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的现状调研
——以青海省互助县“校园欺凌”事件为例

2018-03-28 15:35
传播与版权 2018年1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司法公正青海

王 飞

一、青海省互助县“校园欺凌”事件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的现状

(一)媒体舆论的监督对案件的司法公正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1.媒体舆论的监督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维护“校园欺凌”事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媒体舆论通过现代的网络传媒技术快速地把某个热点事件报道给公众,公众通过现代的网络技术能很迅速地了解事件的经过,并进行相关的评论与关注,由于公众的高度关注,提高了事件的影响力,一个事件成为了一个真正的“事件”,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事件过程将更加清晰、透明,公众也可以在事件中对其中的法律过程进行监督,进而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2016年6月的青海省互助县“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校方第一事件将情况报到了教育局,并且针对该事件召开了行政会。互助县威远镇派出所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核实了相关情况。在我的调查问卷中,媒体舆论应当监督司法公正的理由中,有42%的人认为媒体的监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假如没有媒体的积极报道,那么青海校园欺凌事件也不会得到高度的关注,政府以及司法机关也不会做出那么迅速的反应,公众也不会积极地对其过程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有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网络媒体有利于法治观念的确立和传播,提升公众法律素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节奏日益加快,人们不可能向从前一样认真翻看杂志、报刊等传统媒介工具去了解社会热点问题。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为人们获取时事信息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现在人们不必再买报纸,只需要用手机等通讯工具,随时随地就能了解世界各地的新闻事件,网络媒体不仅加快了政治、经济、文化等信息的传播,而且开阔了人们的视野,提高了人们整体的文化水平。在我的调查问卷中,12%的人是通过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介了解社会热点,88%的人是通过电脑、手机等网络媒体了解社会热点。因为网络媒体具有传播范围广、传播效率高、信息交流充分等特点。人们可以随时随地与他人交流自己的意见,以及发表自己的文章,在与他人交流与学习的过程中,人们会潜移默化地学习到一些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进而提升法律素养。据调查问卷分析,80%以上的人们是通过网络媒体了解到青海“校园欺凌”事件,在青海经视对该事件进行具体报道之后,短短几个小时,评论达数千条,其中不乏一些专家学者和法律人才,他们通过系统的法治观念分析该事件,公众在相互交流时也能受到很大影响,学习到很多法律知识。因此,网络传媒有利于法治观念的传播和确立,提升公民法律素养。

(二)媒体舆论的监督对青海“校园欺凌”事件有一定的消极影响

1.媒体舆论对“校园欺凌”事件存在非理性评论,影响司法独立。我们都知道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有些媒体舆论的非理性评论与报道往往影响司法独立,那些理性的声音往往在媒体舆论的浪潮中被淹没,对案件的审判形成了巨大的压力。青海“校园欺凌”事件中,我们通过访谈的方式采访了一些社会公众,有个别公众舆论由于不了解法律知识,言辞过激,对案件存在非理性评论,认为应当还校园欺凌事件中受害者一个“公道”,严惩加害者。因此,公众舆论的非理性评论,无形之中对法院审判案件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如果按照法律法规理性审判,有可能引起“众怒”,但是如果按照舆论审判,又“于法无据”,法院有可能迫于舆论的压力,而使审判丧失公正性。

2.不当的评论影响司法权威,损害法官形象。相对于过去,我国的法官制度更加的健全与完善,法官们要面临更多地来自政府,公众的监督与评价。在影响力较大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由于经济、文化、社会地位等不同,分为“强势”和“弱势”两派,可能与我国社会历史发展以及某种心理因素有关,大部分公众都会选择站在“弱势”群体一方。在我的调查问卷中,有65%的人支持受害者一方,并且认为青海“校园欺凌”事件的结果不公,50%的人认为应当对加害者给予严厉的惩罚。公众绝大部分是支持受害者的,因为“校园欺凌”事件中受害者属于弱势一方,可能基于某种心理因素,所以大部分公众都会站着“弱势”一方。当案件或事件的最终结果与舆论期望的不一致时,公众舆论就会把责任指向法官,对法官进行肆意评论甚至人身攻击,有些媒体舆论甚至通过网络媒介抨击司法机关,导致司法公信力降低,法律权威受损。

二、青海“校园欺凌”事件中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的解决途径

(一)“校园欺凌”事件中引导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积极影响

1.媒体舆论应当监督“校园欺凌”事件,但应当在合理的界限内。立法机关应当通过制定一系列规范,明确报道的合理界限,尽可能保障媒体与司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既保障媒体可以展开正常的司法报道,也要避免有个别媒体干扰正常的司法程序与司法审判。首先,应当明确媒体报道的时间,媒体的报道可以与司法同步,但是媒体的报道应当与案件或事件相符合,不能有任何情绪性评论或者暗示性言语。其次,要明确报道的范围,媒体报道不得公开涉密信息,以及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再次,媒体报道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媒体报道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理性地报道案件的整个过程,不应带有任何主观臆断,要尽量还原案件原貌以及本质性问题。最后,明确报道原则和责任机制,媒体报道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虚假报道,相关国家机关要确立责任追究机制,一旦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应当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如果构成犯罪,应当立即交给司法机关处理。

2.网络媒体应当加大普法宣传,提供公民法律素养。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进行过很多次的大规模普法活动,大众媒介也经常性地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工作,但是普法活动毕竟是有限的,社会公众中绝大多数人对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制度仍然很陌生。在我的调查问卷中,有65%的人认为青海“校园欺凌”事件的结果不够公正,只有35%的人认为青海“校园欺凌”事件的结果是公正合理的。其中65%的人大多数是非法律专业或者大专学历,35%的人大多数是法律专业或者本科学历以上,因为青海“校园欺凌”事件涉及很多法律知识,其中有一条至关重要,那就是青海省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凌斐在接受媒体访谈时所说的:死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应当有预见性,由于轻生而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学过法律的人来说,青海“校园欺凌”事件的结果还是可以理解和接受,对于没有接触过法律的人来说,这一结果就显得有些不公。因此,加强普法宣传和提高公民法律素养就显得尤为重要,网络媒体应当加强法制宣传,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的时效性、广泛性、互动性,给公众灌输法治观念以及法律知识,公众也应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文化水平,只有公众的法律素养提高了,才能有效解决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问题。

(二)“校园欺凌”事件中改造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1.思想观念上媒体与法院要尊重对方。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之所以很复杂,我认为主要原因是因为媒体与法院之间是处于对立关系。首先媒体与法院在观念上应当接受对方,两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其次媒体应当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维护法院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把握报道的合理界限。最后法院应当自觉接受媒体监督,真诚善待媒体舆论,充分理解媒体舆论,充分认识到媒体舆论在司法公正中的积极作用。在青海“校园欺凌”事件中,法院以及其他国家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媒体舆论的监督,同时媒体舆论应当合理报道,尽量减少倾向性评论,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从思想观念上理解对方,尊重对方,并付诸到实际行动中去。

2.公众舆论应当冷静客观,诉诸“理性”。当案件或事件的结果与公众舆论的期望不一致时,公众舆论应当冷静客观,诉诸“理性”,应当采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理性地报道评论某一事件,而不是采用过激的言论对相关的司法机关进行抨击,运用有感情色彩的报道以及营造某种氛围的方式去评论某一事件。引起青海“校园欺凌”事件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与学校、家庭、社会和个人等因素密不可分。在我的调查问卷中,70%的人对青海“校园欺凌”事件没有进行深入了解,只有不到20%的人对青海“校园欺凌”进行了深入的了解。青海“校园欺凌”事件背后所隐藏的法律法规,大部分公众都不太了解。因此,公众舆论应当冷静分析,深入了解“校园欺凌”事件的整个过程,尊重法官,尊重司法机关,耐心听取法律专家们的讲解,只有这样,法制报道才能理性客观,才能避免媒体舆论影响司法,维护司法权威。

最后,对于“校园欺凌”事件我们应当加强对此类事件的预防,尽量做到“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处理,学校、家庭、社会和个人都与“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密不可分,学校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深入了解学生们的日常生活状况。家庭应当避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给予孩子更多的爱。社会应当理性看待“校园欺凌”,而不是盲目跟风,对事件进行非理性评论。个人应当与老师、父母、同学多交流,积极寻求家庭、学校和社会的保护,发生此类事情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好自己,对于恶人要大胆揭发,绝不姑息养奸。愿陶成鹏同学天堂可以安息,愿此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愿我国的法治建设越来越好。(本文系青海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创新项目)

[1]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

[2]莫凤群.传播学视角下的“媒介审判”现象分析[J].新闻世界,2013.

[3]白宁.论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动[D].陕西师范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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