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建良 程满中 顾翠翠
提 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需求也不断增长,这为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电子化、网络化公证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近年来,杭州市公证机构相继开展电子公证项目,构建网络存证系统,在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债权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等领域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和示范效应。本文结合杭州实际,就公证网络存证系统建设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杭州公证行业开展存证系统建设及业务拓展有所助益。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并把创新放在五大发展理念之首,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对于公证事业而言,必须把创新摆在行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才能转变证明模式以回应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需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等需求也不断增长,这为以信息技术为依托的电子化、网络化公证的产生和发展创造了条件。目前,电子化、网络化的公证在我国仍处于摸索阶段。各地公证机构对此进行了多方探索,纷纷开展了电子公证项目,构建网络存证系统,在知识产权保护、金融债权保障、诉讼权利实现等领域取得了较好的实践效果和示范效应。
关于网络证据的概念,目前主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证据即电子证据。也就是说,完全可将电子证据这一概念定义为借助“电子信息技术及其设备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一切证据”。电子证据是与计算机相关的证据,即凡与电子计算机相关或以电子数据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统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证据,这是一个极其泛化的概念。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证据并不等同于电子证据。尽管可以将网络证据归属于广义的电子证据的范围,但是没有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证据,诸如直接从计算机存储器读取的电子证据,并没有通过网络从另一个网络终端获取,因而也就不是网络证据。在本文中,课题组采纳后者的观点:网络证据即通过网络传输的电子证据。
网络证据所涉及的基本证据类型应当包含如下几方面:一是涉及侵犯人身权益的证据,如网页或者论坛上发布的一些文字图片等;二是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如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或发布的视频等;三是涉及合同履约纠纷的证据,如电子邮件、网上商务谈判记录以及网上购物流程、付费凭证等;四是涉及劳务纠纷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和网上劳动部门备案信息等。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电子商务等行业欣欣向荣,由此带来的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日益增多。同时,一些电子化的商务活动(比如涉及商务的电子邮件、网上谈判、电子合同、音频视频等)以及网上购物打假等越来越频繁,网络保全公证数量增长趋势非常明显。另外,与诉讼保全相比,公证保全在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保全中占有相对较大的优势,是当事人保全方式中最便捷、最有效且最可靠的方式之一。
在这种背景下,公证行业涉足信息化领域确实是一种机遇。伴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大量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但网络的特殊性导致当事人举证十分困难,维权成功率也受到影响。这就需要公证机构把握时机,主动介入、与时俱进,帮助权利人解决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此外,《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而由于电子数据的隐蔽性、技术性、易逝性和不稳定性,当事人在举证上存在很大的困难。这便要求法律服务的发展趋于技术化、专业化、精细化,并能够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可以随时调取查用且安全可靠。因此,公证行业通过建立网络存证系统对这些网络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固定、保存并调取以开展保全类公证业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子公证业务的拓展,国内各地公证机构在网络存证系统建设方面做了很多的探索与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积累了不少经验供同行借鉴思考,特别是北京、上海与厦门三地的做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012年4月26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与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共同推出了国内首个数字版权电子公证平台——“智慧保险箱”。“智慧保险箱”是将现代网络数字化技术与公证办证程序紧密结合,为权利人各种类型的数字版权作品提供存储、保全、证明等的综合性服务网络信息平台。该平台包含用户登记、用户上传、用户浏览、用户下载等环节,在接收、存储权利人上传的各项作品数据的基础上,公证证明上传人(包括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某一时刻已创作出或已拥有某作品(包含一切能数字化的作品和各种类型的电子文档,覆盖音乐、影视、文学、美术、动漫、设计、广告等文化产业),其中记录的作品上传时间从国家授时中心生产的时频设备获取,与国家授时中心时间保持一致。平台对上传人原始信息(数据)提供安全保密服务,为日常工作、商业活动领域的作品归属、商业秘密、作品版权交易、作品版权登记等涉及的作品确权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据,便于日后权利人开展维权。
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提供存储用户作品的专用服务器,并为公证机构提供专属登录权限、登录途径等设置;公证机构提供存储用户作品的备份服务器。用户将用户信息与作品数据提交到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智慧保险箱”服务器上,“智慧保险箱”再将用户信息、作品数据推送到公证机构服务器上备份。公证机构对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服务器推送过来的用户信息、作品数据进行核对、审查。公证机构通过在网上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确认上传人向“智慧保险箱”上传作品数据的时间节点客观、真实、有效,并对存储于“智慧保险箱”的上传数据进行备份。通过对“智慧保险箱”中上传的电子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公证机构确认了作品数据上传时间及原始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在版权权属纠纷发生时通过公证保全的电子证据可以很好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公证服务在版权领域呈现了从维权向确权不断深化的局面。
2012年8月,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自主研发、自主管理的基于云存储平台的电子证据保全平台——“公证证据宝”开始对外提供服务,成为全国范围内较早采用“公证云”概念的公证机构之一。这种公证的“云服务”囊括了网页截取、微博内容、邮件代理、网络支付、聊天记录等多方面的存证功能。其原理是用户通过注册和手机动态验证码登录“公证证据宝”平台,点击“开始取证”后即可正常登录QQ、MSN等聊天工具进行聊天,或者是收发邮件、浏览网页、观看视频、进行网购、发布微博,与此同时,系统会在远程服务器自动记录下用户的操作行为及显示器上的内容变化,并作为视频文件保存在远程服务器中,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提取相关证据,极大地提升了知识产权公证中保全证据的效率。
2010年12月,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与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合作,2014年4月上海市卢湾公证处与上海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合作,可以向公证当事人制发经过公证和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双重验证的“网络身份证”,极大地提升了公证在信息领域的服务能力,迈出了构建“智慧公证”的第一步,开创了公证在电子商务身份认证领域的新局面。在未来发展中,“网络身份证”的持有者可以自由便捷地在自己的网络作品或电子邮件中加注电子签名,所有电子签名的使用记录将以“时间戳”的方式返回并保存于公证机构的服务器中;公证机构也将广泛吸纳各方资源,陆续推出针对电子签名使用人的网上公证申办平台、电子签章备案、电子签名时间戳保全、公证申请人诚信档案、电子公证数据库等多项应用,并继续与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合作,推进公证数据库与征信系统等对接,使公证真正进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
2013年,由厦门市鹭江公证处与厦门大学共同组建的厦门大学公证法律与信息化研究中心,成功开发了“公证云”在线公证平台,该平台是公证机构自建平台介入互联网业务的成功范例。平台一期提供了实时电话录音、网页截取、场景录音、手机拍照、知识产权保护、屏幕录像等工具,可以实现电话通话录音、互联网页面固定、手机实景拍照保全、知识产权预先确认、互联网交易保全、即时通信保全等功能。通过这一平台,用户可以足不出户,便捷、高效、安全、低成本地对语音、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并交由公证机构保管,必要时,更可以随时便捷地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由公证机构出具纸质公证书,对证据的生成及存储给予证明。
平台开创了公证机构介入电子数据公证业务的新模式,该模式一方面将证据从固定、存储、保管、证明作为一个有机、不可或缺的过程,置于公证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从法律上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公证程序的严密性;另一方面在公证服务模式上,创造了电子数据保管的业务模式,即不是以传统的电子数据保全证明模式,而是将用户固定证据作为公证程序的开始,在证据提交保管时,公证机构为每一份证据出具一份电子公证书,从法律上予以每一份证据唯一的“出生证”,对该证据给予公证。公证机构后续出具纸质公证书仅仅是因当事人的需要而进行的,是公证服务的一个可能结果,而不是公证服务的目的。这一做法完全有别于公证机构传统的证据保全服务模式,也完全不同于个别公证机构所开展的电子数据提取证据保全公证,而是将公证延伸到证据的全程,极大地提升了公证服务的社会认知度。
通过分析三地网络存证系统建设情况,可以看出虽然各地在业务开展上有所差别,但在系统建设模式上基本一致:公证机构和相关的技术公司合作,共同搭建网络存证平台,用户通过网络申请账号并将相关网络电子证据上传至平台,公证机构对电子证据上传的时间、内容等进行保全公证,一旦有侵权、纠纷等情况发生,公证机构根据用户申请,出具相关的公证书,便于用户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网络存证业务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杭州市部分公证机构也主动融入潮流,不断开拓创新,结合自身特点与实际,在电子网络公证服务上积极探索实践,在参考、吸收外地同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自己的系统平台和运行模式。从调研反馈的情况看,杭州市12家公证机构,目前开展网络存证业务的主要集中在市属四家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公证机构。
国立公证处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提出自己的架构思想和工作需求,交由技术公司实现。公证处对该系统拥有著作权和知识产权,业务主要是语音电话记录。公证处一次性投入近20万元购置了服务器、存储、语音交换机等设备。系统硬件设备以外包的形式委托给杭州电信中心机房进行管理,日常运维由技术公司去机房进行,终端设备部署在公证处,便于开展存证业务。数据信息做到长期保存和备份,并有加密功能,数据的存储与管理掌握在自己手中。公证处通过与数家金融企业推广合作,拥有一定的业务资源,系统上线以来,一年信息存储量约5万条,并保持不断上升的良好势头。公证处每年在系统外包服务上投入的费用大致在10万元左右,主要包含设备托管以及系统日常运维方面的费用。而收费主要来自两块:一块是网络电子证据存储的费用,一块是出具保全公证书的公证费用。
东方公证处与上海某数据科技公司合作,建有专门系统设备。目前刚刚完成系统平台的搭建,涉及业务范围较广,但属于起步阶段,目前平均每周有3~4件办证量。系统主要由该科技公司出资搭建,但相关权利由公证机构行使。数据保存在机构本地及异地进行备份,系统日常进行维护由公司远程,有定期数据巡检和灾备措施,并提供24小时的现场响应维护服务。
西湖公证处是浙江省第一家开展网络存证业务的公证机构(亦可算全国最早开展相关业务的机构之一)。该机构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目前业务范围限于客户通话的自动录音和储存。公证处完全依托该网络公司的平台,未专门购置、部署系统设备,数据存储、系统运维及信息安全都由网络公司负责。年业务量一般,同时也无系统建设、运维等方面的开支。近期,其还有可能与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开展合作,合作方式将有所变化。
钱塘公证处与西湖公证处的模式接近,公证处不投入系统建设、运维费用,依托第三方的云平台开展业务。业务范围包括电子邮件和语言电话,由第三方公司开放给当事人存储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有公证需求时由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处去云平台上调取、下载、保存已存储的相关电子证据,审核比对后出具相关公证书。总体业务量很少,数据存储时间没有准确约定,第三方公司有灾备措施。最近,该机构也在探索通过公证机构掌握数据与存储主动权的方式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相关合作。
通过调研来看,杭州市开展网络存证业务的4家公证机构,在模式上主要是以国立、东方为代表的以自己存储为主、辅以技术合作的方式,以及以钱塘、西湖为代表的借助第三方存储与技术平台开展业务合作的方式。客观来说,两种方式各有利弊。
前种模式有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一是拥有自己的有关产权,在未来的发展上更具有主动权;二是相对更主动地掌握存储数据,在数据的安全、信息的合法有效性、存储时限等方面拥有主动权;三是具备更大的利润空间,数据在系统平台上存储,客户(用户)每年需按条(或按数据容量大小)支付相应的存储费用,公证机构除获取相关的公证费用外,还获取了数据的存储费用,以满足系统不断优化、运维方面的持续投入,也有利于系统以及该项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不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一是不断的经费投入,搭建系统平台和维持运维,需该项业务持续盈利以支持,对业务量、业务收费有较高的要求;二是系统建设阶段需投入大量的精力,根据自身情况提出需求,寻找合适的技术公司开展合作等,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三是要配备专门的信息技术人员,采用招聘或外包的形式,以确保系统正常的运行和数据的存储、备份及安全;四是信息安全方面较难得到保障,存储在自己服务器上的数据则易遭停电、病毒或黑客攻击等情况,易造成数据毁损、丢失。
后种模式有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一是依托第三方平台,经费投入较少,没有系统建设、维护方面的费用支出;二是投入精力和人力较少,不需要考虑系统架构、技术等方面的诸多问题,第三方平台已基本能满足工作需要;三是数据安全在云技术或区块链等新技术的支持下,不易遭到篡改,同时责任到技术公司,易于保障与追责。公证机构依据用户申请去平台下载电子证据,按照规范的流程审核、审批后出具公证书。不利的方面主要体现为:一是不掌握系统的主动权,几乎完全依赖于第三方,不利于客户的培育和发展,业务很难做大做强;二是一旦第三方公司出现运行方面的困难,对公证机构而言,即意味着这项业务的停止;三是不掌握技术与数据等核心价值,无法利用这些核心内容为公证活动进行服务;四是公证内容往往只是保全提取过程,无法做到全方位公证却须用公证信誉为第三方技术公司背书。
通过对国内同行与杭州市公证机构网络存证系统建设及业务开展的现状进行分析,本文认为当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并进一步探讨思考。
1.业务市场规模及投入产出问题
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业务在杭州乃至全省、全国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但是作为拥有以阿里巴巴为代表的众多电商企业的电子商务之都,信息产业已成为杭州经济的重要支柱,杭州对该类公证业务有着很大的潜在需求。从课题组调研的情况看,一些企业以及相关法院对网络电子证据保全表示出浓厚的兴趣,一些公证机构也会同企业、法院在这个领域进行探索实践。但从目前杭州市公证工作的实际情况看,网络证据保全还是一项十分小众的公证业务,在公证机构的业务量以及业务收费中只占据十分小的份额(当然这与当前上述机构的运营与收费模式不无关系)。而且,全市12家公证机构中,只有4家介入网络证据保全业务,建有自己的网络存证系统的则更少——只有2家,并且这些机构全部集中在城区,都为市局直属的公证机构。从问卷调查的反馈来看,剩余的8家机构中,仅有湘湖公证处有建设网络存证系统、开展网络证据保全业务的意向,而之江、禹航、富阳、临安、建德、桐庐、淳安等7家公证机构暂无此类意向。这也反映出网络证据保全业务和电子商务等信息产业有着密切的关系——电子商务等信息产业发展越好的地方,网络证据保全业务需求就越多。从课题组调研的情况来看,目前除国立、东方在网络证据保全方面有一定的业务量外,市内其余10家公证机构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这方面的业务,体现出很大的不均衡性。如果各家都投入资金和资源来建设网络存证系统并开拓证源、抢占市场,必须考虑当地产业结构情况、市场需求容量以及投入与实际产出之间的问题。因此统筹该类平台的建设,并供全行业共享使用,显得尤为迫切。
2.重复投入、标准不一的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公证机构都积极开展网络存证系统的建设与拓展网络存证业务,自主研发和运行,这样的重复投资,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的浪费。网络存证系统对数据存储备份、系统正常运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非常高,而公证机构受制于规模、人员、经费等方面的限制,在一次性投入之后,将来在系统升级完善、运维保障、数据存储安全等方面将会面临专业技术人员缺乏、运维成本高昂等诸多的难题。另外,各地在建设中,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势必导致今后系统整合统一困难重重,数据难以共享,不利于有效整合资源、形成行业合力,在未来,系统的推广、普及亦是较大的难题。
3.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方面的问题
在申请人向法院提交公证书用以证明权利事实时,并非当然被法院所采纳,甚至会被对方找到诸多漏洞予以反击,导致败诉,进而影响了公证书效力。这其中就有数据信息的不完整,以及数据未采取加密等措施导致被篡改等技术漏洞。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化,数据的安全性、有效性、完备性以及电子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公正性不如传统交易那般容易确认,而这是避免纠纷的必然保障因素之一,因此公证机构对保全的内容完整性具有审慎核查义务,同时网络存证系统对所存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有非常严苛的要求,也是公证文书有效性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另外,网络平台中存储的电子证据实际也是公证档案的一种,安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数据存储方面要做到多重备份和异地容灾备份,达到长期安全保存的要求,势必对公证机构或者为公证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的技术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
4.第三方企业对公证行业的影响问题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服务部门,在网络信息应用方面存在技术上的不足,势必要通过引入第三方互联网公司,以实现较好、较快地搭建并运行平台。公证行业的大多数工作人员虽已从行政序列“出走”多年,但仍存在非常强烈的“官本位”思想:坐等当事人上门,不愿放下架子进行主动营销。即使有几家公证机构勉强上马一个项目,也往往限于技术与资金等因素,无法应对迅速发展的技术要求。以上也是当前众多第三方公司打着“公证”招牌抢滩市场的重要动因与机遇。但是,互联网公司本身对公证行业不熟悉,在业务理解方面也有很多的不足,因此在系统建设的需求阶段,用户需求的完整提出以及开发公司对需求的理解程度,将对系统建设的成果、质量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另外,科技公司在提供技术支撑的同时,其逐利性的本质和对核心技术的掌握,对行业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威胁,特别是在网络存证系统开发方面具有较高市场份额、掌握基础数据的公司,对行业的影响是很大的,一旦其掌握主动权,公证行业将沦为配角。同时,这类科技公司的生命周期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一旦公司出现经营问题,导致平台不能正常使用,甚至存储在内的网络电子证据灭失,那对公证网络证据保全业务和公证行业都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5.公证行业自身的问题
传统的办证理念和办证模式固化,导致一些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缺乏创新意识和创新动力,公证员队伍中既懂法律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也相对匮乏。机构大小、实力的不一,受成本、技术、业务市场等因素制约,一些公证机构既不愿意,也无能力开发建设网络存证系统并涉足此类业务领域。从行业发展进程来看,网络电子化公证服务尚处于初级阶段,而当前关于公证业务的主要规范为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它们对于网络电子化公证服务的指引已经存在滞后性,缺乏针对性。各地在实际操作中,做法也不一致,一些不够规范严谨的做法势必导致公证效力下降。因此在制度、规则层面进行顶层设计,用于指导网络存证系统建设和网络电子证据保全业务开展,也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方面。
1.网络存证系统建设应坚持顶层设计,共享使用
目前网络公证服务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业务量不大,整体收入不高,技术水平存在不足,复合型专业人才也相对匮乏,社会普及度和认知度还不够高。仅仅依靠一家或者一地的公证机构来建设网络存证系统,建设的投入以及日常运维保障,会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如果依然维持单打独斗、各搞一套的模式,对行业而言显然也是很大的浪费。而且,网络存证系统平台十分适合整个行业共享使用,网络本身就具备适合共享使用的天然属性。统一的网络存证系统平台,其平台架构水平更高,资源配置更为合理,统一性、协调性亦得到增强。同时,统一的平台更易于管理和不断优化,便于日常维护以保证正常运作,并能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更新完善。而且从成本考量,统一性平台也极具优势。因此,网络存证系统建设应尽快扭转单打独斗、自行探索的老路子。建议由较高的层面(如中国公证协会)进行牵头,成立或者引入相关技术公司,举全行业之力,开发一套或几套真正满足业务需求的系统平台,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并共享使用,在确保行业自主的前提下,内部可以维持适当的竞争,这将是一种相对理想的建设模式。这样能够保证成本的最低化、技术的最优化和风险的最小化,维护公证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不断健康规范发展。
2.网络存证系统建设应符合安全、公正、高效、便捷的要求
针对网络证据的特征,网络存证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安全、公正、高效、便捷这四大要求。在安全上,应该对数据内容进行加密运算处理,对当事人上传的数据进行多重高难度加密,植入唯一识别码,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在数据存储方面,在空间上要做到多重、异地灾备,防止电子证据意外或人为丢失;在时间上要达到公证档案长期保存的要求。应定期对网络平台数据进行维护,建立全网的实时监控系统,并建立紧急响应预案,防止紧急事件发生时造成重大损失。在公正上,务必要确保数据递交时间的客观性、准确性,确保权威,应该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时频设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标准时间为时间源,而不是采用服务器的记录时间。在高效上,权利人在交易活动的第一时间即可进行公证申请,通过专属服务对数据和时间进行实时公证,获得及时保护,解决传统公证中申请到出证期间权利持续受侵害的问题。在便捷上,当事人提交数据和申请应不受工作时间和场所的限制,能够让公证机构和平台用户感受到系统操作界面的友善和使用功能的完善。
3.强化制度引导,加强沟通合作
网络存证系统建设迫切需要制度的规制与指引。目前,司法部出台了证据保全的要素式格式,公证程序规则也对公证程序有相对详尽的表述,中国公证协会也出台了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公协字 〔2012〕049号),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常用操作程序及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对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进行了定义: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因此,公证行业在开展网络证据保全工作以及进行网络存证系统建设中,应当严格依照相关要求,确保网络电子公证服务走在合法合规、高效便民的道路上。当然,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存证系统的保全公证,还应该根据其特点制定更为合理的程序规范,避免传统纸质程序下的规则制约互联网下的公证发展。另外,网络存证系统的建设与完善,离不开审判机关的信息反馈和建议,公证书最终还是作为证据供审判机关使用,公证书证据效力的强与弱最终依靠审批机关的审查。因此,公证机构与法院的日常工作交流与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要重视那些未被采纳的公证书所存在的瑕疵和缺陷,并进行专题研讨和行业研究学习,不断改进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工作和完善网络存证系统建设,使出具的公证文书在诉讼活动中发挥最大的效力,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优质公证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