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当今媒体业将会经历一次大改革,网络新媒体以信息量大、更新互动性、快捷高效性等特点,对传统的电视媒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媒体运行成本低,操作简单,大众既可以随时随地利用网络获取信息,也可以参与互动交流,凭借着与大众的紧密性,深受大众喜爱,这是导致传统电视媒体群众的流失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因此,传统的电视媒体需要通过转型来改变当下的严峻的局势。
在2014年,中国的机顶盒市场突破3.2亿台,这相比于2013年增长超过了足足4400万户,增长得幅度达到了15.7%。据普华永道在全球媒体以及娱乐展望发布的报告中,全球媒体及娱乐服务支出将会在2016年突破至2.5亿万美元,远远高于在2011年的1.6万亿美元。而在不断的发展中,移动互联网的消费额还将会持续的增长,在2016年的数据中显示,全球互联网消费比例已达到40%以上。种种的数据表明,在传播技术的持续发展中,传统的电视将会逐渐被互联网所取代。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PC、PAD以及数字电视一体的普及,完全打破了传统的电视节目只能在荧屏上观看的格局。在智能数字化的普及,受众可以不受固定的时间以及固定的位置等待想要观看的节目,可以通过智能控制终端选择自己想要的电视节目,因此,这就给传统的电视带来了强大的冲击。
尽管互联网媒体时代的普及给传统电视媒体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是同时也打破了各大媒体间的桎梏,将传统媒体推向了改革的新出路,利用新的技术,促进新媒体与传统电视相结合共同发展,这也是传统电视的机遇与挑战。当前,国内的各大电视频道相应的开设了网络频道,专门播放电视节目的一些片花与预告。中国电信IPTV目前已经开设了电视节目“可下载”、“点播式”的形势,利用新媒体的方式来挽留正在流失的广大消费群体。
尽管在当前传统的电视逐步的开始去借鉴新媒体的一些诸多优势,例如,开设门户网站以及网络电视频道等等来与受众进行互动交流,但是所起到的效果却并不明显。在融合中,受组织方式、制作程序和体制的一些影响,传统的电视很难在互动的领域中获得有效的发展,取得优势。
在传统电视的转型阶段,虽然国内各大电视频道相应的开设了网络频道,但是由于受到了来自同行的竞争与压制以及自身机制不灵活的限制,所起到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再加上传统电视后期投入的不足,在各大媒体的收取信息上不足,市场出现遗漏热点的新闻现状,很难去满足受众的需求,因此在“话语权”上就显得很被动。
在新媒体的冲击下,传统电视应该适应融合发展的趋势,将电视视频主导权作为核心优势,才能在这个激烈的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传统电视在新媒体的冲击下,转型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转型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要结合传统电视的优势来进行。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具有高效性、快捷性,但是实效性已经不是受众关注的重点,人们更加关注的是信息的深度性。随着新闻事件的不断发展、发酵,各种剧情的“反转”越来越受到大众的追捧,因此,传统电视就可以利用后续的追踪以及深度报道把握好自己独有的优势,就能达到吸引受众注意的良好效果。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电视“内容为王”的观念已经逐渐被取缔,传播渠道的扮演者才是这个时代最重要的角色。“制播分离”的体制打破了电视台的“自给自足”模式,同时也打破了传统电视垄断的渠道优势。因此,将传统电视打造成“中央厨房”,实现视频内容的集成服务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个平台上,不仅能生产制作电视台需要的内容,具备开放式的运营平台以及广大网民的原创内容,同时根据手机、移动电视、家庭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渠道终端去提供特色化内容。让传统的电视制作商转变为供应商,有效的了解用户的需求信息、收视心理,从而使运营商取得良好的效果。
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传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互动交流,传统的电视因为客观因素的限制,导致无法实现与受众的交流,从而无法扩大自身的影响力。而在新媒体中,信息可以在受众间互相交流探讨,大批的受众都能主动的参与其中,从而获得了大量的点击量,在传播途径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因此,针对新媒体的这种策略,传统的电视媒体需要共享传播,广泛的参与到新媒体的发展途径之中,利用新媒体来展现传统电视独有的优势。事实上,大众的传播的根本目标都是服务于大众,因此,无论是与新媒体的融合还是在自身的内容上都要考虑到在受众间的影响力,提升以服务受众为目的的服务意识,让受众的主动性能得到最大的满足。
新媒体的发展不仅仅给传统电视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压力,同时也是传统电视的一个发展机遇,能加快传统电视的自身发展,加速传统电视的转型,再利用自身独有的特点以及优势与互联网平台进行竞争,才能彰显自身价值,在这个互联网的大时代下占据一席之地。
参考文献:
[1]王菲.媒介大融合[M].佛山:南方日报出版社,2007.
[2]郑宇.论新媒体时代广播电视内容生产的转型[J].新闻实践,2013(12):32—33.
[3]王鸿涛.媒介融合的现状与前景[J].中国记者,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