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炳荟
摘 要:通过列举和分析学者对优生学有力的伦理批评,即优生学之“优”的价值问题以及优生学中群体与个体关系的问题,回归优生学的理论基础即进化论,揭开优生学本来的面目,认为优生学很大程度上被历史上的优生运动所黑化,假使优生学坚持尊重原则,坚持个体的主体地位和价值,优生学便可以接受伦理的考量。
关键词:优生学;伦理;进化论;价值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10-0107-02
优生观念自古有之,但直到19世纪末期,优生学才由英国科学家高尔顿提出。然而二战时期德国纳粹打着优生的旗号,对犹太人进行残酷的屠杀,此后人们虽不至于谈优生学色变,但在大多数人甚至很多学者心中,优生学根本经不起伦理的考量,事实是否如此呢?
一、对优生学的几种批评
1.优生学以何为“优”
优生学之“优”,除了优生学目标“优”的含义以外,即它有一个高的理想,它是基于一个远大的目标而成立的,还指在践行优生学的理念时所定的“优”的标准,优生学的手段是使优等者多生育,使劣等者减少生育甚至禁止生育,那么其间到底是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优等者和劣等者呢?阿尔贝·雅卡尔认为,“所有改良人类的计划,无论明示与否,都以创造智力超群的生命为目标。所有人都认为智力是人的最根本素质。”[1]以智力高低作为优生学“优”的标准,还蕴含着一层深意,就是强调基因对智力的决定性作用,智力高的人是因为基因好,他们得多生育。然而雅卡尔通过科学实验证明基因其实难以直接影响智力,同时倡导多样性,倡导人类热爱差异,以批驳优生学之“优”的标准。潘先生也表达过类似的疑虑:“公民价值与优秀程度之預先确定,是很可能的。我们真能抛开了贫富贵贱种种阶级,却根据遗传学及行为学,来确定一人一家之优秀程度,我们手头的问题,便已解决过半了。”[2]163潘先生肯定建立标准的重要性,也意识到建立标准难度之大。
对优生学“优”的批判和怀疑,是对其价值的批判和怀疑,同时也是对人的价值的反思。孙本文在与潘光旦关于优生学的论辩中提出了孙先生认为的优生学说的四个基本错误,即“误以人与动物同等看待;误以文化影响为生物特性;误以智力测验法为足以辨别先天优劣;误以财富和势力作为判断能力优劣的标准。”[3]从孙先生的批评中我们不难看出,孙先生充分地肯定了人的主体价值地位,为此与潘先生展开了关于优生学的激烈辩论,这无疑将启发后人对优生学的反思以及对人的价值的反思。
2.优生学中的群己矛盾
尽管优生学的愿望是极其美好的,但无论是积极优生学,还是消极优生学,他们的主张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对人类个体权利的侵害。比如鼓励促进优秀个体的生育,假使他们并不希望进行生育,如今确实出现所谓“丁克”一族,他们大多数也是公众眼里的优秀个体或家庭,虽然个体有无生育权利学界尚有争议,但是违背个体意愿的强制手段肯定是对个体权利的一种伤害。
消极优生学可能出现的群己矛盾则更为明显,我国的优生学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都相对中和一些。比如我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两种情况不允许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反观国外的一些优生运动,确实符合消极之名,比如美国19世纪末的优生运动,他们列举出了十条残弱类型诸如低能、酗酒等,对符合任一类型的人施行人工绝育的手术以使其生育禁绝。
除了对个体利益与群体利益难以平衡的批评以外,优生学中规定的劣等者常常也是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优生学易引发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冷漠和歧视也常常是学者批判优生学的另一着眼点。
二、优生学的伦理考量
1.优生学的价值考量
学界对优生学“优”的标准的批评是中肯到位的,“优”的标准应该是多元的。如若优生学以智力或者说以好的基因作为“优”的标准其实是陷入了基因决定论中,这无疑忽视了人的主体地位和内在价值。然而,优生学的本来面目确真如此吗?
高尔顿创建优生学是基于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19世纪中后期的科学发展并没有像现在的科学,无论是理论或是设备都较粗糙,对很多现象、规律的解释和认识都相对浅显,比如对基因的认识。那么其实高尔顿当初提出的优生学中“优”的概念应该并不是那么明晰的,它的标准并非单一。他虽然对优生学进行了正的与负的区分,但无论是积极优生学甚或消极优生学都是充满人文关怀的。在高尔顿的著作《遗传的天才》中,有这样一句话:“我希望通过这本书展示一个人的自然能力的获得是通过遗传,其他的一些生理特征也是。”①在这本奠定高尔顿优生学思想的著作中,他更多地是在强调遗传的作用力和影响力。然而,在高尔顿的学说中确实存在对优生学批评所言的错误,就是以人类的智力作为“优”的标准。比如他提议智力测验得分高的人应该得到财政的支持,鼓励他们结婚生孩子。关于这一点错误,是后来优生学说应该正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应该是一个为人类谋福利的学说不能忽视的问题。
反观影响高尔顿优生学的理论基础,达尔文进化论中并没有表达进化有优劣之分的思想。同时也不难看出达尔文对物种差异性包容式的理解与接纳。达尔文在其《人类的由来》中论证人类形状与动物形状有相似性和连续性,人类的出现是自然选择的产物,其他生物也一样:“人类在身心两方面的变异性——遗传——变异性的起因——无论人类或低等动物,变异的法则是一样的——生活条件的直接作用——对身体各部分使用得越多或越少的影响……”[4]同样的理念在其《物种起源》中也随处可见:“我认为个体差异,虽然不为分类学者所重视,而对于我们却非常重要,正因为这种差异是走向轻微变种的最初的步骤……”“自然选择的作用,仅在于保存和积累每一个对生物有利的微小的遗传变异……”[5]笔者认为,达尔文进化论中的进化有高低之分,但是高低之分并非优劣之分。生物体有高级低级是基于一个客观的标准,比如新陈代谢能力的强弱。达尔文更多地在强调事实状态的自然选择和生物体的遗传规律。
那么,优生学的本来面目并非不能够经受价值的考量。
2.优生学的义务论考量
笔者认为,以上对优生学中的群己矛盾的批评本质上是站在义务论的角度,以义务论的道德标准来衡量优生学。纵然优生学有一个良好的意愿或者愿望,但是在践行优生学、贯彻优生学理念的同时,无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似乎必定会侵犯个人的权利,与个体的利益不相一致,最起码存在违背个体意志的可能,以致优生学难逃将个体的人当成提升全人类品质的工具之嫌疑。如此看来,优生学便绝无反驳此类批评的可能了。
然而,优生学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科,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义务论的原则基础上适当退让。在优生学的两种分类中,积极优生学是鼓励“优”者生育,让遗传特性符合期望的个体尽可能地多生育后代。这里面临的问题是假使“优”者或者说遗传特性符合期望的个体并没有多生育甚至完全没有生育的想法,那优生学的理念便与其意愿发生冲突。倘若积极优生学在理论的最初便与潜在的优生个体“定约”,在充分尊重“优”者或者说遗传特性符合期望的个体意愿的前提下,鼓励他们生育、多多生育,即便他们不想生育或不生育,依然不通过道德的、行政的压力迫使其违背自己的意愿来充当提升人种质量的工具,那么潜在的问题便消解掉了。
而消极优生学面临的问题,看似无解,如果退一步进行大胆的假设和分析,也并非不能经受住伦理的考量。作为优生工作的重点部分,消极优生学主要研究如何防止或减少遗传病及先天性畸形儿的出生,切断不良素质的传播,意图通过预防遗传疾病和劣性素质的蔓延,以达到提高人口身体素质的目的。我们仍然需要首先与个体“定约”,对一些目前医学科技难以治愈甚至无法治愈的遗传病患者采取的措施绝对不能是强制的,而应该是缓和的、中和的,在肯定个体的权利、利益和主体地位的前提下践行消极优生学的理念。第一步,如果能通过科学理论的介绍和普及让患者主动意识到自身的缺憾,将優生学的践行主体落实给个体,让患者主动放弃生育,鼓励和帮助患者在其他方面延续自己的生命实现自身的价值。如果第一步成功,那么消极优生学的问题便可以通过赋予患者主体性被消解掉了。若第一步不成功,在患者充分认识到自身缺憾之后,依然坚持生育,笔者认为,我们需要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以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两条原则为例,虽然禁止结婚并不等于禁止生育,但是它对生育确实可以起到极大的影响。近亲结婚的危害在国家的生理卫生知识的普及下,很多人都已经有所了解,它不仅导致死胎率、流产率、新生儿及婴幼儿死亡率提高,同时胎儿先天性残障的概率也很高。那么他们是难以对社会产生贡献的,同时这样的结局看上去并没有一些积极的意义,相对于损害个体权益来说,笔者认为采取强制手段使不适合生育者生育、损害个体权利是小恶,而“生下来”反而是大恶,大恶与小恶之间,我们应该选择小恶。假使这第二步的强制措施失败,那么我们对待不适合生育者及其后代依然要从第一步再开始。
通过以上分析,重新定义的优生学似乎已经不能称其为优生学,而退让之后的假设似乎也远离了义务论的范畴,笔者意在以义务论为基础对优生学进行恰当的伦理考量,使得优生学能够中和个体的利益和群体的利益,使其切实有益于人类的未来,那么在学理上做一些退让也许可以理解。
三、结语
从对优生学的批评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优生学的批判者还是倡导者,他们都怀着提升人类品质的热情,肯定人的内在价值和主体地位。但是优生学要经受住伦理的考量,务必要坚持尊重原则,让个人成为优生学的践行主体,真正把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放在前面,这样优生学的美好愿景才有被和谐实现的可能。
参考文献:
[1][法]阿尔贝·雅卡尔.差异的颂歌[M].王大智,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陈永生.中国近代节制生育史要[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3.
[3]孙本文.孙本文文集:第3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4][英]达尔文.人类的由来:上册[M].潘光旦,胡寿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英]达尔文.物种起源[M].谢蕴贞,译.北京:中华书局,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