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广播电视台,吉林 延边 133000)
现代社会的信息爆炸使得人们对于新闻报道产生了更高的需求,而要想在保证新闻报道真实性、时效性以及客观性的前提下,探析新闻事件真相,从而满足受众对新闻报道的需求,还需要新闻记者对自身权利与角色拥有正确的认识,因此,对于新闻记者角色定位与采访权的探讨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对于新闻记者来说,采访权实际上也就是在采访过程中自身所能够行使的权利,这一权利是新闻记者揭开新闻事件真相、搜集新闻事件相关信息的关键,同时也是完成新闻报道的必要前提。必须要明确的是,采访权的权利享有者是专业包括媒体记者在内的全体公民,也就是说,采访权在我国并非是新闻从业人员所独有的权利,而是每一位都可以平等享有且基于言论自由与表述自由的基本权利。
从目前来看,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虽然尚未在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但却已经在行业相关规定中获得了认可与保护,例如在新闻出版总署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就明确提出:“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这充分说明记者在新闻报道中所行使的采访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且不会受到其他个人与组织的限制。当然,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同样也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如果在采访过程中进行了超出采访权范围的行为,那么这一行为不仅不会受到法律保护,甚至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般来说,新闻采访中的被采访者作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通常都会与新闻事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记者搜集新闻相关信息、探究事件真相的同时,采访同样也可能会涉及被采访者的个人隐私信息,如果记者未能充分考虑这一点,或是为了吸引眼球而强行将这些信息泄露出去,那么被采访者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新闻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必须要对自身言行进行严格约束,在涉及被采访者隐私或是可能会伤害其利益时适可而止,避免出现采访侵权现象的出现。
前文中提到,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既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会受到国家安全法律、保密法律、诉讼法律等多种法律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记者是无法展开事件调查与信息收集的。因此,新闻记者必须要明确自身的权利行使范围,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这样才能够在新闻采访的过程中准确判断出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采访、哪些情况下不可进行采访,从而避免强行采访现象的发生。另外,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是基于公民言论自由的,因而新闻记者与被采访者在采访中扮演的角色不同,但仍然是平等的关系,每一位公民作为被采访者,都有权提出理由来拒绝采访,因而新闻记者也同样需要尊重被采访者的自由,而不可在违背被采访者意愿的其情况下展开采访。
从探究事实、还原真相的角度来看,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实际上也是其作为新闻工作者所需要履行的义务,通过新闻报道,新闻记者不仅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正确、真实的新闻信息,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同时也能够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来达到公众教育的效果,这些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非常有意义的。相反,如果记者进行了错误的舆论引导,或是提供了虚假的新闻信息,那么自然也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新闻记者必须要正确认识自身的采访权利与义务,坚守身为记者的职业道德,并树立社会责任感,从而在采访过程中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与报道的客观性。
在新闻采访中,新闻记者作为采访方通常都扮演着事件叙述者与引导者的角色,这一角色也就是记者的职业角色,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记者在作为新闻工作从业人员的同时,也是一名普通公民,作为社会群体中的一员,也同样承担着社会角色。社会角色与职业角色对于新闻记者的要求不同,因而在面对新闻事件时,二者就很可能会产生矛盾,例如在探究新闻事件真相时,被采访者的基本权利与事件客观性就很可能会产生矛盾,如果尊重被采访者的基本权利,那么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就会受到影响,反之如果要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那么就会侵犯到被采访者的基本权益。针对这一问题,新闻记者需要在明确自身职业角色的同时,清楚地认识自身社会角色所承担的责任与应履行的义务,这样才能够在矛盾出现时做出正确的选择。
总之,新时期新闻记者在新闻采访中的权利与义务都已经发生了改变,因此新闻记者必须要对自身的采访权进行重新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找到全新的职业角色与社会角色定位,从而在正确行使采访权的同时,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