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亲属法的现代化转型

2018-03-26 12:14陈忠明
智富时代 2018年1期
关键词:婚姻家庭亲属民法

陈忠明

【摘 要】在推动改革开放的过程之中,我国顺利进入了后法律体系时代,但是在建设法律制度的过程之中面临着一定的现代化创新,作为我国现代化法律制度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属法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个人的财产以及人身关系有着关键的作用以及价值,通过对现有亲属法的分析可以看出,该法律在实践的过程之中还存在许多内容混乱、理念模糊以及制度缺失等不足和问题,因此本文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对我国刑诉法的现代化转型进行深入的分析以及研究。

【关键词】中国亲属法;现代化转型

一、我国亲属法法律体系的不足

为了实现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提出了法治社会这一重要的发展战略,许多管理部门以及立法部门站在宏观发展的角度不断完善现有的民法。作为我国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属法在立法价值取向上能够实现与民法的基本一致,与其他的法律相比,亲属法更加侧重于社会治理的基本法,积极强调社会的实质意义。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亲属法的作用以及价值,我国必须要深入分析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要求,正视亲属法在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问题。

(一)体系粗疏

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婚姻法修正案,通过该法案的实施以及颁布有效地解决了亲属法在实践过程中所存在的各类不足,但是结合本文的实践调查可以看出,该法律最终的实践研究成果不容乐观,亲属法之中存在的操作性问题仍然难以得到有效的改善以及解决。在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之后,我国许多立法机关在实践的过程之中将立法政策的完善作为自身的主体工作。这一点导致我国亲属立法存在较为明显的体系粗疏问题,同时这一问题在实践的过程之中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作为我国基本法律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亲属法相关的各类法律条文以及法律规章无法更好地引导婚姻、家庭领域之中法律问题的有效解决。其次,我国在1980年的婚姻法之中对离婚的裁判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但是因为实质的操作缺乏一定的指导性以及实用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得已出台了相应的附加条件,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司法裁判的合理性。尽管我国积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地完善现有的立法制度,但是仍然無法解决亲属法体系粗疏的这一问题。与亲属法相关的各类法律条文以及制度往往只能对一些问题进行原则性及概括性的规定,无法更好地指导与具体的实践,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因此法院在对家庭、婚姻以及各类纠纷案件进行解决时无法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科学合理的调整。

(二)理念模糊

从目前来看,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之所以存在许多的不足,主要在于我国还没有树立较为明确的婚姻家庭法价值取向。从目前来看,我国已经进入了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家庭观念以及婚姻观念产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国家并没有结合这一实际情况对现有的婚姻家庭法进行准确的界定,实际的立法价值取向较为模糊,还难以树立正确的立法价值理念。这一点导致许多的婚姻法在实践的过程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以及价值,同时法学界、社会学家在对现有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也存在许多分歧,大部分主要以批评声为主。其中亲属法之中价值取向认识理念的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的完善以及建立,同时对于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国家来说,当人们的价值观念产生变化,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进行正确的引导时,就难以真正地反应以及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严重影响了国家以及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内容混乱

如果站在立法技术的角度对现有的基础法进行分析,那么可以看出,亲属法中的法律条文存在内容混乱这一重大的不足。不同的法律法规在法律规范制度的设置上存在许多的区别,只有实现分支体系之间的价值,才能够发挥不同法律制度的作用,但是从目前来看,我国亲属法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实际的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还有待完善,过于注重约束机制的纸面化,缺乏一定的实践操作依据和基础,同时还存在许多前瞻性以及体系性的问题,最终导致各种司法解释层出不穷。

二、亲属法体系化、生态化的对策

(一)亲属法的认知转型

首先需要建立理性的认知观念,作为亲属法之中的问题核心,家庭婚姻问题是亲属法在实践过程之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亲属法以解决社会问题以及家庭问题为立足点和核心,有效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严格按照特定类型的冲突以及利益关系的设置来充分发挥协调规则的作用和价值,从而更好地实现组织社会秩序的作用和功能。对此,我国在完善亲属法体系的过程之中,首先需要进行认知上的革新,明确亲属法在法律建设过程之中所发挥的应有作用。

(二)亲属法的理念转型

对于亲属法建立来说,我国必须要实现控制工具到人本治理的理念转型,亲属法在建设过程之中,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理念产生了较大的变革,这一点也为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转变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因此对于婚姻法来说也需要实现从人本婚姻观念出发,明确婚姻的社会属性以及自然属性,保障亲属法在理念上的有效转型,以人性化管理为立足点和核心,更好地实现婚姻家庭的稳定发展。

(三)亲属法的价值转型

亲属法的价值转型主要是指从制度重视到精神构造,亲属法之中涉及许多的精神层面,这一层面不仅直接影响着亲属法的制定,同时还直接限制着该法律社会作用以及社会功能的发挥。在完善亲属法体系的过程之中,相关的管理部门必须要站在科学的角度,亲属法为立足点和核心,明确该法律体系之中所涉及的法律精神,实现精神上的有效构造,突出婚姻观念之中的传统理性以及宽容的特色,以现有的能力制度和能力理念为立足点和核心,更好地体现婚姻观之中的伦理内涵,推动我国婚姻价值体系的高效建立。

三、结语

亲属法的建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除了需要推动经济建设,为法治社会的建立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之外,还需要立足于不同法律在实践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类问题,采取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对于我国法律建设来说,要想实现现代化发展,首先需要促进不同价值理念及价值模式的有效转型,结合社会婚姻家庭观念建设的实际情况,完善现有的亲属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亲属法体系。

【参考文献】

[1]李洪祥;王春莹;婚姻法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亲属法体系的完善为视角[J];当代法学;2012年02期

[2]丁慧;试论中国亲属法哲学的发展方向——兼与徐国栋教授商榷[J];法学杂志;2012年07期

[3]王葆莳;德国婚姻法百年变革述评[J];德国研究;2012年04期

[4]于德江;王利民;论法治的根本是精神[J];社会科学辑刊;2012年05期

[5]孙宪忠;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J];清华法学;2012年06期

[6]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J];中外法学;1997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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