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异同及预防措施

2018-03-29 00:32魏瑾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8年6期
关键词:恐怖活动极端主义黑社会

魏瑾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5)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同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次将极端主义和极端主义犯罪列入刑典中。虽然在我国刑典里有关于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语句,但对其研究还不够深细。因此,有必要作具体深入的研究。

(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2016年1月我国《反恐法》将运用恐吓、暴力、破坏等恶劣手段,不断制造社会恐慌,不择手段地危害公共安全,随意地侵犯人身财产,甚至威胁我国家机关和组织,企图实现其政治目的和主张的行为,作为判定恐怖主义犯罪的标准。

恐怖主义不仅具有恐怖活动政治战略,也有训练有素的组织形态。其一,它模仿其他政党组织的做法,搞思想封锁、信仰渗透、宗教洗脑等,大量招募成员,培植骨干势力。将聚集式恐怖活动变为“单兵”出击式、小型“游击武装”式的恐怖犯罪活动。如利比亚等中东国家的恐怖分子,是由外部势力培植的非法军事力量,他们以基地组织的名义,搞大规模恐怖袭击,预谋形成以“伊斯兰国”为代表的所谓扩张“建国”模式。其二,在反恐怖力量相对强的地方,搞分散游击或小团伙式袭击,或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多处发起联动袭击案,破坏社会的安定秩序,如“独狼”行动,曾在欧美国家甚至全球引起极大的恐慌。其三,在那些政府控制无力的地方,酝酿、策划、组织规模较大的恐怖活动,企图利用武力据守一地,形成“军事武装割据”。此外,还有一些恐怖主义组织者为了增强行动的影响力,借助多媒体,在较短时间内快速招募恐怖活动成员,在思想和行动上有计划有组织地勾联呼应,实施恐怖袭击,有的甚至培植训练有素的骨干分子以人肉炸弹进行恐怖袭击,对各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条件,主要应从其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进行辨析。

1.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

恐怖主义犯罪有多种行为及方式,如暗杀、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等。因为行为和方式不同,每个恐怖活动所侵犯的客体各不相同。譬如暗杀,直接侵害的是人们的生命,而爆炸袭击侵害的是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和财产等安全。虽然此类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尽相同,但这些犯罪都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2.恐怖主义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和方式,既有实施犯罪的积极作为形式,也有手段消极的不作为表现。一般单独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和路径是作为的,只有在团伙共同作案犯罪的情形下,才有可能出现不作为的后果。当今恐怖主义活动联系越来越密切,威胁和危害越来越大,国际反恐合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世界各国必须严厉地打击和遏制恐怖主义蔓延的态势。

3.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

我国刑法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构成主体应为:已达到刑事责任规定的年龄,又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即自然人。同时,必须注意在时下网络环境下,被新招募的恐怖分子越来越低龄化,研究显示在中东动乱引发的“圣战”潮中,外籍“圣战”者的年龄绝大多数在16~25岁,甚至出现“圣战”儿童,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4.恐怖主义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恐怖主义犯罪在主观方面的特征是故意,而过失行为构不成恐怖主义犯罪。故意的范围也只约束在直接故意才构成该罪。因为恐怖主义犯罪在实施过程中有很强的目的性①,其目的往往是直接追求某个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对结果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既不追求也不反对。

(二)极端主义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2001年,我国政府在《上海公约》中明确指出,极端主义是指那些使用暴力手段预谋夺取政权、掌握政权,或改变国家宪政体制,侵犯公民生产、生活、工作和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需特别强调:为实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通过一切方式,特别是利用互联网、多媒体等现代网络通讯工具,公然叫嚣煽动极端主义活动的言论和行动,也应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反恐法》对极端主义也作过概述,通俗表述为:按照歪理邪说,篡改宗教教义,大肆宣扬宗教极端理论,崇尚暴力恐怖袭击、仇视社会和反对人类等极其偏激的思维、言论和极端行为。在当今信息时代,当然也包括利用互联网开放、共享与隐蔽等特性,通过图片、音频、视频甚至网络游戏等宣扬极端主义思想的行为。

极端主义的特征主要有:第一,目的较明确。这种思想源于极端主义者在生活上遭遇不幸时,编造种种“不如意”情形,他们往往非常固执,不妥协不让步,认为和自己不同的观点就是错误的,而且不接受正能量的感化。第二,思想偏激。不管是何种行为和方式的极端者,都有其说教体系,他们不是用对立统一的观点去分析、认识事物的发展演变规律,看待事物非黑即白,非善即恶,对社会主流思想极不满意。第三,手段极端。其极端性不仅指行为的暴力,在快速发展的网络、信息时代,极端主义者也利用高科技手段,培植、培训追随者,甚至对追随者进行洗脑。

(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1997年,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比较抽象和笼统,如“人数偏多”“独霸一方”等模糊性词语。在对照法律条款依法量刑时,充分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一定难度。200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我国《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都进一步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判定标准。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司法实践中该类型组织犯罪的判定也有了较为准确的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组织、经济、非法、控制四个特性,这是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依据。黑社会性质的特征应从三方面加深理解,即:具有相对固定的成员,具有明确的分工及领导;利用非法组织力量形成非法控制的势力范围;物质基础方面有经济来源。这三项特征反映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

(一)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辨析

对比恐怖主义与极端主义的特征,可发现二者在对象、手段及目的上都有差别。在对象方面,极端主义仅针对少数的未定群体,有的极端宗教活动针对的是教徒或认识相近的特定人群,而恐怖主义大多数是针对政府和无辜的平民。在手段上,恐怖主义犯罪手段更加灵活和先进,如一些境外网站为那些蓄意制造恐怖活动的组织及其成员传播恐怖主义理论、信息提供便利条件,有的利用手机群聊功能,大量转发暴恐图像,音频、视频资料。而极端主义依然延续用传统的制造爆炸、放火等手段进行犯罪。在目的上,恐怖活动犯罪是有组织、有纲领、有目标地进行思想意识形态的传播和渗透,恐怖组织的发展会经历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过程。个体极端思想可能会发展成恐怖主义,可见恐怖主义是从极端思想发展来的。而极端主义大都经历了“思想不满、行为过激、极端主义、恐怖主义”②4个过程,但并不是所有极端者都必然会演变成为恐怖分子。

(二)恐怖主义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辨析

恐怖主义、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两类犯罪的方式和方法比较相似,两类犯罪产生累犯和惯犯的概率最大,手段太残忍,都具备明显的组织性和暴力性,都具有稳定的成员,都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但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在政治性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一般而言,恐怖主义犯罪与政治和思想意识形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恐怖分子是有预谋地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主要通过极端暴力手段破坏社会稳定,扰乱人们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实现其所谓的自由理想和政治目的。从国际反恐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恐怖组织背后都有国外政治势力插手,有的甚至得到某些政治势力的暗中帮助,如培训骨干、贩运武器、给予经济援助等,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而黑社会性质犯罪政治性不明显,其犯罪目的一般与政治联系不大,多数是为了掠夺、霸占和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其次,黑恶势力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在手段上也有较大的差异。恐怖活动犯罪一般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其行为方式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主要通过放火、绑架、杀人等行为在社会上制造“白色恐怖”③。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手段是多样化的,主要沿用勒索、侵害、霸占、碰瓷、耍赖、暴力、欺骗等流氓手段,以实现其称霸一方的目的,从中摄取大量的非法的经济利益。如2018年7月,山西长治警方侦破的陈鸿志有组织犯罪案件,犯罪人利用强买、强卖、断路、放火等暴力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涉案财物约78.4亿元。

最后,两类犯罪危害性存在差异。恐怖活动犯罪主要是组织所谓的“圣战”,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政府的执政基础,扰乱社会秩序。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要恶行是吸“人血”,公开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生命安全,扰乱公平、公正的社会公共秩序。这其中可能还涉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者,不管涉及谁,坚决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这无疑为打赢扫黑除恶歼灭战奠定了组织基础。

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均属于高危犯罪类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复杂性。因此,应坚持预防在先,将极端主义、恐怖主义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齐心协力,净化育人环境

各级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一是坚决依法行事。司法部门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打击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规定,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惩这三类犯罪,特别要运用刑法手段,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同时要深挖幕后“保护伞”,打击教唆犯,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二是依法强化宗教管理。宗教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宗教场所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引导人们积极向善,远离宗教极端势力。要严厉打击那些诱导、哄骗、怂恿、胁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不法分子,坚决取缔影响社会秩序的宗教活动。三是强化爱国主义教育。文化宣传部门要占领和守住意识形态阵地,坚持四个自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的先进文化,强化爱国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加快发展西部经济,提高全民教育质量

我国西部有些地区,因资源匮乏,群众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受教育程度较低,而且失业率较高,人们极易受到蛊惑,滋生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思想。因此应加快西部大开发步伐,实现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高民众的教育、就业和生活水平,以减少或避免民众受极端宗教思想的影响,从根本上瓦解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础。

(三)构筑学校、家庭、社会三方联动的教育体系

首先,要前移法制教育阵地。在我国,自觉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然而,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特别是贫困地区的青少年,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后就中断了学业,步入了社会。有的学生尚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便辍学了。这些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甚至缺少辨别是非的最基本能力,极易受到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及黑社会性质思想影响。因此,法制教育的课程应前移至小学阶段,首先要按照《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联系学生的生活和成长特点,运用生动、灵活、多样的方式,如利用动漫、多媒体等有针对性地开展遵纪守法教育。美国研究恐怖主义问题的专家约纳·亚历山大曾说过,恐怖分子不是天生的,他们是受后天社会环境的影响,再接受教育渗透后才成为恐怖分子的。所以教育的作用非常重要。他还说过,若不改变落后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不狠抓教育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问题,即使将恐怖分子的训练营破坏了,也消灭了那里的恐怖分子,最终也不能消除恐怖主义④。其次,在抓学校规范化教育的同时,还要主动构筑学校、家庭、社会联动的教育体系。学校要加强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构筑抵制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及黑恶势力的“铜墙铁壁式堡垒”。校内要有政治辅导员,政治辅导员要与家庭监护人加强联系,掌握每个学生的思想动态,还要防止家长参加极端、恐怖主义组织而给学生带来恶劣影响。同时,政府和社会可试办警示教育基地等,定期对学生进行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加强互联网管控

应加强对互联网的监管,建立网络技术公司反恐备案机制,切断传播恐怖信息的渠道,形成实虚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当前,极端、恐怖势力常常通过网络宣传,诱导或招募大量未成年人参加恐怖犯罪活动。因此,政府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控,让社会正能量覆盖互联网。公安、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蛊惑人心,传播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行为,尤其是对那些在网络上发布含有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内容的音频和视频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同时要打好互联网情报信息战,坚决打击、遏制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随着我国《反恐法》《刑法修正案(九)》的全面实施,以及全球对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黑社会性质犯罪联合管制和打击力度越来越大,这侵害社会的三个“毒瘤”的藏身之地也将愈来愈小。公民应自觉防范和抵制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司法工作者要有责任担当,主动发现和研究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不足,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构建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贡献绵薄之力。

注释:

①赵秉志、杜邈:《恐怖组织认定模式之研究》,《现代法学》,2006年第3期,第106页。

②郝亚茹:《恐怖主义新常态下我国反恐模式的问题及其调整》,2015年第6期,第42页。

③赵秉志、周振杰:《惩治外国恐怖主义战斗人员的国际与国内刑事立法研究》,2016第2期,第32页。

④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年,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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