究分析中三种方法的运用缺少其中之一都会存在重大缺陷。(3)现行法理学教材虽走出国家与法权理论的窠臼,但是并未真正摆脱法律工具主义的理论影响。表现有三:一是法理学教材整体的学术性较弱而政治性较强;二是法理学教材普遍的逻辑性、系统性较差而理想性、跳跃性较强;三是法理学教材论理性、思辨性内容较少而陈述性、主张性内容较多。

2.法理学教材的特色缺失。理由包括:(1)现行法理学教材虽章节体系全面完整,但突出法理学中心主题(根本法理、普遍法理)的章节较少。(2)现行法理学教材虽面对中国问题论证较多但研究结论和观点能够与世界法理学形成对话议题或合作机制的内容少。(3)现行法理学教材体系和内容能够成就中国法理学世界贡献的成分不多。

(三)法理学的学术队伍总体力量薄弱

法理学学术队伍建设在四十年的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从不独立到独立的基本转变,学科带头人也不断涌现,但队伍总体建设水平不高。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1.法理学教学队伍总体数量不足。在目前全国近700所法律院校中,法理学师资队伍总体数量明显较少;法律院校的法理学硕士点、博士点导师相对于部门法学总体数量不足。2.法理学的科研队伍梯队结构不合理,青年学科带头人较少。3.法理学学术队伍整体法律实践经验或实务履历较少。

(四)法理学学术研究标志性成果较少

法理学学术研究成果在四十年的发展过程中虽逐步增多,但标志性成果不突出。主要包括两方面问题。1.法理学的学术研究成果与世界交流合作成果较少。一方面法理学本体论的研究进展不大,法理学价值论研究成果较少,法理学方法论研究成果不够深入,法理学的关系论研究成果存在严重的泛社会化取向,这些方面都难以和世界进行交流;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成果最突出的是法治论,而这方面的成果虽然较多但由于意识形态差异,也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并供其他国家和地区学习借鉴的成功经验。2.法理学研究成果的实践价值不大。经过法理学界四十年的共同努力,法理学研究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论面对中国问题进行研究,取得可喜成果,但其实践价值不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法学范畴论研究成果是最具标志性的成果之一,但并未获得部门法学的真正认同。法律关系范畴、法律行为作为法理学基本范畴,只是在私法领域得以应用,在公法领域未取得应用性的突破。(2)法学方法论研究成果,特别是法律解释、推理、论证方法方面的成果既不够深入,也未在执法和司法领域充分显现其应用价值。(3)法律运行论方面的研究成果虽然成熟,但其对于社会整体法治环境建设和改善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

三、未来法理学在中国的应然发展取向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问题。我们肯定法理学在中国发展成就的同时,必须正视法理学在中国发展的问题,更需要以积极乐观的心态,严谨求实的学术精神,秉持大胆进取的研究风格推动法理学在中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法理学在新中国七十年发展历程中虽然经历了四十年的跨越发展,但对于一个新兴学科无论是发展的时间,还是发展空间,乃至发展的条件都存在一定局限性、不充分性。发展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就发展时空而言,在中国改革开放的短短四十年无论绝对意义,还是相对意义,要实现中国法理学的飞跃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就发展条件而言,法理学既不同于部门法学可以直接面对法律实践,又不同于自然学科可以摆脱人类情感因素保持价值中立与意识形态无涉。其发展不充分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法理学的充分发展不仅需要依靠自身学科优势,也有赖于部门法学的充分发展,为法理学的充分发展提供学术动力和资源。部门法学的发展不充分、不平衡必然影响法理学的充分发展。如法律关系范畴在刑法领域的应用与刑法的现代化程度有极大关系。二是法理学的充分发展不仅需要依靠自身的方法论优势,也有赖于法律实践的广泛性、深刻性,为法理学的充分发展提供实践资源和实践证明。法律实践的不深入、不系统、缺乏有效性都会影响法理学的充分发展。三是法理学的充分发展不仅需要依靠本国法理学发展的整体环境,也有赖于世界法理学发展的整体环境,为法理学的充分发展提供广泛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和机制。

(一)汲取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和民族法律文化中的优质资源,夯实法理学的发展基础

法理学在中国的健康持续发展既离不开汲取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也离不开民族法律文化的学术滋养。因此,要推动和促进法理学的发展必须夯实法理学的基础。

1.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和方法论指导法理学的教学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历史上最革命、最科学的法学观,也是彻底唯物辨证的方法论。因此,夯实法理学的基础首先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与方法论指导法理学的教学研究。

2.汲取民族法律文化的优质资源形塑法理学的中国特色。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既蕴含着优秀的民族精神和法理,也体现着丰富的民族智慧和价值。因此,夯实法理基础就要善于从民族法律文化中汲取优质的法理资源,充分发挥中国哲学整体性思维优势,从治国实践和治国理念中探求法理,从法律创制和法律实施中反思法理,从法律价值和法律事实中揭示法理,从中国问题和世界方法中阐释法理,逐步塑造法理学的中国特色。

3.汲取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来丰富法理学的研究内容。法理学的产生与发展既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也是人类追求自我发展的精神总结。因此,夯实法理学的发展基础还要善于借鉴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从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哲理法学、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各种法学流派中总结发现法理,从人民主权思想、社会契约理论、法治优位理论、权力监督理论等各种理论中归纳提炼法理,不断丰富法理学的研究内容。

(二)贯通和引领法理学,拓展其学术发展空间

法理学的健康持续发展既需要从部门法学中不断汲取资源和经验,也需要为部门法学提供法理的指导,自觉接受部门法学的检验。因此,要推动法理学的中国发展必须拓展法理学的学术发展空间。

1.贯通法理学与部门法学,拓宽法理学的应用范围。法理学在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研究内容等方面尽管与部门法学存在明显的差异,但两者并非不可沟通、不可协调。相反,两者是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关系。因此,要拓展法理学的发展空间首先要贯通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一方面从部门法学中提炼概括一般的法理,抽象出法理学的普遍范畴和核心范畴;另一方面运用法理学的一般法理指导部门法学,将法理学的普遍范畴和核心范畴在部门法学中推广应用,主动自觉接受部门法学的检验。

2.引领部门法学的发展,提升法理学的实践价值。法理学在研究成果方面尽管与部门法学存在一定的差别,但两者并非截然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关系。因此,不仅要拓展法理学的发展空间,还要善于运用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引领部门法学的发展。一方面注重将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向部门法学转化,为部门法学的发展提供理论和学术支撑;另一方面关注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在部门法学中的检验结论,对推广应用效果和前景及时总结,发现法理学理论的不足,不断修正完善。

(三)面向中国和世界法律实践,提升法理学的学术品格

法理学的健康持续发展既离不开法律实践的积极助推,也需要法律实践的检验证明。因此,要推动和促进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必须提升法理学的学术品格。

1.面向中国法律实践,提升法理学的特殊学术品格。由于法理学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决定了它不可能直接或过多面对法律实践。但不能因此否认法理学的实践品格。相反,法理学要善于通过两种途径间接面对实践:一是以部门法学为中介,运用法理学的一般理论,针对本国法律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法理反思,论证问题是否正当合理,提出改进完善的对策。二是在部门法学难以解决或不能有效解决问题时,直接面对法律实践,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针对本国法律实践存在的问题进行法理反思,论证问题是否正当合理,提出妥善处理意见。

2.面向世界法律实践,提升法理学的普遍学术品格。一是以国内法为中介,运用法理学的一般理论,面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法理反思,提出世界问题的中国解决方法;二是以国际法为中介,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面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法理反思,提出世界问题的世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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