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云南怒江边地的土司统治

2018-03-28 15:53李亚锋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维西贡山怒江

李亚锋

(长江师范学院 乌江流域社会经济文化研究中心,重庆 408100)

这里的“怒江边地”是指今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所属的怒江流域一带。明清时期,处于滇西北边陲的怒江地区尚未受到中央王朝的正式权力控制,政治情形极为复杂。雍正年间,清王朝对丽江地区进行改土归流,改流后的丽江府曾一度辖有怒江中上游地区的58个怒族和傈僳族村寨,并交由澜沧江边的烟川保长“就近管束”[1]。但其余地区仍多处于土司势力的控制之下,部分地区甚至一度出现土司等多重力量的同时管辖。综观怒江地区的土司统治历史,情况极为复杂,其中既有江内“在地”土司的统治,也有江外土司的“遥领”。同时,在一些区段上又先后出现过不同的权力归属变迁。这里,我们将从整体上对明清时期怒江地区的土司统治情形及整个地区的政治格局予以梳理,并予以简要评述。

一、江内各土司对怒江地区的统治

“江内”土司系指建土司衙署于怒江地区内的各土司势力。明清时期,怒江地区的“江内”土司势力主要集中于怒江下游区域,即现在的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市境内。从明洪武十五年开始,再到后来清代时期的分化演变,怒江下游的泸水境内共有5个主要的土司势力,分别为老窝土司、六库土司、登埂土司、卯照土司和鲁掌土司,皆为土千总衔。此外,在大练地村还设有一个土巡捕。

(一)江内各土司的来历

《泸水县志》说:“泸水的土司制度从明万历四十八年(公元1620年)开始,当时明王朝在云龙实行‘改土归流’,在废除云龙土知州后,鉴于老窝、六库地处边荒,交通闭塞,经济文化落后,朝廷难于顾及,于是授予云龙土知州段保十一世孙段采‘冠带铃’,准他承袭土司世职,分防老窝;授予段嘉麒土巡捕职,分防六库。”[2]453

老窝土司、六库土司、卯照土司和鲁掌土司系出一脉,都源于明代云龙土知州段氏。《新纂云南通志》载:“云龙州归化里老窝段克勋,其先段维精,明土知州段保之裔。清乾隆十二年(公元1747年),率土练随总兵官谢岳征秤秆夷,招抚鹅毛顶十余寨归顺,屡立战功,乾隆十七年(公元1752年)授千总世职。卒,子纪袭。纪卒,子克勋袭。道光元年(公元1821年),永夷滋扰,调其土练一百余人从征有功,给五品顶戴。克勋卒,子思栓咸丰二年袭。光绪二十六年(公元1900年)振兴袭……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罗氏代办。管地东至澜沧江,西至保山,南至丽江,北至旧兰州。”[3]717此为段氏老窝土司的来历与承袭。

六库土司的来源为:“云龙州六库土千总段覆仁。其先段复建,明土知州段保之十七世孙,乾隆十二年,随总统官征秤秆夷贼,生擒贼首有功。十七年授千总世职。卒,子云彩袭。云彩卒,子理袭。理卒,嘉庆二十三年,子覆仁袭。道光元年,带练擒贼永北,赏五品顶戴。覆仁卒,子之经以军功赏如父。之经卒,无子,胞叔宗仁袭。曾随兄剿贼,得六品。宗仁卒,子开龙入州庠,告替与子浩,光绪元年(公元1875年)袭……”[3]717-718

老窝、六库土司受封后,积极向怒江两岸拓展。清顺治五年,六库二世土司段绚由于镇压片马人民对茶山土司的反抗,得地300里。清雍正八年,六库五世土司段其辉为了对广阔的土地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进行“兄弟分防”,派其四弟段其光分防登埂、鲁掌、片马等土地,为登埂土司;派其三弟段其威分防卯照,但朝廷未授其土司职。

清乾隆十二年,秤杆傈僳族弄更扒起义,清政府令各路土司配合朝廷军队前往镇压,登埂土司无力出征,派鲁掌下寨土巡目茶福生带兵作战,茶福生之子茶尚庆自告奋勇前往,并亲自捕获弄更扒。乾隆十七年,清朝廷嘉奖镇压弄更扒起义的各土司,封茶尚庆为鲁掌土千总,段维精为老窝土千总,段联弟为登埂土千总,段珍为卯照土千总,杨俊为练地土巡捕。

民国二年,云南省政府批准将六库、老窝、登埂、卯照、鲁掌等5土司的领地合并,成立泸水行政委员区,后改为设置局建制,但仍保留土司制度,实行土流兼治,各土司官兼任区长、镇长,区镇公所的公务人员由土司聘用,保甲长由土司委任[2]453。

(二)江内各土司的管辖范围①该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云南省泸水县志编纂委员会编《泸水县志》(第二十八篇 土司);李道生《泸水五土司史访》,《怒江文史资料选辑》第7辑;《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志》(上)等。

六库土司,沿袭12代,330年,管辖1镇9保,即六库镇以及新寨、大密扣、新田、白水河、瓦姑、票圭、苗干山、双米地和西浪。1949年,共管民916户,4 731人。管辖地域东至碧罗雪山顶,西至怒江江岸,南至丙腮、石缸河,与云龙界相接,北至双米地与大兴地相连,东西宽50里,南北长60里。

老窝土司,传9世,沿袭330年。管辖大兴地、秤杆两个区的10保和六库段家寨特编保,包括老窝镇、鲁奎地、王玛地、木楠、阿赤依堵、王玛基、秤杆、双奎地、自把、堵堵洛、玛普拉地及支戛登保登。1949年,共管民1 359户,6 718人。辖区东至碧罗雪山顶,西至高黎贡山,南与六库土司接界,北连碧江,管辖地域东西宽140里②《泸水县志》中为140公里,疑有误。,南北长130里。

登埂土司,传9世,沿袭220年。原辖地鲁掌、鲁祖、朗坝寨等。清宣统三年,英国强占片马地区,登埂在袭土司段浍以“守土失职”罪被押解至昆明查处,其土司职由卯照土司代理。辛亥革命后,段浍获释复职,但片马失守后,辖区内人民四散,土司实力缩小。至解放前夕,仅辖1镇3保,即登埂镇、听命怀堵、波洛山和民家寨等3保。管民170户,512人。辖地东至怒江,西至高黎贡山,南至龙竹坝,北至姚家坪,管辖地域东西宽80里,南北长40里。

卯照土司,传9世,沿袭198年。雍正八年,卯照土司从六库土司中分支产生。段其威在卯照设立土司署,其子段联甲因应征镇压秤杆傈僳族弄更扒起义有功,乾隆十七年被封卯照土把总职。三世土司段珍奉调出征永北,镇压傈僳族唐贵起义,加封土千总职。末代土司段庚华10岁袭父职,因年幼,由其母李氏代署。民国三十七年,段庚华学成返乡就职,管辖1镇5保,即卯照镇、李吾把、卯照、依地洛、四排拉多和排把等5保。管民312户,1 403人。辖区东至怒江、西至高黎贡山脊,南至李吾把,北至排把,管辖地域东西宽80里,南北长90里。

鲁掌土千总,传7世,沿袭210年。下辖1镇7保,即鲁掌镇、上寨、下寨、鲁腮河、古炭河、赶马寨、阿尼大古和鲁祖等7保,管民430户,1 947人口。辖区东至怒江、西至高黎贡山、南至湾转河,北至祖鲁大寨,管辖地域东西宽80里,南北长70里。

练地土巡捕,沿袭195年。练地土司始祖杨俊,原籍南京。杨俊先祖明初随军到云南腾冲任指挥官职。清初解除,后代迁入怒江练地山区居住。乾隆十二年,杨俊应征镇压秤秆傈僳族弄更扒起义。乾隆十七年,被封为世袭土巡捕,管辖1乡之地,南起澡塘山,北至赖茂,东至练地大路,西至高黎贡山脊。辖区内有居民数百户。土司管民不管土,各村设头目1~2人,管理上缴土司的钱粮;设户派、户籍各1人,负责调解民事纠纷;还设把事2人,负责训练壮丁,缉捕盗匪和保护土司领地。

(三)江内各土司的统治方式

5大土司对辖区的管理方式分为两种,一种叫“管民管土”;一种叫“管民不管土”[4]。管民管土者,即辖区内的土地、山林、水源全归土司占有,辖区内居民没有任何山林、地产,向土司租种土地,交纳山租贡赋,无偿提供劳役,实际上是依附在土司土地上的农奴。土司对这些农奴可以任意役使,早期还有生杀予夺等许多特权,清代以后土司被迫取消随便杀害农奴等一些暴虐、野蛮的特权。“管民不管土”者,土司只占有其辖区内的山林、土地的一部分,按其出租地收租;辖区居民是土司的百姓,占有部分土地,向土司交纳门户捐和贡赋,听从土司征调,提供劳役。对于其详细情形,相关文献中描述说:

“管民管土”地区,土地、山场,甚至一草一木都为土司所有,土司管辖区的所有农民都租种土司土地,成为土司的佃农,佃农耕种的土地,不能买卖、转让;新来户定居开荒,首先要向土司报告、叩头请求、送礼,准许后才能居住和按划定的地区开荒种地;佃户迁走或绝户,必须把土地交还给土司;佃户家中死了人,要向土司乞讨坟地,才能埋葬;佃户除了向土司交纳租谷、门户捐外,还要承担运输、割马草、碾米、磨面、抬滑竿、站岗放哨、建盖房屋、砍柴、修桥铺路等各种劳役。在管民不管土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但必须向土司交纳田粮赋税。边远地区,要交纳蜂蜜、漆蜡、黄蜡、兽皮、山货、药材等贡品。在一些管土管民地区,也有部分自耕地,除耕种部分自有土地外,还租种部分土司地,但都属土司管辖。[5]135

明清时期,六库、老窝、登埂土司辖区内的土地、山林、水源都归土司所有。鲁掌、卯照土司辖区内的土地,一部分属土司所有,大部分属农民私有[2]455。这主要是由于六库、老窝、登埂3个土司形成的时间较早,并且是以武力征服的手段占有辖区,所以他们对辖区拥有完全的的统治权,“管民管土”;而卯照、鲁掌土司形成于清代中期,当时内地已普遍改土归流,土司地区在逐渐收缩,这两个土司又是因军功封授取得管辖权,而不是通过武力征服占有辖区,因此他们没有占据辖区的全部山林、土地,只有对居民的管理权,所以“管民不管土”。

土司对辖区内的佃农、自耕农以及山场、土地的管理,主要以村寨为单位,通过设置庄头、排首、赊头等非世袭的代理人管理登记人口、土地,催收租谷、捐税,摊派夫役、壮丁等事项[5]135。

作为土司统治下的属民,一般主要向土司负担捐、租、劳役3种“义务”。清朝时期,每户以银两计,分为4等,即3钱、1两、1两2钱、1两5钱。捐租是土司每年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六库土司“每年收山租包谷4万公斤,田租稻谷4.1万公斤,芝麻捐1 000公斤,红糖捐4 000公斤,蜂蜜捐1 000公斤,鸦片捐500公斤,马料捐1 665公斤。此外,还征收官肉捐(上市卖肉者交鲜肉1公斤)、山膀捐、自卫队粮(每户一箩、年收22 500公斤)等”[2]455。

无论是“管民管土”地区,还是“管民不管土”地区,被统治的民众都要向土司负担劳役。例如土司的差役、佣人、长工、团兵等均从各保摊派,土司出行的轿夫、马夫、背运工;土司修理房屋、办婚丧喜事;平时割马草、砍柴等一切杂货全向民众摊派[2]455。

二、江外各土司对怒江地区的“遥领”

除上述“江内”各土司外,还有一些“江外”的土司力量也将其权力触角伸进到怒江地区,对当地的怒族、傈僳族以及独龙族等少数民族进行统治。明清时期,进入到怒江地区的外部土司力量主要为澜沧江流域一带的土司。

历史上,澜沧江流域和怒江地区之间有着紧密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联系,这主要跟怒江地区的地理和交通因素相关。民国以前,怒江峡谷两岸的道路没有修通,沿江上下悬崖峭壁林立,很难溯江而上进入到峡谷的里端。为了进入怒江地区的福贡和贡山地区,人们只能从澜沧江流域的兰坪、维西等地向西翻越碧罗雪山,通过山间小道进入到怒江中上部地区。从某种程度上说,从澜沧江地区翻山进入怒江,要比从怒江峡谷入口进入更加方便。这样,澜沧江流域就和怒江地区天然地产生了联系。

具体到土司统治上,在怒江地区行使权力者主要有兰坪的兰州土司和维西地区的康普等土司。其中,兰坪土司的辖地较小,在怒江地区只有一乡之地;而维西地区下属的各土司影响较大,势力遍布怒江中上游一带。

(一)兰州土司(后期改为“兔峨土司)

兰州即今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兰坪位于澜沧江流域,北接维西,东临剑川,南为云龙,西边以碧罗雪山和怒江流域的泸水、福贡两县相隔,过去是通往知子罗(原碧江县)、上帕(原福贡县)的必经之地,是内地与边疆连接的纽带,和怒江地区有着天然的联系。

由于兰坪地区重要的地理交通位置,元代以来即设土司治之。兰州土知州的首代土司罗克,在元代因军功封为“万户”,明洪武十五年归附,被授予土知州。当时明王朝在丽江设军民府,下属4州,兰州(即今兰坪)即为其一。其管辖范围极广,包括现在的兰坪县全境、云龙县大部、剑川县西部以及怒江的一部分地区。清朝雍正年间改土归流后,管辖范围缩小,到清代末期几乎完全衰落。

同治十二年,罗定国袭兰州土司职。在其统治时期内,奉命移驻兔峨,这也是兔峨土司的来历。兔峨土司首先建署于澜沧江东岸的石坪村,到民国初年才移址于澜沧江西岸的兔峨街。兔峨土司从罗定国传至罗星,共4代。

兔峨土司在怒江地区的管辖范围主要包括两部分,除今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所辖区域外,其势力还向西越过碧罗雪山进入到怒江峡谷地区。兔峨土司在怒江峡谷的管辖地域并不大,只包括原碧江县的“怒地乡”一带。“怒地乡”现已更名为古登乡,并划归泸水县所属。兔峨土司对所属辖地的统治方式主要为“管民不管土”,向怒江地区的属民收取门户捐和贡税[6]。

(二)维西地区各土司

维西地处澜沧江流域,位于兰坪北部,西隔碧罗雪山和怒江地区的贡山、福贡两地相接。历史上,维西地区是内地进入怒江中上游地区的主要入口。维西和怒江地区中间虽然相隔碧罗大雪山,但是两地之间有山间小道相通,可以彼此往来。直到20世纪70年代进入贡山的公路未修通以前,整个怒江北部地区的粮油等物资全靠维西人背马驮地运进。

对于维西土司管理怒江地区的起始,有学者做过专门论述:

明万历年间,丽江土知府木氏与吐蕃地藏族土司为争夺滇西北高原上的中甸、德钦、维西等地,发生战争,后来木土司攻克了临西(即后来的维西县),并远征至怒江及梅恩开江流域,将所到之地划为属地,还留下少数土司兵留守。不久,又将这些士兵召回,留下木氏军事头目,授予土司世职,令其驻在澜沧江东岸的康普村,“世守斯土,破竹开荒”,进行土司统治。至此,康普土司正式产生,临西和怒江上游以及梅恩开江上游等地成为康普土司辖区。[7]

康普土司早期对怒江地区并未采取实际的治理措施,该地区仍然处于无人管束的原始状态。清雍正初年改土归流以后,原来的康普土司变为土千总,管辖地域大幅缩小,才开始重视对怒江地区的管理和经营。

雍正五年,清政府在维西地区进行改土归流,设立维西厅并由通判进行管理,但所属各地区依然交由大小土司头目来统治。《维西县志稿·大事记》记载:“雍正五年丁末,春,内附。女千总内附,即以女千总禾娘管辖之。”又“雍正六年,戊申,春,设置,国家以其地为西北门户,分隶鹤庆军民府,设通判治之……又于旧头目中给土千总二员、土把总五员、土目二十九员,共计三十六员,分治其地,而受约束于通判”[1]262。

禾娘丈夫的祖先原系丽江木氏土司军事首领之一。《维西县志稿·大事记》载:“其种族之远而繁者,土职中以女千总禾娘裔为当。禾娘从木,据土人说:丽江木土守委人辖维西,于‘木’上加撇,为‘禾’,以示区别,即禾娘之先也。今阿墩子千总禾姓,叶枝土司王姓、禾姓皆其后裔也。”[1]262

通过改土归流,新设立的康普土千总的管辖地域只剩下澜沧江边的“康叶各寨”,以及维西境内所属的怒江两岸的111个怒族和傈僳族村寨。乾隆十八年四月十二日云贵总督硕色在其奏折中说:

云南贵州总督臣硕色谨奏:为奏闻事,窃照云南鹤庆府属之维西一隅,与丽江府属之两岸,向系土番之地……其维西境内亦有怒江,即与丽江府所属之怒江相连,彼时当将维境怒江两岸怒子、傈僳夷民一百一十一村寨分隶维西康普千总禾娘管束。[1]

在这样的情形下,维西康普女土千总禾娘才派亲信人员到怒江地区进行宣抚活动,收买人心,积极向怒江地区拓展。当时的怒江上游地区,社会发展程度低,又未曾有正式的权力设置,部族之间恃强凌弱,秩序极为混乱。于是在康普土司的招抚下,其管辖区域所属的怒族纷纷归附。余庆远的《维西见闻录》对此亦作过详细叙述:

怒子,居怒江内,界连康普、叶枝、阿墩之间……性怯而懦,其道险绝,而常苦栗粟侵凌而不能御也……雍正八年,闻我朝已建设维西,相率到康普界,贡黄蜡八十斤、麻布十五丈、山驴皮十、麂皮二十,求纳为民,永为岁例。头人闻于别驾,别驾上闻,奏许之,犒以砂盐。[8]

乾隆五年十一月初十日的庆复奏折中也提到:

雍正七年,怒子野夷见该省维西新设营堡,虽远在十余站之外,情愿输诚,每年贡纳几(麂)皮等土物,赏给盐三百斤。沿边土弁带领投书,经前督臣鄂尔泰具题,奉旨准为年例在案。自此附近口外土番之怒子,仍依番夷,附近浪沧江一带者,即向康普、叶枝头人羁縻,往来各无界限。[9]

乾隆年间,康普土司由于“因循旧习”,向所管辖的怒江地区收取“山租陋规”,受到清政府的严惩,康普土千总的土司职位也被“永远裁革”。嘉庆七年维西康普地区爆发恒乍绷领导的傈僳族起义之后,维西抚夷府重新委任禾娘族人禾灿仁为康普叶枝土目兼康普头人。嘉庆十一年,康叶土目禾灿仁及其全家病死,维西抚夷府调土千总空衔的喃珠为维西北路地区头人,接管禾灿仁的辖区;同时,又调维西桥头土把总王居仁为北路助理。自此,原来康普土司辖区包括怒江和独龙江地区的管理权就转归喃、王2人共管。王居仁还趁机进入独龙江下游地区进行招抚活动,把尚未归附的独龙江下游村寨纳入桥头土把总的辖区。

光绪初年,叶枝头人王天爵、王廷诏2人因协助杨玉科镇压杜文秀起义有功,被清政府分别封为游府和土都司,随即把势力伸入到怒江地区,管理福贡的利沙底、贡山的腊早、茨开以及独龙江下游等地。光绪二十八年,贡山发生“白汉洛”教案,康叶总土目兼康普头人喃珠因受教案牵连,被维西厅革职。叶枝土都司在袭土司王国相则因“保教保民”有功,加授菖蒲桶(即贡山)土弁,从此叶枝土司兼并康普土司,全面取代康普的喃珠土司成为贡山及独龙江上游一带的管辖者。

此外,把统治势力伸进怒江地区的还有维西的临城土把总和吉岔土把总[7]。其中,临城土把总进入怒江地区的时间较早,在雍正年间康普土千总管辖怒江上游地区之后。临城西面邻近怒江地区的福贡,从临城西行,过澜沧江,翻越碧罗雪山,大约3天时间可到福贡县的鹿马登。临城土把总王仁继禾娘管理贡山之后,亦于雍正年间进入福贡招抚,管理上帕一带的怒族村寨。吉岔土把总姓钱,纳西族,明代为地方头人,清代改土归流中授土把总,建土司官邸于维西白济汛乡吉岔村。该村位于澜沧江西岸,往福贡利沙底仅两日路程。吉岔土把总通过宣抚活动,于光绪初年取得福贡马登的吉埠德等村的管辖权。

维西各土司对怒江地区的管辖一直持续到民国初年,从雍正五年到1912年的180多年时间内,维西地区共有康普、叶枝、北路、桥头、临城、吉岔等6个大小土司先后对怒江地区进行统治。1912年,云南地方政权派遣“怒俅殖边队”进入怒江,后相继在怒江地区建立知子罗、上帕和菖蒲桶3个殖边委员公署,这也是云南地方政府直接管理怒江的开始。至此,怒江中、上游地区的土司统治才宣告结束。

(三)江外土司在怒江地区的统治方式

关于兰坪、兔峨土司对怒江地区的统治详情没有太多的记载。1956年,维西民族工作调查小组曾采访过一些老人,从他们的陈述中,我们能够大致了解到澜沧江流域的土司管理怒江地区的方式等方面的一些情况。例如,维西叶枝土司管理怒江北部及其以西地区的方式为:

先后委派俅管五人……俅管自行委伙甲头,不报土司或告知土司,分别管理各村庄,各村庄又划分为28个土库,上江19个土库,下江9个土库,每一个土库有伙甲头一人,并在菖蒲桶有两个诺爪(即总伙头,名亦忘)管理上江各土库,但不管俅营(上下江以茨科向西分界),每年五六月莫寡(注:叶枝土司属下指挥兵马的管家)派遣世袭的两个领布(土司的钦差)……去怒俅江催收俅贡,并代表土司,作宣慰及调解纠纷,每年10月左右,各俅管及伙头率领一些群众,或三四十或五六十不等,到叶枝家朝贺,通称过节,土司杀牛宰羊,酒饭招待,怒俅归去时,照雍正帝时核给盐300~400斤,给俅管羊各一只,有时送给黄牛三、四头,叶枝所收俅贡是黄连、黄蜡、背索、竹根烟斗、竹器、麻布、兽皮等物。每年共10多两银子,以一半折价,上介维西府,一半原物自用,或送亲友,遇有征战事件,叶枝也曾调动怒俅流域的傈僳族、怒族充当团练,如王庭诏镇回,王国相镇压教案,均曾调过。[10]

可见,澜沧江地区的土司,并未直接进入怒江地区,而是通过在当地委派“诺爪”“土库”“伙甲头”等各种头目来对怒江地区的各民族进行统治。

土司除了负责征收中央政府的“例岁”外,也私下向统治下的怒族等群众收取贡物。虽然在雍正八年怒族向清王朝归附以后,清政府禁止土司再向其属民征收各种贡物,“所有从前夷俗陋规杂派,饬行裁革”,只规定其每年向朝廷缴纳例岁,“怒夷愿贡土产、黄蜡、麂皮等物变价银一拾二两零。按年照数征收,造册奏报有案”。但土司私自征收贡物的情况依然屡禁不止。在前面的维西民族工作小组调查材料中,就能够发现土司每年所征收的贡物明显超过中央政府所规定的例贡数额,除了上缴的部分,还有一半留作自用。

土司之外,其所委派的头目也会向管辖区域各民族收取贡物。怒江中部一带的福贡等地,土司曾委派当地的傈僳族头人做“怒管”,对该地区的怒族等进行压榨和剥削。怒族向傈僳族的“怒管”缴纳贡品的形式可以分为3类:

1.官贡。傈僳语称为“固也”(怒语同)。每年每个家族缴纳簸箕三个,白酒三罐(每罐约20市斤),山老鼠干三串(每串约50只)。傈僳族的“怒管”除自己享用一部分外,其余转交土司。

2.贷贡。傈僳语称为“千卡”(怒语同)。此中纳贡具有借贷的形式,即“怒管”以借贷山羊或铁锄、砍刀给怒族,到期除赔还所贷之物外,规定每个家族向“怒管”缴纳簸箕六个,白酒三罐,山老鼠干六串,作为利息。

3.大贡。傈僳语称为“干卡达马”(怒语同)有些“怒管”借贷黄牛等大牲畜给怒族作为祭品,借贷者除到期赔还黄牛外(有时以其它实物折算),借贷者(一般以家族为单位)还须向“怒管”缴纳簸箕九个,白酒六罐,山老鼠干九串。[11]

可见,怒江中上游地区虽然在明清时期没有“在地”土司,受江外的土司势力“遥领”,但其所受的压榨仍然没有得到丝毫的减轻。

三、土司属地转让下的其他统治权力

在清代,怒江地区北端的贡山一带还一度受到藏族喇嘛寺的管辖,其中既有西藏察瓦龙境内的喇嘛寺,也有贡山本土境内的喇嘛寺。它们虽然不是正式受封的土司,但在某种程度上却发挥着和土司一样的作用,有时其盘剥和压榨程度甚至远远超过土司。藏族喇嘛寺在怒江地区的统治,和云南维西地区的康普土司有着直接的关系,其权力来源即为维西康普土司对其属地的转让以及对喇嘛教的信奉与支持。

(一)察瓦龙喇嘛寺对怒江地区的统治

察瓦龙属西藏藏族自治区东南部的察隅县,和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相交界。察瓦龙一带在过去通常被称为“察瓦绒库久尼”,意为“察瓦龙12区”。其范围与今天的察隅县察瓦龙乡的辖区大致相同[12]。察瓦龙地处怒江大峡谷云南段的上游,怒江从其境内纵贯而下,穿过松腊拉卡雪山,便进入到云南省境内。由于滇藏交界的特殊地缘关系,察瓦龙和云南贡山一带一直保持着很紧密的联系。

据载,察瓦龙喇嘛寺对怒江地区的统治源于维西土司的“权力让渡”。夏瑚在《怒俅边隘详情》中说:“至擦瓦龙(即察瓦龙)土弁,本系藏属,向无到滇收受钱粮之例。闻系康熙间,擦地出有活佛,该管女土千总禾娘、禾志明,饬曲怒民人,每村供捐给小锅一口,麻布数打,以资烧香扯幡之用,相沿为例,直至于今,不但不可禁革,且复滋扰甚多。”[13]157又民国时期的《菖蒲桶志》记载:“贡山达拉乡(即今丙中洛)及茨开乡之二三保,在前清时,归维西叶枝王土司管理。时于光绪末叶,王女土司信佛,将管辖区钱粮送与藏属察瓦隆喇嘛作香火资,嗣由察蛮征收,异常苛虐,民不聊生。”[14]9《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志》说:“清嘉庆初年(1796年),信奉佛教的康普女土千总禾娘为了给他早死的儿子‘超度’‘转生’,将其领地贡山北部和独龙江上游地区赠给西藏喇嘛寺,喇嘛寺通过西藏门工(察瓦龙)土千总来收取‘超度费’。”[15]

以上3则文献共同说明了察瓦龙喇嘛寺统治怒江地区的起因和缘由,以及其大概的统辖范围,即“贡山北部和独龙江上游一带”。但在统治权力转让的时间上却存在差异,分别有“康熙间”“光绪末”及“清嘉庆初年”3种说法,甚至《菖蒲桶志》中将管辖权力的转让者说成是“王女土司”。首先,对照叶枝土司家谱[16],光绪年间并未有王姓女土司的存在;其次,对藏传佛教的信仰上,有各种证据证明其所指的就是维西康普土千总禾娘及其媳禾志明①参见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第12页;杨征东《德钦日记》、郭大烈《滇西北纳西族土司(摘录)》《维西文史资料》,内部资料第147页;李钢《“女千总内附”壁画的发现与初步研究》《中国藏学》,2012年4期。;最后,在时间上禾娘被授予康普土千总之职是在雍正五年,而在乾隆十八年的硕色奏折中提到其已故,因此,可判断其向察瓦龙喇嘛寺转让属地管辖权力的时间应发生在雍正年间或乾隆年间。

从清末到现在的许多文献都将察瓦龙在怒江地区的统治力量称作“土司”。夏瑚在《怒俅边隘详情》中就有“擦瓦龙土千总”之称;在《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志》中则直接称作“察瓦龙土司”;现代的一些学者也称其为“察瓦龙土司”②如王桓杰的《察瓦龙初探》(上),《中国民族》,1983年6期;高志英的《藏彝走廊西部边缘民族关系与民族文化变迁研究》,民族出版社,2010。。对于清代察瓦龙地区的统治势力是否为“土司”,也有学者表示质疑[12]。《藏族社会历史调查》载,雍正时期,察瓦龙所在的桑昂曲宗(即察隅)等地区由清政府赠与西藏达赖喇嘛做布施,由西藏噶厦政府直属。噶厦政府在桑昂曲宗设有宗本、协傲、德卡等3级行政组织。其中,察瓦龙属察瓦龙协敖区(由雪康家派协敖)。所有协敖区的收入一概自理,由协敖收齐,上缴所属寺庙或贵族[17]。可见,清代察瓦龙地区是由西藏贵族指派的“协敖”来予以管理,而“协敖”只是替贵族或寺庙征收赋税的代理人,并非“土司”。同时,在察瓦龙的首府门工(也称“米空”“门空”等)还有一座喇嘛寺,喇嘛寺和“协敖”的关系我们并不清楚,但对云南贡山一带实施统治权的应为察瓦龙喇嘛寺,而并非“协敖”,因为当初维西康普女土司是将这一地区作为香火钱赠予西藏喇嘛寺的。因此,我们认为,清代在怒江地区进行统治的是察瓦龙喇嘛寺,而并非察瓦龙“土司”。这也可从以下一则事例中得到说明:

嘉庆初年,西藏喇嘛寺取得了菖蒲桶以北地区及独龙江“两地”的统治权后,西藏喇嘛寺驻米空(察瓦龙)喇嘛寺的神翁经常带领兵丁到丙中洛、独龙江两地山林打猎作乐。米空喇嘛寺除每年均照例收取独龙族人民的“超度费”外,还在打猎后期向当地群众征收“打猎口粮”,开始一户交一大木碗,后增加到一口袋,以致最后每户都要付出一囤筐的粮食……有许多群众交不起“打猎口粮”,受到喇嘛士兵的吊打。各族群众由于忍受不住这种酷刑,终于互相串联,走上揭竿而起的反抗道路……起义时,独龙族起义队伍五百多人由学弄·达把等人带领,向米空进发。出乎意料的是,怒族队伍首领把会师进攻的日子算错了一天,没能按期到达。为了不贻误战机,独龙族队伍当机立断,向米空喇嘛寺发起进攻……[18]

由此可见,进入怒江地区统治的确为察瓦龙喇嘛寺。在统治方式上,察瓦龙喇嘛寺既按年收取贡物,也通过高定货物价格向民众出售谋利。

惟擦瓦龙除收钱粮外,土弁家丁,坐守喇卡塌等处,按卖沙盐、毛布等项货物,值一售什;该等到境,货物则勒派百姓背负,吃食则勒派百姓供应,否则鞭挞随之;所押货价,及期不偿,则利上加利。觅得麝香、黄连等项货物偿给,则又值什折一,终年盘剥,务令其斗粟尺布,无所余存,曲民之于擦蛮,有畏若虎狼,敬如祖宗之慨,而擦蛮之视曲民,直奴隶犬马不若也。[13]150

清末的“白汉洛”教案以后,阿墩子弹压委员会委员夏瑚巡视怒江,“将怒境划为一、二、三、四区,分委保董、甲长以资约束……又与察蛮划分界限”。并立界石于松滩,不准察蛮再来收粮。[14]22在夏瑚的干预和治理下,察瓦龙喇嘛寺对怒江地区的统治和盘剥才得以缓解。

(二)菖蒲桶喇嘛寺的统治

清朝乾隆年间,藏传佛教喇嘛教由原西康省德格县传入贡山丙中洛地区,迄今大约有250年左右的历史。当时有一个名叫杜功建的喇嘛,带着1个随从,从西康的德格县喇嘛寺取道昌都,沿澜沧江到维西康普喇嘛寺,再由维西白济汛翻越碧罗雪山到福贡利沙底传播喇嘛教;传教不成,沿江而上,在福贡拉马底留住1年。又遭到当地傈僳族人民的反对,才来到贡山丙中洛[19]。第二任喇嘛松娄在贡山传教期间,修建1幢藏式的喇嘛寺,取名“飞来寺”。第四任喇嘛兰雀治格统治期间,大兴土木,于道光五年从外地请来工匠艺人,通过民间募资、摊派钱粮、抽人抽伕等方式,用7年时间建成新的喇嘛寺,即“普化寺”[20]172。

贡山菖蒲桶喇嘛寺和维西康普土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菖蒲桶喇嘛寺的最后一位活佛兰雀治格二世腊楚为纳西族,是维西康普土司禾国柱的儿子。传说:

雍正年间,康普叶枝禾土千总死,子幼,由其妻禾娘执政,其子成人后亦不寿,禾娘之媳禾志明亦居孀,禾志明是一位勇敢的女将。以后两人曾去德格朝见红教喇嘛四宝法王,王使禾娘见其夫在地域受苦状,禾甚不安,询法王如何方可使其升入天堂,法王谓须捐建喇嘛寺若干所,禾从其言,捐产建寺五所,康普寿国寺、喇普达摩寺、维西兰经寺、罗吉古来远寺和贡山普化寺。[21]

普化寺在昌盛时期有住寺喇嘛100多人,水田150亩,由75家藏族佃户和12户白族支系那马人租种。普化寺收田租和香火钱粮,累计每年共约收粮275担,折合约11万斤。此外,凡普化寺辖区内的贡山各族群众,要交竹筒、背篓、麻布、油脂、鸡、肉等贡赋,并在普化寺邻近的丙中洛各村寨,强行规定每年每户交普化寺1斤酥油、1筒砂盐、5背柴禾、出30个白工[20]172。此外,其管辖范围也延伸到独龙江上游一带,和察瓦龙喇嘛寺对该地区进行双重统治,“上江向归菖蒲桶寺喇嘛管理,收受钱粮……擦瓦龙(即察瓦龙)土千总,亦每年遣人收受钱粮一次,所收系菌布、毛革、蔑簸之类”[13]149-150。

菖蒲桶喇嘛寺在住寺喇嘛兰雀治格一世时期,寺内一度遭受传染病,由此开始衰落。光绪二十八年,因教会及其背后的西方势力向清政府施压,其所管怒江地区的钱粮由维西叶枝土司接管经收。1905年白汉洛教案后,赔款给当地的天主教3 000两银子,其原所属的迪麻洛、查腊等地的地产也划归天主教所有。到1913年云南地方政府在贡山设立“菖蒲桶殖边委员公署”时,其所管辖的范围只剩下独龙江上游等小部分地区。

四、结语

从明代万历年间到民国初,先后有泸水的六库、老窝、登埂、卯照、鲁掌、练地等6个土司,以及兰坪的兔峨土司和维西的康普、叶枝、北路、桥头、临城、吉岔等,共13个大小土司势力在怒江地区进行统治。其中,只有泸水的6个土司位于怒江峡谷之内,其余土司皆处于怒江峡谷之外的澜沧江流域。在管辖地域上,泸水和兰坪的土司势力集中于怒江下游地区,而维西各土司则分散于怒江中上游地区。总体来看,怒江下游地区的土司势力建立较早,各土司的世代承袭比较连贯和完整,管辖地域也相对比较稳定;而怒江的中上游一带,土司势力时有变更,而且土司自身远离怒江之外,对所统辖的地域也是鞭长莫及,难以进行有效的管束,因此情形要比怒江下游地区复杂许多。

土司作为元明清时期中央王朝羁縻边疆地区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手段,在怒江地区发挥了同样的效果。土司作为一种“政治中介”,联结着国家和边疆地区之间的联系,维系着国家在疆域上的完整统一。同时,土司还在代表国家维持地方社会秩序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以怒江地区来说,雍正八年维西康普土司未正式管理贡山一带以前,当地的怒族、独龙族等普遍受到其他部族的侵凌而“不能御”,于是在康普土司势力进入以后便积极寻求保护,“求纳为民”。但是,也不容忽视土司对其所属民众的盘剥和残酷压榨,明清时期怒江各民族的生产力水平低下,物资匮乏,民众生活本已非常艰难,还得向土司负担各种捐租和贡税,因此导致当地各民族的不满,例如乾隆十二年爆发的弄更扒起义,就是怒江民众反抗土司统治的一次标志性事件。

另外,土司对自己属地的管理也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例如,维西康普女土司仅仅出于个人的宗教信仰喜好,就将怒江北部的贡山一带“赠予”西藏喇嘛寺进行统治和管理。但国家也并非对土司权力放任不管,在其统治太过苛刻、激起极大民怨的时候,国家也会加以制止,对其进行惩罚。最典型的为乾隆十八年清政府对向怒族、独龙族群众私收贡物和放高利贷的维西康普土司及其属下头目进行惩处的事件。在这次事件中,甚至康普土司的“土千总”职也被永远裁革,足见当时的国家统治者对土司权力管辖的严厉。然而,国家对土司权力的监管不可能总是有效,这与当时的地理、交通、信息、时局以及土司制度本身的局限性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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