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英生 陶然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职员为行长购房进行担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赵某系某银行行长,被告王某系该行职员。2011年5月份,被告赵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赵某按一次性付款方式,用于购买案涉房屋。被告赵某因资金不足,向原告招商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某以案涉房屋为本案借款进行抵押,被告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后被告赵某未能按期返还贷款本息并处于失联状态,截至2017年11月,被告赵某拖欠借款本息合计120万元。原告遂将担保人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另查明,被告赵某因拖欠案外人李某债务,向原告借款后得以全款支付房款,并将房屋转让给李某,现案涉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原告也因此未能取得他项权证。接到传票后,王某委屈万分、后悔不已,表示考虑到对方系自己的领导,碍于情面才同意担保。
法院认为,两被告属上下属关系,被告王某为其领导购房提供担保,本身并无获利。本案借款既有债务人赵某提供的抵押担保,又有担保人王某的连带保证担保。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王某在担保物不足偿还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其提供担保时的心理预期。鉴于抵押物价值320万元,超过剩余贷款本息120万元,抵押物本应足以偿还贷款。现案涉抵押物流失,既有原告贷款审批不严的过错,又有债务人赵某的违约行为所致,而担保人王某并无过错,且未获利。民事法律行为应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如因非担保人自身原因而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显然违反公平原则。故本案中王某已无须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担保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请。担保人王某得知判决结果,如释重负,也深受教育,不停地感嘆:担保两字,责任千斤。
[点评]担保非儿戏,签字需谨慎。许多人往往认为担保仅仅是走形式、玩过场,殊不知在担保书上签字后,担保人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担保签字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情况特殊不得不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了解自己所担保的债务的情况,以及债务人本人的履行能力、财产状况、个人资信等,并要求债务人提供抵押或者质押进行反担保,千万不要碍于情面为他人盲目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