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燕琴
[案情]原告章某系被告李某的学徒,2016年11月9日被告游某驾驶的货车因离合器管破裂而停留在马路旁,便到被告李某的汽车修理厂,要求派人外出修车,恰逢被告李某不在厂内,被告游某便叫原告章某外出修车。被告游某的车当时满装沙石停在一斜坡上,后车轮用石头垫住。原告章某帮其换好离合器后,进行排空。当时章某在车下排空,游某在车上踩离合器。在排空过程中,货车随斜坡向下滑动,货车的左后轮碾压到原告章某下身,造成原告章某严重受伤,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等级。
作为学徒的原告章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何理赔?是否能按雇工受伤理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章某的损失应当按照雇工受害理赔。原告的师傅李某是雇主,被告游某是第三人。第三人致雇工受害,雇工要求赔偿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工可择一请求赔偿。对于同時起诉雇主和第三人的案件,应当告知其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雇工坚持不作选择的,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为由,驳回其起诉。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不应按雇工受害理赔,应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根据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点评]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学徒和雇工有着本质区别。学徒正因为不能熟练地掌握某项技能,才拜师学艺,学习技能是学徒的主要任务。雇工是能熟练地为雇主创造劳动价值,所以雇主在雇工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担责是公平的,而师傅不像雇主那样能获得学徒的直接劳动成果,甚至可能要承担学徒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学徒受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学徒因自身过错受到伤害的,自行或由监护人担责;师傅有过错的,由师傅担责;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学徒受伤的,由第三人担责,师傅视情况可以给予学徒适当的补偿。如果学徒受害按雇工受伤处理,对师傅而言就是不公平。
因此该案件中对于原告章某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的理赔,应当按照他们三方对此伤害结果的造成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大小来划分责任,对学徒的损失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