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广西司法改革和司法公信力研究

2018-03-28 17:56张继钢
学理论·下 2017年10期
关键词:司法改革外部环境

张继钢

摘 要:广西司法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大力推进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有所提高。但是,司法改革本身以及司法公信力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可从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改善工作作风、补齐案多人少和执行难短板、优化司法运行外部环境入手,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为营造团结和谐的广西社会生态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内部建设;外部环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131-03

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的营造,需要通过社会治理的活动和过程来实现。法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或者说,法律控制是现代社会的主导控制模式[1],运用法律治理社会,不仅可以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还可以巩固团结和谐的社会局面。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法治的重要环节,它蕴藏着社会治理的丰富资源,具有社会治理的特殊意义[2],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和保障,因此,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必须关注司法,司法不能缺场。

一、新形势下广西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果

随着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社会加剧转型,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多发频发。这些多发的社会问题和纠纷,必须通过多元社会治理化解。在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途径未能得到有效化解的情况下,最后都涌向司法。2011年廣西各级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23万件,2016年则猛增至46万件。司法案件数量猛增足以证明这一点。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司法改革,通过司法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生态。

(一)广西司法改革概况

1.关于四项司法改革。根据中央部署,广西法院、检察院紧密结合边疆民族地区实际,制定司法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主要统筹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和司法人员职业保障三项改革,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尚未统筹推进。2016年广西司法改革的重点是推进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中的法官检察官员额改革。首先,司改方案将司法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确定相应占比为39%、46%和15%;其次,根据司改方案,成立检察官法官遴选委员会,采取考试、考核的方式,选出入额法官检察官。法官检察官员额改革过程中,统筹考虑案件数量、人员素质、城乡差异等情况,并适当向基层倾斜。

2.关于其他司法改革。除了四项司改外,广西法院检察院还推行司法公开、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制度、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执行体制机制等改革。就司法公开而言,广西法院坚持阳光司法、广西检察院坚持阳光检务;就人民陪审员、监督员制度改革来说,检察院全面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新选任人民监督员690名,将查办职务犯罪的关键环节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法院则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新选任523名人民陪审员,并进行培训和宣誓,提高一审案件陪审率。

(二)广西司法改革成果

1.首批法官检察官入额。经过考试、考核等严格的遴选程序,选出入额法官检察官,再经区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审核通过,随后宣誓就任。全区首批入额法官4 331名,入额占比为33.8%;检察官2 604名首批入额,入额占比为31.2%,均未超过司改确定的39%的控制线。入额法官检察官的知识、年龄结构明显优化,综合素质明显提高。

2.司法公信力提高。只有通过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社会和公众才会信赖司法。司法公信力既是过程,又是结果,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信用与信任互动进而达到动态平衡的结果,其核心是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是否有信用的直接后果就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即司法的公信力程度的大小[3]。司法公信力不仅事关司法权威能否确立,而且事关司法能否保障和支撑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可预期性。2011年以来,广西司法机关大力推进旨在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司法改革。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广西司法公信力有所提高。这一点从广西两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可以看出。因为,法院工作报告在人民代表大会上的赞成率是司法公信力主要衡量指标之一[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在区“两会”的通过率由2008年的79.22%提高到2012年的92.45%[5],2013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为95%,2014年以95.13%的通过率再创历年新高,2015年的通过率略有下降,为93.05%,2016年的通过率为95.99%。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连续5年以超过93%的高赞成率获得通过[6],其中,2015年通过率为93.65%,2016年为96%,2017年为94.48%。

二、广西司法改革和司法公信力面临的问题

广西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是,无论是司法改革本身还是司法公信力都或多或少存在问题。对此,广西司法机关领导坦言,要切实解决法院案多人少、司法公信力不高等问题,解决作风不严不实的问题[7]。

(一)司法改革问题

1.入额法官检察官压力大。以执行法官为例。一方面,执行案件激增。2011年全区法院执结案件2.64万件,占全部案件数1/10,2016年的执结案件数是2011年的4倍,共10.4万件,占全部案件数超过1/5。另一方面,执行法官力量不足。一是全区法官人数近五年来仅略有增长,整体上呈现出案多人少的矛盾;二是由于基层法院工资福利待遇较低以及物质条件较差,部分基层法官流失,进一步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三是法官员额制改革后,执行人员入额比例较低,部分法院执行局仅有一人(三江县法院)、二人(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入额,且部分执行法官入额后调往其他业务庭办案,基层执行法官力量补充不足,全区多数法院的执行人员配备未达到15%的规定比例要求,案多人少矛盾将更加突出。

2.司法人员待遇偏低。整体而言,原来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的工资不高。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后,大幅提高入额法官检察官工资的政策层层打折。据了解,入额法官增加的人员经费在基层仅仅是法官原有工资结构的前两部分即基本工资和职务工资的50%,以法官牵头加助理加书记员的办案组为例,其中20%作为入额法官增加的工资,30%作为绩效工资由办案组成员分享。

3.司法人员队伍不稳定。一方面,工作量增加、责任加大但工资待遇没增加多少致使部分优秀司法人员离开法院检察院;另一方面,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将作为司法辅助人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参与工作,无权从事法官检察官工作,他们难免产生心理波动、思想不稳定,行动消极怠慢。

4.司法辅助人员难招聘。司法辅助人员已成为法院检察院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但是,由于晋升空间有限、工资福利待遇偏低等原因,司法辅助人员难招,部分基层法院检察院存在空编现象。

(二)广西司法公信力问题

1.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信访不信法”问题突出。2014年全区法院全年处理来信来访13 384件(人)次,中央巡视组和自治区教育实践活动办交办信访案件648件;2016年全区法院处理涉诉信访突出案件441件,化解重大疑难信访案件729件;全区检察院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受理信访案件数、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人数有所下降,但仍高位运行。

2.部分群眾“惧讼”“厌讼”。本来,司法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但是,部分群众认为“打官司难,打赢官司更难,执行更是难上加难”,存在“惧讼”“厌讼”现象。

3.部分群众对司法人员不信任,案件请托现象大量存在。即使纠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很多当事人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案件一进门,两头都托人”,特别担心诉讼相对方请托案件,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出现了屡遭抨击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4.不理性对待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部分群众对司法人员存在不问缘由的不信任,部分群众则是有缘由或者所谓缘由的不信任,如认为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执法不公、司法判决不公,存在辱骂、袭击甚至杀害司法人员,藐视法庭,无理缠诉、上诉、申诉的情况。广西2010年梧州市六名法官被泼硫酸、2017年陆川县退休法官被杀害等就是例证。

5.拒不执行司法判决,存在执行难的难题。对于生效司法判决特别是民事判决,当事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拖延执行甚至拒不执行、暴力抗拒执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部分是由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部分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自身原因,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未能说服当事人,让其心悦诚服地自觉履行。

三、提升广西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的对策

(一)深化司法改革,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满意度注入动力

1.协同、整体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一,建议自治区党委、政府将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与简政放权、政府职能转变、中央地方事权划分等行政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推进。第二,建议自治区党委、政府在2016年重点推进法官检察官员额改革的基础上,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和举措,全面实质推动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改革以及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改革、自治区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司法责任制等配套改革跟进落实。

2.激发司法人员分类改革和职业保障改革活力,确保司法人员队伍稳定。第一,在完成首批入额法官检察官改革的基础上,尽快兑现入额法官检察官的高薪政策,且确保在基层落实不变形、不走样,使入额法官检察官拥有物质保障,让入额法官检察官分享改革实惠,他们在感觉工作量增加、责任加大的同时也感受到工资实质性大幅增加,并逐步完善精神保障和社会、法律等职业保护;第二,同时开展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的分类、职责、职业待遇等改革,相应提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工资待遇水平;第三,科学设计司法人员薪酬体系,按入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个系列,考虑案件数量、案件繁简程度、城乡差异、交通条件、整体贡献等因素,设计相应系数的阶梯式工资待遇;第四,与高校签订定向培养司法辅助人员的协议,确保司法辅助人员有充足的来源和蓬勃的活力,并相应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待遇,通过定向培养和职业保障确保司法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

3.发挥自治区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活力,完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一方面改革司法地方化,改革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管理体制,阻断地方党政机关对法院检察院司法工作的干预,改变司法机关的人事和财政过度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的现况;确保司法机关工作的经费保障,特别是加大司法人员队伍工资福利待遇和司法工作装备配备的投入力度;将司法救助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增加司法救助款的投入,探索扩大司法救助资金的来源,加大对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赡养抚养、刑事附带民事等诉讼中的特困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另一方面淡化司法行政化,进一步规范审(检)委会、院(检察)长、庭(局)长的关系,规范上下级法院检察院的关系。

4.释放司法责任制改革活力,推动入额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制落实。从建立选任制度、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完善惩戒制度、改革管理制度、提高司法能力和推进职业道德建设六个方面,努力打造过硬的入额法官检察官队伍。入额法官、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办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诉讼程序,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受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干预,居中裁判,公正判决,并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由于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基础,司法责任制的推行必将牵动其他各项改革的开展,进而释放整个司法改革的活力。

(二)规范司法行为,切实把执行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1.整治司法不规范现象。全面整治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的消极司法、选择性司法、乱司法、司法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现象,切实练好司法机关内功,促进司法工作作风根本转变。

2.以信息化为支撑,以司法公开为核心,推进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法院系统要紧紧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平台、裁判文书信息平台、执行信息网络平台和庭审公开信息平台,全面深化从立案到执行的全程阳光司法;检察院依托信息化手段,全面推进以案件信息公开为核心的检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司法透明度。案件证据的采用、事实的认定以及评判的过程要公开;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针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将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条文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法律文书的逻辑性和说服力。司法公开既可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可以填堵暗箱操作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3.健全和强化司法监督体系。法院检察院要自觉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媒体和当事人对司法行为以及司法运行过程、结果的监督,建立从内到外、从上到下全方位司法工作监督体系。

(三)改善工作作风,塑造司法机关良好新形象

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和制约司法权行使为核心,全面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加强对司法人员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强化审判、检察作风监督管理,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审判、检察作风问题,反映属实的,限期整改;强化对纪律禁令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有关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等规定;加强案件查处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力度。

(四)补齐案多人少和执行难短板,着力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满意度

1.一是积极探索尝试,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矛盾。一方面,争取通过增加编制总量,彻底解决案多人少矛盾。在统筹编制总量基础上,通过进一步压缩行政编制、用以增加司法编制的方式,帮助法院、检察院解决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机构、人员编制调整问题。另一方面,在不能有效增加编制总量的情况下,第一,通過整合撤并职能交叉重叠、业务相近的内设机构和提级管辖、集中管辖,努力节省司法机构编制资源;第二,建立与案件数量相匹配的动态人员增补机制,考虑由区高院、区检察院在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内统一调配,简化跨层级组织任命程序;第三,全区法院、检察院系统应全面推行案件繁简分流,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2.强化创新驱动,破解执行难问题。为了打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从2016年5月到2018年5月,用两年时间基本解决广西执行难问题这一攻坚战,一要强化党的领导;二是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三是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四是强化执行联动,特别是协调公安机关、工信部门给予法院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重点推动国土、住房、金融、保险等部门与法院网络查控体系的对接;五是灵活运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大力适用拘留、拒执罪等强制执行措施,强力推进执行工作。

(五)优化司法运行外部环境,构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合力

一要进一步理顺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二要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关系;三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与人民群众的良性互动机制。在司法与民众互动方面,深化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与民众多层次、多渠道、多方面的互动,特别注重探索建立裁判援引公序良俗的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优化司法环境是外部保证,努力营造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社会基础和氛围。

参考文献:

[1]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25-227.

[2]夏敏.公民参与司法的社会治理效应[J].行政管理改革,2016(2):61.

[3]钱大军.司法公信力应当如何建构[J].社会科学战线,2013(3):219.

[4]张文显,孙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论体系初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6):14.

[5]费文彬,张均佑,黄顶峰.打造阳光下的司法 实现看得见的公正[EB/OL].[2017-06-01].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2/08/id/541075.shtml.

[6]邓铁军.广西:工作报告再次以高赞成率通过[EB/OL].[2017-06-01].http://www.spp.gov.cn/dfjcdt/201701/t20170119_179044.shtml.

[7]马艳,韦华珍.广西召开全区法院院长会议[EB/OL].[2017-06-06].http://www.legaldaily.com.cn/Court/content/2016-02/06/content_64797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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