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勇
在国家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引导下,中央建筑企业近些年境外建设市场份额逐年递增,根据2017年中央建筑企业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新签海外合同金额方面:中国建筑1995亿元;中国中铁904亿元;中国铁建1050亿元。营业收入方面:中国建筑850亿元,同比增长6.8%;中国中铁417亿元,同比增长47.46%;中国铁建380亿元同比增长15.61%。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中央建筑企业境外营业规模在扩大,发展势头良好。随着中央建筑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投融资或建设的项目会不断增多,但是随之而来的各类风险也会日益显现。本文结合企业实际,重点分析中央建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的相关财务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
中央建筑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投融资或基础设施建设,有两大类风险,一类是境外所在国政治、经济、法律及社会等引起的风险,也称外部风险;另一类是企业自身管理欠缺引起的经营和财务风险,也称内部风险。
1、政治风险。政治风险通常指由于政局变化以及战争等产生的风险。一是所在国战争风险。2011年分别爆发了叙利亚内战以及利比亚战争,致使中央建筑企业在该国承接的工程受到重大损失,工程款难以收回,项目基本上全部终止。二是所在国环境风险。某些国家政局很容易受国际大环境和国内政治斗争环境影响而变得复杂和不稳定,如部分非政府组织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政府支持和批准的工程项目进行阻挠,采取各种措施抵制项目的正常开展,影响到中央建筑企业正常施工生产,有的项目不得不停工或中止,给企业带来损失。外部环境因素也成为中央建筑企业海外投资或承接工程最主要的拦路石之一。
2、经济风险。经济风险主要指由于工程所在国经济政策的变动而导致的业主支付风险、汇率波动及涉税风险等。一是业主支付风险。境外工程验工计价款一般由建筑企业按每月已完工程量分期分批地向业主申报结算和申请支付,从验工计价的申报到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再到业主的审批同意最终支付一般需要3个月左右。在这较长的时间过程中,如果遇到支付的货币贬值,将造成建筑企业收入减少,若无法弥补其成本投入则会形成阶段性亏损。二是汇率波动风险。当涉及工程支出的计价货币与工程收入的计价货币币种不一致或者支出行为与收入行为存在时间差异时,一般会出现汇率风险。如收到低汇率的货币而支出高汇率的货币或收款时汇率低而支出时汇率高,这种支付币别汇率发生波动往往给企业的支付行为带来不确定性,特别是对境外采购物资影响最大,应收质量保证金因缺陷期限较长,汇率波动对其影响也较大,风险也很难控制。三是涉税风险。中央建筑企业“走出去”面临涉税风险也是无法回避的,企业遇到的涉税风险主要包含未能享受协定减免待遇、遇到东道国歧视待遇、重复征税等。由于一些建筑企业对境外税收筹划重视不够,对项目所属国税收政策不了解,出现税务纠纷时,不积极应对,结果可能使企业效益受损。
3、法律风险。境外承包工程常常遇到法律纠纷,这也是中央建筑企业无法回避问题。一是司法环境不透明。根据“透明国际”2014年国家腐败情况排行榜,“一带一路”沿线有40多个国家的得分在50分以下,约占70%。从这些数据可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腐败问题十分突出,法律环境较差,都给中央建筑企业带来更高的财务风险。二是对当地法律法规掌握不够。由于世界各国法律传统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存在较大差异。中央建筑企业“走出去”投融资或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如果对相关所属国法律法规制度不熟悉、不了解,如认为仅参加承包工程项目,不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也不会出问题。这种想法一定不可取,如施工中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将会受到严厉惩罚。
4、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往往包括宗教信仰、民俗文化及社会治安的稳定性等风险。一是宗教及社会习俗的影响。一些工程项目所在国为宗教国家,节假日众多,如果聘用当地人员较多,将影响到项目正常的施工生产。如穆斯林国家斋月期间,当地工人白天不能吃饭,导致无力工作;有些国家的分包商生活节奏慢,效率低下,给工程项目进度也带来较大影响。二是社会风气的影响。很多中央建筑企业在非洲承接工程期间,由于当地黑人长期被欧美殖民而留下的文化特色和固有心理,往往会出现反抗情绪,阻碍项目施工;还有的利用本国法律法规的漏洞,为少数人争取利益;还有的利用工会等组织发动罢工,向中央建筑企业索取财物或各类赔偿等。
由于中央建筑企业自身资源组织或经营管理原因所产生的相关财务风险,如工程投标风险、建设风险和运营风险等。
1、调查不周产生的投标风险。由于境外工程项目招标受语言障碍、技术标准差异、文字理解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对标书的内容、技术要求、业主特殊规定理解偏差的现象,造成对重大事项作出错误的判断;参与境外工程项目投标,有的企业不深入到招标工程项目所在地现场实地了解地质、水文、气象、资源等第一手资料,而是完全听从国际咨询机构说法,可能中标后才发现问题,为时已晚;有些境外招标项目,中央建筑企业受自身原因限制,在某些专业上没有技术、人才等情况下,盲目投标,而中标后又不积极寻找合作方,最终导致要么延误工期,要么毁约,使企业承受重大损失;境外工程项目合同一般执行菲迪克(FIDIC)条款,要求特别严格,与国内工程施工合同存在较大的差异,如对招标文件没有认真逐句逐字理解,中央建筑企业可能在合同签订时就埋下重大隐患和风险。
2、准备不足导致的施工风险。作为中央建筑企业,合理组织境外项目所需要的各项资源,是项目可以顺利推进按时完工的先决条件。但是有些中央建筑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没有事前谋划,严重依赖国内资源支持,如资金不够,通过国内融资支持项目实施,没有充分利用境外所属国融资优惠以及国内金融机构支持中资企业融资的优惠政策和一些金融工具,一方面会增加项目的融资成本,降低了项目预期利润;另一方面,一旦国内金融政策收紧,中央企业融资受限,可能造成境外资金周转困难和资金链断裂,影响境外项目正常施工。同时,很多国际上有影响的大型项目,往往会遇到技术瓶颈风险。有些不发达国家在建筑行业,盲目跟随欧美发展潮流,拟实施的当地基础建设项目的项目设计、咨询以及监理机构往往来自发达国家。有的公司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将发展中国家的基建项目作为实验品,由其设计的工程项目往往采用最先进的施工技术,最严苛的技术标准,中国的建筑企业中标承建后,往往会因为技术理解差异长时间的需要和设计方、监理方沟通,从而导致工期无法按设计要求向前推进,大大提高了项目的施工风险。
通过以上风险分析可知,中央建筑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不论是外部经济、社会、税收风险,还是企业内部投标、施工风险等,这些风险如果发生,最终都将直接或间接影响企业财务状况,给企业带来损失。
中央建筑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相关财务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有些风险如所属国政治、法律、宗教等风险无法规避,但有些风险如投标、融资、汇率、项目施工等可以通过风险应对策略,有效降低或化解。
1、做好标前调查,避免盲目投标。中央建筑企业参与境外工程项目投标,标前调查可以防范信息不对称带来投标风险。一是调查的内容包含工程项目所在国政治局势、治安、宗教、卫生等社会情况;施工进场连接道路、工程所在地的地质、气候、水文、地形地貌,施工的通水、通电、通讯施工情况;工程所在地的劳动力数量、技能水平、最低工资保障、社会福利,当地劳务输入政策、签证制度、劳动资源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材料的采购、运输和存储,货物进出口报关,当地清关收费、报关手续以及设备租赁市场调查;外国承包商在工程所在地缴纳的各种税种、如何申报等税收政策;中介机构审计的要求以及会计准则运用方面的规定;当地银行的开户政策,资金监管的要求,融资条件;招标文件约定当地币和外币的预计支付比例,工程所在国汇率的变动、外汇管制政策、工程项目保险;工程业主在业界的诚信水平,项目资金来源及支付的可靠性,是否有银行担保贷款证明等。二是调查途径。由参与投标的企业自行组织专门的调查小组开展调查,可以通过已有在建项目以及参与所在国建设的国内其他企业进行调查,也可以实际拜访业主等。认为自行调查难度太大或成本过高的项目,可以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开展调查。还可以利用各类资料、文献、数据库、行业信息以及当地政府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等公共资源了解。同时还可以通过我国政府驻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大使馆、领事馆等驻外机构进行市场调查,也可以利用我国商务部编制的 《对外承包工程国别产业导向目录》,该目录对帮助建筑企业识别国别风险,确立重点市场区域有较大帮助。标前调查是否充分,直接影响到投标决策,因此,标前调查是防范投标风险最重要的前提之一。
2、优化投标策略,分散投标风险。境外工程大多数基础设施项目招标,往往涉及综合工程,工程量和投资额都很大。对这些综合性工程建设项目,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单打独斗往往风险较大,在资源有限和专业优势各不相同的情况下,为了优势互补,在投标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参与综合性工程如高铁建设投标时,可以由一家中央建筑企业或下属二级集团公司牵头组织,由桥梁、隧道、房建等专业化集团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这样既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取长补短,增加竞争优势,提高中标的概率,更主要是通过这种联合体投标,可以有效规避违约或中标后施工产生的风险。如某中央建筑企业下属二级专业化桥梁建设集团公司参与孟加拉家某特大型桥梁投标并中标,中标工程包含河道整治、引道工程,此工程总价占全额四分之一,而该公司从未涉及此工作,既没有专业化疏浚工程船又没有这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投标前设想很简单,中标实施后感到压力很大,如投资购置一艘疏浚工程船当时需要几千万元,外聘专业人员费用很高,在进退两难时,终于在孟加拉国寻找到一家中国施工企业,既有专用船舶和又有专业人员,最终协商将该工程分包给这家企业,避免违约或损失风险。经验证明,联合体投标可以在最大限度内分散投标风险,既保证质量又保证工期,有效降低了风险。
1、适应政策导向,深化融资合作。中央建筑企业“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遇到的主要问题就是资金周转,因此,能否解决融资问题同样是中央建筑企业在境外能否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一是中央建筑企业要密切跟踪我国政府牵头新成立的亚投行投资项目,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项目的联系,或开展国际保理等创新型业务,保证目标项目工程款项资金来源;二是中央建筑企业要加强与国内或境外金融机构的密切沟通,争取相关银行的授信额度,开展多边金融合作,推动境内外金融机构组团贷款。抓住“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货币互换、本币结算的规模及互联网金融合作有效开展的有利时机,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模式改变,充分挖掘“一带一路”国家贸易和增长潜力。
2、灵活运用银团贷款,降低短期融资风险。中央建筑企业在境外承接的工程和投资项目,往往跨度时间长,有的长达十几年,工程项目投资大,短期融资是无法满足工程项目需要的。通常情况来讲,通过银团组合贷款融资是中央建筑企业防范融资风险最重要的途径之一。目前银团贷款有国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组建银团或国内和国外银行组建跨国银团两种方式可供选择。国内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组建银团可以有效地利用政策性银行国际项目贷款的专业优势和商业银行的网点和贷款品种优势,比较方便,时间相对短些;国内和国外银行组建跨国银团可以利用中国在国际有影响的银行和项目所在地国家实力较强的商业银行的优势,采取强强联合,容易获得项目所在地政府和业主的认可,可以进行属地化管理,方便企业操作;因此,根据不同的国别和项目情况,建筑企业应灵活选用银团融资方式。
3、周密确定融资方案,降低融资成本。一是工程项目的融资方案需要根据的运营活动提供的现金流确定。建筑企业应合理搭建融资架构,尽量多渠道联合融资,分散项目融资风险。对金融机构要求的资金回报率,可以聘请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测试及情景分析,优化项目方案,理好风险和收益的关系,以化解融资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二是降低融资成本。而对于建筑企业来讲,不管融资渠道如何,最终决定融资方案的还是融资成本。对于融资成本的比较,建筑企业需要综合考虑贷款利率、税收、担保费用等因素的影响。中央建筑企业在境外投标或竞标项目经常输在融资方案和融资成本上,因此,融资方案和成本的选择应是中央建筑企业能否参与境外投资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因素之一。
1、合理确定外汇交易汇率。目前根据我国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境外工程项目的记账汇率分为即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境外项目发生的非人民币货币折算一般采用工程所在国家的当地银行公布银行的汇率进行折算,但是对于发生的人民币业务一般都没有直接折算汇率,目前的做法是以人民币业务发生日的汇率折算成美元或其他通行货币,再以美元折算成当地货币入账即不是以直接汇率而是采用所谓的间接汇率入账。对于既有国内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又有项目所在地的人民币汇率,一般以项目所在地公布为准进行记账。
2、合理安排成本货币的币种,及时处置持有的贬值货币。一是根据工程项目货币收入的种类,合理分配支付币种,尽量减少货币兑换。当工程所在国的货币发生贬值时,建筑企业尽量以项目当地货币签订当地购货合同,优先支付当地币。安排资金使用计划时要综合分析各种货币的持有量,避免货币兑换产生的汇兑损失。确需进行币种调剂的,应在不违反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外币调剂。二是目前许多国家的货币持续贬值且外汇管制较严,为避免工程项目结束时承受当地币贬值的压力和当地货币汇出困难的局面,建筑企业应在确保施工生产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对当地货币采取适度负债的办法。另外,建筑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分包时要求分包商以当地币报价,也能转移项目所在地货币贬值的风险。
3、尽早回收质量保证金。海外项目施工阶段结束,工程进入质保期后,为了防范可能发生的汇率变动风险,中央建筑企业要力争用银行保函尽早置换出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根据合同条款不能全部置换出工程的质量保证金,要根据项目合同质保期限的长短,对未来将会取得的外币资金合理选择远期结汇或择期结汇,有条件的项目还可以适当选择购买外汇期权进行汇率风险冲销处理。通过事先锁定结汇汇率的方式,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汇率变动风险加以有效规避,防止已实现的项目效益流失。
1、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是施工企业的生命。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轻则导致返工、罚款等经济损失,重则损害施工企业市场形象,丧失市场。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必须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控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工程质量,包括建立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实施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依靠科技进步加强质量管理。严格分包队伍准入,慎重选择分包单位,尽量选择与注重信誉的分包商合作。加强质量过程控制,建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制度,严格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
2、合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进度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合理的进度安排,保证满足合同工期要求。合理的工程进度安排应能够在满足工程质量和严格的完工时间约束前提下,保证项目收入可以补偿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因此,控制工程项目的进度并不意味着只追求速度,为单纯追求工程进度而拼人力、拼设备、拼资金的情况往往只会大大增加工程项目成本。通常情况下,循序渐进的均衡生产是安排项目进度的较好方式,通过优化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好施工节奏、顺序和衔接关系,超前预测进度风险,超前化解不确定因素。
3、重视工程计量管理。对中央建筑企业而言,工程计量管理的原则是实现已完工程量的尽早计量,及时获取工程款。与国内工程相比,境外工程项目的计量工作刚性更强,计量支付严格按照合同规范操作,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的指令起关键性作用等。建筑企业必须全面理解合同中关于工程计量的各种规定和程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收集和准备计量所需的各种资料,及时办理工程计量的申报。在计量过程中应注意与监理工程师的沟通,赢得监理工程师的理解,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疑问及时回复。在进行工程计量时还应注意一些技巧,如对月度计量有最低限额要求的项目,应在当月申报计量时对下月的工作量有所预测;对物价调差应根据对物价指数走势的分析合理安排计量申报时间;对要求的索赔项目即使暂时不能批准也应坚持申报,为今后的索赔谈判奠定基础等。
1、捕捉索赔机会。索赔是维护承包商合法权益的一种基本保障措施,根据菲迪克合同条件,如发生工期延误事件需要在28天内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在42天内或事件影响结束后向业主出具工期索赔报告,如果未能按期提交报告,则丧失索赔工期机会。费用索赔包含监理工程师指令索赔、设计变更索赔、材料人工费用涨价索赔、隐蔽费用索赔等。中央建筑企业境外实施项目机构上关键岗位人员应认真学习,熟练和灵活掌握菲迪克条款,善于捕捉索赔事件,只要是符合合同相关的索赔条款,应及时向项目实施机构报告。
2、收集索赔证据。在境外索赔管理中,能否及时取得索赔证据是决定索赔能否成功的关键。 中央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境外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做好现场施工详细日记等各种记录,以便发生索赔事项时及时取得证据。索赔事项一旦发生,应立即组织专人负责收集如来往函件、设计变更及签证通知书、各种会谈纪要,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记录等索赔证据。
3、进行索赔谈判。索赔谈判是中央建筑企业与项目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就索赔要求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对于比较复杂的施工索赔事项,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和索赔专家参加。在索赔谈判中,建筑企业应派有经验的谈判人员,注意谈判的灵活性,对索赔事项争取采用通融或交换等较为灵活的方式解决。此外,为防止索赔漏项或人员变动引起的资料交接不完整,建筑企业应建立对合同项目和索赔事项的立项、立案及跟踪制度,逐月逐项进行跟踪登记,直到事项最终了结为止。
4、及时申报索赔款。对于每项工程索赔事件,中央建筑企业除严格按照国际索赔程序的相关规定提交包含计算索赔费用在内的索赔报告外,必须每月在对业主计量支付账单中申报索赔费用的补偿要求,即使不被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而从每月工程进度款中剔除,也要坚持每月重复申报并以书面形式陈述索赔理由,这样才能保留索赔权利,如果被剔除就不申报,监理工程师会和业主会理解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同时,对已经通过与业主谈判获得索赔的事件,企业应尽快与业主签订索赔补偿确认书等类似的文件,并及时在月度对业主支付账单中申报索赔补偿,收回补偿资金。
1、依法纳税是底线。依法纳税是中央建筑企业在境外从事工程承包必须遵守的原则,偷税漏税将会带来严重后果。如外国企业一般在孟加拉国无法享有增值税免抵退待遇,业主在审批每期承包商验工计价,直接按批复验工计价金额的5.5%代扣代缴增值税,在当地购买燃油、水泥、钢材、砂石、车辆等也要按固定的比例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抵扣;同时所得税也是由业主直接按批复验工计价金额的5%代扣代缴,这种重复征税是由于孟加拉国相关法律所决定的,因此,中央建筑企业在境外承包工程时,一定要遵守所在国税收制度,依法纳税。
2、合理运用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范了企业会计核算行为,也为企业提供了可供选择的会计方法,为企业合理运用规则创造了条件,因此应熟悉掌握工程项目所在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处理方法,采取灵活的政策,通过将相关收入延缓入账或将成本费用提前入账,可以达到当期延缓缴纳税款目的,减少现金流支出。如在坦桑尼亚会计制度规定,其收入成本的确认主要是实行收付实现制,如工程所需在坦桑尼亚项目所在地租赁场地,按中国会计准则规定其费用需要分月摊销,而在坦桑尼亚项目付款时可以一次性进入当期成本费用,从而降低当期的经营利润,达到延缓纳税目的。
3、聘请当地诚实守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税收筹划。中央建筑企业由于对工程项目所属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了解不够,加之语言或理解方面的差异,往往直接开展税收筹划是有较大难度的。因此,聘请工程项目所在地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纳税申报和税收筹划已成为必然。一是可以请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将工程项目按国内会计准则进行的会计核算及报表转换为符合当地会计准则要求的会计账表,并代项目会计进行纳税申报并办理各项免税、完税证明等相关工作,同时在委托时将税收筹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到委托合同中,参与项目税收筹划。二是委托工程项目当地会计师事务所编制并审核通过的会计报表,容易通过当地税务部门的审查,对企业处理当地税务带来便利。但必须注意是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参与税收筹划,只是要其为项目提供税收政策和语言等方面的支持,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必须由项目会计人员亲自进行,不能完全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处理,避免被会计师事务所掌握后向当地税务局举报,给工程项目纳税筹划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得不偿失。
4、超前谋划减轻税负负担。近年来,中央建筑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发展壮大,涉及施工工艺、技术复杂,需要的装备也越来越多,如大型施工船舶、地勘仪器及钻探设备、工程钻机、土石方机械、测量及实验仪器等,而参建单位大部分来自国有有实力分包商。因此在与业主签订了承包合同后,必须事前策划这些临时进口设备事宜,减轻纳税负担。如某中央建筑企业在孟加拉国承接一项基础设施项目,在前期纳税筹划过程中,工程项目部以孟加拉税法为依据,利用多年在孟加拉积累的经营经验,运用合同赋予的权利,采取与业主联合担保的方式,解决了设备仪器、施工机械再出口问题,同时降低了临时进口环节缴纳关税及附加税的资金占用。同时在不违反该国税法的前提下,积极主动与业主沟通,又将项目全部临时结构材料、厂房及活动板房也纳入临时进口的范畴,在项目竣工后一并考虑临时进口复出问题。这种方式既可减少项目前期在进口环节的资金占用,又能利用孟加拉国税法每年以10%的速度折旧,降低后期补交关税及附加税税金,可谓一举两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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