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楠
【摘 要】目前中石油、中石化原油运输销售采用产、运、销一体化业务结构,原油被开采出来后,经管道运输至炼厂,由炼厂向销售公司支付原油款,向管道运输公司支付管输费。
【关键词】管道;铺底;原油;主体;模式;设计
一、铺底原油及其特性介绍
管道运输企业在输送原油的过程中,储罐和管线中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原油,正常情况下,这部分油品始终在管道中动态存在,无法将其完全输出销售,这部分原油称为铺底油。铺底油主要具有以下特性:
1.数量较大且相对固定
根据输送油品的不同,不断变动的是铺底油实物本身和它的价格,但其数量却是相对固定的;其次,作为管道运行中必不可少的资源,铺底原油的数量也相当可观。2010年中俄原油管道试运行时,中国境内的漠大线(漠河-大庆)900余公里管道内就填充了55万吨的铺底原油。
2.长期被占用,无法收回
在管道和储罐正常运行状态下,被填充进去的铺底原油将始终动态存在,除非管道废弃或进行维修清理,否则无法将其完全输出而销售;而一般情况下管道的使用寿命及大修理间隔期都较长,管道的设计寿命一般为30-50年,例如西气东输的管道设计的寿命就是50年;不同行业、不同单位,油罐的大修周期不同,但一般规定为5-10年,石油部门的行业标准确定为10年。这也就意味着,铺底原油自被填充进去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只能在管道和储罐内发挥作用而无法变现。
二、现行原油运输销售商务模式
目前中石油、中石化原油运输销售采用产、运、销一体化业务结构,原油被开采出来后,经管道運输至炼厂,由炼厂向销售公司支付原油款,向管道运输公司支付管输费。原油价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出厂价格,原油由油田到炼厂的过程中,中间销售公司购买、销售原油始终执行原油出厂价格,即所说的“价格平进平出”。具体结算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模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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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主体。从交易构成角度可以将上述交易分为卖方(油田)、中间商(销售公司)、买方(炼厂)、中间服务商(管道公司)。
2.交易结构。该种模式下交易结构为:(1)卖方-中间商-买房形成原油买卖结算链条;(2)买房与中间服务商形成的管输服务单步结算。
模式二:
1.交易主体
与模式一相同。
2.交易结构
该种模式下交易结构为:(1)卖方-中间商-炼厂形成原油买卖结算链条;(2)炼厂与中介服务商形成管输费结算链条。
模式一、二对比分析:
模式一、二的主要区别在于管输费结算方式的不同。模式一以炼厂为中心,按照管道公司运输里程和对应的运价,分别与其结算管输费;模式二采用管道联运的方式,由下游管道公司向上游管道公司支付管输费,管输费按运输顺序在下游管道公司叠加,最终由末端管道公司向用户收取全部管输费。
三、现行管道铺底油承担主体优缺点分析
根据现有商务模式,参与原油管道铺底的主体有三个,分别是:油田公司、管道公司、销售公司,不同主体对管道铺底的优缺点分析如下:
(一)由油田铺底
油田参与管道铺底的优点是,油田本身是原油的开采单位,原油作为油田的产成品,在销售前尚未进入增值税流转环节,因此由油田铺底不存在进项税留抵占用资金的问题。
但是由油田进行管道铺底存在一定弊端,主要体现在,多数管道输送的原油来自不同的油原,管道中的油品种类构成情况在不断变化,价值也在波动,由于后续油品与铺底油所属主体不同,造成油田无法对不断变化的铺底油种类和价值进行反应。
(二)由管道公司铺底
铺底原油存在于管道中,由管道公司购买铺底油,实现了责、权、利三者的统一。
管道公司作为铺底油承担主体的弊端,一是管道运输服务适用11%的税率,利用管输服务产生的销项税抵扣购买铺底油产生的进项税的关键在于对铺底油是管道运输合理成本的认定,目前石油公司的管道同时存在油田铺底和管道铺底的情况,对于该认定易引起争议;其次,管道公司购买铺底油后,由于其自身不从事原油购销业务,因此,无法对管道中不断变化的铺底油种类和价值进行反应。
(三)由销售公司铺底
销售公司从管道入口买断原油,在管道出口将原油销售给炼厂,管道中的铺底油作为销售公司的库存商品,通过原油购销业务,能够很好的对管道中不断变化的铺底油种类和价值进行反应。
销售公司铺底管道的缺点是,原油价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出厂价格,原油由油田到炼厂的过程中,中间销售公司购买、销售原油始终执行原油出厂价格,即所说的“价格平进平出”,铺底原油产生的进项税无法实现顺转,占用公司资金数额较大。
四、模式设计及评价
(一)模式设计
该模式与现行模式的区别是将销售公司作为主体与油田、炼化结算油款与管道公司结算管输费。
(二)模式评价
1.管道中的铺底油作为销售公司的库存商品,通过原油购销业务,能够很好的对管道中不断变化的铺底油种类和价值进行反应。
2.管道运输费构成原油采购的合理成本,产生的进项税可通过销售原油产生的销项税抵扣。
3.在该种模式下,销售公司销售原油销项税=(原油购买款+管输费)17%,购买原油进项税=原油购买款17%+管输费11%,交易中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之差=管输费(17%-11%),增值税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差额能够抵扣铺底油产生的进项税,实现了铺底油进项税资金的盘活。
【参考文献】
[1]刘灿辉.铺底油会计核算问题浅议.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