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光晨
摘 要: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党内法规日趋完善,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党内法规体系。正确梳理和全面认识党内法规在立法上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我们深入学习和准确施行党内法规,以实际行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内法规在立法上有着以下基本的价值取向:根本价值取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论价值取向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目标价值取向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法价值取向是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关键词:党内法规;立法;价值取向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129-02
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制定和执行党的规矩作为维持党的肌体健康、保持党的战斗力的最重要的手段。制定和执行党规矩伴随了党的全部历史进程。党的规矩保证了我们党带领人民浴血奋战,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证了我们党带领人民完成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保证了我们党带领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使得中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的党内法规日趋完善,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党内法规体系。正确梳理和全面认识党内法规在立法上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我们深入学习和准确施行党内法规,以实际行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根本价值取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习近平总书记早在中央党校2009年秋季开学典礼上发表的题为《关于新中国60年党的建设的几点思考》重要讲话中就指出:“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建设必须始终遵循的宗旨、方向和目的,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标志。”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党与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始终保持血肉联系,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正所谓‘得众则得国,失众则失国”。
我们党的党内法规体系,从《党章》这一党内的根本大法和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到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做出基本规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三大準则,再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条例,及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的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构成了一个全面、系统的体系,内容丰富而完整。这些党内法规,在立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上,无一例外都贯穿着八个字: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立党为公中的“立”,强调的是我们党何以成立、何以立足的根本原因。而这一根本原因落脚在立党为公中的公之中。立党为公中的“公”,就是指全中国广大的人民群众。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第一条开宗明义:本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这就旗帜鲜明地强调了我们党的活动的利益指向——争取和维护全中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立党为公中的公强调了我们党从来没有党的私利,党的组织的私利,当然也绝对不存在党员个人的私利。执政为民中的执政,强调的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根本目标指向。执政为民中的“民”,同样是指全中国广大的人民群众,这反映了我们党为谁执政、靠谁执政、如何执政这一核心原则上的根本目的与根本要求。
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还是在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特别是在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时期,我们党能够赢得全国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取得一个又一个伟大革命的胜利,根本原因在于党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自己是为人民的利益奋斗的。我们党执政近70年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没有变。始终不忘的初心使我们党既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获得了为人民利益不懈奋斗的强大动力,又使我们党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了不断夺取伟大胜利的无穷智慧。我们党执政近70年的实践证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当然也就是党内法规在立法上的根本价值取向。
二、理论价值取向: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基本理论即指导思想是一个政党的精神旗帜。一个政党如果没有坚信不疑并贯穿始终的基本理论,必然只能是一个松散的组织。而松散的组织是不可能具有战斗力的。作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具体规则,党内法规在立法的理论价值取向上,同样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即指导思想。从党内法规的本质和功能看,党内法规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内规则,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党组织、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执行的具有党内强制力的规则。党内法规的功能就是通过对这种规则的设立和执行,将党内的各种矛盾控制在一定的限度之内,并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予以解决,以维系党组织的稳定和发展,更好地承担起人民群众赋予党的历史使命。要实现这一党内法规的功能,就必须有正确而科学的基本理论即指导思想作为立法的理论价值取向的根本引领,这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
党的十八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党章》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习近平总书记2011年6月20日在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全国党建研究会举办的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党建研讨会上的讲话就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把马克思主义确立为自己的指导思想。马克思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只有正确运用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我们党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走过了光辉的成功历程。首先是逐步形成和发展出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在党的建设方面,毛泽东思想包含了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的一系列原则。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新中国成立以后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在研究、判断国际经验和世界形势的基础上,在改革开放的崭新实践中,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了邓小平理论。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践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邓小平理论在党的建设方面的最重要的贡献是着重强调了从制度上建设党,以制度治理党的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进行了新的伟大斗争的全方位实践,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新局面,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不断完善,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全新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注入了全新理论。特别是在党的建设方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根据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这一基本理论即指导思想,从党内法规立法和完善着手,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党内政治生活等方面的基本规范,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完善了党内监督、问责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党内法规立法的理论价值取向做出了崭新的诠释。
三、目标价值取向: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部高位阶的党内法规开宗明义强调:“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必须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我们党的党内法规立法中普遍适用的目标价值指向。
党要管党,是我们党从长期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的伟大斗争中,总结出来的对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人民群众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运行规律的深刻认识。党要管党,指的是我们党无论是作为革命党,还是作为执政党,都要有随时进行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净化的理论和行动自觉。任何政治组织、任何政党,都有围绕其政治目标约束和规范成员的具体措施。在这一点上,以人民立场作为自己根本政治立场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更是凸显出了整齐划一、步调一致的鲜明特点。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的中国共产党,要实现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自我净化,更好地担负起自己肩上的历史使命,就决定了在党内法规的立法目标价值指向上,必须要坚持党要管党。
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中提出的全新的治党方略。从严治党,有两个关键字,一是“治”;二是“严”。为什么必须强调对我们党进行治理?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给出了答案。他强调指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如果管党不力、治党不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内突出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我们党迟早会失去执政资格,不可避免被历史淘汰。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严治党强调的核心实质是制度治党,是以严格全面且执行有力的制度治理党。这里所说的治党的制度,当然就是包括了《党章》、三大准则和一系列条例等在内的一整套党内法规。
四、方法价值取向: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两者规范的对象不同,规范的内容不同,处罚的程序和实体规范也不同。黨内法规是党的纪律的具体体现,因而在党内法规的立法中,如何在立法的方式上与国家法律法规既衔接又有所区别,就成为一个必须妥善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反映在党内法规的立法方法价值取向上,就具体地体现为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
我们应当承认,由于立法方法价值取向的原因,过去在党内法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区别上,既缺少两者之间的明确界限;又未能做到无缝对接。两者在部分具体规范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复问题。以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例,其相当部分条文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相重复。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党内法规中纪法不分的现象。
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就是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放在法律的前面,明确规定在行为规范上对党员这一类特殊公民的要求高于对普通公民的要求。同样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为例,新《条例》将原来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为主的10大类违纪违法行为,整合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6大类,使其条文的内容真正回归党内法规,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分开。新《条例》十分具体地为全体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不仅告诫党员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对党员如果违反了上述规定提出了清晰的处分依据,突出了执纪特色,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的内在要求。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制定了纪律,就必须执行,有纪必守,违纪必究。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为了使新《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必然受到追究,新《条例》规定了违纪与纪律处分;规定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为党内法规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一部重要系统性规范,很好地解决了执行问题。同时,新《条例》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的具体规定,不但妥善地解决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问题,还更鲜明地突出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立法方法价值指向。
五、结语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我们在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建构层面就必须坚持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与立法价值指向。只有在正确的法治观与立法价值指向引领下,我们才能不断完善我们党的党内法规体系,使我们党更有力地承担起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这一光荣而崇高的历史使命,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