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修齐治平”理想与中国现代公民观念的形成

2018-03-31 13:29万远新
社科纵横 2018年8期
关键词:儒家观念理想

万远新

(兰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50)

21世纪是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地球村”的形成使得具有现代性或后现代性诸多特征的公民文化成为全球的主流文化走向,我国自然也不例外。但是一种文化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个民族固有的文化传统起着根本的决定作用。

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但自近代鸦片战争以来,在西方文化的强烈冲击下,尤其是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儒家思想几乎受到毁灭性的打击。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过近四十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人们的社会意识形态也呈现出多元化特点,但儒家思想在我国追求现代化的过程中仍一直饱受争议,至今争议并没有结束。与此同时很多思想道德领域的混乱问题也充分暴露出来,日益成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障碍。尤其是盲目崇拜西方文化,对中国传统文化缺乏必要的自信和尊重,成为我国当今的一种文化时弊。这种时弊也渗透在文化教育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而形成教育的僵化和无力,以及社会的种种冷漠和危机。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要返回到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去,从中寻找优秀的教育资源,并与西方优秀的公民文化资源相结合,才能够培育出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公民和公民文化。因此,客观公正地审视和评价儒家文化传统及其影响,对于我国现代公民观念的形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公民观念的时代性与民族性

公民观念是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其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里的自由民。这是一种典型的共和主义的公民社会,公民积极参与城邦政治生活,与城邦政治制度密不可分,城邦利益被置于个人私利之上。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对这种共和主义的公民社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随着历史的演进,英国近代哲学家霍布斯提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生而具有自利倾向的观点,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基于个人“自然权利”而签订社会契约的公民观念,从此,一种与共和主义公民观相对的自由主义公民观逐渐形成和成熟,于是,在西方社会也就出现了共和主义公民观和自由主义公民观两大传统。前者“崇尚公共利益优先”,“强调对具有凝聚和引领社会功能的公共美德与共同价值观即‘共同善’(common good)的追求”,包括美德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以及现代的爱国主义与公益精神等;后者则“以个人主义为基点,强调个人至上”[1]。这两大传统互相制约和补充,在集体与个人两个维度的利益平衡之间形成张力。随着当今多元文化论的讨论逐渐加深,主张不同文化相互尊重和包容的多元文化主义公民观念也正在形成。纵观西方公民观念的演进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公民观念的内涵是极为丰富的,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民族特征。

在中国,“公民”则是一个自国外传入的非本源性概念。对于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传统的中国来说,公民观念的确立相对要晚很多。在漫长的封建社会,我们只有臣民,没有公民。只是到了近代,在西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全面冲击之下,中国面临着民族危机与社会危机,于是引发和启动了宪政进程,开始借鉴西方民主思想与制度形式,寄望培养“新民”、挽救民族危亡,才开始逐渐引进西方的公民观念。

那么究竟什么是“公民”呢?我国学者焦国成和李萍在《公民道德论》中认为,公民是指一个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公民概念则是在公共领域对“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之类的问题给予答复[2](P3-4)。这是一种原则性的宽泛界说,但却是十分确切和合理的界说。因为唯其宽泛,才能容纳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所有不同的合理内涵。换句话说,不同的时代以及不同的民族,在回答上述问题时,都会赋予“公民”这一概念以不同的独特内涵。

公民内涵所具有的这种时代性以及民族的独特性特征,为我国探寻和形成适应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的中国现代公民观念提供了可能。它首先至少可以帮助我们澄清以下两个误解:

其一,认为公民观念是西方文明的产物,因此在中国要确立现代公民观念,也必须严格以西方的民主模式为标准。这其实是一种全盘西化的论调。事实上,中国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有其鲜明的独特性,他(她)在回答在公共领域中“我是谁”、“我应该做什么”之类的问题时也绝对会给出不同于西方国家公民的独特答案。这是由其独特的社会文化传统所决定的。如果原封不动地将西方人的回答运用于中国人身上,以西方的公民观念规范中国的公民观念,企图以外来文化对民族传统进行“大换血”,就会出现不伦不类的结果,中国人将不再是中国人的样子,跟理想中的西方人也像不起来。这种结果实际上就是文化观念上的水土不服。

其二,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是为封建专制社会服务的,在其基础上不可能发展和形成基于民主政治的现代公民观念。这种观点其实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不加辩证地全盘否定和误解,在本质上也是与上述全盘西化主张一致的。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意识作为上层建筑金字塔的最顶端,在反映社会存在、被社会存在所决定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能动性和独特的发展规律。因此,作为社会意识的中国传统文化,在过去毫无疑问是为封建专制社会服务的,但是它本身也有超越特定社会形态的独特发展规律,其中许多先进的文化理念完全具有服务于我国新的民主政治的可能。在此基础上,我国现代公民观念的确立,也完全可以从传统文化中吸收到必要的营养。而且,正是这种来源于传统文化的服务,才使得新的民主政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公民文化具有深厚的文化根基和土壤,才不至于在吸收外来营养的时候因噎废食,水土不服。

二、儒家“修齐治平”理想体现出的公民特征

为了进一步澄清上述误解,本文谨以儒家的“修齐治平”理想为例,来说明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对于中国现代公民观念的形成的积极影响。

我们先看看儒家“修齐治平”思想的理论内容和实质:

儒家“修齐治平”思想最早是在《礼记·大学》中提出来的。《礼记·大学》开篇论述“三纲领、八条目”,其中,“三纲领”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八条目”为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上述“三纲领八条目”的思想,我们通称为儒家的“修齐治平”理想,也称为“内圣外王”之道,它实际上是儒家伦理思想的精神实质所在。宋儒朱熹将《礼记·大学》单独列出来,作为“四书”之一,并对此“三纲领八条目”的思想做了理学式的解释,从而强化和突出了“修齐治平”理想的地位和作用,使得儒家思想的精神实质由此得以彰显。

儒家“修齐治平”理想究其实质来说,就是孔子所说的“推己及人”,或忠恕之道。这一实质,在《礼记·大学》也是明确地指出来了的:“君子有诸己而后求诸人,无诸己而后非诸人。”从“三纲领”来说,所谓“明明德”就是“明天理,窒人欲,唤醒人内在心性的良知与善性”,是“对个人主体道德自觉及道德意志的强调”;所谓“亲(新)民”,就是“一个由先知之‘圣贤’推己及人、教化大众、感化众生的过程”,是“将个人道德理性转化为社会道德的集体理性”;而“止于至善”就是“各阶层、各色人等在‘天理’支配下的同心合意”[3]。从个人先知(在儒家思想中,“知”更多强调的是伦理道德认知)到教化大众、致成新民,由己及人,“成己成物”,己与物相依而立,和谐共存,这正是儒家思想的真正追求。“八条目”则是对上述“三纲领”学说的具体展开说明,格物、致知、诚意、正心是修身的必要条件和环节,个人身修之后还要推己及人,以至于齐家、治国、平天下,从个人修身推及家、国、天下之政,其主旨也正在于此。

那么,这种“修齐治平”的理想,对于我国现代公民观念的形成究竟会有什么样的积极影响呢?在这里,我们还有必要对公民的涵义进行更为详实的界定,以便相互对照以阐明这种影响。刘雪松对“公民文化”作了如下界定:“首先,在价值取向上,表现为自主自律、自由自觉的主体价值要求,强调权利本位、主体价值和自由理性精神;其次,在人与人的相互关系上,表现为平等、开放、横向的权利、利益纽带的有机联结;再次,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个性、参与、创造、开拓的基本图式;最后,在共同体生活中,表现为高度的角色意识、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主义公共精神。”[4]笔者认为,这一界定对于现代公民观念的特征概括得比较全面合理,可以采信。在这里,笔者进一步将这些特征简单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其一,(个人)权利意义上的自主自由;其二,(个人)义务意义上的自律与责任;其三,个人与他人、“个性”与“公共精神”的和谐共存。

在第一个方面,儒家的“修齐治平”理想一直备受指责,因为它被认为只是“三纲五常”的附庸,不可能有独立性和真正的自主意识。这种认识似乎已成定论,但笔者认为这里仍然存在着某种误解。其实,就“修身”的过程来说,主体的自主性还是显而易见的。孔子讲“为仁由己”,正是讲伦理主体对自己伦理行为的自觉自主性,它只受到自我主体意志的控制。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以致修身都是自己做决定的事情,并没有任何外力的强迫。批评者在下述意义上是对的,即这种主体性认知和实践的结果是所谓的“天理”、“三纲五常”等反过来束缚主体性的东西,但我们绝不能因此就否认主体自主性的存在。事实上,西方所谓的主体自由也是以上帝的意志为皈依的,正因为如此,至今在德国公民教育的目标里还有“敬畏上帝”这一条。同样是尊重主体性的自由,也同样假设了必然性的外部对象(天或上帝),我们与西方民族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西方的“上帝”是唯一的和神圣的,是超越于“人”的,是“人”所不能企及的,因此,“上帝”成为人类敬畏和忏悔的对象;而我们所假设的“天”在历朝封建统治的过程中却逐渐失去了神圣性和唯一性,变成了“人”可以效法的对象,实际上是“人”的主体性得到极度膨胀后消解了“天”的唯一性与神圣性而形成的主体性异化的产物。我们所谓“天人合一”、“人副天数”、人“与天地参”,这些非常伟大的关于天人和谐关系的思想,在落实到人伦层面上时,背后总是暗含着主体性的僭越,其最坏的结果就是以“人”取代了“天”,所谓“天理杀人”就是这个道理。所以,这里不是有没有主体性自由或独立的问题,而是这种自由或独立的发展走向了歧途应该如何回归正途的问题。如果我们抛弃掉“三纲五常”等这些异己的糟粕性的东西,以便重新恢复我们伦理主体原生性的活泼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则必将在我们确立现代公民观念的过程中产生重大的积极影响。

第二个方面,亦即自律与责任方面,儒家“修齐治平”理想所起的作用已经毋庸置疑,这也是学界一致承认的。自律与责任,作为现代公民观念的主要特征之一,显然也为儒学参与我国公民观念的形成过程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这一点无需赘言。而在这方面,西方现代公民社会也还存在很多有待改进的地方,尤其是自由主义在强调个人权利至上的同时,或多或少在现实生活中忽视了一些本该维护或尊重的集体的权利或利益,造成诸如自私自利、拜金主义、物质主义等各种消极腐朽的现象。这些恰恰是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应该注意防止的问题,同时儒家“修齐治平”理想也恰好为我们提供了应对这些负面现象的最为宝贵的资源。

第三个方面也是儒学“修齐治平”理想最独创的贡献所在,而这也正是现代公民观念孜孜以求的最核心特征之一。将个人与他人、“个性”与“公共精神”有机地、和谐地融汇在一起,也体现了现代公民观念的最高境界。西方共和主义公民观更多强调公共利益和“公共精神”,强调个人对他人的公共责任,重心在他人和共同体这一边;自由主义的公民观则又将重心转移到了个人和“个性”这一边,而忽视了共同体的利益。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观念,显然要能有效地将上述两大公民传统的思想结合起来,做到既重视个人的自主、自由、权利和个性的发挥,又重视个人的自律、对他人或共同体的责任以及对“公共精神”的践履等。在这一方面,儒家的“修齐治平”思想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修齐治平”所讲的正是“推己及人”,在这个“推”的过程中将“己”与“人”的利益有效地统一起来了。首先是要“修身”,在这个过程中,主体意志的积极参与使得格物、致知、诚意、正心诸环节依次成为可能,个体的人格得以丰满,个体的行为得以自由和自决;然后通过齐家、治国、平天下诸环节,个体的权利和意志——“所欲”和“所不欲”,对应于西方自由主义的所谓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层层推进,成为一家、一国或全天下之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并因其“推”进的成功开展,这种权利和意志也因而成为一种“公共精神”,成为不同范围的共同体的核心利益。在这个推进的过程中,个人尽到了对他人以及他人所在的集体的责任,个人也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了自由与自律的有机结合。

由此可见:一方面,从现代公民观念的特征来看,儒家的“修齐治平”理想显然是与之相符的,它在我国现代公民观念的形成过程中势必会发生积极的作用和影响;另一方面,儒家的“修齐治平”理想还以其独特的思想力量,即从“亲亲”之“爱”和个人利益出发,在“推己及人”的过程中实现“成己成物”的双丰收,从而成功地将个人与集体之间的鸿沟连接了起来,从而实现了西方共和主义公民观与自由主义公民观之间难以实现的融合与共赢。因此,在我国积极构建现代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儒家的“修齐治平”理想在吸收和同化西方公民思想资源的同时,也通过自身思想资源的积极反向输出,势必也会为西方公民思想的发展做出意想不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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