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科峰
【摘 要】在我国公司立法的过程中,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主要有公平、安全、自由、效率以及涉及社会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依据这些原则进行资本立法会遇到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有许多措施,亦有许多解决问题的资本制度模式,通过对这些资本模式进行研究分析,有利于完善公司资本立法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的效率,使企业的资本运作更合规范。
【关键词】授权资本制;资本立法;资本规制;公司资本
公司资本对于整个公司的设立、营运、发展繁荣和终止与产权的处理十分重要,它贯穿于公司发展的整个过程。作为公司法律制度最基础的范畴和核心内容,公司的资本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理念对于公司资本立法有着指导性的作用,一切法律制度都是依据一定的立法理念来开展和设计安排的,在这些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对立法措施进行分析,使公司资本立法更加合情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一、对美国的授权资本制的借鉴
美国式的授权资本制是指在现代信用制度管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健全信用管理数据库,有效规范行业行为,利用发达的信用教育使美国的信用管理水平更高。在这种授权资本制度下,可以非常容易獲得一个公司有关的资料,如公司的财务状况,销售额,债务的偿还能力,员工的数量及学历水平,利息的偿还和本金的记录情况,过往的信用水平和是否发生法律纠纷等一系列的记录。准备与这些公司合作的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上的数据分析获得公司的相关资料,对公司风险的大小进行合理的估计,从而做出相应的决策。而我国是否应该采取美国式的授权资本制度呢?如果在我国实行这一制度,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素质是否能够满足适应的条件呢?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二十多年的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过程中,我国国民的素质虽然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受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扩展非常之大,即便如此,我国国民的信用水平仍没有达到现代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信用水平,所以国民信用体系目前在我国仍然没有建立。而良好的国民信用体系是授权资本制度的基石。授权资本制度对社会的信用机制的要求较高,此外还需要公司有完善的组织制度,如果这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缺失,就会很容易引发信用危机,会造成整个国家金融系统的动荡,不利于国家稳定。而我国公司的组织制度尚不完善,不能满足授权制的要求。因此美国式资本立法中的授权制度目前在我国并不可行。
二、采取现行的法定资本模式的解决措施
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所以我国在实施法定的资本模式时要求特别严格,即使这种法定资本制的立法模式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弊端。随着经济发展的速度愈来愈快,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我国由计划经济逐渐变革为市场经济,旧模式下的法定资本制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变革的要求。在实践的过程中,法定资本模式越来越显示它自身的不足。法定资本模式在面对虚假的注册资本以及资本的抽离与外逃时尤其显得无能为力,在这种制度下人们迷信和推崇注册资本,认为注册资本越高,公司的风险越小、机会越多、发展的潜能越大,信用度高使得人们盲目选择投资这些公司,以至于造成巨大损失;认为注册资本小的公司信用程度低而丧失了良好的投资机会。而在实际上公司资本任何时候都不能够代表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它只不过是公司成立登记注册时的一个抽象数字,没有任何实际的价值,只代表过去不代表未来,是一种观念上的数字,一个静止的符号。所以现行的法定资本模式对于目前的公司资本的立法没有现实可行的意义。
三、对法定资本制进行改良的立法措施分析
对法定资本进行改良可以有选择性地避免旧模式下的弊端,此外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美国资本授权的原则,但是又不能完全照搬美国的资本授权制度,而是采用一种折中的方法即不完全的资本授权原则。照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国民信用等综合情况来看,我国现阶段对于公司资本立法最好的选择就是折中的授权资本制。因为这种公司立法制度迎合了内外公司的资本制度要求。我国法律规定外商投资公司在我国投资时,对公司资本的选择应该是折中的授权资本制,而对于本土的公司在资本选择时应根据本土的法律要求选择法定资本制。这种立法措施有利于为本土公司和外企公司提供一个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效用的最大化。此外,这种授权资本制度可以在不同的国家,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及各种不同制度体系的国家使用,体现了这种制度蓬勃旺盛的生命力。德国、日本等国家已经实践了这种模式,而且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态势,是值得我国借鉴的。此外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现状相符合,有利于这种立法模式的推进。
四、行政管制和司法规制
公司资本立法有一种方式是行政干预与监督。行政管制在资本的信用范畴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方式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严格法定制度下的具体制度,比如最低注册资本、一次性出资实缴、强制验资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在资本规制方式的转化过程中使严格的行政管制走向灵活度强的司法管制。这是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一种改革立法发展方式,允许任何具有价值的有形与无形的资产出资,但是这种措施也强化了对出资的经营判断规制。这种资本立法是对强制性法律的一种补充,使得资本立法体系更加完善。
五、结束语
美国和日本都已经经历资本立法变革,都由法定资本模式走向授权资本的变革,而且这两个国家普遍经历了设立阶段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行政管制的废除以及强化事后司法规制的立法过程。这种模式的改革过程与中国公司法的改革过程及其相似,在借鉴美国、日本经验的同时对资本制立法的改革有着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赵树文.系统论范式下我国公司资本规制立法的完善[J/OL].法商研究,2017(05):101-111[2018-01-23].
[2]王晓明.公司资本制度:立法理念与具体资本制的价值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30):41-42.
[3]李凤霞.论中国公司资本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以中美公司资本制度比较分析为基础[J].商场现代化,2005(12):101-10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