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9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部署加快破解制约居民消费最直接、最突出、最迫切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方案》提出了2018-2020年实施的六项重点任务。一是进一步放宽服务消费领域市场准入。二是完善促进实物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体系。三是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产品和服务标准建设。四是建立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五是优化促进居民消费的配套保障。六是加强消费宣传推介和信息引导。
2、《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制定发布《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399号)。根据《备忘录》的有关规定,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9月25日,为依法有序推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走出去,切实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境外机构的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三十八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子公司突出主营业务,规范组织架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三十六个月过渡期以达到相关要求。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依法参与境外子公司法人治理,强化对境外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健全覆盖境外机构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完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26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5、《关于在全国推开 “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9月27日,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决定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通知》明确,将从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根据通知,纳入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取消审批的有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等2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改为备案的有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1项,市场主体报送备案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实行告知承诺的有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等19项,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的有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等80余项,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痛点难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6、《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决定自 2018年 10月1日起,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具体条件包括: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7、《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 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8、《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9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制定下发《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自 2018年 1月 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根据《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9、《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9月30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发布《关于降低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9号),决定自 2018年 11月 1日起,降低部分商品的最惠国税率,涉及1585个税目。同时,因最惠国税率调整,自2018年11月1日起,取消39项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其余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继续实施。
10、《上市公司治理准则》。9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9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准则》共十章、98条,内容涵盖上市公司治理基本理念和原则,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规范,机构投资者及相关机构参与公司治理,上市公司在利益相关者、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方面的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等。此次修订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紧扣新时代的主题,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中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增加上市公司党建要求,强化上市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方面的引领作用。二是针对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特点,进一步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约束,更加注重中小投资者保护,发挥中小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三是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强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用,确立环境、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四是回应各方关切,对上市公司治理中面临的控制权稳定、独立董事履职、上市公司董监高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信息披露等提出新要求。
11、《关于同意设立中国 (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9月24日,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119 号),批复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12、《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9月23日,国务院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决定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24类,其中,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施的7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17类。《决定》明确,对目录内产品实行简化审批程序。一是将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由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除危险化学品外,对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的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现场审查。三是企业生产经营目录内不同类别产品的,按照“一企一证”原则,新申请许可证或申请换发许可证时,一并审查颁发一张许可证书。
13、《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8号),自 2018年 10月 1日起施行。《规定》共25条,详细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如何把握、申请执行期间如何计算、执行内容如何确定、错误如何救济等问题。
14、《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10月8日,为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影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号)。《通知》明确,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15、《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10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制定下发 《关于2018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说明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459号),决定 2018年 5月 31日(含)之前已备案、开工建设,且在2018年6月30日(含)之前并网投运的合法合规的户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纳入国家认可规模管理范围,标杆上网电价和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同时,《通知》还指出,已经纳入2017年及以前建设规模范围(含不限规模的省级区域)、且在2018年6月30日(含)前并网投运的普通光伏电站项目,执行2017年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属竞争配置的项目,执行竞争配置时确定的上网电价。
16、《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10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有权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依法经营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机构。《管理办法》要求,从业机构制定并完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核验客户真实身份,并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 (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17、《2017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10月11日,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发布《2017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根据《公报》的有关规定,2017年我国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总量为17606.1亿元,比上年增加1929.4亿元,增长12.3%,增速较上年提高1.7个百分点;R&D经费投入强度 (R&D经费与GDP的比值)再创历史新高,达到2.13%,较2016年提高0.02个百分点。
18、《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10月12日,为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制定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0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沪伦通监管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沪伦通CDR发行审核制度。对相关核准程序、申报文件清单、保荐尽调、会计审计安排和CDR核准数量上限等作出规定。二是明确CDR跨境转换制度安排。对境内证券公司参与跨境转换的条件及相关资产和投资行为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CDR持续监管要求。对季度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作出差异化安排。四是明确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GDR的监管安排。对GDR发行条件、发行价格、限制兑回期以及参与GDR跨境转换的境外券商和存托人作出规定。五是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相关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19、《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10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预案及实施情况公告格式》。《增持公告格式》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董监高等主体自愿性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情形,细化了对增持主体、内容、实施情况的披露要求。《回购公告格式》适用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明确了对回购预案内容、审议程序、实施进展的披露要求。
20、《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10月16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制定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做市商管理办法》。《办法》共三十三条,包括总则、资格管理、做市交易、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附则六章内容。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做市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市交易,做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健全的做市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具备稳定、可靠的做市交易技术系统;应当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做市或者仿真交易做市的经历;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