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破产(含撤销、注销、关闭),工伤人员相关问题如何处置

2018-03-31 10:22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7期
关键词:补助金工伤保险工伤

案情简介:某公司2004年8月登记注册成立,并依法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2015年12月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2016年1月,原公司职工李某、张某、辛某等6名工伤人员,以公司未予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求,要求维护其工伤保险合法权益。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企业依照国家法规宣告破产,其工伤职工的相关保险待遇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处理。裁决某公司清算组依照相关规定,清算支付李某、张某、辛某等6名工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案例评析:关于企业依照国家法规宣告破产(含撤销、注销、关闭),其工伤职工的相关保险待遇的处置问题,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及川劳社办〔2006〕31号、川人社函〔2012〕275号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主要立法意涵一是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法规破产时,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规进行清算;二是明确破产企业工伤人员清理核实、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清算标准及移交、职工工伤保险管理等问题,应当依照国家及省里规定及程序予以规范运作;三是要求依法破产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财政、国资等部门以及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严格依照法规规定妥善处置工伤人员的相关待遇问题。

李某、张某、辛某等6名工伤人员待遇诉求问题合理、合法,某公司依法破产时未按照相关规定清算支付工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明显不当。因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川劳社办〔2006〕31号等规定,裁定某公司破产清算组支付李某、张某、辛某等6名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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