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财经法规制度(上)

2018-03-27 03:21
财政监督 2018年13期

1、《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5月30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8〕18号),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将在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础上,建立中央调剂基金,对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度调剂,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具体包括,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的办法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不变。

2、《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6月1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 号),同意在北京、天津、上海、海南、深圳、哈尔滨、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成都、苏州、威海和河北雄安新区、重庆两江新区、贵州贵安新区、陕西西咸新区等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根据《批复》的有关规定,此次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试点地区将分阶段推出开放便利举措,包括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 (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探索密切内地(大陆)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等。

3、《关于加快推动汽车自驾运动营地产业发展的通知》。6月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7号)和《汽车自驾运动营地发展规划》(体经字〔2017〕346号),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参与以汽车房车为核心的户外休闲活动需要,进一步推动汽车自驾运动营地产业发展,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下发《关于加快推动汽车自驾运动营地产业发展的通知》,对汽车自驾运动营地产业进行部署。《通知》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推进汽车自驾运动营地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一是完善营地布局;二是加快设施建设;三是培育市场主体;四是丰富赛事活动;五是推进综合发展;六是扩大营地消费。

4、《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协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的通知》。6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关于启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协议〉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6月18日起启用新版《公司债券上市(挂牌)协议》及《资产支持证券转让服务协议》。此次修订,对原协议进行了全面优化和调整,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能。丰富了现场检查、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出具监管建议函等监管手段,补充了深交所对证券实施停复牌、作出暂停、恢复或终止其交易决定的重要职能。二是充实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监管依据。明确了发行人及管理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按规定履行还本付息、收益分配、按约使用募集资金、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并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三是进一步体现了契约精神,明确了深交所与发行人、管理人应当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同时,深交所还应当为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停复牌办理、还本付息或收益分配、信息披露业务提供设施、咨询以及培训等服务便利。此外,新版协议调整了争议解决条款,将原协议规定的指定仲裁管辖,调整为允许发行人和管理人自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四是进一步提高了自律监管公正性和透明度。新版协议规定,深交所建立自律监管内部救济制度,保障发行人及管理人对深交所相关重大自律监管决定申请听证、复核的权利。

5、《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 〈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6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下发《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新版《精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说明,以及责任准备金及保单相关负债报告、业务统计报告、负债与资产匹配管理报告、现金流压力测试报告等8项子报告,从责任准备金、业务发展、资产负债管理、现金流压力测试、内含价值等方面全面分析保险公司负债端情况与主要风险因素。一是完善责任准备金报告制度,强化负债监管力度。进一步优化责任准备金评估的报告框架,依据有关精算规定以及人身保险费率改革有关文件突出重点内容,增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继续夯实责任准备金风险防范的基础。二是建立负债与资产匹配报告制度,推动负债与资产有效联动。通过久期匹配、成本收益匹配和流动性匹配,引导保险公司切实采取措施降低负债成本。三是强化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严守流动性风险底线。重点强化负债端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促进保险公司合理规划资产流动性,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利差损风险。

6、《关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典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7号)。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我国将对瑞典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免征一切税收,瑞典也将给予我国国际运输企业对等待遇。

7、《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6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相关出版物、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不同比例的先征后退的政策,并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同时,《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自2018年1月1日废止。

8、《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6月6日,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规定》的有关内容,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6月6日,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办法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10、《关于试点创新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会计处理事项的指引》。6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试点创新企业整体变更前累计未弥补亏损、研发费用资本化和政府补助列报等会计处理事项的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18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指引》的有关规定,试点企业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可以依照发起人协议,履行董事会、股东会等内部决策程序后,以不高于净资产金额折股,通过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式解决以前累计未弥补亏损。试点企业应制定并严格执行研发费用资本化制度,明确资本化起始时点、依据和内部控制流程,并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及审批程序。

11、《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6月6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发布《关于公布201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3号),公布了《2018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并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的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8年版)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

12、《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6月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8号),对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制度进行规范。《通知》结合近年来金融市场环境、银行业务经营变化,进一步强化了绩效考评、合规经营及银行自律等方面的要求;并对存款偏离度定量考核方法进行了调整,包括简化了计算方法,将季末月份与非季末月份采用相同的指标计算标准;还将监管指标值由原来的3%调整至4%;并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大监管措施执行力度。

13、《关于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6月8日,商务部制定发布《关于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6号),初步认定原产于巴西的进口白羽肉鸡产品存在倾销,国内白羽肉鸡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8年6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14、《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6月11日,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对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进行了压缩。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满足相关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此《公告》除新疆、青海、西藏以外的地区,本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新疆、青海、西藏地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15、《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的战略合作备忘录》。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与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祖继近日签署了《关于共同发起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的战略合作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建设银行将建立战略合作机制,共同发起设立国家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并通过设立子基金等方式进一步吸引社会资金,基金目标规模约3000亿元。基金具体将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和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工程建设,突出先导性和支柱性,优先培育和大力发展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构建产业体系新支柱。

16、《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进行规范。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外汇局对单家人民币合格投资者投资额度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资格许可后,可以通过备案的形式,获取不超过其资产规模或其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一定比例的投资额度;超过基础额度的投资额度申请,应当经外汇局批准。

17、《财政部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6月13日,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2018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开展2018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 《通知》的有关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分网上完成网上登记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随机抽取代理本级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本地注册及外地注册本地执业的机构)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近3年已经检查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再抽取。本次检查针对2017年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每家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对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随机抽取项目进行检查。财政部对随机抽取的北京、重庆、广西、海南4个省市的2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检查。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检查数量,但抽查比率不得低于本省(区、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的25%,抽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总数不足30家的地区,应对本省(区、市)所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市、县检查数量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分解。

18、《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关于修订〈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银发〔2018〕152号),发布了修订后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并同时废止原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危机处置预案》(银发 〔2009〕328号文印发)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简化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接入审核程序的通知》(银办发〔2015〕90号)。

19、《2018年5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发布《2018年5月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统计数据报告》。根据《报告》的有关规定,5月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7608亿元,比上年同期少3023亿元。其中,当月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增加1.14万亿元,同比少增384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减少228亿元,同比多减129亿元;委托贷款减少1570亿元,同比多减1292亿元;信托贷款减少904亿元,同比多减2716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减少1741亿元,同比多减496亿元;企业债券融资净减少434亿元,同比少减2054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438亿元,同比少2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