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建立“一站式”投诉办理机制

2018-03-31 10:22沈洋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7期
关键词:一站式综合执法稽查

沈洋

人社执法维权机构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清建立综合执法维权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落实方案,把综合执法维权长效机制建设抓实抓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的有关要求,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效率、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成都市青羊区劳动监察大队结合工作实际就建立人社系统“一站式”投诉办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目标任务

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调解仲裁手段,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联调联处工作机制,整合执法维权资源,优化执法维权程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执法风险;以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总目标,建立行政执法、争议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形成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维权保障格局。

集中受理窗口,畅通维权渠道

通过整合现有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稽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举报投诉窗口,落实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综合维权服务窗口。一是设立综合执法维权服务大厅,集中受理人社系统劳动保障维权案件。综合执法维权服务大厅由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稽查、调解仲裁机构等相关单位派人组成,设置相应接待受理窗口。二是建立诉前引导机制。根据当事人诉求和案件性质,引导案件当事人合理选择投诉维权渠道。三是明确案件办理机构。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各执法维权机构应当做好协调配合。

明确工作职责,发挥各方职能优势

将执法维权与调解仲裁有机结合,通过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共享执法维权资源,不断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全面提升维权服务水平,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一是健全日常执法检查机制。各执法维权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和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稽查机构要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等基础性工作。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实现小额、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二是建立日常工作通报机制。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移送。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执法维权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实现执法维权机构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资源共享、功能完善、透明公开的综合执法维权信息平台。

规范业务流程,提升执法维权服务效能

强化各执法维权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优化案件处理程序,有效降低行政风险和行政成本,共同维护和保障好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是优化案件办理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与调解仲裁的协调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稽核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查证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仲裁程序处理;对调解仲裁机构受理的工伤赔偿等案件,劳动者一方无法举证且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可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保稽查机构配合调查取证。二是完善疑难案件处置机制。对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稽核、调解仲裁机构应共同参与,认真分析,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及时处置。调解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社保稽查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建立会商制度,形成协调联动的维权执法格局

一是建立综合执法维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其主要职能为:通报各自在执法维权方面的有关情况,研究分析综合执法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商重大突发案件(事件)的应对措施,共同拟定综合执法维权的实施细则。二是完善应急突发案件处置工作。对经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侵权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保稽查机构先行介入调查处理。对存在明确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仲裁机构要本着“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予以审理裁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保稽查机构应根据裁决结果及时跟进处理,提升案件处理速度和效率。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通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案例分析和业务研讨会等多种有效形式,不断提高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共同推动和提升劳动保障执法维权效能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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