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史学界对古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的研究综述

2018-03-27 08:42:52李伟芳
重庆社会科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法律化公民道德古罗马

李伟芳

(陕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陕西西安,710062)

古罗马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形成了发达的法律体系,该体系构成了其社会制度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而且,不同于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伦理化的发展特征,古罗马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它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在法与道德的矛盾运动中,沿着一条将道德不断法律化的途径而发展起来的。鉴于这一问题的重要价值,西方的罗马史学界亦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开始从不同角度对于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进行了探讨。相较而言,该领域尚未引起国内史学界的充分重视。①国内史学界已有部分学者注意到了相关问题并产出了一些成果,有关古罗马道德风尚的衰落的代表性成果如林中泽的《罗马全盛期的道德危机》[《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杨俊明的《社会道德的变迁与罗马帝国的兴亡——古罗马公民社会道德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15年);有关奢侈问题及其相关法令的研究如向东的《与九头蛇的战斗——罗马共和国和我国唐代反奢侈制度的比较》(《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5年第3期),向东、陈荣文的《奢侈行为的法律规制:从古罗马到现代》[《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有关廉政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如耿寿辉的《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廉政初探》(曲阜师范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刘小青的《罗马共和国后期反选举舞弊斗争与共和国的衰亡》(《世界历史》2016年第3期),王振霞、田德全的《罗马共和国早期廉政初探》(《北方论丛》2007年第6期)等。这些成果对进一步推动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总体来说,现有研究成果多以期刊文章为主,而且多以某一具体领域为研究对象,宏观纵深的研究并不多见。因此这里拟从公民道德沦丧与共和衰亡之间的关联、公民道德衰败与立法规制的研究等方面对西方相关学术成果加以概述②由于资料和语言的限制,本研究所评述对象仅限于以英文发表或有中文译文的研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研究的特点以及局限性加以初步探讨,以期推动国内史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和了解。

一、关于公民道德沦丧与罗马共和衰亡问题的研究

作为罗马历史发展、特别是共和后期历史变革的产物,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的重要历史背景即共和危机与公民道德沦丧,因此对这两者之间关联的探讨构成了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共和末年以降,古罗马人就开始了对共和衰亡原因的反思,他们主要是从人的品行而不是体制的角度来进行审视,认为古罗马人的道德史观——传统民族美德——造就了罗马共和的辉煌、而道德的腐败导致了共和的灭亡。对历史发展进行道德诠释的做法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时期的罗马史研究中产生了回响。这一时期的史学家强调人的品质和贡献、以人性取代神性作为考察历史的尺度,故而对古罗马的历史和罗马公民道德品质之间的关联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马基雅维里[1]、孟德斯鸠[2]和爱德华·吉本[3]等都对罗马共和衰亡与公民道德沦丧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解读。他们强调人类历史进步中的人的制度、法律和道德精神等因素的重要性,批判中世纪神学一统天下的蒙昧与落后,体现了启蒙精神的本质,但是他们的分析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强于精神而弱于实证的时代局限。

十九世纪以来实证主义史学蔚为大观,对社会政治制度而不是人的道德品行的探究构成罗马史研究的重点。但是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令西方世界的体制自信遭受重挫,体现在史学方面就是一些史家提出应在体制之外的精神层面去寻求社会兴衰的原因。代表性史家理查德·E.史密斯就强调了作为罗马精神(Romanism)基础的mos maiorum(传统道德习俗)的重要性。在他看来,mos maiorum是罗马社会的根基;共和的失败正是由于mos maiorum的失败,即共和精神的衰败;奥古斯都恢复了传统道德规范,使罗马重新具有活力和目标。[4]

二十世纪后半叶,西方学者进一步就古罗马作家提出的道德衰败与共和衰亡存在因果关系的命题的可信性进行论证。两篇非常有影响力的论文分别出自安德鲁·威廉姆·林托特(1972)[5]和芭芭拉·莱维克(1982)[6]。林托特的结论是罗马史家将共和衰亡归咎于希腊化影响下的道德衰腐的源头在于格拉古时代,当时罗马人在面临格拉古事件带来的巨大灾难时,重申了纳西卡有关迦太基灭亡和东方财富导致罗马道德滑坡的观点,并经皮索、波赛东尼奥、狄奥多罗斯、萨鲁斯特等作家的记录而流传后世。莱维克在林托特有关研究的基础上将问题更推进一步,通过分析罗马人道德观的矛盾之处,莱维克指出,罗马人对共和衰亡的道德解读其实是由于他们没有认识到罗马共和机制中个人—集体的内在张力关系。在她看来,共和末年罗马国家面临的困境,并非由于公民道德品行的失范,而是强人政治的兴起打破了原有的张力关系,从而导致了共和国向帝国的转变。

林托特和莱维克的论断反映了二十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古典史研究者对罗马道德衰败与共和衰败之因果关系的主流态度——认为古典史家用以解读共和兴衰的道德话语在很大程度上是修辞性的、重复的、层垒的内容,故而主张现当代史家在从事探究时应尽量避免受其左右。

二、关于罗马公民道德传统及其特征的研究

如上所述,二十世纪以来的史学界主流已基本摒弃了对罗马共和国兴衰进行道德解读的做法,但是对罗马社会历史发展中道德传统及其特征,史学界仍保持了较高的学术热情,并产出了一些具有影响力的成果。其中唐纳德·厄尔的《罗马的道德和政治传统》是英语学界有关罗马伦理道德传统的重要论著。[7]该书的突出特色在于其强调了罗马历史发展中政治与道德紧密交织的传统,揭示了罗马政治理论和行动所依赖的道德基础。厄尔认为,“罗马人都是从个人和社会的角度,即道德的角度来看待政治问题”[8]。该书在材料的使用上相当广泛,在历史、文学等传统史料之外,还运用了墓志铭、颂词等补充材料,全书虽篇幅不大,但是论点明晰、论证有力,因而被称为英语世界对罗马道德伦理学思想传统的最佳导论。[9]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史学界受人类学、文化学和社会学的影响日益加深,罗马道德传统的研究也反映了这一研究动向。凯瑟琳·爱德华兹的《古罗马不道德政治》[10]一定程度上正是福柯有关性、权力和话语理论影响的产物。在福柯的理论框架下,爱德华兹将精英阶层所进行的道德抨击视为象征性话语和实施政治控制的手段。她试图通过分析罗马人所认为的“不道德”行为来揭示蕴含其中的罗马人的价值理念,特别是他们如何用道德的语言来进行自我认识和身份界定。但是,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爱德华兹的研究强于思想观念,但在史料的驾驭上略显薄弱,其中某些史料的运用失误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书的价值。[11]

同样体现出文化学和社会学对历史学影响的相关研究还有与爱德华兹基本同一时期的卡尔·卡林斯基[12]。在其对奥古斯都时期文化史的研究中,他对这一特殊历史阶段的价值观、理想和思想进行论述,着重揭示奥古斯都auctoritas(权力)的思想文化根基。卡林斯基认为权力是奥古斯都时期文化的一个重要构成方面,在文化层面对权力的构建是奥古斯都树立其作为统治者和道德领袖的合法化形象的重要手段。

二十一世纪初,迈尔斯·麦克唐纳[13]考察了罗马伦理道德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概念之一——virtus(美德)的词义和内涵在共和最后两个世纪中的历史变化。尽管同样以virtus为考察对象,麦克唐纳与近半个世纪之前的厄尔在考察视角和方法上有很大的不同。麦克唐纳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其所运用了类似于词典编撰法的研究方法并细致考察了核心词汇virtus的历史演变。虽然他对virtus过于狭窄的定义和材料使用上的不够严谨也受到指摘,但是他所强调的应对核心概念进行历史考证的态度对于古史研究者是非常有借鉴意义的。

三、关于罗马公民政治道德立法的研究

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进程的主要成果是大量的道德法律,即以公民道德行为为规约对象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的出台主要集中在共和后期和奥古斯都时期,主要以公民公共道德特别是政治道德以及家庭伦理道德为规约范畴。针对上述立法范畴进行的研究是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研究中成果最为丰富的领域。其中针对奢侈和选举腐败及其立法的论述尤为多样。究其原因,是由于奢侈和选举腐败是古罗马权力阶层道德腐化的最主要体现,也是古罗马人眼中导致国家陷入危机的核心因素,因此,历史学界围绕这两个方面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首先是针对奢侈及相关立法的研究成果。奢侈是古罗马人眼中最具破坏力的道德堕落,古罗马共和最后两百年频繁出台抑奢法,以期遏制奢侈问题的进一步恶化。英语史学界对相关法律的研究极为丰富,以下仅选取近二三十年来的代表作品进行简要介绍。

道斯特(1996)对公元前200年至公元前100年之间的抑奢法令进行了研究。[14]他指出抑奢立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规范政治精英的道德和自律,更重要的是:一方面,确保富有的“外来者”必须经过精英阶层的斡旋方能进入这一最高等级;另一方面,控制或限制传统庇护人制度在新形式下所面临的压力。

朱塞佩·达理-马蒂亚奇和安娜·普利塞卡(2010)对古罗马历史上从公元前182年的法尼亚法到公元前18年尤利亚法的共计11项与抑奢有关的法规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观点:古罗马禁奢立法的产生是源于共和罗马的最后两个世纪里军事和经济扩张而形成的政治力量和军事力量的不对等。[15]在他们看来,古罗马统治阶层通过相关抑奢法律并不是为了执行而只是为了表明政治立场。他们这种着意抑奢法律的表达功能而无视其社会规范作用的观点比较片面且说服力不足。

此外,埃马努埃拉·赞达(2011)的专著是近年来这一论题的重要成果。[16]他一方面强调了抑奢法令与同时期的道德谴责之间的关联,但另一方面明确指出对于奢侈问题法律化这一复杂问题,任何单一因素都不足以得出全面的解释,需要从道德、社会、经济、政治等多角度进行分析。赞达专著的突出价值在于以中世纪晚期和近代早期英国、意大利、日本的抑奢法令为参照项,对古罗马抑奢法令的动机和目的进行了多元解读,避免了单一论的片面和误导。

整体说来,近二三十年来,西方史学界针对奢侈和抑奢立法的历史研究角度和方法更为多样,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同时期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影响,其研究重点也从考证相关史实(如抑奢法令的颁布者、时间、具体内容)到更进一步深入挖掘奢侈的政治、社会和人类学意义,从而多方面、多层次地探索抑奢法的动机和价值。

除针对罗马历史上的奢侈和抑奢法令的研究之外,围绕反选举舞弊的立法历史考察也是罗马道德法令历史研究的重点,其中安德鲁·威廉姆·林托特(1990)的《罗马共和国的贿选》是一篇极具有影响力的论文。[17]该文探讨了罗马共和时期的贿选与当代贿选问题的不同本质,并指出,在罗马,贿选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因为它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因庇护制度而形成的竞选者与选民之间的联系,使得选举的结果更加难以预测,而且在罗马贿选是人们所共同认可的政治场景的组成部分。林托特该文的一大特点在于为弥补共和历史有关贿选和立法的资料的相对不足,运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英国历史上的贿选现象为类比对象,揭示贿选在颠覆既有依附关系、建立起新的社会关系方面的正当作用。该文体现了林托特史学研究的资料翔实、论证有力的学术特点。

同样对罗马选举舞弊现象持有理解态度的还有艾伦·A.鲍厄勒(1990)和亚历山大·雅克布森(1992)。鲍厄勒的博士论文对凯撒独裁之前的罗马选举舞弊现象及其相关立法进行了研究。[18]鲍厄勒认为选举舞弊现象是罗马选举体制的逻辑产物,它和罗马社会的几个基本特征都相关,包括荣誉阶梯、新人对社会、政治体制形成的挑战、门客制度。因此,产生于罗马政治体制内在特征的选举舞弊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现象,是不可根除的社会特征,故而约束选举舞弊的法律也就不可能产生任何实际的约束作用。雅克布森也对罗马共和的选举制度和晚期的期贿选问题进行了研究。[19]他的研究旨趣在于通过深入分析罗马的选举制度、贿选的范围、特征以及与选举有关的各种慷慨赠与行为,来揭示罗马共和后期政治制度的本质以及民众在政治体制中的参与程度和影响力。雅克布森认为贿选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精英关心平民的需求,缓解了阶级矛盾。需要指出的是,该文的产生是在二十世纪末期有关罗马政治贵族制-民主制之争的大背景下,因此,雅克布森更为注重的是贿选与民主政治的关联而不是其道德意义。总的说来,林托特、鲍厄勒和雅克布森都否认了贿选必然有害的现代观点,而是从具体的历史背景层面探究贿选的意义。

西方学界之所以对罗马上述涉及奢侈和选举舞弊的权力阶层道德腐败现象始终保持较高的研究兴趣,不仅仅在于这些问题本身是罗马历史发展的重要特点及内容,更重要的是在古代罗马奢侈和舞弊行为都不仅仅是道德腐败的结果,还和政治制度尤其是选举制度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对相关问题的研究热情不仅仅是学术热情,更是对现实问题追本溯源的需要。

四、关于罗马公民家庭伦理道德立法的研究

除上述政治道德及其法律化的研究之外,罗马公民家庭伦理道德及其立法问题也是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奥古斯都所通过的反通奸法和婚姻法,首次以强制性法律手段干预公民家庭伦理道德问题,故而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而且由于时代的历史重要性和史料的相对丰富,该问题历来是西方史学中的研究重点,相关研究成果不胜枚举,内容涉及对其法律文本复原、历史背景、立法目的、历史价值等多方面,这里仅选择二十世纪以来不同阶段研究视角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论述予以介绍。

二十世纪上半叶,科比特出版了至今仍被认为是研究罗马婚姻家庭法律方面标杆著作的《罗马婚姻法》,他认为通奸法是“对女性不断增加的自由和轻率行为的必要的抑制”[20]。同一时代的拉斯特[21]强调奥古斯都的婚姻立法是为了提高大同盟战争后严重下降的意大利人口。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的研究者的视野更为宽广,他们不再将视线局限于奥古斯都道德立法的人口和伦理意义,而是将之放在更为宏大的背景下、探讨奥古斯都道德立法与其帝国发展的关联,特别是其对初建时期新旧整体接替的意义。理查德·弗兰克则强调家庭立法作为奥古斯都意识形态组成部分的意义,认为立法真正达到的结果是加强了帝国文章中保守的、仿古的倾向。当这个社会、特别是上层社会的道德习俗正在变得愈发城市化和个人主义时,乡村的、家长制的、传统的机制被树立为社会的典范。奥古斯都的立法是针对改革和复苏的,但它事实上只是造就了对古老价值观的怀旧和对新现实的鄙视。[22]

在上述研究成果基础上,卡尔·盖林斯基进一步论证了从人口的角度来解释立法动机的不充分性,他把奥古斯都的道德立法和其整个统治计划相联系,提出其中贯穿了奥古斯都帝国主义扩张的思想,是“奥古斯都帝国主义野心的必然结果”[23]。他认为奥古斯都深受斯多葛派哲学的影响,尤其将该理论中道德优秀者治国的思想运用到自己的元首制统治政策中,从而也对奥古斯都的立法进行了意识形态的解读。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女性主义研究视角对历史学构成的影响日渐显著,并在八十年代达到了高点,这一时期也掀起了妇女史的研究热潮。在此背景下,贝丽尔·罗森在科比特基础上对女性通奸行为做出了新的解读,她认为罗马女性“在寻求一种与以往不同的关系时(这种关系很有可能是与同社会地位的人的通婚),一些女性会选择不仅仅是与人通婚,还会与比自己身份低微的人发生关系或是结婚,而对于相关法律(由男性制定)对这种行为的反对不屑一顾。”[24]她的这一观点实际上是把罗马上层女性的性不当行为视为是对强加在特权阶层女性身上的约束的一种可理解的反抗。

在有关奥古斯都道德改革研究已经取得极为丰富成果的前提下,二十一世纪的研究者挖掘出更为独特的研究视角,如卡特里娜·约克[25]以受法律制约者——罗马贵族女性——的反抗为切入点,带来令人耳目一新的研究成果。诚然,由于资料的限制,有关罗马妇女反抗立法的证据极为缺乏,故而带有极大的推测性,但是约克的研究不失为十分有益的尝试,为我们从不同视角进行道德立法研究打下了基础,研究者亦可借鉴他所提供的线索继续挖掘论证女性在道德立法中的作用和影响。

五、其他相关研究

除上述研究成果之外,英语学界还在其他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对古罗马社会某一时期内道德法律的综合性研究。此类研究成果相对较为匮乏,这应当与学界尚未对道德法律的概念和范畴形成统一界定有关。在现有成果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包括路易斯·克莱顿·图尔加(1967)的博士论文《元首制早期帝国对道德和行为的规范》[26]和德里·波德·迈尔斯(1987)的博士论文《被禁止的欢娱:古罗马抑奢法及道德衰败的意识形态》[27]。

图尔加对奥古斯都到图密善之间的针对公民道德和行为的国家法律和规约进行了研究,并将这一时期针对道德行为的法律和规约划分在两大范畴之下,一是旨在维护罗马风尚的内容,另一是旨在维护公共秩序的内容。图尔加的论文是当时少有的关于元首制早期道德法律化问题的专题讨论,他的文章对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汇总也为后续研究打下了基础。但是作为此一论题的初始性研究,图尔加论文的缺陷也是比较明显的。其一,该文篇幅较短,且结构过于简约,难以对主题进行较为深入的探讨;其二,文章以述为主,侧重于对相关法规内容的描述,而缺乏对其更深层次内容的讨论;其三,结论部分仅限于对相关法令的简要总结,而未能将其特点和意义进行概括和归纳,这也是这篇论文的最大弱点所在。

迈尔斯的博士论文虽然以抑奢法为主题,但事实上他对所论阶段内的婚姻法和性道德法律也有所涉及,在古代罗马的道德问题及其相关立法领域而进行的研究当中,称得上非常有分量的成果。迈尔斯论文的突出贡献在于他对所涉历史阶段中罗马社会变化的方面、奢侈的体现形式、抑奢法令、其他相关限制欢娱的禁令等均以列表的形式呈现在附录当中,有助于勾勒出这一复杂历史问题的简笔画,易于读者把握主体脉络。但是迈尔斯的论文在文章架构、排版布局、篇章衔接等方面稍有欠缺,文章整体上有些杂乱,缺乏主线的有机贯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文的整体价值。

此外,一些学者的成果虽然未以公民道德和相关法律为主题,但其研究也对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有所涉及并且意义匪浅。如凯丽·威廉姆森(2005)借用了统计学的方法和模型大胆尝试将从公元前509年共和国建立开始到公元1世纪末年约600年的历史中散落在文献中的立法提案和最终得以制定的法律进行了汇总分类。[28]她的汇总对于学人梳理罗马历史上的道德法律具有较高的意义。虽然该书的内容过于庞杂,且存在法律分类牵强、论证不够充分的缺点,但是她的研究思路确实对于理解立法如何促成罗马人的团结一致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安德鲁·华莱士-哈迪尔在其专著《罗马文化革命》中借鉴了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他从语言转码的角度来探讨共和后期至帝制初期之间的文化转型,并在这一转型历史背景下,探讨了共和末期统治精英对道德习俗控制力的丧失和转型社会中奢侈话语及奢侈立法的意义。[29]该书所运用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对于多层次、多角度开展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如上所述,长期以来西方史学界对罗马公民道德建设及其法制化发展保持了一定的研究兴趣。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史学界在从事相关研究时所运用的研究理论和方法也呈现新的面貌。特别是二十世纪中叶以来,社会学和人类学等跨学科理论的引入使得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很大的拓展。如二十世纪后期至今对罗马奢侈和相关法令的研究的相对丰富就是受到了社会人类学的影响,从而使史学家对罗马社会的捐赠、宴会、公共娱乐等问题产生了新的兴趣。史学界对道德法律化与文化权力、意识形态等问题的关注是由于受到了社会学的影响。除过人类学和社会学理论及方法之外,经济学、人口学、统计学、语言学、法史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模型也被参考和借鉴。史学比较的方法也得到更多的重视并在具体研究中予以运用。

总的来说,罗马公民道德法律化问题在西方史学界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鉴于这一问题的重大意义,未来的研究势必更加深入和广泛。就其发展动向而言,公民道德法律化作为共和向帝制这一历史巨变的产物,其与帝国发展的关联也自然需要更深入的考察。此外,现有的道德法律化研究因为研究视角和材料的限制,基本上局限于对罗马精英阶层男性公民的研究,伴随着妇女史和自下而上历史观的发展,更多的关注力将会被置于女性以及普通罗马民众的道德生活和道德规范以及道德法律对他们的影响。对我国罗马史研究者而言,当代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社会转型时期道德法制建设问题需要研究者更加关注罗马道德法律化对转型时期价值危机、道德失范等问题的意义。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国道德建设、法制进程的不断深入,借鉴罗马道德法律化进程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道德和法制建设是深入罗马史研究的一个重要的现实需要。在此背景下,中国—罗马的比较研究理论和方法的发展蔚为大观,这一趋势对中国罗马史学研究者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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