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研究

2018-03-27 07:13
山西建筑 2018年17期
关键词:公共建筑监督管理法规

王 晓 飞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山西 太原 030001)

公共建筑是根据用途对建筑行业进行划分的,主要是指用于公用性或者是公益性的建筑,该类建筑一般包括政府办公楼、医院、学校、旅游建筑、交通运输用房等。公共建筑用房跟人类的生活密切相关,目前已经建立了一套理论和方法针对大型公共建筑进行监督管理,而且政府关于这方面的力度也在不断的增强与加大,确保建筑的安全可靠性[1]。中国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为强化质量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1 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现状分析

对于一个建筑的建设一般涉及到多种建设主体,分别是业主、设计、监理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过业主单位获得审批后对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招标,在公共建筑履行手续的时候,一般是政府部门作为质量监督的主导机构,扮演执法者的角色,对工程建设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建筑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监理过程控制的两大主要因素是质量和安全。

公共建筑质量存在问题一般是人为现象,是在建设过程中可以规避的,在前期项目可研阶段从多个角度进行细勘就可以提前获取到可用的信息,减少建筑质量存在的风险[2]。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建筑质量的控制还是存在一定困难的,首先是建筑周期的影响,就我们所熟知的“鸟巢”花费了3年的时间才完成,而实际从项目的立项到建设投运的时间更长,至少经历了8年的时间,每个环节的设计和施工都要经过精密的计算和探讨,而且每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都是不一样的,在确定解决方案的时候耗费更长的时间,使得公共建筑的建设周期更长;其次是影响因素较多,在周期较长的前提下,不同的流程存在不同的问题,有些问题在建设过程中反复出现,但是不能用统一的标准答案去解决,相同的问题常会出现不同的解决方案[3],导致项目的控制更加困难;第三是公共建筑中存在隐蔽工程,使得在质量监督判断方面有困难,在后期发现的问题中往往牵涉到上一工序的隐蔽工程,而隐蔽工程一旦被覆盖,再寻求问题的来源,将会耗费更大的精力、物力和人力[4]。

在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有:1)监督主体比较单一,对于现场质量监督不能单靠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形式进行,应结合设备检测和现场质量反馈等多种方式进行。增加监督的主体,不能仅仅依靠质量监督结构,容易得过程的控制被定性,仅仅靠一个人或者是一个固定团队,他们在实际工作中虽然经验丰富,但是不足以发现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使得质量监督的约束性较大[5],无法完全有效控制。2)主体权责有待于明确,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特点以事业编制为主体,受到预算的影响,甚至会发生接连几年费用进行削减,使得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难以维持正常的开销,造成人员的松散与不负责任,严重影响质量监督工作。还有一部分权责不清晰主要是指没有统一口径的上级单位,存在多部门交叉管理,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落实或者是问题上交存在推诿现象,难以将问题的解决方案落地。3)健全法规,虽有一部分法律法规约束,但是还是不够,前者提到质量存在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实际问题实际解决,但是针对目前法规的情况是政策性强,但是实操性有待于提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得不到完全的答案;还有部分条款在前后出现矛盾,表述不一,失去其该有的指导性作用;部分条款内容太多,完全没有重点,缺少前瞻性和可比性,属于那种有法难依。4)利益驱使,执法程序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公平的现象出现,质量问题的承担主体单位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后续的工程建设中同样依葫芦画瓢,执法者放任不管。

2 国外模式

主要通过对美国、英国、法国等国家质量监督管理实践的学习,提升我国公共建筑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

美国,一个高度重视法律的国家,在质量监督管理中提出了专门的要求,其中提高参与公共建筑的责任主体的监管要求,特别是施工单位,要严格遵守和履行质量标准的具体规定,实现解决问题的时效性。现场质量监督负责人和技术工作人员要做到每项工序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形成完整的报告并及时归档进行保存,同时为了防止文件的丢失,应有备件,项目验收竣工后要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对于大型公共建筑,还要建立内部的质量控制小组,加强管理施工过程质量监控。更有重要的建筑要配合建设实验室,将材料进行检测,看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要求,同时试验结果要提交相关负责人,经多方评审后再做决定。还有就是在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多次、多方面的抽检工作,只有在满足相关要求后才可以进行下一步工序,之后业主单位开始对施工单位的付款请求进行审核。凡是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都要在企业信誉一栏中进行标注,在美国,出现企业信誉问题完全会失去获得项目建设的机会,因此美国建设单位特别重视,防止不良记录被保留,影响企业的形象。

英国不仅仅重视工程质量,同时将环保要求也纳入其中,而且质量监督由建筑控制部门进行实施,其工作涉及到整个项目的全寿命周期,从前期调研,涉及施工到竣工验收工作,整个流程都是由一个部门完成,不存在多部门交叉审核的现象,减少了工作的流程,加快了工作的进度,方案落实明确的指示。此外,在监督方式上,英国一般选择经验丰富的业主专门负责,严格要求人员懂得建筑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检查人员要提供一份10年有效的质量保证凭证确保质量不出现任何人为问题,确保整改的可行性。

法国主要依靠建立一套完整的技术法规确保质量监督的成效。同时法规不是一成不变的,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针对政府投资和非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有明确的约定,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求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而非政府投资的项目可以采用非强制性标准和法规,但是建议采用强制性标准和法规,而且规定在2年要进行一次修编,保证法规的前瞻性和可行性。此外法国也特别重视原始资料的记录工作,工程质量满足的情况下也要考察质量体系的完善与否以及落实情况,每个建筑企业有自己独立的质量检查设备和部门,针对每道工序要求详细的记录,保证工程的质量。

3 结语

通过对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的现状以及国外的模式进行分析,结合本国特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化:

1)以强制性法规作为公共建筑质量保证的前提;2)对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进行深化和专业化管理,要有详细的文字记录;3)政府部门的功能和职责进行强化;4)增加多元主体,同时进行质量控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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